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公司臨時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臨時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用工在公司定員定編的前提下,堅持按照"以崗擇人,寧缺勿濫"的原則,努力提升整體績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臨時員工。
第二章 臨時用工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工皆指公司定員定編外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專業性用工。
第三章 臨時用工錄用
第五條 錄用程序
1、各部門需使用零散民工、臨時工,由各部門提前一周提交臨時用工申請(包括工作任務、人員數量、性別、年齡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員到崗時間等方面的內容),經部門負責人簽發后送人力資源部審核,經上報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調配。
2、特殊情況下,若需緊急使用的臨時工,應由部門負責人事先與人力資源部電話聯系商定,并補辦臨時用工申請手續。
3、臨時用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歸口審批,各部門必須在公司核定的臨時用工控制指標內申請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標雇傭、安排臨時工,凡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部門,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部門相關責任人自負。
第六條 錄用條件
1、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品行端正;
2、 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周歲;
3、 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七條 聘用管理
1、 嚴格控制在生產崗位上使用臨時工,對于電氣、機修、化驗、計算機等技術含量較大、復雜程度較高的崗位不得使用臨時工,對于少數有一技之長安排在生產崗位的臨時工,必須堅持先培訓、后考核發證,須持證上崗,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崗工作。
2、 本公司雇傭的臨時工實行擔保規定,凡來公司從事臨時性工作的人員,必須有1-2名具有本地戶口、有穩定職業和經濟收入的人員出面擔保。
3、 擔保人必須承擔下列義務:
2.1 保證被擔保人自覺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規定;
2.2 保證被擔保人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2.3 保證被擔保人在服務期限內服從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2.4 保證被擔保人向本公司繳納風險抵押金。
4、 被擔保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3. 1 嚴格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協議條款;
3.2 工作服從分配,按時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給的工作任務;
3.3 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3.4 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帶領親友到本公司參觀、住宿等;
3.5 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
5、 凡經公司考核錄用的臨時工,到人力資源部報到時須攜帶以下材料:
?、?一寸彩色、黑白照片各3張;
?、?本人身份證及當地街道或鄉村出具的允許外出務工證明書、女性務工者還須另外開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擔保人書面擔保字據;
?、?本人近期體檢表;
?、?暫住手續證明。
6、 人力資源部負責同新錄用臨時工辦理報到手續,并同其簽訂聘用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臨時用工管理
第八條 臨時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內,由用工部門負責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如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及有關部門,協議期滿,用工部門應主動向人力資源部辦理清退手續。
第九條 對于進入生產場所工作的臨時工,用工部門必須會同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須指派一名正式員工負責領導其工作,經常檢查、督導及糾正其不規范操作和不安全行為,必要時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經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篇2:學校臨時用工安全管理制度(二)
學校臨時用工安全管理制度(二)
1.實行"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執行學校的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2、用人部門要嚴格審查被用人員的身份,并將有關證件報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審核存檔備查,建立臨時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臺賬,做到人來登記、人走注銷,數據變動及時準確。
3.臨時人員應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使用合同、協議,使用期內應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學校統一管理。
4.臨時人員憑學校印發的臨時出入證進出校門,不準將非本校人員帶入校園,不準將校內物資帶出校外。
5.臨時人員必須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主動辦理暫住手續,并按學校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治安保證金。
篇3:學院臨時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學院臨時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實行“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執行學校的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2、用人部門要嚴格審查被用人員的身份,并將有關證件報總務科審核存檔備查,建立臨時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臺賬,做到人來登記、人走注銷,數據變動及時準確;
3、臨時人員應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使用合同、協議,使用期內應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學校統一管理;
4、臨時人員憑學校印發的臨時出入證進出校門,不準將非本校人員帶入校園,不準將校內物資帶出校外;
5、臨時人員必須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主動辦理暫住手續,并按學校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治安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