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部門月績分析細則
(一)為使本公司各級干部明了計劃和已執行業務的成效藉以激勵各級人員致力達成年度盈余目標起見,特規定逐月分析各部門執行年度經營計劃業績有關細則,以收預期管理之效。(二)日常收支資料的整理與提供。
1.各部門每日發生收支傳票或原始憑證必須根據權限的規定批準,經辦人填妥分析表再依規定流程辦畢有關手續,送回財務部登帳,否則若與財務組的付款分析發生不相符時,增加復查的麻煩。(當月各部核準的傳票單據等財務必于當月登帳,不可跨月)。
2.各部門每10天應將收支累計和計劃比較,以便追蹤未達到目標者,以求改進。
(三)月終收支資料的整理與提供。
1.當月的支付憑證如收據,統一發票等,應于次月3日前辦妥各項手續轉財務部,如過期者概不受理。
2.每月5日前各部門根據上月份的分析表計算出各部上月盈虧,格式:
送稽核室或總經理核閱,(根據分析表背面的公式計算并填寫在該表上)。
(四)月績稽效。
1.分析表的填寫方式如下:
(1)目標額:系根據年度計劃表填寫,并考慮收支平衡,勿忘受高利息影響而賺錢變為虧本。
(2)未完工累計:各部門所承包工程未完工部分累計(將上月底止未完工累計總額+本月當日累計訂貨)。
(3)產值:產值即完工額(生產額),產值的計算必與實際售價相符。
(4)銷貨:當月所開發票金額的累計。
(5)收款:當月實際收回款額的累計。
(6)賒欠累計:將上月底止的賒欠累計總額+本月當日的累計銷貨額-本月當日累計收款額。
(7)庫存原物料:將上月底庫存原物料+當月購入之原物料-(當月產值×成本率。)
(8)小計:當月目標×1/3合計:當月目標×2/3總計:當月目標
1日~10日合計1日~20日合計1日~30(31日)合計
(9)與目標比較:所訂目標與實際比較,達到目標時用藍筆,否則用紅筆填寫,并算出達成率。
注:各項支出的原始單據,憑證,必須經權限規定批準,始可填寫在分析表內,臨時周轉金,押標金,暫借款等勿填入。
(五)本表每日填妥后呈閱,必要時由各部門主管與副總經理、總經理、駐會常董共同研究改進。
(六)每月根據此表分析作為各部盈虧之參考。
篇2:公司各部門月績分析細則
公司各部門月績分析細則
(一)為使本公司各級干部明了計劃和已執行業務的成效藉以激勵各級人員致力達成年度盈余目標起見,特規定逐月分析各部門執行年度經營計劃業績有關細則,以收預期管理之效。(二)日常收支資料的整理與提供。
1.各部門每日發生收支傳票或原始憑證必須根據權限的規定批準,經辦人填妥分析表再依規定流程辦畢有關手續,送回財務部登帳,否則若與財務組的付款分析發生不相符時,增加復查的麻煩。(當月各部核準的傳票單據等財務必于當月登帳,不可跨月)。
2.各部門每10天應將收支累計和計劃比較,以便追蹤未達到目標者,以求改進。
(三)月終收支資料的整理與提供。
1.當月的支付憑證如收據,統一發票等,應于次月3日前辦妥各項手續轉財務部,如過期者概不受理。
2.每月5日前各部門根據上月份的分析表計算出各部上月盈虧,格式:
送稽核室或總經理核閱,(根據分析表背面的公式計算并填寫在該表上)。
(四)月績稽效。
1.分析表的填寫方式如下:
(1)目標額:系根據年度計劃表填寫,并考慮收支平衡,勿忘受高利息影響而賺錢變為虧本。
(2)未完工累計:各部門所承包工程未完工部分累計(將上月底止未完工累計總額+本月當日累計訂貨)。
(3)產值:產值即完工額(生產額),產值的計算必與實際售價相符。
(4)銷貨:當月所開發票金額的累計。
(5)收款:當月實際收回款額的累計。
(6)賒欠累計:將上月底止的賒欠累計總額+本月當日的累計銷貨額-本月當日累計收款額。
(7)庫存原物料:將上月底庫存原物料+當月購入之原物料-(當月產值×成本率。)
(8)小計:當月目標×1/3合計:當月目標×2/3總計:當月目標
1日~10日合計1日~20日合計1日~30(31日)合計
(9)與目標比較:所訂目標與實際比較,達到目標時用藍筆,否則用紅筆填寫,并算出達成率。
注:各項支出的原始單據,憑證,必須經權限規定批準,始可填寫在分析表內,臨時周轉金,押標金,暫借款等勿填入。
(五)本表每日填妥后呈閱,必要時由各部門主管與副總經理、總經理、駐會常董共同研究改進。
(六)每月根據此表分析作為各部盈虧之參考。
篇3:訴訟催收的價值分析
訴訟催收的價值分析
在《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的立法框架內,業主拖欠物業費用,物業公司可以向業主提起訴訟進行催收。除此之外,比較有效的法律途徑幾乎沒有。由于采取訴訟催收的成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和時間精力等隱性投入)較為高昂,實踐中,物業企業難以將之作為解決這一問題的首選方式,而往往基于震懾業主違約心理的考慮,選擇性地對部分業主采取這類手段。同時,勝訴之后的執行困難也成為影響物業訴訟效用的重要因素。
主導中國傳統文化的儒家思想并不推崇訴訟,在這一價值觀念的影響下,訴訟催收僅僅被認為是解決物業費拖欠問題的最后保障,而非物業企業的優先選擇項。如果物業企業在進行訴訟催收之前,仍沒有其他更為有效的非法律手段解決物業收費難題,按照筆者對物業費催收訴訟現實困境所作的上述分析,則意味著,即便物業企業求助于訴訟催收這一手段,其效用也相當微弱,甚至是于事無補。
正是因為訴訟催收對于解決物業收費難題的作用極為有限,物業企業的收費率往往得不到保障,甚至因缺乏足夠資金投入而減少服務支出、降低服務等級。而降低服務等級將導致更多業主拒交物業費用,從而陷入惡性循環的境地,最終引發物業管理秩序崩潰,物業企業不得不撤出,業主、物業企業利益均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