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招待所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保持清潔、整齊的環境,保證入住公司招待所的人員在工作之余能夠得到充分的休息,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于所有短期入住集團公司招待所的員工。
3.行政部負責招待所的安排、管理、協調和控制。
4.招待所入住的對象:
4.1集團下屬異地公司來蘇出差的工作人員;
4.2集團公司部門經理級及其以上員工的直系親屬短期來蘇探親的(不超過7天)。
5.招待所配備設施標準:
5.1電視、空調、冰箱、洗衣機、電熱水器;
5.2電熱水壺、茶杯、茶葉;
5.3毛巾、口杯、牙刷、牙膏、沐浴露、洗發水、洗衣粉、衣架、拖鞋、拖把;
5.4床單、被套、枕套均按房間一式二份以備換洗。
6.招待所管理
6.1入住人員不得留宿其他無關人員。
6.2探親親屬的入住期限已滿,應向行政部申報,但以安排來蘇出差工作人員為優先原則;
6.3招待所內的所有器具設施(如電器設備、床、衣柜、沙發、桌椅、廚衛設備、門窗、墻壁和室內地板等),入住人員有義務維護其完好,如發現損壞招待所物品者,要照價賠償;
6.4入住人員離去的,應及時報行政部,并及時將招待所鑰匙交還;行政部及時安排人員做好衛生清潔、換洗床單、被套、枕套;
6.5行政部定期對招待所進行檢查,及時檢修,確保招待所內設施、設備完好,用品完備,屋內衛生清潔;
6.6招待所每月發生的水電費、物業費由行政部負責繳交。
7.入住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7.1服從行政部的安排、監督和管理;
7.2招待所鑰匙只限本人使用,不得私配或轉借他人,不得私自調換房間 7.3不得在招待所內使用或存放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和違禁品;
7.4貴重物品應存放妥當,否則出現丟失情況后果自負;
7.5使用電視、收音機時,注意不得妨礙他人休息;
7.6提高安全意識,注意防火防盜。
8.入住人員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立即取消其入住資格,除追究法律責任外,并根據情況予以處罰(探親親屬除外):
8.1不服從行政部安排、監督和管理的;
8.2在招待所內賭博、斗毆、聚眾酗酒的,處罰500元;
8.3蓄意破壞招待所內設施設備或物品的,照價賠償并處罰500元;
8.4有偷竊行為的,處罰500元;
8.5攜帶存放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和違禁品的,處罰500元;
8.6擅自留宿他人的,處罰300元。
9.附則
9.1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9.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城建職院后勤招待所崗位職責
城建職院后勤招待所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認真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做到賓客至上,服務第一。
2、嚴格遵守本部門的操作程序,堅守工作崗位,工作要講求效 率、質量。
3、不利用工作之便向客人謀取私利,不私自進客房和客人聊天,或外出。
4、客人遺留下的物品、書籍、報刊要及時上繳。
6、發現客房設備損壞要及時上報。
7、未經同意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間逗留、休息。
8、不私自使用客房內的一切服務設施。
9、及時清洗、清理房間內被褥、床單、用具等,保障房間的衛生整潔。
后勤服務中心
篇3:X集團公司招待所管理規定
*集團公司招待所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保持清潔、整齊的環境,保證入住公司招待所的人員在工作之余能夠得到充分的休息,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于所有短期入住集團公司招待所的員工。
3.行政部負責招待所的安排、管理、協調和控制。
4.招待所入住的對象:
4.1集團下屬異地公司來蘇出差的工作人員;
4.2集團公司部門經理級及其以上員工的直系親屬短期來蘇探親的(不超過7天)。
5.招待所配備設施標準:
5.1電視、空調、冰箱、洗衣機、電熱水器;
5.2電熱水壺、茶杯、茶葉;
5.3毛巾、口杯、牙刷、牙膏、沐浴露、洗發水、洗衣粉、衣架、拖鞋、拖把;
5.4床單、被套、枕套均按房間一式二份以備換洗。
6.招待所管理
6.1入住人員不得留宿其他無關人員。
6.2探親親屬的入住期限已滿,應向行政部申報,但以安排來蘇出差工作人員為優先原則;
6.3招待所內的所有器具設施(如電器設備、床、衣柜、沙發、桌椅、廚衛設備、門窗、墻壁和室內地板等),入住人員有義務維護其完好,如發現損壞招待所物品者,要照價賠償;
6.4入住人員離去的,應及時報行政部,并及時將招待所鑰匙交還;行政部及時安排人員做好衛生清潔、換洗床單、被套、枕套;
6.5行政部定期對招待所進行檢查,及時檢修,確保招待所內設施、設備完好,用品完備,屋內衛生清潔;
6.6招待所每月發生的水電費、物業費由行政部負責繳交。
7.入住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7.1服從行政部的安排、監督和管理;
7.2招待所鑰匙只限本人使用,不得私配或轉借他人,不得私自調換房間 7.3不得在招待所內使用或存放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和違禁品;
7.4貴重物品應存放妥當,否則出現丟失情況后果自負;
7.5使用電視、收音機時,注意不得妨礙他人休息;
7.6提高安全意識,注意防火防盜。
8.入住人員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立即取消其入住資格,除追究法律責任外,并根據情況予以處罰(探親親屬除外):
8.1不服從行政部安排、監督和管理的;
8.2在招待所內賭博、斗毆、聚眾酗酒的,處罰500元;
8.3蓄意破壞招待所內設施設備或物品的,照價賠償并處罰500元;
8.4有偷竊行為的,處罰500元;
8.5攜帶存放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和違禁品的,處罰500元;
8.6擅自留宿他人的,處罰300元。
9.附則
9.1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9.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