農村住房保險工作通知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積極探索農村災害救助方式,完善農村救災保障機制,有效提高農村住房災后重建、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能力,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家民政部、財政部、保監會《關于進一步探索推進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通知》(民發〔**〕234號)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省內外開展農村住房保險的經驗和做法,市政府決定在全市開展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認識
農村住房保險工作是一項民生工程、惠民工程,量大面廣、政策性強、服務要求高,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決策的重要舉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服務“三農”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農村減災救災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加強協調,緊密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拓展農村抗災救災途徑,完善抵御風險機制,健全農村保障體系,有效促進農民生活水平提高及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二、明確工作目標
農村住房保險工作要精心組織、穩步推進。全市參保率**年力爭達到30%以上;**年力爭達到50%以上;20**年力爭達到90%以上,基本實現全覆蓋。
三、加大支持力度
各區市縣政府要根據民政部、財政部、保監會有關要求,結合本地財力情況研究制定保險費補貼資金的具體標準、管理制度、劃撥方式。重點優撫對象、散居五保戶、低保戶等特殊群體所需繳納的保險費由各區市縣民政局統一投保,由縣級政府進行全額補貼。
四、加強理賠服務
(一)出險后,被保險人應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并在48小時內通過村、鄉級農保員向縣級保險公司報案。
(二)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1個工作日內查勘現場,案件材料齊備的情況下7個工作日內付款到農戶賬上。
(三)被保險人提供索賠單證:鄉級事故證明、身份證或戶口薄復印件和銀行卡復印件。
五、強化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農村住房保險工作推進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保險工作副市長任組長,聯系保險工作的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績效辦、市督查辦有關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市政府聯系保險工作副秘書長任主任、中國人保財險**市分公司等有關單位為成員,具體負責農村住房保險有關工作。各區市縣要成立相應機構,落實工作責任,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實施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確保此項工作順利推進。
(二)搞好參保服務。各區市縣政府、市級相關部門、各承保機構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農村住房保險知識,明確告知保險責任范圍、賠償標準等內容,增強農戶投保積極性。承保機構要增強社會責任感,以服務質量取信于民,積極穩妥做好各項工作。一要加強農村保險服務網點建設,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做好農村住房保險承保、理賠等服務工作,為參保農戶提供優質服務。二要普及農村住房保險知識,開辟理賠綠色通道,及時做好災后理賠工作,幫助農民群眾恢復生產生活,重建家園。三要加強農村住房保險基礎信息管理,及時向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農村住房保險承保理賠等相關數據信息,把農村住房保險切實打造成為“讓政府放心、讓群眾滿意、讓農戶受益”的惠民工程,為構建和完善農村保障體系做出積極貢獻。
篇2:物業管理公司生活區住房管理辦法(1)
物業管理公司生活區住房管理辦法(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對生活區住房管理有效實行市場化運作,明確生活區住房的管理原則,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活區住房的性質:生活區住房由業主委托物業公司管理,其目的是為了解決員工過渡性住房。
第三條生活區住房目前有三種類型,包括100m2公寓房、60m2公寓房和集體宿舍。
第二章入住條件
第四條100m2公寓房入住條件及要求: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的員工;
2、具有高級職稱的員工;
3、重大項目的負責人、學術帶頭人或享受國家特殊津貼的專家;
4、不符合以上條件但企業提出要求并總經理或授權人批準同意的員工。
第五條60m2公寓房入住條件及要求:
1、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
2、具有中級或以上職稱的員工;
3、不符合以上條件但企業提出要求并總經理或授權人批準同意的員工。
第六條集體宿舍入住條件及要求:
1、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的員工;
2、企業有特殊約定或要求入住的員工;
3、集體宿舍規定居住人數最多為4人,不安排家庭入住。
第三章申請手續
第七條住房申請程序:員工根據不同的入住條件向所在單位申請相應的住房(在申請表后附學歷或職稱證書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單位同意后,由物業公司根據安排原則及實際情況安排住房。
第八條住房安排的原則:安排入住的員工要符合入住條件,先批復先安排,后批復后安排;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具體運作時考慮一定的空房率,確保需安排住房的新進員工隨時入住。
第四章收費
第九條住宿費包括房租費、水電費、物管費等。
房租費由房屋折舊、外圍附屬配套設施折舊、維修基金、投資回報等組成。
水電費是指所用水電的實際成本價格,由市場價、生活區使用公攤費等組成。
物管費由管理人員工資及附加、維修材料、管道疏通、垃圾清運費用等組成。
第十條房租費由物業公司結合業主對于房租費的相關要求及
市場行情進行確定。
第十一條根據集團"隨著入住員工工作年限的增長,個人承擔房租費逐漸提高"的原則,具體在補貼標準中體現,由各企業擬訂制度明確。
第十二條除房租費外,生活區住房的其它費用原則上由物業公司根據市場狀況和公司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和收取。
第十三條物業公司于每月10日前將各單位住戶上月房租費列出清單,按補貼制度等規定結算相關費用,連同其他費用也可商請由各單位代收代付。
第五章維修基金
第十四條物業公司按房租費收入總額的5%單獨建立房產維修基金,房租費盈余部分每月按比例交業主。
第十五條物業公司對于維修基金的使用實行??顚S?,獨立建帳,隨時接受業主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物業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物業公司的權利:
1、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和修改生活區物業管理辦法和各項管理制度。
2、住戶入住時,公司有權要求住戶簽訂入住協議,明確收費標準、雙方權利與義務、管理辦法、約定條款等內容。
3、有權制止違反管理制度的行為,其方式有: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章行為、責令恢復原狀、要求賠償、取消住宿資格、報請相關部門進行處罰等。
4、依照本條例和有關規定向住戶收取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公共能耗費、有償服務費及其它各項必須繳納的費用。
5、有權清除占用或堵塞公共場所的堆積物及張貼的廣告告示等。
6、因安全和維修等方面的原因,必要時有權關閉或暫停使用某一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待問題或故障消除后再給予重新開放和運行。
第十七條物業公司的義務和職責
1、履行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租費協議等,依法經營。
2、努力做好生活區房屋維修、公共設施設備維護、交通秩序、清潔衛生、公共綠化等物業管理工作,引導、規范住戶的觀念和行為,創建生活區良好的文明形象和秩序規范。
3、文明工作、規范服務,應體現萬向文化,接受全體業主、
住戶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4、負責生活區的治安保衛、消防、常住人口管理工作,接受該項工作主管部門經警中隊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章住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住戶的權利
1、享有對生活區內公共設施及公共場所的合理使用權。
2、享有按規定手續辦好的前提下的居住權,但無權進行轉讓、轉租等。
3、享有對房屋內部進行適當裝修的權利,但須向物業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實施,同時須嚴格遵守《物業公司住房裝修規定》。
4、享有對生活區各項物業管理制度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5、享有對物業公司及其員工工作的監督權和投訴權。
6、享有與所交物業管理費相符合的物業服務之權利。
第十九條住戶的義務
1、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房租費、水電費等。
2、遵守生活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積極參與、主動配合,協助物業公司開展各項工作。
3、有維護生活區消防、治安安全的義務,嚴禁在生活區通道上停放車輛,不得利用生活區進行賭博、非法同居以及其它非法活動。
4、有維護生活區車輛停放和交通秩序的義務,車輛停放在車棚等指定位置,請務必鎖好車輛,關好門窗,車內請勿存放貴重物品。
5、有維護生活區清潔衛生的義務,生活垃圾用袋裝好,投放到垃圾箱,不得往樓下拋棄垃圾和雜物;生活區任何地方均不能亂涂、亂畫和擅自張貼廣告告示;如屬未成年人所為,應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教育并承擔責任;生活區內不得亂丟紙屑、果殼、煙頭等雜物。
6、有維護小區公共綠化的義務,住戶應愛護生活區的公共綠化,不得損壞綠化設施和攀折綠化植物。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條例可依據有關政策、規定予以修訂或補充,具體的管理規定、細則等作為本條例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集團生活區住房管理辦法》終止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解釋修改權屬于物業公司。
篇3:21世紀北愛爾蘭社會住房問題展望
簡介
從總體上來講,自20世紀60年代和政治*以來,多數北愛爾蘭人的住房條件相當不錯,其社會住房的物業管理和交付使用情況也取得了巨大進展。住房條件和社會住房的分配一直是民權運行的核心和焦點問題,并直接導致了1971年"北愛爾蘭住房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立。自從北愛爾蘭納入直接管轄以及聯合政府在斯托蒙特的廢除,其住房政策已經與大不列顛的住房政策類似,因為其住房申請單所采用的格式與整個英國范圍內使用的住房法案中使用的格式相似。然而,自20世紀入80年代以來,在英格蘭、蘇格蘭以及威爾士,社會住房的住房管理服務卻經歷了多種變革。例如,從最初的20世紀70年代的綜合住房管理權力機構到多種形式和廣泛業務范圍的新社會房東,特別是住房協會,它們負責管理多數新建的社會住房。但是,在北愛爾蘭,住房供給和管理一直是一項具有重要政治色彩和頗有爭議(GRAY&PARIS 1999)的焦點問題,25年以來,社會住房的管理方式一直沒有發生多少變化。自1971年社會住房管理權由當地權力機關移交至"北愛爾蘭住房行政管理機構"以來,該委員會一直負責管理這方面事務。另一方面,與該委員會相比,住房委員會的管理權限相對消減,在1999年,其份額僅占住房市場的3%。
1996年7月,在經過廣泛的商議后,北愛爾蘭環境部門發布了其住房政策回顧文獻--"成功之上的住宅--未來之路",這是自1971年設立NIHE以來的第一個有關住房政策的主要文獻,該文獻在頒布時已認可并著重強調,"行政管理機構"在北愛爾蘭具有管理地區住房問題的絕對權力。從此以后,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住房政策亦隨之發生新的變化和革新,它先后經歷了諸如"金色星期五"安全協議的簽訂、分散權力的北愛爾蘭聯盟的設立等等。當然,隨著時間的推移,還會出現新的后續變化。此文獻將探索最新發展情況,并探索改革社會住房的可能性,其重點將放在兩個主要提供商身上:北愛爾蘭住房行'政管理機構北愛爾蘭住房協會。此文獻將確定'社會住房的未來機遇以及處理方案,同時還要探索社會住房供給的組織、政治以及其它方面的變革。當然,其最終目的是要在推動社會進步的基礎上,對聯盟和當地政府的可能社會角色作出客觀的分析和評估。
國中之國
北愛爾蘭經常被稱為聯合王國內部一個獨立部分,有些社會評論家認為,這主要是因為這里經常發生社會*,并且北愛爾蘭政治曾經由兩個具有不同標識(BEIL1987,OGLE1989,GRAY1994,BOAL1996)的社區共同確定的。有些作家稱其為分割社區、本地*以及特別行政機器機構,以形容其不安寧的局勢(SINGLETON 1982,CONNOLIY 1983,BRETT 1986,OGLE 1989)。有些人則稱該省艱苦的住房條件落后于英國的其它地區,該問題應引起特別的重視。(EVASON1980,BEETT1986,MURIE1992,GRAY&PARIS1999)。以上這些情況均對確定今天該省的住房機制發揮了重大的推動作用。早在20世紀70年代,DOE NI在確定直接管轄框架下的住房政策方針充當了重要角色。對于那些在20世紀80年代引入英國許多政策,特別是那些鼓勵增加替代注冊社會房東的部分沒有引人該省。但是,多數現有的住房立法均參照了在英國通過的立法。同時,有鑒于北愛爾蘭的特殊情況,還有許多條例并沒有引入,這些條例包括:大量財產的主動移交、住房活動信托、住房管理的必要競爭性招標以及英國的失所立法的新更改等等。但是有一點非常重要,那就是任何在北愛爾蘭的理解更改均應反映北愛爾蘭住房問題,以及對整個英國住房和公共服務的廣泛影響。
租客參與和管理
20世紀80年代在英國展開的有關是否贊成分離大型公共主體的爭論,其主要議題不僅是有關管理效率的問題,而且還涉及到向社區移交權力的問題。在北愛爾蘭,過去曾使用過此類爭議來限制可能會移交給租客的所有權的多少問題,以防止形式軍事的介入。麥克認為,這種現實或想想中的畏懼曾辯護了繼續集中化組織,將租客的權力限制在有限范圍內,以及通過相關租客的介入來抵制真正的分權。他繼續建議道,由于行政管理機構的建立,更多暴力和當地*的威脅大大刺激了民主權力的繼續欠缺和政府住房方案的財政與其它支持的繼續實施,因為這些問題都不在正常的政府管理綜合日程內(MARKAY1999)。
在北愛爾蘭,租客參與的時間與他們在英國其它地區參與的時間不同,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因維護公共部門房產而可能會發生的形式軍事介入的發生。但是,住房行政管理機構曾試圖鼓勵整個住房房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