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場養殖場獸藥使用管理制度
一、為了規范使用獸藥及生物藥品的采購保管、使用,減少藥物流失和浪費,特制定本制度。
二、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
三、進行、治療、診斷時使用的獸藥,符合NY5030-20**規定,并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所用獸藥標簽符合《獸藥管理條》規定。
四、疫苗等生物制劑符合“獸醫生物制品質量標準”要求,并按規定運輸、保管和使用。
五、杜絕使用麻醉藥、鎮痛藥、鎮靜藥、中樞興奮藥、化學保定藥及骨骼肌松馳藥。
六、慎重使用經農業部批準的擬腎上腺素藥、平喘藥、抗(擬)膽堿藥、腎上腺皮質激素類藥和解熱鎮痛藥。
七、堅持科學用藥,嚴格遵守規定的用法、用量。
八、嚴格遵守藥物安全使用規定和休藥期規定。
九、建立并保存全部購藥、用藥記錄。
十、禁止使用人用藥物和藥物原粉。
十一、禁止使用未經國家批準或已經淘汰的獸藥。
十二、以上各項必須嚴格執行。
篇2:豬場獸藥使用制度
豬場獸藥使用制度
1、嚴格依照獸醫處方箋(簽)所載事項使用獸用處方藥,不得盲目、隨意用藥,或是超期、超量用藥。必須按規定執行休藥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原料藥、人用藥品。
2、不得網購獸用處方藥,不得購買上門推銷的獸用處方藥。
3、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做好記錄;獸醫處方箋(簽)保存2年以4、使用抗生素應嚴格掌握適應癥,正確選藥,用量適當,療程充足;聯合用藥時要有明確的臨床指證,并注意藥物配合所產生的無關、累積、協同、拮抗作用,及時觀察動物的反應,修訂用藥方案。
5、使用抗寄生蟲藥應針對寄生蟲的生活史選用藥物種類、給藥方案以及適宜的給藥劑量,保證既有效又無毒副作用;對易產生抗藥性的,給藥劑量要足、療程要夠,并合理輪換用藥;拌料或飲水投藥時應混合均勻。
4、使用消毒藥應根據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選擇適宜種類的藥物、濃度、作用時間和溫度,確定合適的用藥方法,如噴霧、潑灑、浸泡、涂擦、沖洗等。
5、應根據不同種類的藥物,嚴格執行停藥期制度,嚴禁超期用藥。
6、使用消毒防腐劑對飼養環境、欄舍和器具進行消毒時,應符合NY/T5033的規定。
7、在臨床獸醫的指導下使用鈣、磷、硒、鉀等補充藥、微生態制劑、酸堿平衡藥、體液補充藥、電解質補充藥、營養藥、血容量補充藥、抗貧血藥、維生素類藥、吸附藥、瀉藥、潤滑劑、酸化劑、局部止血藥、收斂藥和助消化藥。
8、慎重使用經農業部批準的擬腎上腺素藥、平喘藥、抗(擬)膽堿藥、腎上腺皮質激素類藥和解熱鎮痛藥。
9、禁止使用麻醉藥、鎮痛藥、鎮靜藥、中樞興奮藥、化學保定藥及骨骼肌松弛藥。
10、豬場要實行用藥登記管理制度,建立用藥檔案,以備查考。用藥檔案應包括:藥品名稱、劑量、療程、療效及停藥期;用藥豬編號、日齡或月齡、體重,實施用藥者及主管獸醫簽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經國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產的獸藥。
12、禁止使用未經農業部批準或已經淘汰的獸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