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員工撫恤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正式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者,其撫恤依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前條所稱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險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項所稱執行職務的認定,依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
第三條 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除依本公司員工儲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計劃的規定辦理外,并按其年資與現支基本薪資數分別核給一次撫恤金,其支給標準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的規定辦理。
2.基本薪資數(基數)而后每滿一年加發半個基數,但最高以30個基數為限。
3.以上年資十足計算,停薪留職期間以中斷計算。
第四條 員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條規定的標準給恤外,得敘明事實呈請總經理另行核恤,酌給3-10個月以內基本薪資的特別恤金。
1.明知危險奮勇救護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顧危險盡忠職守,抵抗強暴者。
3.于危險地點或時期,工作盡忠職守者。
第五條 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除依本辦法給恤外,另給2個月基本薪資數的喪葬費。
第六條 員工于特準病假期間內死亡時,依因公或在職死亡的規定請恤。
第七條 自殺或其他敗德行為致死亡者,概不發給恤葬費。
第八條 遺族于請領撫恤金及喪葬費時,應檢附員工死亡的證明文件及除戶籍謄本,填具申請書層轉總經理核發。
第九條 領受撫恤金及喪葬費的遺族,以本公司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除遺囑別有指定外,其領受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項各順序內的遺族,以未出繼者為限。順序在后的遺族具領時,應提出順序在前者失權或死亡證明,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承領,平均領受撫恤金,如有愿放棄者,須具聲明書。
第十條 遺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恤金領受權。
(一)褫奪公權終耳者。
(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第十一條 請恤及請領撫恤金權利的時效,自請恤或請領事由發生的次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減。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者,自中斷的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
第十二條 領受撫恤金的權利及未經其遺族具領前的撫恤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十三條 撫恤年資的計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所訂的服務年資十足計算。
第十四條 臨時或試用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除喪葬費2個月仍照發給外,得一次發給相當于同級正式員工15個月薪資數的撫恤金。
篇2:公司員工撫恤管理制度(4)
公司員工撫恤管理制度4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撫恤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一次性撫恤金或每月發放撫恤金。
?。?)因公死亡者。
?。?)因公傷病以致死亡者。
?。?)服務10年以上因病、傷死亡者。
第三條支付標準。
?。?)基本薪金數(基數)而后每滿1年加發半個基數,但最高以30個基數為限。
?。?)工作年限按年計算,停薪留職期間以中斷計算。
第四條員工因下列情況之一,而致死亡者,除按照前條規定的標準給恤外,要敘明事實呈請總經理另行核恤,酌給3~10個月以內基本薪金的特別恤金。
?。?)明知危險而奮勇救護同事或公物者。
?。?)不顧危險,盡忠職守抵抗搶劫者。
?。?)在危險地點或時期工作盡忠職守者。
第五條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除依本辦法給恤外,另給兩個月基本薪金數的喪葬費。
第六條員工在特準病假期間內死亡時,依因公或在職死亡的規定申領撫恤金。
第七條自殺或其他違法行為致死亡者,概不發給喪葬費。
第八條遺屬在請領撫恤金及喪葬費時,應憑員工死亡的證明文件及除戶籍復印件,填具申請書后由總經理核發。
篇3:企業(公司)員工撫恤細則
企業(公司)員工撫恤細則
(一)本公司員工凡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或人壽保險者,遇有傷病亡故其撫恤辦法,悉依本細則。
(二)本細則除長期受雇在本公司的從業人員外,其他的臨時、特約顧問、特聘等人員均不適用。
(三)凡因執行職務而致公傷,一時不能工作者,在其醫療期間,按月發給全部薪津但以24個月為限。
(四)在職死亡,按照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性撫恤金:
1.服務未滿1年者,給予1萬元。
2.服務1年以上未滿2年者,給予2萬元。
3.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者,給予3萬元。
4.服務3年以上未滿4年者,給予4萬元。
5.服務4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5萬元。
6.服務10年以上者,給予6萬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傷死亡者,除照第4條辦理外,得由直屬主管,敘明事實,呈報總經理核定,另行酌給特別撫恤金,但以5個月薪津為限。
1.明知危險而奮勇搶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顧個人生命危險盡忠職守抵抗強暴者。
3.于危險地點或危險時期工作盡忠職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職期間內病故者,得按在職死亡請恤,但在停薪留職后6個月內為限。
(七)遺屬請領撫恤時,應檢具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一份繼承人以分配順序表及同意書件等隨同申請表送交人事單位。
(八)撫恤申請表應由人事、會計兩單位審查簽證后呈奉核準后發給。
(九)受領撫恤金的遺屬,須備有證明文件,受領撫恤金的順序如下:
1.配偶?!?2.直系血統的子女?!?3.父母?!?4.兄弟姊妹?!?5.祖父母?!?6.孫子女。
(十)死亡者如無遺族或遺族居住遠方,不能趕到,無法親臨埋葬時,由公司指定人員代為埋葬,其費用在應給的撫恤金內支用。
(十一)申請撫恤金應在死亡后3個月內申請,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時,得準予延長。
(十二)本細則呈奉總經理核定后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