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及預警機制管理辦法
第一篇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及預警機制管理辦法
為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穩定運行,保證供求平衡,保持健康發展,按照《關于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政辦發〔20**〕34號)有關要求,建立市住房公積金資金供求預警機制(以下簡稱“預警機制”)。
一、預警機制的目標和功能
預警機制的目標是根據住房公積金資金供求狀況,構建符合供求狀況的預警系統和矛盾防范化解機制,實現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預警機制的功能主要是:通過確定預警指標,對資金供求矛盾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及時預防、化解和控制資金供求矛盾的發生。
二、預警機制的組織體系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成立預警機制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預警機制的領導機構,公積金中心主任任組長,其他副主任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作為預警機制的組織和督導機構,成員為公積金中心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
(一)領導小組職責。
確認預警級別,必要時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進行匯報,針對重警和危機等級統一安排預警措施的實施工作。
(二)工作小組職責。
1.負責向領導小組匯報預警指標的情況和程度,并做好對內對外的發布工作;
2.負責各種預警狀態的啟動和解除;
3.負責擬定預警措施的實施預案;
4.統籌協調和監控各項措施的效用情況,監控預警指標的情況和程度,及時反應并做出處理。
三、預警機制的主要內容
根據資金運行情況,將預警指標分為無警、初警、中警、重警和危機五個等級,以便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一)無警狀態。各項指標均在正常范圍內,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85%以下,此時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是保持資金穩健運行。
(二)初警狀態。資金管理和運行基本正常,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85%~90%之間。工作小組應及時調度資金情況,確保滿足供應需求;同時,應加強對各項指標的分析和監控,并及時上報領導小組。具體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有:
1.嚴格按照年度貸款計劃剩余額度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并平均到每月進行計劃控制;
2.嚴格執行“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的基本條件,繳存職工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未繳存至上月的,不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中警狀態。資金運行開始緊張,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90%~95%之間。工作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查明原因,擬定預案并上報領導小組審定。具體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有:
1.繼續執行初警狀態下的相關措施;
2.暫停異地貸款及異地購房貸款業務;
3.開展貸款貼息業務;
4.調整租房提取政策。一是將《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通知》(住字〔20**〕56號)中租住商品住房職工本人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額度調整為1000元。二是加大審查力度,嚴防騙提行為,公積金中心要集中對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進行核查。
(四)重警狀態。資金運行嚴重緊張,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95%以上。工作小組應加大對各項指標的監控力度,組織開展實地調查,分析原因,擬定預案并上報領導小組審定。具體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有:
1.繼續執行中警狀態下的相關措施;
2.推行法律法規及上級部門認可的融資方式,拓寬資金籌集渠道;
3.暫?!蛾P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住字〔20**〕47號)中部分購房提取政策,即“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3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費用。已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憑證1年內,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首付款金額”?;謴蛨绦小妒凶》抗e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住字〔20**〕19號)中相關購房提取政策。
(五)危機狀態。出現責任事故等嚴重情況發生時,領導小組召開緊急會議并向管委會匯報、提出建議,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緩解矛盾。同時開展危機公關,及時向社會通報情況。
四、預警機制的實施原則
(一)實施預警機制的核心是將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始終保持在最佳狀態,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資金效益最大化。
(二)預警機制作為我市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重大措施,在實施時履行申請審批手續。
(三)實施預警機制的管理措施是臨時性的,待預警特征消除,并經領導小組批準后,解除預警控制措施。
(四)根據工作小組對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情況的分析和趨勢預測情況,預警措施可以在局部實施,也可以在全市范圍內實施;可以在不同縣市區實施單一的預警措施,也可實施多種預警措施。
(五)預警機制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方支持和協作配合。要建立“上下聯動,左右溝通,協同配合,運轉高效”的長效工作機制,形成齊抓共管、共同推進的良好工作局面,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安全高效運行。
五、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6月30日。
第二篇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及預警機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滿足職工購房貸款需求,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貼息貸款”),是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與銀行合作,利用銀行信貸資金發放貼息貸款,銀行按照公積金中心審批的貸款額度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先行向借款人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由公積金中心按月給予銀行利息差額補貼,待公積金中心資金流動性相對充足時,再將商業貸款置換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業務。
第三條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可自愿選擇公積金貸款或貼息貸款業務。
第四條貼息貸款申請人享有與公積金貸款相同的權利義務,記錄為一次公積金貸款,按公積金貸款管理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公積金中心根據當年住房公積金個貸率水平和資金結余情況,適時啟動貼息貸款;根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情況,適當控制年度貼息貸款規模。
第六條公積金中心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受委托銀行資金規模、利率優惠條件、業務系統支持度、服務質量等情況,選擇具備開展貼息貸款業務條件的銀行作為貼息貸款委托銀行(以下簡稱“委托銀行”),簽訂《貼息貸款合作協議》,委托辦理貼息貸款業務。
第二章貼息貸款對象
第七條貼息貸款對象是指在市購買自住住房,并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和委托銀行商業貸款條件的借款人。
第三章貼息貸款條件、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貼息貸款的條件、額度、期限和利率按公積金中心貸款政策的相關規定及委托銀行商業貸款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貸款期間如遇中華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的,公積金中心于次年1月1日起相應調整貸款貼息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歸還或提前結清貼息貸款的,應征得公積金中心和委托銀行的同意,同時公積金中心將根據變更情況調整相應貼息額度。
第四章貼息貸款辦理程序及抵押
第十條購房職工貼息貸款按公積金貸款政策和程序辦理:
(一)購房職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委托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和有關資料;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委托銀行對申請人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
(三)公積金中心對符合貼息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按照公積金貸款審批流程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出具同意貼息貸款審批意見,并將貸款申請轉至委托銀行;
(四)委托銀行按其商業貸款條件對貼息貸款申請進行審批;
(五)委托銀行審批通過的貸款,在簽訂借款合同及辦妥抵押手續后,委托銀行用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貼息貸款;委托銀行審批未通過的貸款,借款人可以轉為申請普通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貼息貸款,應按規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或房地產抵押預告登記手續。委托銀行在收妥抵押預告登記或抵押權登記證書后按規定發放貼息貸款。
第五章貼息貸款償還和貼息
第十二條委托銀行對借款人的貼息貸款應還本息進行核算,并負責貼息貸款的放款和扣款工作,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三條貼息貸款放款后,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貼息貸款本息。貼息貸款在還款期間不得變更還款方式,不得延長貸款期限。
第十四條貼息金額按《貼息貸款合作協議》約定的商業貸款利率與公積金貸款利率所產生的利息差核定,在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公積金中心于次月支付給委托銀行。
超過《貼息貸款合作協議》約定的商業貸款利率的部分,因貸款逾期產生的罰息、復息不予以貼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貼息期限自貼息貸款發放之日起,至貼息貸款還清之日或貼息貸款置換為公積金貸款之日止。
第十六條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終止貼息,并不再實行貼息貸款的置換轉回:
(一)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提供虛假、無效、失效、非法資料騙取貸款的;
(二)借款人發生連續三個月(含)以上或累計六個月(含)以上貸款逾期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處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損毀滅失的;
(六)其他約定情形。
第六章貼息貸款管理
第十七條貼息貸款按公積金貸款貸后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委托銀行承擔貼息貸款的風險。
第十八條貼息貸款的借款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公積金中心可視情況與委托銀行協商,將貼息貸款的貸款余額置換轉回為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條貼息貸款置換轉回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貼息貸款轉回公積金貸款須為已放款、未還清、未終止的貼息貸款;
(二)借款人未發生連續三個月(含)以上或累計六個月(含)以上貸款逾期的;
(三)貼息貸款當前無逾期的;
(四)貼息貸款轉回公積金貸款時的貸款金額及貸款期限不得大于“原貼息貸款”余額及剩余期限。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6月30日。
篇2: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及預警機制管理辦法
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及預警機制管理辦法
第一篇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及預警機制管理辦法
為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穩定運行,保證供求平衡,保持健康發展,按照《關于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政辦發〔20**〕34號)有關要求,建立市住房公積金資金供求預警機制(以下簡稱“預警機制”)。
一、預警機制的目標和功能
預警機制的目標是根據住房公積金資金供求狀況,構建符合供求狀況的預警系統和矛盾防范化解機制,實現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預警機制的功能主要是:通過確定預警指標,對資金供求矛盾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及時預防、化解和控制資金供求矛盾的發生。
二、預警機制的組織體系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成立預警機制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預警機制的領導機構,公積金中心主任任組長,其他副主任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作為預警機制的組織和督導機構,成員為公積金中心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
(一)領導小組職責。
確認預警級別,必要時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進行匯報,針對重警和危機等級統一安排預警措施的實施工作。
(二)工作小組職責。
1.負責向領導小組匯報預警指標的情況和程度,并做好對內對外的發布工作;
2.負責各種預警狀態的啟動和解除;
3.負責擬定預警措施的實施預案;
4.統籌協調和監控各項措施的效用情況,監控預警指標的情況和程度,及時反應并做出處理。
三、預警機制的主要內容
根據資金運行情況,將預警指標分為無警、初警、中警、重警和危機五個等級,以便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一)無警狀態。各項指標均在正常范圍內,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85%以下,此時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是保持資金穩健運行。
(二)初警狀態。資金管理和運行基本正常,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85%~90%之間。工作小組應及時調度資金情況,確保滿足供應需求;同時,應加強對各項指標的分析和監控,并及時上報領導小組。具體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有:
1.嚴格按照年度貸款計劃剩余額度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并平均到每月進行計劃控制;
2.嚴格執行“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的基本條件,繳存職工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未繳存至上月的,不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中警狀態。資金運行開始緊張,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90%~95%之間。工作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查明原因,擬定預案并上報領導小組審定。具體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有:
1.繼續執行初警狀態下的相關措施;
2.暫停異地貸款及異地購房貸款業務;
3.開展貸款貼息業務;
4.調整租房提取政策。一是將《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通知》(住字〔20**〕56號)中租住商品住房職工本人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額度調整為1000元。二是加大審查力度,嚴防騙提行為,公積金中心要集中對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進行核查。
(四)重警狀態。資金運行嚴重緊張,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在95%以上。工作小組應加大對各項指標的監控力度,組織開展實地調查,分析原因,擬定預案并上報領導小組審定。具體的處理和控制措施有:
1.繼續執行中警狀態下的相關措施;
2.推行法律法規及上級部門認可的融資方式,拓寬資金籌集渠道;
3.暫?!蛾P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住字〔20**〕47號)中部分購房提取政策,即“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3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費用。已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憑證1年內,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首付款金額”?;謴蛨绦小妒凶》抗e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住字〔20**〕19號)中相關購房提取政策。
(五)危機狀態。出現責任事故等嚴重情況發生時,領導小組召開緊急會議并向管委會匯報、提出建議,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緩解矛盾。同時開展危機公關,及時向社會通報情況。
四、預警機制的實施原則
(一)實施預警機制的核心是將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始終保持在最佳狀態,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資金效益最大化。
(二)預警機制作為我市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重大措施,在實施時履行申請審批手續。
(三)實施預警機制的管理措施是臨時性的,待預警特征消除,并經領導小組批準后,解除預警控制措施。
(四)根據工作小組對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情況的分析和趨勢預測情況,預警措施可以在局部實施,也可以在全市范圍內實施;可以在不同縣市區實施單一的預警措施,也可實施多種預警措施。
(五)預警機制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方支持和協作配合。要建立“上下聯動,左右溝通,協同配合,運轉高效”的長效工作機制,形成齊抓共管、共同推進的良好工作局面,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安全高效運行。
五、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6月30日。
第二篇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及預警機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滿足職工購房貸款需求,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貼息貸款”),是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與銀行合作,利用銀行信貸資金發放貼息貸款,銀行按照公積金中心審批的貸款額度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先行向借款人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由公積金中心按月給予銀行利息差額補貼,待公積金中心資金流動性相對充足時,再將商業貸款置換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業務。
第三條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可自愿選擇公積金貸款或貼息貸款業務。
第四條貼息貸款申請人享有與公積金貸款相同的權利義務,記錄為一次公積金貸款,按公積金貸款管理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公積金中心根據當年住房公積金個貸率水平和資金結余情況,適時啟動貼息貸款;根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情況,適當控制年度貼息貸款規模。
第六條公積金中心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受委托銀行資金規模、利率優惠條件、業務系統支持度、服務質量等情況,選擇具備開展貼息貸款業務條件的銀行作為貼息貸款委托銀行(以下簡稱“委托銀行”),簽訂《貼息貸款合作協議》,委托辦理貼息貸款業務。
第二章貼息貸款對象
第七條貼息貸款對象是指在市購買自住住房,并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和委托銀行商業貸款條件的借款人。
第三章貼息貸款條件、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貼息貸款的條件、額度、期限和利率按公積金中心貸款政策的相關規定及委托銀行商業貸款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貸款期間如遇中華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的,公積金中心于次年1月1日起相應調整貸款貼息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歸還或提前結清貼息貸款的,應征得公積金中心和委托銀行的同意,同時公積金中心將根據變更情況調整相應貼息額度。
第四章貼息貸款辦理程序及抵押
第十條購房職工貼息貸款按公積金貸款政策和程序辦理:
(一)購房職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委托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和有關資料;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委托銀行對申請人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
(三)公積金中心對符合貼息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按照公積金貸款審批流程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出具同意貼息貸款審批意見,并將貸款申請轉至委托銀行;
(四)委托銀行按其商業貸款條件對貼息貸款申請進行審批;
(五)委托銀行審批通過的貸款,在簽訂借款合同及辦妥抵押手續后,委托銀行用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貼息貸款;委托銀行審批未通過的貸款,借款人可以轉為申請普通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貼息貸款,應按規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或房地產抵押預告登記手續。委托銀行在收妥抵押預告登記或抵押權登記證書后按規定發放貼息貸款。
第五章貼息貸款償還和貼息
第十二條委托銀行對借款人的貼息貸款應還本息進行核算,并負責貼息貸款的放款和扣款工作,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三條貼息貸款放款后,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貼息貸款本息。貼息貸款在還款期間不得變更還款方式,不得延長貸款期限。
第十四條貼息金額按《貼息貸款合作協議》約定的商業貸款利率與公積金貸款利率所產生的利息差核定,在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公積金中心于次月支付給委托銀行。
超過《貼息貸款合作協議》約定的商業貸款利率的部分,因貸款逾期產生的罰息、復息不予以貼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貼息期限自貼息貸款發放之日起,至貼息貸款還清之日或貼息貸款置換為公積金貸款之日止。
第十六條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終止貼息,并不再實行貼息貸款的置換轉回:
(一)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提供虛假、無效、失效、非法資料騙取貸款的;
(二)借款人發生連續三個月(含)以上或累計六個月(含)以上貸款逾期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處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損毀滅失的;
(六)其他約定情形。
第六章貼息貸款管理
第十七條貼息貸款按公積金貸款貸后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委托銀行承擔貼息貸款的風險。
第十八條貼息貸款的借款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公積金中心可視情況與委托銀行協商,將貼息貸款的貸款余額置換轉回為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條貼息貸款置換轉回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貼息貸款轉回公積金貸款須為已放款、未還清、未終止的貼息貸款;
(二)借款人未發生連續三個月(含)以上或累計六個月(含)以上貸款逾期的;
(三)貼息貸款當前無逾期的;
(四)貼息貸款轉回公積金貸款時的貸款金額及貸款期限不得大于“原貼息貸款”余額及剩余期限。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6月30日。
篇3:中心校校舍安全工作預警機制
中心校校舍安全工作預警機制
為全面抓好學校的安全穩定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實際,制訂《zz中心學校校舍安全工作預警機制》。
一、指導思想
以"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為指針,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師生員工實施安全教育,及時排查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隱患,使各類事故苗頭早發現、早預防、早消除,有效杜絕事故發生,確保師生人身及財產安全。
二、預警機制組織機構及職責
學校成立學校安全預警機制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副校長任副組長,相關職能科室的同志為成員。預警機制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的檢查、督導,召開安全工作調度會,協助衛生防疫部門開展好學校食堂食品衛生的檢查、督導,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好各類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學校成立"安全管理辦公室",配備3名專職管理人員,管理.員的主要職責是全面抓好學校安全工作,認真收集各類信息,及時向學校校長及教育局報告。
三、建立信息系統,搞好安全預測
1、確保信息渠道暢通。學校設立并公布安全值班電話,并建立值班交接制度。值班人員要做好電話記錄。
2.定期對學校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督導。按照《中小學安全工作條例》、《食品衛生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定期進行安全及食堂食品衛生安全檢查、評估,及時指出存在的安全隱患,責令期限整改,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對整改不力或不能按時限期整改的處室進行通報批評,給予經濟處罰,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3、建立學校重大安全隱患資料檔案。對全校安全情況進行檢查、摸底,摸清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并建立安全隱患檔案,及時跟蹤監控、評估。對危險程度及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性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及時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或進行強制性關閉,停止使用。
4、建立安全穩定報告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學校安全情況進行明查暗訪、查找存在的隱患,跟蹤監督治理。同時實行重大安全隱患周末報告制度,每周六報告本周的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并對下周可能出現的隱患進行預測,無重大安全隱患的,實行零報告。
5、建立舉報制度,實行有獎舉報。積極鼓勵廣大師生對學校安全進行監督,各科均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
四、確定危險目標,確保準確預警
學校安全事故的危險主要來自于學校不規范用電、不規范的操作行為;學校食堂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缺乏必要的學校食品衛生知識,責任心不強或違規購買"三無"食品等。
1、食品衛生安全:學校食堂衛生安全的隱患主要來源于:(1)采購腐敗變質、霉變、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2)在貯存、加工操作過程中,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造成食品污染或變質,產生有害人體健康的菌類或有毒物質。(3)涼菜或剩余飯菜處理不當,被細菌感染,對人體產生危害。
2、火災:火災隱患主要來源于用電不規范,明火照明不注意防火造成。
3、師生人身傷害: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社會不法分子到校內滋事,學生之間產生糾紛等不穩定因素。
根據安全隱患的可控性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將安全預警狀態分為:一般狀態、緊張狀態、緊急狀態。
1、-般狀態:各科在接到或發現安全隱患信息后,可自行處理,并成功消除的一般隱患或矛盾。隱患信息及處理情況要上報預警領導小組辦公室。
2、緊張狀態:學校食堂不符合衛生條件,校內用電不規范,師生安全教育開展不力等方面出現異?,F象,以及焦點、難點、熱點等敏感問題出現過急。學校要研究制定相應的預防和防范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并向教育局預警領導小組和市安監局匯報。
3、緊急狀態:校園內校舍、食堂及其他方面己出現險情(穩定方面已出現異常狀態),不立即采取措施將出現嚴重后果的,應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和處置,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協調處置和防范事故的發生。
五、采取嚴密措施,做好事故防范
1、進一步建立并完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學校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及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安全工作情況周末報告制度,并實行零報告。同時建立安全工作檔案。此外,學校食堂要落實食品衛生管理的八項制度,即學校食堂衛生管理制度,食堂設計與設施衛生制度,食堂原料采購、運輸、儲藏衛生制度,食堂餐具消毒制度,食堂從業人員衛生制度,食堂餐廳服務衛生制度。每項制度都要上墻,明確責任人。
2、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及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準各。應急救援體系由應急救援中心、教育局安全緊急救護辦公室組成,實行救援中心,教育局救護辦公室、學校安全救助小組三級聯網救護的辦法,統一指揮,分級負責。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的特點,制訂切實有效的具體救護熟練計劃,定期進行演練。同時加強對學生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教育。一旦出現險情要立即出動,及時進行救援,確保一方平安。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要安排專人負責監控與治理,及時判斷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的狀態,采取得力措施,消除隱患,化解風險。學校要增加投入,進一步完善安全設施,搞好安全裝備和應急設備物質的儲備。學校應備有常用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水龍帶、防火沙,衛生醫療設施和應急車輛。
3、做好緊急狀態下的決策和處置工作。緊急狀態下,現場管理人員和搶險指揮人員應遵循"先撤離、后報告"的避險原則,當發現緊急情況時,現場主管人員可不向領導
請示,直接指揮人員撤出危險場所。搶險過程中,現場指揮人員有權疏散現場和危險區域人員,作出有利于搶險的決策。
4,進一步完善安全工作責任制。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并且要層層簽訂安全責任狀,實行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由事后追究為為事前盡職不到位或失職、讀職責任追究。對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的實行黃牌警告制度,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各科安全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報告、多督查、早整改、切實落實整改責任制。對落實整改不力的人要給予必要的處分。要形成事故隱患報告、督查、整改一體化的工作制度,抓好每個環節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