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協議
編號:
委托方(甲方):借款人、借款人配偶:
共有產權人、共有產權人配偶:
受托方(乙方):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根據甲方提供并經其單位簽章的《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申請表》、《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共有產權人申請表》,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從甲方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劃轉資金到甲方還貸儲蓄存折帳戶(以下稱還貸儲蓄帳戶),專項用于償還甲方購買▁▁▁▁▁▁▁▁▁▁▁▁房屋辦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甲、乙雙方就委托提取事宜協商如下:
第一條 甲方自愿申請,對辦理委托提取所提供的證明和有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條 劃款對象:在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月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的職工,用于償還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且無逾期等不良記錄。
第三條 劃款方式:
根據甲方的條件,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劃款:
(一) 委托按年劃轉甲方(□借款人,□共有產權人)的住房公積金;
(二) 委托按年劃轉甲方(□借款人,□共有產權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三) 委托按月劃轉甲方(□借款人,□共有產權人)的住房公積金;
(四) 委托按月劃轉甲方(□借款人,□共有產權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自本協議簽定生效后,乙方根據甲方選擇的劃款方式將甲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帳號:▁▁▁▁▁▁▁▁▁)內資金以轉帳方式劃轉到甲方用于還貸的還款儲蓄帳戶(帳號:▁▁▁▁▁▁▁▁▁▁▁▁)。
第四條 劃轉住房公積金額度:
按本協議第三條(一)、(二)兩種還款方式的,乙方劃轉金額最高額度以甲方上年實際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為限。按本協議第三條(三)、
(四)兩種還款方式的,乙方每月從甲方公積金帳戶中轉款的最高額度以甲方上月實際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額為限(不含組合貸款中的商貸部分)。
第五條 還貸資金的補充:
甲方承諾于每月還貸日前及時查詢還貸儲蓄帳戶內資金余額,若帳戶資金不足,應及時向還貸儲蓄帳戶中補充資金,乙方無通知義務。否則,造成的貸款逾期、罰息等違約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 責任及義務
(一)本協議簽定劃款前,甲方須以還貸儲蓄帳戶內的資金償還貸款,且需在其還貸儲蓄帳戶內保留余額不少于甲方次月應還貸款本息,作為還貸備償資金。從 年 月起實行劃轉還貸,至貸款還清或用于歸還該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累計提取額達到應還貸款本息額時自動終止。
(二)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共有權人及配偶)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本協議履行期間,因甲方或其單位等原因導致甲方住房公積金帳戶緩繳、欠繳、停繳、銷戶等,使甲方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不足,甲方應于每月還款日之前向還貸儲蓄帳戶內補充資金;甲方應保證還款儲蓄帳戶中余額不少于下月還款額。否則,造成的貸款逾期、罰息等違約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四)、在本協議履行期間,按本協議第三條(一)、(二)兩種還款方式的,乙方每年7月20(遇法定假日順延)出具劃款通知單,通知
銀行劃款。按本協議第三條(三)、(四)兩種還款方式的,乙方根據銀行提供的甲方上月實際還貸額,于每月12日(遇法定假日順延),出具劃款通知單,通知銀行劃款。
(五)在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的單位、身份證號碼、婚姻關系、聯系電話等發生變化,應在3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和法律糾紛,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甲方不得將劃轉到還貸儲蓄帳戶內的資金提取作為他用。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七)甲方還貸儲蓄帳號發生變更,應于變更當日攜有效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在乙方每月約定的出具劃款通知前5日內,甲方不得申請辦理還貸儲蓄帳號變更手續。否則,由此導致乙方出具錯誤帳號的劃款通知而造成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八)甲方因還貸儲蓄帳號密碼保存不善或存折遺失造成的貸款逾期、罰息或資金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一) 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發生單位變更、婚姻關系變動、住房公積金停繳等非正常繳存狀態,應及時向乙方辦理協議變更手續。不及時變更或已不符合委托劃轉還貸條件的,乙方有權終止委托協議。甲方自愿終止本協議時,應到乙方申請辦理協議終止手續,且今后不再受理本項委托提取業務。
(二) 因甲方或其單位等原因導致公積金緩繳、停繳、銷戶等,致使甲方住房公積金帳戶資金余額不足,甲方又未及時向還款儲蓄帳戶補充資金,導致乙方無法劃款,或因上月逾期,造成下月無法實施劃轉情況連續發生三個月或累計發生六個月的,乙方有權終止委托協議,,且今后不再受理本項委托提取業務。
(三) 甲方將劃轉到還貸儲蓄帳戶內的資金提取作為他用,造成貸款逾期,乙方有權終止委托協議,且今后不再受理本項委托提取業務。
(四) 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在正常履行情況下,到甲方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本協議規定之甲方住房公積金帳戶銷戶后自動終止。
第八條 本協議與甲方的住房公積金借(貸)款合同是互為獨立的合同文本,不因本協議的執行情況而影響借(貸)款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借款人(簽字): 借款人配偶(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有產權人(簽字): 共有產權人配偶(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托方:
(合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簽章):
年 月 日
住房公積金提取協議
書 編號:_________
委托人(借款人):_____(以下稱甲方)
委托人(配偶):_______(以下稱乙方)
借款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公積金貸款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儲蓄代扣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自營資金住房貸款帳號:___________
住房公積金儲蓄卡號:_________________
單位住房公積金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帳號:_____________
單位按月住房補貼帳號:_______________
個人住房公積金帳號: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以下稱丙方)
甲方和乙方提供經單位簽章的《委托提取住房資金申請書》,委托丙方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關于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職工委托銀行按月提取住房資金用以償還貸款的有關規定》,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以下合稱住房資金),并將資金劃入甲方代扣賬戶內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甲方和乙方在簽署本委托書時已仔細核對并確認填寫的內容無誤,已知悉委托提取住房資金的相關規定,并與丙方達成本協議:
1.甲方當月還款(不含提前還款和擔保公司代償還款)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由丙方按照《關于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職工委托銀行按月提取住房資金用以償還貸款的有關規定》,提取甲方和乙方住房資金帳戶的資金并劃入甲方代扣帳戶。
2.丙方在甲方足額償還當月貸款本息后,根據甲方當月還款金額進行提取。
(1)甲方和乙方住房資金帳戶余額大于按月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丙方按甲方本月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金額提取。
(2)甲方和乙方住房資金帳戶余額小于按月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丙方按甲方和乙方各住房資金帳戶保留壹元后的余額提取,不足部分甲方應及時補齊,否則造成代扣還款失敗,按逾期處理。
3.提取住房資金順序依次為:甲方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乙方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甲方住房公積金、乙方住房公積金。前一順序帳戶內資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順序帳戶內的資金。以上各賬戶劃款后至少應保留壹元余額。
4.本協議經三方簽章后,首次提取時生效,在提取住房資金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或在甲方和乙方住房資金帳戶全部注銷后自動終止。甲方和乙方自愿終止本協議書時,應到丙方辦理終止手續。
5.甲方或乙方單位變動、夫妻關系變動、住房資金帳戶變動或代扣帳戶變動時,甲方和乙方應及時到丙方辦理本《委托提取住房資金協議書》終止,并重新申請委托提取住房資金。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甲方和乙方承擔。
6.本協議生效期間甲方按月還款憑證不能作為住房資金還貸提取憑證使用,不能辦理柜臺提取。
7.甲方提前償還的貸款部分或由擔保公司代為償還的貸款部分,甲方和乙方應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到柜臺辦理提取。
8.甲方和乙方應及時通知單位本協議的簽訂和終止,保證單位及時到住房公積金繳存網點領取委托提取住房資金憑證。
9.由于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金額存在不確定因素,甲方應于每月代扣還款日之前查詢代扣卡內的余額,并在代扣卡內存入足夠的資金以確保按月足額歸還貸款,代扣卡內余額不足造成的貸款逾期責任由甲方承擔。
10.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如期劃款時,甲方和乙方有權到丙方投訴,丙方必須認真辦理,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和解決。由于甲方和乙方提供的身份證、貸款帳號、住房資金帳號、代扣卡號或其他原因造成劃款失敗,由甲方和乙方承擔責任;由于丙方工作失誤造成的劃款失敗,丙方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帳務調整。丙方在甲方和乙方投訴十個工作日內未能予以答復和解決時,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11.甲方和乙方必須用正楷填寫相關內容,字跡必須端正清晰;甲方和乙方必須保證提供的相關材料及簽章均屬真實。否則,由此引起的法律糾紛和一切后果由甲方和乙方承擔。
1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篇2:上海市《關于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操作試行細則
滬公積金〔20**〕31號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縣)管理部、相關處室,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
現將《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操作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20**年4月24日
《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操作細則(試行)
為執行《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滬公積金管委會〔20**〕3號),制定本操作細則。
一、提取對象及條件
職工(以下稱申請人)租賃住房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一)申請人在本市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二)申請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三)申請人及配偶目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等約定提取委托;
(四)申請人及配偶僅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賃費用;
(五)申請人及配偶的租賃行為應符合本市房屋租賃相關規定。
上述第(二)項“租賃住房”是指承租本市由政府認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和原公共租賃住房)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單位提供的住房等)。
如申請人的配偶參與提取,也應符合《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及本操作細則中申請人的相關規定。
二、提取金額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須保留1分以上余額);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額為2000元,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須保留1分以上余額);
(三)單次提取金額不超過三個月的提取限額。
三、申請資料
(一)個人辦理資料
申請人應持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辦理提取申請手續: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
2、已婚申請人的結婚證、戶口簿等婚姻關系證明;
3、申請人名下的本市銀行借記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申請表(個人版)》(見附件一);
5、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還應提供:
(1)原廉租住房:①房屋租賃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還應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②租金繳納證明;
(2)原公共租賃住房:①上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②已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稅控發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還應提供填妥的《房屋狀況信息查詢申請表》(見附件三)或有效的無房證明。
(二)單位集中辦理資料
單位提供集體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無房職工委托單位代辦提取手續的,單位可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單位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應持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辦理提取申請手續:
1、辦理資格申請資料
(1)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的《集中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單位初審資格申請表》(見附件四);
(2)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3)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4)單位經辦人員身份證。
2、集中辦理提取申請資料
單位除應對職工申請資料(參見本操作細則第三條申請資料-個人辦理資料)進行初審并留存復印件外,還應匯總并提交如下資料:
(1)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單位集中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明細表》及其對應的電子文檔(見附件五);
(2)單位職工本人填妥并簽字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申請表(單位版)》(見附件二)。
四、提取時間和方式
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應在房屋租賃期內提出,且不超過房屋租賃行為終止后六個月內。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應采用轉賬方式。
五、提取流程
(一)個人辦理流程
申請人符合提取條件的,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申請人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以下簡稱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參加自愿繳存的申請人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申請人提供申請資料齊全的,區、縣管理部應按規定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區、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根據系統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如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
3、申請人的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從申請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在申請人申請提取時間段(該時間段最長為一年)內,每三個月由市公積金中心自動審核通過后,三個月的申請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銀行借記卡賬戶內。
(2)提取轉賬發起時,如遇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的,提取轉賬中止,次月區、縣管理部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補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轉賬正常進行;余額仍然不足的,次月區、縣管理部再次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再次補充提取余額仍然不足的,提取轉賬終止。申請人如仍需辦理提取手續的,應重新向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
(3)發生以下情況的提取轉賬終止:
?、偕暾垥r間段結束后申請人未再向區、縣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請的;
?、谏暾埲瞬辉俜咸崛l件的;
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凵暾埲诉B續兩次補充提取失敗的。
4、申請人的提取申請審核不通過的,區、縣管理部應告知申請人審核不通過的理由。申請人對房產信息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向區、縣管理部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申請人應自行提供有效的無房證明。
(二)單位集中辦理流程
單位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的,初次辦理應按以下流程申請辦理資格:
1、單位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初審資格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區、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單位經辦人。如對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單位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
單位獲得初審資格后,在批準時間段內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單位除應對職工本人申請資料(參見本操作細則第三條申請資料-個人辦理資料)進行初審并留存復印件外,還應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集中辦理提取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單位提供申請資料齊全的,區、縣管理部應按規定對單位職工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區、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根據系統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單位經辦人。如對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單位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區、縣管理部應定期抽查單位留存的職工申請資料,對于抽查不合格的單位,區、縣管理部應取消其初審資格。
3、單位的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從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動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在單位職工申請提取時間段(該時間段最長為一年)內,每三個月由市公積金中心自動審核通過后,三個月的申請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銀行借記卡賬戶內。
(2)提取轉賬發起時,如遇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的,提取轉賬中止,次月區、縣管理部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補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轉賬正常進行;余額仍然不足的,次月區、縣管理部再次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再次補充提取余額仍然不足的,提取轉賬終止。單位職工如仍需辦理提取手續的,單位應重新向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
(3)發生以下情況的提取轉賬終止:
?、偕暾垥r間段結束后單位未再向區、縣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請的;
?、谏暾埲瞬辉俜咸崛l件的;
?、凵暾埲诉B續兩次補充提取失敗的。
4、單位的提取申請審核不通過的,區、縣管理部應告知單位經辦人審核不通過的理由,單位應作適當調整后重新提交相關申請資料。單位職工對房產信息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由單位經辦人收集并向區、縣管理部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申請復核;職工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自行提供有效的無房證明。
六、實施時間
1、本操作細則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2、20**年1月1日后至20**年5月1日前發生的租賃行為,符合本操作細則提取條件且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參照本操作細則執行。
七、其他
關于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又稱沖還租)業務的具體操作指引,詳見《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操作細則》(滬公積金〔20**〕22號)。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篇3:嘉興市職工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2014年)
嘉興市職工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20**)
嘉公積金〔20**〕31號
第一條 為發揮住房公積金的民生保障作用,改進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政策,減輕患重大疾病職工家庭的經濟負擔,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華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5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嘉興市行政區域內職工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第三條 提取條件
(一)職工家庭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社保部門發放《嘉興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病種門(急)診專用病歷》的病種(以下稱規定病種)。目前規定病種為: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器官移植抗排異、重度精神病、肺結核輔助性治療、兒童孤獨癥、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等10種。如遇規定病種作出調整的,以新的規定為準。
2.其他重大疾病連續住院自行支付醫療費達到5萬元以上的。
(二)職工及配偶均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三)僅限于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四)20**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自行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四條 提取需提供的資料
(一)規定病種提取需提供的資料:
1.嘉興市職工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住房公積金龍卡;
3.職工本人身份證;
4.屬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屬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5.《嘉興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病種門(急)診專用病歷》;
6.社保部門出具的一個年度內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的證明。
(二)其他重大疾病提取需提供的資料:
1.嘉興市職工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住房公積金龍卡;
3.職工本人身份證;
4.屬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屬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5.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并加蓋醫院印章的《診斷證明書》;
6.加蓋就診醫院印章的《出院記錄》或《出院小結》;
7.加蓋就診醫院印章的出院醫療費結算清單。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的需提供社保部門出具的《嘉興市基本醫療保險、離休干部醫療專用撥付單》。
上述(一)、(二)要求提供的資料,除嘉興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龍卡外,均需查驗資料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五條 提取辦理時限及可提取金額規定
(一)規定病種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額為一個年度內實際發生的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其他重大疾病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起一年內辦理提取手續。提取金額為當期實際發生的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以上可提取金額實際辦理提取時以職工個人(含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為限,取至百元整。
第六條 提取辦理程序
(一)職工持相關資料報所在單位審核蓋章。如單位根據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或其他有關規定給予報銷部分醫療費的,請單位在審核可提取金額時予以把關。
(二)職工持相關資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窗口提交申請資料。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職工。
第七條 各分中心所在地社保部門出具的有關憑證與市區不一致的,以當地的為準。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