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學院基建處辦事公開制度
(一)承辦單位:基建處
(二)職能
1、負責學院新建、改擴建、大型維修等建筑安裝工程的管理;
2、辦理工程報建審批手續;
3、審查和考察由干部職工推薦的施工單位的資質及全面情況;
4、編制招標申請書、招標書等招標文件;
5、編制標底、組織有關單位審定標底和評標定標辦法;
6、按上級規定組織進行開標、評標、定標工作;
7、負責承包合同的簽訂;
8、對勘察、設計、施工進行全面的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
9、及時辦理各項工程結算。
(三)辦事依據
1、《湖南省城市規劃實施辦法》;
2、1983年8月8日1983年8月8日國務院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3、1994年11月《湖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4、《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四)項目標準
1、凡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設備安裝和管道線路敷設工程,以及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工程和土方工程,都必須在市招標辦進行招標。
2、造價在2萬元以上的其它工程,遵照公正公開、合理合法的原則在院內通過國有資產處進行招標。
(五)辦事程序
1、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文件;
2、基建辦持上級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和有關證件向市規劃局、建設局申請辦理工程項目報建手續;
3、填寫《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申請書》,報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4、編制詳細的招標書和與國家定額、取費政策相符的標底;
5、召開招標預備會議,宣讀招標書,商定開標時間;
6、召開由法人代表參加的開標定標會;
7、簽訂施工合同。
(六)投標要求
1、投標單位申請投標,應提供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單位簡介等材料。
2、被確定的投標單位應領取招標說明書,并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
3、投標單位要編制投標書,加蓋本單位和法人代表印鑒,密封后按規定時間送達招標單位。
4、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
(七)招標承包內容
1、項目總承包招標;
2、勘測設計招標承包;
3、項目施工招標承包。
(八)措施、處罰
1、凡、達到項目標準需要招標的工程,事先必須張榜公布。
2、將應招標的工程末經招標就予以發包或者嚴重違反程序招標的,所簽承包合同或定標結果無效,責令改正 ,并對發包領導和主要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3、定標后,招標單位或投標單位拒絕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責令限期改正,愈期不改的中標單位,以后不得再參加我院的工程項目招標。
4、凡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泄密、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者,年度考核一律為不及格,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5、凡在招標及工程建設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以及違*紀、政紀者,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
(九)付款方式:按所簽合同規定的付款時間及數額付款;
(十)公開形式:張榜公布。
(十一)公開時間:按《湖南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的規定精神及時公開。
篇2:實小校務公開辦事紀律
實驗小學校務公開辦事紀律
1.辦事態度,做到熱情接待,文明服務。
2.分管的工作有計劃有步驟,提高辦事效率。
3.公開辦事結果,堅持公正,公開,公平原則。
4.規范辦事程序,嚴格按職能程序辦事,不以權代私,不以情代法。
5.嚴格遵守師德規范,處處為人師表。若有參賭,體罰,有償家教以教謀私等嚴重違反師德的行為,在職評,提干,任聘等問題上,實行一票否決。
6.依法辦事,依法行政,若有違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違*紀,政紀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7.推行首問責任制,對來信;來訪的家長除熱情接待外負責調處或及時轉告有關職能部門調處,不以任何借口推諉。
篇3:區住建局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制度
良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增強辦事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城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是指良慶區本級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
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是指公共企事業單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與公眾利益相關的社會公共服務事項的活動。
應當實施辦事公開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范圍是:
(一)教育、醫療衛生單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二)環保等公共企事業單位;
(三)其他應當實施辦事公開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全面、真實、及時、便民和有利監督的原則依法辦事公開。
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辦事公開的法定時限和承諾時限公開辦事內容、辦事過程和辦事結果。對公眾普遍關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動態公開和實施結果公開。
第四條 良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本級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良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和主管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級內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良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在辦事公開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對下列內容應當主動公開:
(一)公共企事業單位的名稱、職能權限、服務范圍(或依法經營范圍)、辦公地點、便民服務電話、單位領導名錄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工作標準和行為規范。
(二)辦事依據、辦事時限、辦事流程、辦事結果,辦事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費項目、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四)向社會承諾的服務事項、標準、違約責任及處理辦法。
(五)影響群眾生活的有關變動事項、計劃、方案和相關信息。
(六)群眾反映的重點問題的答復和群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
(七)接受社會監督的監督電話、監督窗口、監督信箱,聘請的社會監督員姓名、聯系方式。
(八)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的處理規定及對違規、違紀工作人員的處理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十)單位內部公開的人事、財務、基建、采購等情況。
第七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不得公開以下內容: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和信息。
第八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辦事公開信息內容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公共企事業單位在公開辦事內容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內容進行審查。
公共企事業單位對辦事公開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九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將主動公開的內容采取以下方式公開:
(一)政府門戶網站,部門或單位網站;
(二)辦事公開欄、公告牌、電子顯示屏、觸摸屏、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
(三)文件、資料、辦事須知、辦事指南、服務手冊或便民卡片;
(四)市政務服務中心、市檔案館、市圖書館;
(五)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
(六)座談會、聽證會、咨詢會和辦事公開新聞發布會;
(七)咨詢電話、咨詢服務臺、監督舉報電話;
(八)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十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制作的辦事公開內容,由制作該內容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編制、公布辦事公開指南和目錄,并及時更新;按國家規定統一規范辦事格式文本。
辦事公開指南應當包括內容分類、編配體系、獲取方式,負責辦事公開工作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事項。
辦事公開目錄應當包括內容索引、名稱、內容簡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辦事格式文本應當注明填寫方法;國家已規定統一格式文本的,應當使用。
編制的辦事公開指南、目錄和辦事格式文本屬事業單位的應當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屬企業單位的應當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辦事公開指南、目錄和辦事格式文本進行審查,發現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應要求原編制單位改正,原編制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第十二條 除公共企事業單位主動公開辦事公開內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業單位申請獲取辦事公開內容,其活動可依照《南寧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良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公共企事業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辦事公開工作考核??己嗽u估結果應向社會公布。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的監管機構。
公共企事業單位要成立辦事公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
公共企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來信來訪接待、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制度,制定辦事公開的責任制度、審議制度、評議制度、保密制度、備案制度。
建立公共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制定教育培訓計劃,開展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整理、相關保密知識、編制辦事公開指南和目錄、處理辦事公開申請以及政策咨詢等內容的培訓,全面提高有關人員做好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條 良慶區監察機關和主管政務公開工作的機構負責對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所屬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公共企事業單位在辦事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投訴、舉報或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和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其職權及時調查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舉報、投訴,并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投訴人。
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投訴受理和監督辦法,包括投訴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意見箱,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監督機構,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的處理規定,聘請社會監督員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第十七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不履行辦事公開職責的;
(二)不履行辦事公開承諾的;
(三)不按規定時限公開和更新辦事公開內容的;
(四)辦事公開事項變更、撤銷或終止,未能及時公布并作出說明的;
(五)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收取辦事公開費用的;
(六)隱瞞、篡改、捏造或者損毀辦事公開內容的;
(七)公開不應該公開事項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八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違反本制度且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及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城區范圍內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