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門負責人工作責任制度文本格式
(一)職務
1.在廠長、總會計師領導下,認真貫徹審計法。根據上級審計部門的要求,結合廠部的方針目標,制定審計工作的方針目標,編制年、月度審計工作計劃。
2.組織專業審計人員和兼職審計人員對廠內各部門、各經濟核算單位,進行常規審計和專項審計。
3.結合干部的任免情況,及時搞好中層干部的離任審計及評價。
4.辦理廠領導、上級審計(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任務,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單位進行審計。
5.經常深入生產和工作現場,組織開展群眾審計工作。
6.制定專項審計方案,并組織實施。
7.審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
8.按照審計程序做好審計技術資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9.及時完成廠長布置的臨時工作。
(二)職權
1.對全廠的各經濟活動部門、經濟核算單位,有權直接進行審計監督。
2.對于不符合財經制度的開支或提高標準的開支項目,有權建議制止、糾正,維護國家和企業的權益。
3.有權調審或就地審計廠屬各經濟核算單位的經濟核算資料,并對其進行科學分析和實績評價。
4.對審計報告中所列出的問題和改進意見有權檢查、督促執行。
5.有權參與對外經濟合同的簽訂。
6.對中層干部的 離任、升任,有權配合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審計,評價其業績。
(三)職責
1.對廠內的經濟核算單位,不按規章制度辦事,違法亂紀,營私舞弊,污盜竊,破壞國家企業財產,損害其經濟利益的現象,經過審計對已發現的問題,不報告、不提出意見,造成不良影響負責。
2.對未按工作計劃完成審計任務,造成工作上的失誤負責。
3.對知情不報、收受賄賂、不秉公辦事造成不良影響負責。
4.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與客觀事實不符,或嚴重失實負責。
篇2:房地產財務部門負責人工作責任制度
房地產財務部門負責人工作責任制度
一、職務
第一條在公司董事會和總經理領導下,負責公司資金調配,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進行企業經濟核算和分析工作,并反映其成效。
第二條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財經紀律以及財務會計制度,認真貫徹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廣利,保證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條根據公司年度生產經營綜合計劃編制公司財務收支計劃,借貸計劃和成本計劃,并加強管理,保證各項經濟指標實現。
第四條嚴格費用開支,加強成本管理,搞好經濟分析,搜集、整理、積累每年各項原始資料,促進公司經濟效益逐年提升。
第五條負責對公司重要經濟合同的審查會簽,并監督經濟合同的執行,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六條負責組織起草財務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并根據公司方針目標展開要求,負責本部門方針目標的展開、檢查、落實工作。
二、職權
第一條對公司各項資金和費用的使用有檢查、監督權。有權限根據公司的營收情況的變化,對資金費用的使用提出調整方案。
第二條對違反公司的財經制度,財經紀律的收、支款項有權勸阻、制止。
第三條對公司集中審編的有關財經方面的規定和管理制度有權提出修正意見。
第四條有權對各倉庫和工程生產作業項目的節約和浪費情況進行檢查并提出獎 意見。
第五條有權組織召開經濟活動分析會議,并向各部門索取有關資料和報表。
第六條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提供編制年、季、月度財務成本計劃所需的各種有關資料。
三、職責
1、對貫徹執行公司財經制度,規章不嚴或處理財會業務不當,造成違章、罰款、浪費等現象負責。
2、對公司的有關成本、利潤、資金等方面的經濟效益指標因措施不力負責。
3、對由于資金計劃不周,管理不善,監督不嚴,影響生產工作的情況負責。
4、對不及時清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往來賬款,途中資金等賬戶造成損失負責。
5、對公司規定的財務檔案資料整理歸檔不及時,管理不嚴,出現破壞,遺失等現象負責。
6、對成本資金,價格控制管理不嚴,經濟活動分析不及時,影響公司經濟效益指標完成負責。
篇3:礦井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資料來自 房 地 產e網
礦井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一、. 對全礦安全生產技術工作全面負責。對本礦井"一通三防"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
二、 掌握和了解與本礦井田范圍相鄰煤礦的開采技術資料,防止發生超層越界違法開采行為。
三、 組織編寫礦井安全發展規劃、安技措工程項目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
四、組織審批礦井各項工程設計方案、作業規程和技術措施等。
五、領導安全科研項目和技術革新活動,組織推廣安全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
六、定期召開安全技術工作會議,研究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塵、頂板、提升運輸等重大災害事故的技術措施,并檢查落實。
七、負責"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項目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