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分公司部門經理基本行為規范
第一條 要有強烈的開拓精神,有強烈的責任感;
第二條 善于學習,具備管理的知識與能力;
第三條 要有明確的思路,并制定達成目標的辦法與計劃;
第四條 要盡職盡責,帶領部門職工完成所負責的任務;
第五條 要以身作則,模范地執行公司地一切規章制度;
第六條 要忠誠上級,善于團結部屬,調動部屬的積極性;
第七條 要胸懷寬闊,愛護部下,為部下的發展考慮;
第八條 要顧全大局,有協作精神;
第九條 要有預見,要有應變能力;
第十條 要廉潔奉公,維護公司的利益和聲譽。
篇2:公司員工手冊:經理以上員工行為規范
> 公司員工手冊范本:經理以上員工行為規范基本準則
1、經理以上員工(以下簡稱責任人)對企業經營負有更大的責任,每一項職務行為和經營決策都將直接影響到上級、下級及企業整體,因此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對公司負責、對員工負責、對社會負責。
2、各級責任人應模范執行員工行為準則和行為規范,遵守社會公德,做到廉潔、公平。進取。言行與職務相一致,為員工樹立良好的榜樣。
3、責任人不僅在任職期間,而且在與公司約定的辭職后一定時間、范圍內,都不得利用任職期間所取得的公司資源和客戶資料,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對原任職企業構成直接競爭的業務。
經營管理
4、責任人必須堅持依法經營,就本企業資產的完整與安全向集團或者集團授權管理該企業的單位(以下簡稱直接上級)全面負責。
5、責任人必須貫徹集團及其直接上級制定的經營方針,準確反映經營管理情況,及時提供數據報表,確保完成集團及其直接上級下達的各項經營任務。
6、責任人在其直接上級或者上級職能部門的指示有明顯不當時,有責任及時向其指出,并提出自己的書面建議;如建議未獲采納而執行上級指示最終造成損失時,責任由其作出指示的上級承擔。
7、控股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責任人必須報請集團或者直接上級批準:
(1)投資新項目;
(2)原定經營方案有重大改變或者重大技術改造決策;
(3)變更工商登記內容;
(4)超過日常經營管理范圍的其他重要事項。
8、參股企業有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時,責任人除依其章程報董事會批準外,應于事前報告集團總部及其直接上級。
財務管理
9、責任人必須親自指導和監督財務工作,并在其職權范圍內對本企業財務經營成果全面負責。
10、責任人必須遵守財經法規,完善本企業財務管理??毓善髽I負責人應貫徹集團制定的各項財務制度,并將本企業財務制度報上級財務管理部門備案。
11、責任人應將本企業所有財務活動置于集團財務管理部門或者直接上級的監督之下。禁止回避監督,私設帳外帳、小金庫;禁止向集團外機構或個人出借資金、提供擔保、抵押或者其他財務承諾。
12、責任人不得私自利用公款進行股票投機或其它未經總裁批準的金融活動。
13、控股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除常規業務或者集團另有制度規定的以外,責任人必須報請其直接上級批準:
(1)購置或者處理重大固定資產;
(2)資產轉讓、兼并、破產、拍賣;
(3)長期投資。
14、參股企業有第14條規定情形之一時,責任人除依其公司章程報董事會批準外,還應于事前報告集團總部及其直接上級。
人事管理
15、控股企業負責人應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參照集團制定的人事政策,決定對職員的錄用、晉升和獎懲。
16、責任人對其下屬員工負有指導培訓、考核監督以及準確評價的責任。
17、責任人應秉公處理各項人事調整,不得基于任何私人目的來處理下屬員工的錄用、晉升、獎懲等事項。
監督監察
18、責任人的一切職務行為和任職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都必須接受集團總部及其直接上級的監督。
19、責任人應主動接受集團各職能部門及其直接上級在職權范圍內進行的監督檢查。
20、責任人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迅速向其直接上級和集團職能部門報告。
(1)員工人身遭受嚴重傷害,或者被司法機關拘傳、拘留、逮捕、收審或者采取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
(2)企業財產遭受較大損失,或者將有被起訴、資產被查扣、凍結之可能的;
(3)企業被政府部門批評、處罰以及采取其他不利措施的;
(4)企業被傳媒曝光或者出現其他嚴重公關危機的;
(5)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勞動糾紛的;
(G)其他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重大意外事件。
21、責任人的行為規范執行情況,受全體公司員工、尤其是本企業(部門)全體員工的監督。全體員工也都有權力和義務向責任人當面提出或向上級部門反映責任人違犯制度規范的錯誤行為。
篇3:房地產公司經理以上員工行為規范
房地產公司經理以上員工行為規范
基本準則
1、經理以上員工(以下簡稱責任人)是指集團所屬分公司的車間主任(副主任)、部長(副部長)和主任(副主任)以上級別以及集團總部辦公室的員工。他們對集團(公司)經營負有更大的責任,每一項職務行為和經營決策都將直接影響到他們的上級、下級及集團(公司)整體,因此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集團章程,忠實履行職責,對集團負責、對員工負責、對社會負責。
2、各級責任人應模范執行員工行為準則和行為規范,遵守社會公德,做到廉潔、公平、進取、言行與職務相一致,為員工樹立良好的榜樣。
3、責任人不僅在任職期間,而且在與集團(公司)約定的辭職后一定時間、范圍內,都不得利用任職期間所取得的集團(公司)資源和客戶資料,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對集團構成直接競爭的業務。
經營管理
4、相關責任人必須堅持依法經營,就本企業資產的完整與安全向集團全面負責。
5、責任人必須貫徹集團及其直接上級制定的經營方針,準確反映經營管理情況,及時提供數據報表,確保完成集團及其直接上級下達的各項經營任務。
6、責任人在其直接上級或者上級職能部門的指示有明顯不當時,有責任及時向其指出,并提出自己的書面建議;如建議未獲采納而執行上級指示最終造成損失時,責任由其作出指示的上級承擔,同時必須向董事局如實匯報。
財務管理
7、責任人必須接受集團計劃財務中心對財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在其職權范圍內對本企業財務經營成果全面負責。
8、責任人必須遵守財經法規,貫徹集團制定的各項財務制度,并將本公司財務制度報集團計劃財務中心備案。
9、責任人應將本公司所有財務活動置于集團計劃財務中心或者直接上級的監督之下。禁止回避監督,私設帳外帳、小金庫;禁止向集團外機構或個人出借資金、提供擔保、抵押或者其他財務承諾。
人事管理
10、集團下屬公司負責人要配合和支持集團人力資源部下派的人事專員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設置工作障礙。
11、集團下屬各公司的人事專員實行在業務上直接歸集團人力資源部領導,在行政事務上由所在公司領導的雙重領導的方式,對各公司人事專員的考核以集團人力資源部為主。
12、集團下屬公司負責人應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參照集團制定的人事政策,決定對員工的晉升和獎懲。
13、責任人對其下屬員工負有指導培訓、考核監督以及準確評價的責任。
14、責任人應秉公處理各項人事調整,不得基于任何私人目的來處理下屬員工的錄用、晉升、獎懲等事項。
監督管理
15、責任人的一切職務行為和任職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都必須接受集團總部及其直接上級的監督和監察。
16、責任人應主動接受集團各職能部門及其直接上級在職權范圍內進行的監督檢查。
17、責任人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迅速向其直接上級和集團職能部門報告。
(1)員工人身遭受嚴重傷害,或者被司法機關拘傳、拘留、逮捕、收審或者采取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
(2)公司財產遭受較大損失,或者將有被起訴、資產被查扣、凍結之可能的;
(3)公司被政府部門批評、處罰以及采取其他不利措施的;
(4)公司被傳媒曝光或者出現其他嚴重公關危機的;
(5)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勞動糾紛的;
(6)其他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重大意外事件。
18、責任人的行為規范執行情況,受全體**員工、尤其是本公司(部門)全體員工的監督。全體員工也都有權力和義務向責任人當面提出或向上級部門反映責任人違反制度規范的錯誤行為。
督辦管理
19、集團對執行和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未完成或未達到要求責任人實行督辦管理。由上級部門對下級某項工作以《督辦單》的形式明確注明督辦內容、完成標準、完成時間。
20、責任人必須按照《督辦單》的要求,積極主動,保質保量,按限期完成工作。
21、如果責任人未按期完成被督辦的任務,集團將按照《<督辦單&g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t;、<過失單>實施細則》對責任人進行罰款。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責任人應給出充分的理由說明和解釋,并由下發兩單的責任人確定該單的執行結論(如罰款,免責,延期等)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