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生活服務中心承包商管理制度

7930

  中心〔20**〕32號

  簽發:仵曉

  關于印發《生活服務中心承包商管理制度》的通知

  所屬各單位:

  《生活服務中心承包商管理制度》已經中心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生活服務中心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生活服務中心承包商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承包商管理,明確工程施工方和中心安全管理責任,確保中心內施工安全管理標準化,杜絕人員財產傷亡事故發生,結合國家、地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中心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新建、擴建、改建、維修項目和其他施工、務工項目。

  3職責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承包商的管理、建檔。

  4控制程序

  4.1資格預審

  4.1.1所有施工、檢修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須具有2年以上良好的安全業績(安全業績包括近年內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違”發生率和隱患治理等)。

  4.1.2承包商持有關材料進行安全資格確認

  (一)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營業執照)。

  (二)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要求(資質等級證書)。

  (三)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安全許可證)。

  (四)承包商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資格證。

  (五)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六)若存在工程分包,按上述要求審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隊伍的資質。

  4.2承包商選用

  4.2.1施工單位進入中心轄區內從事施工作業前,必須經過中心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學習、單位危險源、安全控制措施、施工注意事項交底,經安全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簽訂安全協議書。未簽訂安全協議書的單位,不具備在中心施工資格。

  4.2.2各部門要按《合同法》的規定和承包商簽訂承包合同書,合同書中必須有安全條款,合同書中的安全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a.承包商必須遵守國家和公司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施工現場所在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b.承包商要為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以及必要的合乎標準的勞保器具。

  c.承包商要根據國家、公司的法律、制度和規定要求,為承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d.承包商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并交中心綜合辦審核。

  e.明確承包商對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的責任和現場施工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

  f.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確分包單位所承擔的安全責任。

  g.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的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必須經尼龍事業部主管部門審批。

  4.3開工前準備

  4.3.1職責和義務

  4.3.1.1對100萬元以上承包項目,由中心綜合辦負責對施工單位人員(包括民工、臨時工)進行中心級安全教育;對100萬元以下承包項目,由施工現場所在單位負責對施工單位人員(包括民工、臨時工)進行施工現場(部門級和班組級)安全教育。

  4.3.1.2施工現場所在單位負責對承包商作業現場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提出具體的安全要求,重點、關鍵部位應設專人監護,并根據承包商的合理要求給其創造施工作業的安全條件,在施工過程中有權查處、制止其違章作業行為,并根據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4.3.1.3承包商應自覺接受我中心的安全教育,并指定專(兼)職安全員,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管理和與中心有關方面的溝通,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要求,加強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3.1.4承包商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有權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實,有義務遵守中心的安全要求并落實在施工過程中。

  4.3.1.5承包商在現場施工作業中遇有特殊情況以及危及安全的情況,應及時向施工現場所在單位報告,并落實應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4.3.1.6

  由于承包商不服從安全管理規定,違章作業、違章操作造成事故,致使人員受傷、致殘、死亡,由承包商調查處理,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承包商承擔,中心概不負責。承包商在上報事故給其主管部門時,應同時抄送中心主管部門。承包商應嚴格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處理。

  4.3.2

  安全要求

  中心和施工單位應明確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并進行必要的溝通。

  4.3.2.1

  大型施工作業前,承包方應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圖和施工安全保證措施,零星施工(務工)應簽訂安全協議書,做到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并經相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4.3.2.2綜合辦應派人陪同承包方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熟悉作業現場及環境,協助落實安全措施,危及安全生產的關鍵要害部位,必須設有明顯的警戒設施,且雙方必須派專人監護。

  4.3.2.3

  承包方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應作業證,并到中心綜合辦備案后,方可進入現場作業。

  4.3.2.4

  承包方必須為所有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及安全裝備。

  4.3.3

  安全管理

  4.3.3.1

  施工單位進入中心區域施工作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及業主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4.3.3.2

  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勞保護具。

  4.3.3.3

  施工單位必須做到文明施工,嚴格執行各類《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4.4評價與續用

  4.4.1施工現場所在單位在工程完工后結賬前對承包商進行一次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評價,評價內容包括承包商職責與義務的落實情況、文明施工情況、安全管理情況等。將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評價結果報中心綜合辦,經審核備案后,送交施工單位,并匯入承包商檔案。對確定為合格承包商,列合格承包商名錄。

  4.4.2

  綜合辦每年對合格承包商名錄進行一次評審更新。

  4.4.3

  安全評價合格的承包商,方有資格承包中心相應施工項目,列合格承包商名錄的承包商可優先承包我中心相應的施工項目。

  4.5處罰規定

  4.5.1

  在施工過程中,各級管理人員發現承包方有違反本規定的,應通知承包方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同時報告綜合辦,視情節輕重處以100-2000元罰款,簽發安全處罰通知單,一式三份,施工單位、施工現場所在單位、綜合辦各一份。

  4.5.2

  在施工過程發生違法違規違章現象,被上級主管部門查出處罰,由施工單位全額承擔,從安全抵押金或工程款中扣除。同時追究中心相關人員的監管責任。

  4.6承包商檔案管理

  承包商檔案包括:承包商的資質證書復印件、過去3年的安全業績、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制度目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復印件、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評價報告、合格承包商名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篇2: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規定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規定

  一、目的

  加強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減少因承包商問題而造成對企業的危害。

  二、范圍

  為本公司承運貨物的運輸公司。

  三、職責

  1.責任部門:企業安全委員會

  2.相關部門:財物部、生產技術部、運輸部、辦公室

  四、程序

  1.承包商的資格預審、選擇:凡承擔本公司貨物運輸的貨運公司或個人必須具有: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2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3明確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安全操作規程;

  5以往三年的安全生產業績表現;

  6經營范圍和能力說明;

  7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崗證書;

  8營運司機、裝卸、押運人員上崗證書。

  2.合作前準備:經預審合格的承包商須與本企業簽訂承運合同,并在承運前派相關人員到本企業參加產品相關知識的培訓,以便了解本企業產品的性能和運輸及裝卸過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及應急措施等。

  3.作業過程監督:企業安全委員會及倉庫管理人員對承包商的作業過程進行監督,如發現承包商工作人員有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應及時向承包商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并跟蹤檢查,對安全措施不予落實的承包商,應取消其承運資格。

  4.表現評價與續用:為確保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符合本企業的要求,本企業安全委員會應會同財物部每半年一次對承包商進行評價和考核,對評價結果為“良”以上的才考慮繼續合作。

  5.承包商名錄:對合格承包商企業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名錄,完善承包商檔案,合格承包商名錄及檔案由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管理。

  五、附件

  《承包商評審表》AQ-BZH46《合格承包商名錄》AQ-BZH47

  《合格承包商定期考核表》AQ-BZH48

篇3:物業公司分承包商管理控制工作程序


物業公司程序文件版號: A
修改號: 0
EJ-QP5.3物業公司分承包商管理控制程序頁碼: 1/3

1.目的:
強化管理,以優質的服務質量,熱誠地為住戶提供周到滿意的服務。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對物業分承包商的管理。

3.引用文件:
3.1質量手冊第4.6、4.10、4.13章
3.2 ISO9002標準第4.6、4.10、4.13章

4.職責:
4.1由工程維修部、保安服務部共同負責物業分承包商的篩選,并由副總經理審核。
4.1.1經副總經理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工程維修部履行合同的簽定、工程驗收交付等職責。
4.2由工程維修部負責道路、綠化、日常維修、供暖、建筑、給排水、電梯維護等分承包項目分承包商選擇、評估及日常管理監督、竣工驗收。
4.3保安服務部負責保潔項目分承包商的選擇、控制及日常的監督。

5.工作程序:

5.1選擇分承包商的要求:
5.1.1具備承擔分承包業務的資質。
5.1.2與分承包業務專業對口,且有一定的實踐年限。
5.1.3對所分承包的業務,能達到質量要求與行業技術標準。
5.1.4對所承擔的分承包業務,質量達不到要求或技術水平達不到標準,要承擔經濟責任。
5.1.5工程維修部(或保安服務部)對分承包商進行選擇、評估,并填寫《分承包商評審報告》,報副總經理審批后,列入《合格分承包商名單》。

5.2項目分承包前,由工程維修部或保安服務部對分承包項目按合同文本規定的工作目標報副總經理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同意后,工程維修部或保安服務部從合格分承包商中選擇專業對口的單位簽約。

5.3對分承包業務的控制:
5.3.1對所要分承包的業務,必須與分承包商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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