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機動車輛的肇事處理規定
1.機動車輛發生下列行為均作為肇事處理范圍:
A、汽車相撞或與它種車輛相撞,致雙方或一方有損害傷亡者;
B、汽車撞及行人、牲畜、路旁建筑物、樹木及其他物品致有損害傷亡者;
C、汽車行駛失慎傾倒、傾翻致人員或車輛有損害傷亡者;
D、汽車行駛遭受意外的事變,如公路、橋梁、隧道突然崩塌等,致或車輛有損害傷亡者。本條款所指損害,包括足以致使本公司遭受任何經濟損失及請求保險理賠。
2.肇事發生后應立即保護現場、急救傷患、盡量尋找目睹現場證人、證據。立即報警,同時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發生重大損害事故,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立即電話通知公司(總經理、行政辦公室、部門經理、車輛管理責任人)。
3.機動車輛發生肇事(包括擦、掛)必須向公司車輛管理責任人及行政辦公室匯報并詳細說明情況。必須在三日內提交肇事報告書,報告事故發生的經過。詳細說明造事時間、地點、氣候條件、道路情況、造事原因,以及采取何種措施,處理結果如何、損害情況、傷亡情況。必須如實報告,如有隱瞞事實真相者,一經查實,公司將對造事責任人處以200-1000元的罰款,并取消當月績效評獎資格。對造事后不按規定提交造事報告書的駕車人員,取消年度獎勵資格。
4.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造事責任人經法院判決緩刑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考慮留用。經法院判決徒刑者,公司予以解雇除名,并責令賠償造事應付的經濟損失。
5.肇事后畏罪潛逃者,除請司法機關緝辦外,公司予以解雇,并責令賠償承擔造事的賠付金額。
6.行車肇事責任判明后,責任屬于對方車輛或行人的過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不是公司公務出車造事,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肇事責任屬本公司駕車人員與對方駕駛員或第三者共同過失的,按照各方應負責任的比率共同分擔。
7.肇事責任屬于本公司駕駛員時,其賠償款項由保險公司負擔。若報保險公司全部賠付的,為教育員工,根據駕駛員責任大小,損失輕重,公司給予過失駕駛員每次100-500元的經濟處罰。但若因肇事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保險公司免賠部分將視情節輕重,須由駕駛員本人承擔10%-50%。同時取消當月績效評獎資格。
8.機動車輛的肇事修復理賠工作由公司綜合部,責任人車輛管理員和造事責任人共同進行辦理。
篇2:公司車輛肇事處理辦法(3)
> 公司車輛肇事處理辦法(三)□ 總則
(一)本公司車輛肇事除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處理。
(二)下列各款均為肇事:
1.汽車(機車)相撞或為他種車輛相撞,致雙方或一方有損害傷亡者。
2.汽車(機車)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損害傷亡者。
3.汽車(機車)行使失慎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礙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傾翻,致人或車輛有傷亡的損害者。
4.汽車(機車)行駛遭受意外的事變,如公路、橋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損壞致人或車有傷亡的損害者。
(三)本辦法所稱損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輕微損失及請求保險理賠。
(四)肇事發生后迅速以電話通知公司并二天內以書面請求理賠及填汽車肇事報告表呈報部門經理外,若車輛有較大的損害,人員有嚴重傷亡時,通知總務組或人事室協助處理。
□ 肇事的處理
(一)肇事時:
1.總務組接獲肇事通知時,應立即向部門經理報告,并迅速往肇事地點查勘處理。
2.應先急救傷患,而后查勘現場。
3.盡量尋覓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證,并記明姓名住址。
(二)肇事報告表應填下列事項,勘查現場時猶應注意。
1.肇事地點,時間、氣候。
2.肇事原因(研判現場影響肇事因素動與靜物的狀態及車輛和行人進行方向與位置等情形)
3.肇事車號(包括對方車)。
4.駕駛(包括對方車)姓名住址者。
5.損害情形(包括對方車及乘客財產的損失)。
6.傷亡人員姓名地址及傷亡原因與情形和救護的方法。
7.現場圖的繪型及攝影(測量肇事車長,車寬及其輪位與路面各點,線邊和剎車痕長度同遺落在現場的各種碎片和塵土及血跡物等正確的位置與距離)。
(三)本公司汽車肇事責任,由本公司經營會議簽定,開會時將提前通知該案肇事駕駛員列席,亦可籍以申辦。
□ 肇事過失的處分:
(一)肇事駕駛員除負責刑事民事責任,違章部分外出過失的處分依本章規定辦理。
(二)經本公司簽定其應負肇事責任者按其肇事理賠次數,依下列規定予以過失處分表3.5.5。
(三)肇事后經法院判決緩刑者,準予留用,經判決徒刑者,自判決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賠償肇事應付的金額。
(四)肇事后畏罪潛逃者,除請司法機關緝辦外,并即予解雇。
(五)因犯上項處分表所列而取消CarPlan者,若其后二年間表現良好得恢復其Car Plan資格。
□ 肇事賠償:
(一)行車肇事責任判明后,如當事雙方愿成立和解,得當場查明損害賠償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責任屬于對方車輛或行人的過失,保險公司概不負賠償之責。
2.肇事責任屬于公司駕駛員的過失,其賠償款項由保險公司負擔,但若肇事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其超過金額須由各該汽車使用人負擔。
3.肇事責任屬于公司駕駛員與對方駕駛員或第三者共同過失的,按各方應負責任之比率分擔,其損害賠償照前款辦理。
4.肇事后對方車輛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對方車號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責任無從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由肇事駕駛員負責照第二款辦理。
□ 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