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自行車庫管理規定
為了保障住戶財產的安全和小區治安秩序,搞好住宅樓自行車的管理,解決住戶車輛停放問題,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凡進入自行車庫范圍的車輛,必須自覺遵守本管理規定:
一、本小區設有封閉式自行車庫,負責保管住戶和外來人員的自行車、小型摩托車等。
二、用戶須按期繳納停車費用,自覺服從車庫管理人員的管理。
三、車庫開放時間為:早6點~晚11點,晚11點~早6點期間留有值班人員。
四、存車時應領取停車牌,憑車牌取車。無停車牌者不得取車。車牌丟失,須盡快向車庫保管員備案,并登記簽字,由管理服務中心補做新牌,并適當取工本費。
五、車輛應有序停放,并加車鎖。存車人應服從車管員指揮。隨車物品不屬保管范圍。
六、車輛管理屬有償服務,按月收取停車費用,住戶可辦理年卡,具體收費辦法執行京宣價(審)字(1994)第09號文件規定:
1.包月停車收費標準為:普通自行車每月4元,山地車、賽車每月6元,小三輪車每月6元,電動車每月12元,摩托車每月12元。
2.臨時停車收費標準為(早6點~晚10點)自行車每次0.10元,賽車、山地車、小三輪車每次0.20元,三輪板車、機動殘疾車每次0.40元,電動、摩托車每次0.50元。
3.夜間(晚10點以后)按收費標準加倍收取。
七、本車庫收取的摩托車停放費用僅為車位有償使用費,不含車輛保管費用,需停放的摩托車應按有關規定購買車輛盜搶保險。車主如有無鎖車輛需停放時,應主動與車管員聯系,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否則后果自負。
八、嚴禁損壞他人車輛,拆取他人車輛零件,一經發現從嚴處理。
九、自行車如需長期停放在車庫內,應自覺停在車庫最里面的位置或指定地點。
十、不得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手段妨礙管理人員工作。
十一、凡因不遵守本規定而造成車輛損傷或遺失者,后果自負。
十二、嚴禁在小區及樓內公共區內亂停亂放及用電梯運送自行車,違者按相關規定處理。
十三、對拒交停車費,長期(6月以上)占用車位的車輛,管理服務中心有權對其進行處置。
十四、自行車丟失處理辦法
1.在交費期內沒有交費者,自行車丟失,物業公司不予賠償。沒有交費者如欲領取自己存在車庫內的車輛,必須先把欠費補齊,方可領取。
2.在交費期內交費者發生存放車輛丟失,憑自行存車牌和已登記的自行車執照、發票等,到管理服務中心申報,經核實后,按車輛年限給予一定的賠償。
3.自行車及其它車輛購買日期不超過一年的按發票金額的80%賠償。
4.自行車及其他車輛購買日期超過一年不足兩年的按發票金額的70%賠償。
5.自行車及其它車輛購買日期超過兩年不足三年的按發票金額的60%賠償,超過三年的按舊車處理。
6.自行車及其他車輛丟失按舊車處理的辦法為:
1)普通自行車、小三輪車按五十元賠償。
2)山地車、賽車按八十元賠償。
**小區管理服務中心
二〇二一年二月
篇2:花園小區停車庫(場)管理規定
花園小區停車庫(場)管理規定
一、本小區為業主(使用人)居住出行方便提供室內停車庫及室外停車場,物業管理公司設專人負責服務管理(臨時停車處例外)。對進出小區車輛均實行有償服務。
二、特別說明:無論室內及室外停車庫(場),只提供停車位使用及場地清潔和公共設施維護服務,所收取費用僅為車位使用及場地清潔和公共設施維護費,不含車輛的盜損保險費和保證保管費。故入庫(場)停放車輛,車主須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若損壞丟失,由公安機關勘察出具證明。物業管理公司附加提供的安保措施為預防性質。
三、業主(使用人)自購車位或租賃車位,應先在物業管理公司辦理手續,繳納相關費用。領取停車牌并放置于車輛醒目處。
四、來訪車輛出入小區在入口處辦理登記手續,服從安保人員的疏導,合理停放在規定的區域內。
五、任何進入本小區停放的車輛(不含物業公司車輛及執行公務的車輛),均應按照規定繳費。
六、為保障本小區道路暢通,凡在本小區內非劃定停車區域(如道路,公共場地如樓道等)等停放的車輛,即使已購買或租賃車位,均按照規定及時加倍收費。
七、業主若停止使用停車位,請及時到物業管理公司辦理注銷手續。租賃車位到期未辦理續租首選的,按計時收費。對阻礙交通的車輛,物業公司有權施移,車主需無條件支付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并承擔其后果。
八、車輛入庫(場)后現金、珠寶、有價證券和其他貴重物品請勿放置在車內。若發生丟失現象,物業管理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九、請勿在停車場或停車場范圍內洗車、修車、加油或清理雜物。漏油、漏水車輛請勿進入車庫。
十、為避免意外事故發生,進入車庫人員請勿嬉戲打鬧,請勿騎行非機動車輛;進入車庫的車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或污染物品。車庫內嚴禁吸煙,違者處罰。
十一、車輛進出車庫,請愛護車庫的設施設備,若發生意外碰撞,造成車庫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超過車庫標高及車位長寬限度的車輛不得進入。
十二、消防醫護、道路搶修、排障、公共工程車輛、軍隊司法警務車輛等除為執行公務并有相關證明的可免費停車外,下列情況的車輛均應按規定繳費:
1、以業主或來訪者身份駕駛,非為公務而停留小區內的車輛。
2、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機構以單位名義購買本小區內單位,用于居住或辦公,其所屬車輛進出于停留在小區的情形。
文章篇3:P小區車庫管理規定
停車場管理規定
1.0 目的:規范車庫的安全使用;
2.0 適用范圍:小區車庫的規范管理;
3.0 主題:
3.1為確保停車場秩序良好、保障業主/住戶利益,凡駕車進入,本小區的司乘人員必須
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4.0 主要內容:
4.1 嚴格執行交通管理規定和本小區的車輛管理規定;
4.2 凡進入小區的車輛若在車庫無固定車位,只能停在臨時車位上,不準在出入口、人行
道、綠化帶及住戶活動場所停放車輛;
4.3 進入車庫的車輛必須持IC卡,自覺刷卡后進入;
4.4 各位車主自覺維護車場的軟件設備,一切按正常操作程序進行操作;
4.5小區停車場分為臨時停車位、月租車位、專用車位,車主應及時交納管理費并按指定
位置停放,不允許占用他人車位;
4.6 車輛進入車庫一定要按正常路線減速行駛;
4.7 駛入車庫的車輛不能在過道、防火通道停車;
4.8 各位車主應自行關好車窗門鎖,若物品有遺失由車主負責;
4.9 進入車場的車輛嚴格按車場的指示牌行駛及???,并聽從車輛管理員的安排,否則一切意外事故的后果由車主自行承擔;
4.10進入車場的車輛嚴禁鳴笛;
4.11禁止載有易燃易爆的車輛進入車場,超高、超重、有漏油現象的車輛也不得進入;
4.12禁止在車場內洗車或修車,不得妨礙他人進出。
5.0 基本要求:
5.1 確定車庫硬件設施完整無缺,確保正常使用;
5.2 車輛停放有序,體現整齊規范化;
5.3 杜絕不安全隱患產生和不安全交通事故發生。
編寫: 審核: 批準: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