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標準使用管理制度
一、全公司職工要認真學習《標準化法》及相關標準化法律、法規知識,按照《標準化法》規定作好標準化管理工作,保持使用中的各類標準準確有效。
二、按政府標準化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對使用中的標準確保有效性。
三、對標準的管理實行定人定崗管理,并做好標準原始記錄。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進境動物其產品加工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1997修訂)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1994年9月28日寧政發(1994)106號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29日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暫行規定〉等二十三件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進境動物及其產品防疫衛生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境動物”是指從國外引進用于飼養、科研的畜、禽、獸、蛇、龜、魚、蝦、蟹、貝、蠶、蜂等活動物,“動物產品”是指來源于動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病的生皮張、毛類、肉類、臟器、油脂、動物水產品、奶制品、蛋類、血液、精液、胚
胎、骨、蹄、角等。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川動物檢疫所(以下簡稱銀川動物檢疫所),是國家動植物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在本自治區設立的動物檢疫機關,負責進境動物檢疫工作。
第四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進境動物及其產品加工、使用的單位(包括貨主、代理人及承運人),必須辦理《寧夏回族自治區進境動物及其產品加工、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五條 《許可證》由銀川動物檢疫所統一管理和核發,報國家局備案。
第六條 進境動物及其產品加工、使用應有固定場所。(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固定場所的選擇、布局及其建設應當遵循“生產、加工和存放區域與生活區及單位工作區分開;非污染區與易污染區分開”的原則。
第七條 進境動物的固定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遠離動物飼養場、牧場、人工授精站、農貿市場、獸醫站(院)、獸醫研究所、屠宰場和農村居民點等至少一公里,周圍有圍墻;
(二)有患病動物隔離室和飼養、管理人員生活設施,并對場地及有關用具、設施進行了符合標準的消毒;
(三)有更衣室、消毒室,門口設置與門同寬的消毒池;
(四)糞、污水處理排放的設施和措施符合防疫衛生要求;
(五)飼養場所實行全封閉制,管理和檢疫人員進出場區實行更衣制,并定期清洗消毒,實施預防接種。
第八條 加工、使用進境動物產品的固定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四周有圍欄并遠離易感動物飼養場所;
(二)車間門口設置有與門同寬的消毒池,有更衣室和消毒室;
(三)有儲存進境動物產品的專用倉庫;
(四)有完善的污水處理設備和措施,污水排放符合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