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
1. 食品(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保健食品)的質量與人體健康密切相關。為嚴格不合格食品的控制管理,嚴防不合格食品售出,確保消費者服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統稱“食品”)。
2. 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對不合格食品實行有效控制管理。
3. 質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購和銷售。凡與法定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不符的食品,均屬不合格食品,包括:
?、偈称返膬仍谫|量不符合國家法定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
?、谑称返耐庥^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定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
?、凼称钒b標簽、說明書等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 在將食品驗收、儲存、養護、上柜、銷售過程中發現不合格食品,應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區,掛紅色標識,及時上報質量管理部門處理。
5. 質量管理部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合格食品,應出具食品質量報告書或不合格通知單,及時通知養護、銷售及崗位人員立即停止銷售。同時將不合格產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區,掛紅色標識。
6. 不合格食品應按規定進行報損和銷毀:
?、俨缓细袷称返膱髶p、銷毀由質量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其他各崗位不得擅自處理、銷毀不合格食品;
?、诓缓细袷称返膱髶p、銷毀由質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不合格食品報損有關單據;
?、鄄缓细袷称蜂N毀時,應在質量管理部和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并填寫報損食品的銷毀記錄。
7. 對質量不合格的食品,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制定與采取糾正預防措施。
8. 明確為不合格食品仍繼續發貨、銷售的,應按經營責任制,質量責任制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處罰。
9. 應認真、及時、規范地做好不合格食品的處理、報損和銷毀記錄,并妥善保存至少2年。
篇2: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
1. 食品(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保健食品)的質量與人體健康密切相關。為嚴格不合格食品的控制管理,嚴防不合格食品售出,確保消費者服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統稱“食品”)。
2. 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對不合格食品實行有效控制管理。
3. 質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購和銷售。凡與法定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不符的食品,均屬不合格食品,包括:
?、偈称返膬仍谫|量不符合國家法定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
?、谑称返耐庥^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定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
?、凼称钒b標簽、說明書等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 在將食品驗收、儲存、養護、上柜、銷售過程中發現不合格食品,應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區,掛紅色標識,及時上報質量管理部門處理。
5. 質量管理部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合格食品,應出具食品質量報告書或不合格通知單,及時通知養護、銷售及崗位人員立即停止銷售。同時將不合格產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區,掛紅色標識。
6. 不合格食品應按規定進行報損和銷毀:
?、俨缓细袷称返膱髶p、銷毀由質量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其他各崗位不得擅自處理、銷毀不合格食品;
?、诓缓细袷称返膱髶p、銷毀由質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不合格食品報損有關單據;
?、鄄缓细袷称蜂N毀時,應在質量管理部和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并填寫報損食品的銷毀記錄。
7. 對質量不合格的食品,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制定與采取糾正預防措施。
8. 明確為不合格食品仍繼續發貨、銷售的,應按經營責任制,質量責任制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處罰。
9. 應認真、及時、規范地做好不合格食品的處理、報損和銷毀記錄,并妥善保存至少2年。
篇3: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對不合格食品實施處置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
(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二)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監管機關公布屬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第四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
(二)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并通知生產企業或供貨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四)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條對已經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經營單位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對本經營單位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退出超市。
第七條本經營單位應對消費者作出食品質量承諾,并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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