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學生傳染病病愈返校復課醫學證明制度
1、凡在校學生患有傳染病一經確診,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學院的相關要求,即可進行隔離治療,不得再到校上課。
2、在校學生一經確診為傳染病后,應立即將學生送至相關醫院,并將診斷證明復印件及時交學校留檔。
3、學生病愈且隔離期滿時,必須有相關醫院開具復課證明。學生持此證明到漢濱區疾控中心進行復查、并由漢濱區疾控中心出具復課證明交學校醫務室存檔后,方可進班上課。
4、有傳染病患者的班級應按照傳染病法相關規定,對密切接觸者進行相應的醫學觀察,并做好相關記錄,以做到傳染病的早發現、早報告。
篇2:學院學生傳染病病愈返校復課醫學證明制度
學院學生傳染病病愈返校復課醫學證明制度
1、凡在校學生患有傳染病一經確診,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學院的相關要求,即可進行隔離治療,不得再到校上課。
2、在校學生一經確診為傳染病后,應立即將學生送至相關醫院,并將診斷證明復印件及時交學校留檔。
3、學生病愈且隔離期滿時,必須有相關醫院開具復課證明。學生持此證明到漢濱區疾控中心進行復查、并由漢濱區疾控中心出具復課證明交學校醫務室存檔后,方可進班上課。
4、有傳染病患者的班級應按照傳染病法相關規定,對密切接觸者進行相應的醫學觀察,并做好相關記錄,以做到傳染病的早發現、早報告。
篇3:中學學生病愈復課醫學證明查驗制度
中學學生病愈復課醫學證明查驗制度
為了確保學生身體健康,根據教育部門的有關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患病回家治療的學生,返校上課時需交醫院的康復證明。
二、回家治病的學生是指:
1、在校突感不適,請假回家治療的;
2、經集體組織體檢,發現有傳染性疾病的;
3、在家自行檢查有疾病的。
三、返校時交驗(病愈)康復證明的規定:
1、凡患有傷風感冒,或患有皮膚、口腔、四肢等方面的(包括疼痛、燒傷等)一般性疾病的,返校時需憑區(縣)級或鄉鎮級以上的醫院開具的痊愈證明返校復課;
2、凡患有器官方面疾病的(如胃病、心臟病、肝病等)疾病的,返校時需憑區(縣)級或區(縣)級以上的醫院開具的痊愈證明返校復課;
3、經醫院確診患有傳染病的,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學校的相關要求,即刻進行隔離治療,不得到校上課,患病學生應立即到相關醫院進行診治,并將診斷證明復印件及時交學校留檔。學生病愈且隔離期滿時,必須由區(縣)級或區(縣)級以上的相關醫院開具復課證明。
四、返校驗證程序:學生持此復課證明到學校政教處銷假,政教處工作人員復查后,出具回班復課證明,學生憑政教處開具的證明到班主任處報到,班主任憑政教處開具的證明,安排學生進班上課。
五、違規責任:
1、學生沒有相關證明擅自進班上課,導致全班或全校學生需要體檢,那么所有的體檢費,由該學生負責。
2.學生不經批準擅自進校(班)或者班主任擅自安排沒有相關證明的學生進班上課造成后果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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