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療保健服務中心醫德規定
一、救死扶傷,實行社會主義人道主義。時刻為病人著想,千方百計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與權力,對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產狀況,都應一視同仁。
三、文明禮貌服務。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同情、關心和體貼病人。
四、廉潔奉公。自覺遵紀守法,不以醫謀私。
五、為病人保守醫密,實行保護性醫療,不泄露病人隱私與秘密。
六、互學互尊,團結協作,自覺維護集體榮譽,共同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七、對業務技術應精益求精,虛心學習,積極參加改革創新,運用新的醫學模式不斷提高業務技術和管理水平。
篇2:醫院關強醫德醫風建設,剎住醫療行業不正之風若干規定
醫院關于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堅決剎住醫療行業不正之風的若干規定
為了進一步推動醫院醫德醫風建設,堅決剎住行業不正之風,確保醫德醫風建設"一次投訴待崗制"落到實處,更好的為人民健康服務,促進醫院發展,根據江西省衛生廳、贛州市衛生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堅持自覺遵守勞動紀律,不準擅離工作崗位
凡醫院工作人員一年內出現一次擅自脫崗,扣除當事人當季獎金;出現二次擅自脫崗,視情節輕重,給予待崗1-2個月處理,待崗期間仍由科室管理,只發基本工資,停止處方權,當年醫德醫風考評定為不合格,不予評優評先(在以下條款中待崗人員均按此處理);因脫崗造成嚴重后果者,除待崗外,給予全院通報批評,降聘1年技術職務,并相應降低工資,直至政績處分。
二、堅持自覺遵守醫療法規,不準弄虛作假
凡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簽署、出具各種假醫學證明文書,造成不良影響者;發生醫療糾紛后,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視情節嚴重待崗1-6個月。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三、堅持文明優質服務,不準對病人及其家屬冷、硬、推、拖
凡醫院工作人員對病人態度冷漠,扣除其當月獎金。推諉、訓斥、刁難病人(家屬)的,給予待崗1個月處理。造成醫患嚴重沖突者,給予待崗3個月,導致嚴重后果者給予政紀處分。
四、堅持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收費,不準增加患者經濟負擔
對醫務人員不根據病人病情,亂開大處方者(每季度由醫院職能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對醫囑和門診處方進行檢查界定),發現一次,給予通報批評,扣除當月獎金;發現二次,給予待崗1個月處理。對位謀取科室或個人利益巧立名目私自收費的,一經查實,沒收全部非法所得,給予科室負責人或當事人相當于所得金額3至5倍的經濟處罰,并給予當事人待崗2個月處理。
五、堅持醫務人員在院在崗貢獻力量,不準私自外出行醫
凡醫務人員未經醫院同意,私自外出行醫,領取報酬;擅自"走穴"收取"會診費"、"手術費";以種種理由把病人帶到家里或轉介到其他醫院進行檢查、治療等,從中收取"開單費"、"好處費"者,一經查實,給予全院通報批評,沒收當事人全部非法所得,并處以3至10倍罰款,降聘技術職務一級,3年內不得晉升技術職稱,視情節輕重待崗3-6個月,同時追究科室主任或護士長的領導及管理責任,并向市衛生局報告,建議停止當事人職業資格。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堅持廉潔行醫,不準向病人及其家屬索、拿、卡、要
凡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對來院就診者索要"紅包"(包括貴重物品、有價證券等),經查實后,第一次除沒收當事人非法所得外,處以3倍索要金額的罰款;若一年內有2次以上者,給予全院通報批評,沒收當事人非法所得,并處以3-10倍索要金額的罰款,并待崗3個月,態度惡劣者,還要給予政紀處分,3年內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稱。凡收受"紅包"者,必須在5天之內上交醫院紀檢監察部門,否則,一經查實,處以1倍罰款,并在全院通報批評。
七、堅持廉潔奉公,不準私自收取各種回扣
凡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收取藥品生產或經營單位發放的"臨床促銷費"、"開單費"、"處方費""統方費"等形式的變相回扣;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房屋基建、汽車維修、藥品和醫療設備等物資采購中,收受對方以不同方式給予的"回扣"、"折扣"、"讓利"、"手續費"、"介紹費"、"中介費"和有價證券、貴重禮品等,經查實后,一律以受賄論處,沒收全部非法所得,給予待崗3-6個月處理,3年內不得晉升高一級技術職稱。情節嚴重者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篇3:第一醫院關于違反醫德醫風規定的處罰細則
第一醫院關于違反醫德醫風規定的處罰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衛生部糾風工作會議精神,充分體現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宗旨,根據行業作風建設的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我院《關于違反醫德醫風規定的處罰細則》。
第二條 制定本細則的目的是為進一步加強醫院醫德醫風建設,督促醫院工作人員遵守醫德規范,約束醫院工作人員的行為,不斷提高醫院服務質量,改善服務態度,維護醫務人員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院工作人員(含延聘、返聘、招聘、進修和實習人員等)。
第四條 對違反醫院醫德醫風建設規定處理分為:
1.批評教育(賠禮道歉、科內檢查、警戒談話);
2.通報批評(在醫院某一范圍內公布);
3.行政處罰(退賠罰款、延緩晉升或降級使用、調離崗位)4.紀律處分(黨紀政紀處分);
5.限期整改(對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涉及負責人要求不嚴、管理不善的,要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
6.解聘、(返聘、招聘、進修人員等);
7、移交司法機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共七個等級。
第五條 科主任、護士長及各部、處、室負責人為部門行風建設工作責任人。對被處罰當事人的科室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
第二章 懲處實施細則
(一)服務態度類
第六條 因服務態度差同患者發生爭執,罰款100元/次。
第七條 打架、斗毆,罰款500元/人次。
第八條 醫療區域吸煙、吃零食,罰款100元/人次。
第九條 讓病人家屬拔針、換水、推水,罰款當班工作人員100元/人次。
第十條 讓病人兌零錢、往返改處方,造成患者不滿的罰款100元/人次。
第十一條 收費人員因未唱收唱付造成現金糾紛,由當事人補足差額,并處罰款100元/人次。
第十二條 窗口科室因查對不嚴,發生劃錯價、收錯費等差錯,處罰當事人200元/人次;發生發錯藥、抽錯血等差錯,未造成后果的處罰當事人200元/人次,造成后果的,視情節嚴重程度按醫院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行政、后勤等科室工作拖拉,不能主動為臨床服務,發生一起投訴經核實罰款100元,臨床、醫技科室發現公共設施或設備損壞,不及時報告,影響設備使用,延誤患者檢查治療或造成意外者,罰款100元/次。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對醫療服務中不尊重患者,以某種借口對患者“生、冷、頂、硬、推”,被患者投訴的員工,要給予批評教育,視情節輕重,罰款100-500元;
1.到醫院投訴,給予100元罰款;
2.到市直機關或新聞單位投訴,給予200元罰款;
3.一年內被投訴3次以上者調離原崗位;
4.到省級以上機關及新聞單位投訴,給予500元罰款;
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影響的,責令下崗。
第十五條 在架病歷和歸檔病歷必須由醫院工作人員相互交接并復印規定內容,發現一起由病員或病員家屬擅自復印,處罰當事人100元/人次,造成后果的按醫院相關規定處罰。
(二)醫德醫風類
第十六條 執行首診負責制,服務及時,處理到位。臨床科室必須全天候收治病人,發現一起拒收病人的,當班人員罰款500元。發現推諉、刁難病人,造成患者投訴但未發生后果扣當事人300元,科主任罰款200元,當事人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延誤患者搶救、治療造成后果的按醫院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嚴格按相關規定用藥,對越權開藥、選藥無適應癥者給予300元罰款,年內二次以上者給予1000元罰款;對超療程開藥、超劑量開藥者給予罰款1000元,年內二次以上者給予3000元罰款,年內三次以上者給予5000元罰款,吊銷處方權六個月。
第十八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活動中,收受患者“紅包”、物品、宴請的,一經查實,按收受錢物價值的10倍罰款,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執業醫師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對患者所送錢物拒絕不了的,應在24小時之內,交醫院黨辦處理,否則按收受“紅包”處理。
第二十條 利用工作之便,暗示和公開索要患者“紅包”者,給予解職待聘或解聘,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科室或個人被查實有“私收”“漏收”行為的,嚴格按《醫院整治“私收”“漏收”行為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實習人員和未經醫教科、護理部批準的進修人員,不得單獨值班或代班(包括急診清創),發現一起,責任人罰款500元,造成后果的按醫院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不得私自到其它醫療單位會診、出診和手術,發現一起,當事人待崗3個月,罰款5000元,如當事人為中層干部的,一律免職,出現后果個人承擔責任并按醫院相關規定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嚴禁醫務人員為謀取經濟利益轉介病人或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特例除外)。一經發現,給予當事人1000元罰款,降聘一級,待聘6個月,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在購藥、購物、基建工程、維修等工作中收取回扣,追繳非法所得并罰款2000元。累計數額超過5000元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科室和個人私自向患者銷售藥品或其它衛生材料者,除沒收其所得收入和剩余物品外,對當事人給予藥品(衛材)銷售額的6倍罰款,待聘6個月,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七條 嚴禁使用患者自帶的藥品及衛生材料等(特例除外),違者一經查實,給予當事人使用藥品或衛生材料金額的3倍罰款。
第二十八條 嚴禁醫院工作人員為醫藥代表、器械代表提供方便,進行“統方”、“統量”,一經發現,調離原崗位,并給予2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非藥品管理人員和非采購人員嚴禁與醫藥代表洽談藥品經銷問題。一經發現,對當事人給予500元罰款;嚴禁任何人收取醫藥代表現金,一經發現,追繳非法所得,并給予5倍罰款,數額超過5000元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嚴格為病人保守秘密,泄露病人隱私者,罰款200元,造成后果的按醫院相關規定處罰;不得開搭車藥、搭車檢查,開搭車藥、搭車檢查,按所開金額的1:20罰款;醫務人員不準出具假診斷書、假檢查結果或假病情介紹,此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職稱降聘一級,吊銷醫生處方權一年,待聘6個月,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要打造和諧團隊,同事之間不得相互抵毀、拆臺,不得搶收病人,發現一起,處罰500元/人次。
第三十二條 參加各類會議、活動必須及時、準點。無故缺席當事人罰款100元;如果系科主任和護士長未通知的,通知人罰款100元;科主任和護士長無故連續三次不參加院部工作會議或活動的,全院通報批評,誡勉談話。
(三)勞動紀律類
第三十三條 未按時上崗、開診或早退者,給予200元以上罰款;工作時間脫崗或漏崗者給予300元以上罰款;無故超過20分鐘以上,當事人罰款1000元,科主任罰款200元。
第三十四條 非因工作環境限制而穿拖鞋上班者,給予100元罰款;工作中衣帽不整,不佩戴胸卡者給予50元罰款,年內二次不佩戴胸卡者給予200元罰款,年內三次不佩戴胸卡者醫德評價等級定為醫德一般,并給予5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值班時打瞌睡、睡覺、帶小孩或干其它私活,發現一例,罰款200元/人次,科主任罰款100元。
第三十六條 上班時間在工作區域打牌、下棋、打游戲、炒股、網絡娛樂等發現一例,罰款當事人1000元/人次,造成后果的,按醫院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工作日飲酒(院部工作安排除外)發現一例,罰款500元/人次,造成患者投訴和不良影響的,按醫院相關規定處罰并向患者當面道歉,導致嚴重后果的,依法停止其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 在診治病人過程中接聽電話,發現一例,罰款200元/人次,引起患者投訴的,向患者當面道歉,屢教不改的,暫停其診療等服務行為。
第三十九條 不服從院部和科室工作安排,罰款200元/人次。
第四十條 員工考勤要嚴格執行《z市人民醫院職工考勤暫行規定》,任何人不得漏報、隱瞞私自休假,一經查實,當事人作曠工處理(連續礦工十五天,或年內累計礦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經單位教育無效,給予辭退),科主任、護士長也按當事人所扣罰款數額的50%進行處罰。
第三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進修、實習人員違反本規定者,立即停止進修和實習,醫院不出具任何進修、實習證明、證書,并將違紀情況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第四十二條 返聘、招聘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者立即解聘。
第四十三條 上級單位組織檢查或媒體曝光發現的問題,從重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群眾反映問題突出的部門或個人,由于證據不足暫不予認定的,由效能監察室下發“整改通知書”并進行誡勉談話。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醫院下發相關文件同時廢止,如有與上級文件不符的條款,以上級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