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白婦幼字[20**]第1號
關于上報《正鑲白旗婦幼保健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實施方案》的報告
旗編制辦:
現將《正鑲白旗婦幼保健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實施方案》隨文呈上,請審閱。
此報告
正鑲白旗婦幼保健所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主題詞:婦幼
職能
機構
方案
抄報:衛生局
正鑲白旗婦幼保健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實施方案
正鑲白旗婦幼保健所是衛生事業單位,是遵循婦幼保健為主方針,應用保健醫學理論、技術對婦女、兒童弱勢群體進行預防保健、和消除疾病,改善衛生行為,增進人身健康的衛生事業單位,是按照《母嬰保健法》和婦女兒童發展綱要有關規定開展工作,是白旗唯一一所集臨床保健為一體的婦幼保健機構,根據業務需求,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單位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如下:
一、主要職責:
1、為衛生行政部門提供婦幼有關信息和數據,組織執行規劃,指導基層婦幼事業的發展;
2、開展孕產婦系統管理和兒童系統管理工作,對孕產婦、兒童進行預防保健和健康指導。
3、對全旗托幼機構兒童進行集體健康體檢。
4、開展出生人口缺陷調查。
5、開展全旗健康教育知識宣教
6、開展基層衛生婦幼人員知識培訓和指導
7、負責項目工作的具體實施
8、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工作
9、開展婦女病普查普治工作
10、臨床業務開展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正鑲白旗婦幼保健所設8個職能科室,
1、辦公室(1人)
研究撰寫全旗婦幼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協助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單位會議的組織、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和機關文秘檔案、信息、保密、綜合性調研、綜合治理、普法、機關規章制度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新聞宣傳、技術培訓等工作;負責衛生統計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衛生事業發展、財務規劃和年度財務計劃,撰寫預算;負責年終結算;負責各類專項經費的使用、工資核定、財務統計和報表。
2、內兒科門診(3人)
開展日常門診內兒科疾病的診斷和治療,并對接診的傳染病進行報告,負責同級兒童“四病”情況,同時參與基層業務培訓,監督指導工作。
3、兒童保健科(2人)
負責全旗兒童系統管理工作的計劃、方案及組織實施,對明安圖鎮0—3歲兒童進行健康體檢。開展兒童口腔保健及電腦評價,對兒童進行全程電腦追蹤管理。同時開展兒童健康教育宣傳工作。
4、婦產科門診(4人)
開展婦產科臨床業務工作,負責住院接生、門診診療、計劃生育手術、婦女病普查普治、乳腺疾病治療、基層業務培訓和指導工作,同時參與項目工作的實施。
5、生殖保健科(2人)
負責全旗孕產婦系統管理工作,對明安圖鎮轄區孕產婦進行產前檢查、產后訪視工作,并負責篩查高位孕產婦,對高危進行專案管理,建立孕產婦急救轉診制度和綠色通道,對孕產婦進行健康教育宣傳工作。
6、藥房(4人)
負責對臨床醫師處方進行審核、排查,協助臨床醫師安全用藥,并負責對藥品進行登記、管理,對假冒偽劣、過期藥品進行清除、銷毀,嚴卡進藥渠道,索要有關證件,并負責對參合農牧民進行專案管理。
7、護理部(3人)
負責對醫師處方進行審核和執行,確?;颊哂盟幇踩?。同時負責控制醫院內感染,嚴格無菌操作,制定消毒制度,進行手衛生監測,同時負責供應室工作,對醫療廢物按要求進行集中管理,對業務人員進行醫療廢物知識培訓、監督、指導。
8、檢驗科(1人)
負責臨床血、尿常規檢驗工作,根據臨床醫師開具的化驗單進行細致工作,并負責出具詳細報告單。對所生成的醫療廢物進行收集、毀形、浸泡、銷毀。同時開展兒童微量元素檢測工作。
9、B超室(1人)
開展臨床各臟器超聲診斷,并負責出具診斷報告單,同時開展紅外線乳腺透照檢查服務,為乳腺疾病病人提供診療服務。
10、后勤科(1人)
根據婦幼的工作特點,充分保障各項業務工作后勤支持,為及時處理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完善后勤管理。
11、財務科(2人)
負責單位業務往來收入、支出及轉賬工作,負責財務報表、人員工資工作。
12、收費室(1人)
負責臨床業務門診收費工作,并按照日清月結制度,及時向財務交接。
三、機構規格
婦幼保健所為衛生局二級副科級事業單位,副科級職數1名(保健所所長),設保健所副所長2名(正股級)。
四、經費來源
為財政全額撥款單位。
篇2:興安盟住建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興安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批準的《興安盟深化機構改革工作方案》和盟委辦公室、行署辦公室印發的《興安盟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興安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盟行署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第三條 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起草全盟住房和城鄉建設規范性文件,提出全盟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并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規劃。
(二)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指導城鎮住房保障工作,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政策并監督實施。
(三)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管和房地產業發展工作。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調控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協同指導房屋登記工作。
(四)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制定全盟工程建設補充計價依據。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規范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參與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并監督執行。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計價依據的實施,組織發布工程建設定額和工程造價信息。
(五)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主體行為。擬訂規范建筑市場、行業監管和建設活動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建筑業、勘察設計業、工程監理咨詢業的行業發展政策、中長期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相關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管理和指導室內裝飾業。引導建筑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六)按照監管權限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已取得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施工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制定相關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監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抗震防災、施工圖審查(含消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和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七)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擬訂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的政策和制度并監督執行。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運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指導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執法監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以及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跨部門、跨領域的相關行政處罰工作。組織查處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重大案件。
(十)指導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全盟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盟重點鎮建設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筑的保護發展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相關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制定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工作。組織申報建筑節能項目。指導綠色建材推廣應用、綠色建筑發展并對評價標識進行監督管理。配合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指導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應用。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指導散裝水泥產業發展。
(十二)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根據相對集中許可權改革要求,經盟行署劃轉的審批事項,不再承擔審批職責,承擔監管職責。
(十四)完成盟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保密機要、信息宣傳、信訪綜治、督查督辦、應急處理、固定資產、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擬定行業人才培養和發展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實施國家行業職業標準、執業資格標準、專業技術資格標準。參與起草全盟住房和城鄉建設規范性文件。承擔全盟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政策研究。協調深化改革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全盟行業法治建設。參與重大違法違規案件查處。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綜合管理本級建設事業各項資金和內部審計。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工作。
(二)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監管科。組織擬訂全盟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盟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指導保障性住房建設。承辦中央和自治區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有關事項。負責全盟直屬部門(單位)住房補貼審核工作。承擔盟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全盟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擬訂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預銷售、樓盤表的建立、購房資格審核、房源驗核、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規定并監督執行。管理全盟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三)建筑市場監管科。擬訂規范建筑市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并監督實施。擬訂勘察設計、建筑施工、建筑裝修裝飾、室內裝飾、建設監理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建筑業企業、室內裝飾企業、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注冊人員及其從事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建筑市場誠信體系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農牧民工工資清欠工作。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組織編制、發布并監督執行全盟工程建設計價依據。組織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資質、注冊人員及其承攬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指導監督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等工作。參與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指導監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抗震防災、施工圖審查(含消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和工程質量檢測工作。負責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質、注冊人員及其承攬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管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城市建設管理科。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全盟建設事業統計、分析調度和對外合作等工作。指導城鎮水務、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城市道路橋梁、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建設和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前期工作。指導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工作。指導全盟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和城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鎮雕塑、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全盟城鎮地下綜合管廊、道路橋梁管理工作及全盟城鎮燃氣、供熱、垃圾、公共照明、城市停車場、市容環境衛生、公共廁所的建設和運行安全管理。
(六)城市執法監督局(科)。指導監督全盟城市管理執法并開展考核評價工作。指導城市建成區違反城鄉規劃管理以外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和跨區域案件。指導監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和相關部門劃轉的行政處罰工作。指導全盟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
(七)村鎮建設管理科。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游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各級重點鎮、特色小城鎮建設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筑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八)建筑節能與科技科。指導建筑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組織擬訂建筑節能、城鎮減排和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制定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指導散裝水泥產業發展。
(九)物業管理科。擬定全盟物業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監督執行。擬定全盟物業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負責全盟物業管理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房屋招投標的組織監督工作。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改造工作的監督執行。
機關黨委(人事科)。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和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本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條 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1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13名(11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2副)。
第六條 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為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派出機構。主要負責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編制和領導職數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盟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盟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