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美怡家園小區電梯需大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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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美怡家園電梯需大修的函

  美怡家園小區業主委員會:

  美怡家園小區是20**年入住的,電梯每天24小時不間斷運轉了近十年,雖經電梯維修人員的精心維護,但電梯的各種部件已經磨損嚴重,電器控制部分的主控制系統元器件老化,目前現狀是:曳引機磨損嚴重、主機漏油、門控制系統老化,已出現多次因元器件老化,導致電梯不能正常運行的現象。以上問題已經不能確保電梯正常運行。

  按照國家《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第三章第十六條之規定,

  就此問題我公司于20**年分別致函:清河街道辦事處、建委房管六所、美怡家園居委會和小區業主委員,對美怡家園小區電梯大修問題作了說明和請示。由于多種原因,我小區電梯大修問題至今沒能解決。業主每天都要乘坐電梯上下樓,電梯的正常運行關系到1300多戶居民的正常出行。電梯能否安全運行事關重大,人命關天。特致函本屆美怡家園小區業主委員,再次反映電梯急需大修情況。望能予以重視,指導并幫助我公司盡快完成電梯大修工作。

  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懇請業委會盡快召開業主大會,使得電梯大修工作能夠盡快解決,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盼予函復!

  *美怡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2年3月**日

篇2:蘇州市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2015年)

  蘇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蘇府辦[20**]196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10月26日

  關于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強化電梯安全管理,推動治標與治本相結合,有效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蘇州實際,現就加強我市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認清嚴峻形勢,高度重視電梯安全工作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的加快推進,電梯應用已十分普遍。我市是電梯使用大市,在用電梯數量已近10萬臺,并仍在以較快速度增長;我市又是電梯生產大市,目前全市每年生產的電梯約占全國產量的四分之一。我市電梯安全管理面臨面廣量大、任務繁重的嚴峻形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各地、各部門必須充分認識電梯安全監管對促進民生保障和電梯產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做好電梯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責任感。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強化過程監督,推動責任落實,著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鎮(街道)屬地管理、單位(業主)全面負責、社會監督支持的電梯安全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監管機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應急救援及時、矛盾糾紛化解有效的電梯安全保障體系,不斷提升我市電梯質量和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

  二、采取綜合措施,強化電梯安全監管

  (一)嚴格電梯生產質量安全監管。督促電梯制造企業樹立“質量是生命,生命只有一次”的理念,嚴格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推行企業“質量首位制”,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質量安全第一責任。建立完善電梯產品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等各環節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進行生產和施工,將提升產品質量作為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對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督促電梯制造企業立即停止生產,依法實施召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組織第三方機構對電梯及主要零部件質量進行監督抽查,促進生產、安裝環節的質量提升。

  (二)強化電梯使用和維保質量安全管理。落實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加強住戶裝修期間對電梯的管理和保護工作,減輕裝修過程對電梯的損壞。加大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監管力度,督促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維保,對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根據運行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積極推動由電梯制造企業直接進行電梯維護保養,逐步建立以電梯制造企業為主體的電梯維護保養體系。住建和質監(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對物業公司和電梯維保單位的聯合檢查機制,將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和電梯維保質量作為對物業公司和電梯維保單位的重要考核內容。

  (三)抓好電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加強電梯安全日常監管,組織開展電梯安全隱患日常排查治理,重點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和故障頻發電梯的隱患排查。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質監(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監察、檢驗檢測、稽查執法“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對存在嚴重隱患的電梯可依法查封,推動電梯安全隱患處置的及時“閉環”。各地要組織相關部門加強聯合監管,形成監管合力,及時發現和查處影響電梯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大住宅電梯維修改造更新力度。對于使用期超過15年,或運行故障率明顯偏高、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住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大修、改造或更新。研究制訂電梯維修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辦法,簡化審批程序,加快辦理速度。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老舊小區,所需費用由電梯所有人(業主)籌集或由當地政府出臺相應補貼政策。

  (五)推進電梯應急救援平臺和物聯網建設。深化“96333”等電梯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建設,加快完善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為主體、電梯維保單位為主力、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的電梯應急救援體系。各地應加快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平臺,20**年實現大市范圍全覆蓋。建設電梯物聯網信息系統,充分發揮物聯網信息技術在電梯動態監控、自動報警、快速處置、信用監管等方面的作用。積極開展電梯運行大數據的采集、分析和應用,定期向社會公布電梯維保單位不良記錄、故障頻發電梯、電梯困人救援等信息。

  (六)做好電梯設置相關管理工作。加強對與電梯安全相關土建工程的監督管理,確保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設計與施工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完善電梯采購、招標工作,提高電梯配置水平,確保電梯的配置數量和參數性能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逐步提高精裝修房的比例。

  (七)實施電梯分類監管。全面實施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分類監管,根據其安全管理狀況和電梯風險特性的綜合測評結果,對排名靠后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予以重點監管,加強工作指導和安全隱患督查。進一步推進電梯維保單位的分類監管,深化全市電梯維保單位星級評定工作,建立全市電梯

  維保單位“黑名單”制度,加大對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現象多發、事故隱患整改不及時的電梯維保單位的檢查頻次和查處力度。

  (八)構建電梯安全社會化監管格局。充分發揮電梯業商會的作用,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誠信體系建設,定期發布電梯維保指導價格,倡導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引導電梯行業良性發展。暢通社會監督渠道,認真研究并及時采納群眾對電梯安全工作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積極參與電梯安全監督。鼓勵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充分發揮責任保險機制事前預防、事中管控和事后補償功能。

  (九)建立健全電梯質量安全追溯和責任追究機制。針對電梯選型和配置、土建工程設計施工、采購招投標以及電梯生產、經營、安裝、檢驗、維保、使用管理等各個安全環節,構建電梯質量安全全程監管鏈。建立電梯質量安全可追溯機制,完善各環節的質量記錄,做到“一梯一檔”。健全電梯安全責任追究機制,對發生電梯事故或重大影響的電梯突發事件,要認真查明原因,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

  (十)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報刊、電臺、電視、網絡等宣傳渠道,采用現場咨詢、安全課堂、應急救援演練等多種方式,深入企業、學校、社區和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廣泛開展電梯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使用知識宣傳教育,切實提高全社會電梯使用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三、落實各方責任,實行齊抓共管

  (一)強化政府領導責任。各市、區政府(管委會)對本轄區電梯安全工作負總責,要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相關部門認真履行電梯安全監管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電梯安全管理,督促電梯制造企業和維護保養、使用管理單位履行各自安全主體責任,協調落實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的經費保障。要采取措施,推動解決“無物管、無維保、無修理資金”的“三無電梯”問題。

  (二)明確部門監管責任。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管工作。

  質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實施對電梯制造企業、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單位、使用管理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的安全監察及相關作業人員的考核,加強質量監管,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電梯事故調查處理。

  住建部門:負責對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設計與施工的質量監督,督促物業服務單位加強對電梯維護保養活動的監督和相關服務,協調解決電梯修理、更新、改造所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事宜。

  安監部門(安委辦):將電梯安全納入全市安全監管體系,依法參與電梯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公安部門:負責電梯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現場秩序和安全維護,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

  消防部門:開展特殊情況下的電梯應急救援,實施電梯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保障電梯安全監管工作經費和有關裝備投入。

  發改部門:支持電梯安全的相關重點項目的建設,推動相關企業關鍵技術、產品和服務的研發與產業化。

  經信部門:對電梯物聯網安全監控運行所需的信息通信給予政策支持,推動電梯制造企業加強品牌建設、提升產品質量。

  科技部門:支持電梯研發制造、檢驗檢測環節的技術創新,對電梯相關科研項目給予政策扶持。

  人社部門:支持電梯行業人才培養、引進工作,對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檢驗檢測和電梯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等給予政策支持。

  工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會審并推廣電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及維護保養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處電梯違法銷售經營行為。

  民政部門:支持電梯行業協會規范發展。

  保監部門:支持保險機構參與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承保工作,鼓勵保險機構充分發揮風險管理方面的專業優勢,加強風險管理資源投入,提高風險事故的應急處理和理賠服務水平,助力完善電梯安全管控和事故賠償體系。

  教育、交通、商務、衛生計生委、體育、旅游、鐵路等部門負責本行業、本系統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宣傳、新聞等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三)落實電梯從生產到使用各環節的主體責任。涉及電梯安全的各責任主體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切實加強電梯安全管理。

  電梯制造企業:對所生產的電梯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對出廠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使用等環節加強監督和指導。密切跟蹤電梯運行情況,發現存在隱患的,應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并協助使用、維保單位落實整改措施。

  電梯經營單位:確保所售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對施工質量、現場安全負責。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按照維護保養合同及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做好維護保養記錄,確保維護保養質量。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安全使用負責,承辦電梯使用登記,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事故風險防范機制,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承擔電梯安全法定檢驗、技術鑒定及風險評估工作,接受委托對應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項目進行檢測鑒定,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嚴把電梯安全運行檢驗關,發現超期未檢、檢驗不合格等嚴重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并上報當地政府監管部門。

  四、加強工作保障,健全長效機制

  (一)構建協調處理機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的電梯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各市、區政府(管委會)也要建立相應的電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要充分發揮基層政府的社會管理作用,建立健全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協調處置、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參與的電梯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妥善解決因安全事故、運行故障、修理改造更新資金不落實等問題可能引發的群體性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完善經費保障機制。切實加大財政資金投入,保障電梯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測工作,推動電梯應急救援和物聯網信息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支持電梯科技項目。積極探索多渠道、多元化資金投入機制,推動建立切實可行的老舊住宅電梯維修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機制。

  (三)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充實基層電梯監管力量,加大監管力度。建立電梯安全專家庫,配合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電梯招投標評審、技術鑒定、監督檢查、事故調查等工作。針對電梯行業人才需求矛盾突出的情況,要廣泛組織開展崗位技能競賽和培訓,引導企業加強人才培養,不斷提高電梯生產、安裝、維保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技能水平。

  (四)推進電梯安全管理地方立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推動出臺《蘇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提高我市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法治水平。

篇3:宿遷市電梯安全管理試行辦法(2012年)

  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

  宿政規發〔20**〕1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軟件與服務外包產業園、市洋河新城,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宿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三屆四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6日

  宿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三條 宿遷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市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監、住房城鄉建設、物價、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開發區、園區、新城,下同)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安全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安監、質監、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物價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宿遷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服務信用評價制度,定期對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評價并建立信用檔案。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分類監管、風險提示的依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銷售、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七條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等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鼓勵有條件的場所采用遠程監控等先進科技手段,提高電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能力。

  公共交通領域電梯運營單位應引入視頻監控裝置對設備運行進行全過程監控;在客流高峰時段,應在關鍵位置安排專人進行值守,疏導客流,引導乘客安全乘梯。

  第八條 有關行政和行業主管部門、新聞媒體、學校和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用電梯,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

  第九條 電梯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并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第十條 公共交通領域輸送乘客的電梯由制造單位或其委托、授權的單位進行安裝調試和日常維護保養,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設計制造、安裝調試、維護保養的質量和安全性能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選購取得制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制造的電梯,并由取得安裝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安裝。

  第十三條 電梯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梯制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等證明文件,不得銷售未取得制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制造的電梯。

  電梯銷售者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銷售合同,明確電梯的質量保證期限和服務內容。在質量保證期限內,對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電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以及電氣元器件和其它易損件等存在質量問題的,電梯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維修或者更換。

  境外企業在本市銷售境外制造的電梯,應當明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擔相關的質量及安全性能責任。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情況,按規定告知施工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的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 新安裝的住宅電梯,建設單位應配置和電梯數量對應的電梯門禁系統,提高電梯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能耗。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安裝電梯門禁系統的住宅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加裝和電梯數量對應的電梯門禁系統,加裝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籌集。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工程竣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將安全技術資料移交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建設單位在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時,應當同時移交安全技術資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電梯未經注冊登記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公安消防部門在實施消防驗收或者竣工驗收備案抽查時,應當對消防員電梯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進行抽查。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本單位電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條件,確保電梯安全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管理的電梯,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共有產權的電梯,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電梯使用單位;

  (五)出租含有電梯的場所,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出租方或承租方為電梯使用單位,未在合同中約定的,承租方為電梯使用單位;

  (六)已交付的住宅電梯小區,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且業主委員會尚未設立、已解散或者不履行職責的,住宅小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為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九條 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所有權人在電梯使用前明確使用單位。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原使用單位應當向新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志以及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新使用單位應當自電梯移交后15日內,到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至少配備一名經過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其中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的,應至少為其管理的每個居民小區配備一名符合上述要求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二十二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檢查,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妥善保管電梯鑰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三)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電梯的,應當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且立即報告電梯使用單位負責人;

  (四)接到故障或者事故報警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

  (五)實施對電梯安裝、改造

  、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的監督,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下列電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二)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三)定期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五)對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及時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消除故障或者異常情況,對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電梯的運行;

  (六)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時,應當及時組織應急救援;

  (七)協助做好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它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公共交通領域電梯每日開啟時應進行試運轉,并對設備安全狀態進行檢查確認;電梯運行時要進行定時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電梯停運后要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五條 公共交通領域電梯運營單位應監督電梯維保工作的開展,在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的基礎上,根據電梯使用狀況,要求維保單位增加維護保養頻次。

  第二十六條 電梯運行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負責落實。電梯運行費用包括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以及檢驗檢測等費用。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運行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按物業服務協議約定進行預收,合理、公開分攤,預收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電梯運行費用單獨列帳,每月或每季按實公布電梯運行費用收支情況和交費票據,接受業主監督。

  利用電梯的商業廣告收入,應當用于電梯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七條 住宅電梯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改造、更新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 維修資金不足的,由電梯使用單位向電梯所有權人籌集。

  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重大維修、改造或更新時,由電梯所有權人或電梯使用單位提出維修、改造或更新方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后,按照規定申請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八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并申請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驗:

  (一)發生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影響電梯安全技術性能指標的;

  (二)1年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電梯故障實名舉報3次(含3次)以上,且經確認故障的存在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需要重新啟用的。

  第二十九條 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法修復或者無改造、維修價值的電梯,電梯產權所有者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在報廢后15日內向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報廢電梯采取有效處置措施,防止報廢電梯再次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電梯使用年限達到15年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提出繼續使用、維修、改造或者報廢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電梯移裝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鑒定。

  已報廢或者經鑒定不合格且通過改造、維修仍無法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電梯,不得移裝。

  第三十二條 乘客應當按照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乘坐電梯,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乘坐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不得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不得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不得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運送貨物時不得超載;

  (五)不得有其它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并在簽訂合同后的15日內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標明的有效期內變更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應當在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到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轉包或者分包。

  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單位,應當在開展維護保養活動的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應數量的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日常維護保養人員,配置相應的儀器設備,并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日常維護保養項目、要求和執行標準;

  (二)日常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時間頻次;

  (三)故障維修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

  (四)維保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六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對日常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

  (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及時救援;市、縣城區范圍內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它地區一般不超過1小時;

  (三)張貼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標志,標明應急救援電話;

  (四)建立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和安全技術檔案;

  (五)電梯定期檢驗前應當進行安全性能自行檢查,出具自行檢查報告,并配合電梯使用單位做好電梯定期檢驗的申請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它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十七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事故隱患或者故障時,應當及時予以消除;難以消除的,應當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并配合電梯使用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維修、改造或者其它危及電梯安全使用行為的。

  接到報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電梯檢驗檢測費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內將整改結果書面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反饋。

  第四十條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存電梯,設置警示標志。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取得法定資質后方可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從事電梯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機構對檢驗合格的電梯應當及時出具檢驗報告,發放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四十二條 檢驗機構在實施安全檢驗活動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立即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四十三條 電梯使用者、乘用人員發現電梯有下列問題的,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住房城鄉建設、安監等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或者向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投訴:

  (一)電梯配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由于業主和物業服務單位的原因,導致電梯無法正常使用的;

  (三)電梯保養單位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

  (四)電梯超過安全檢驗有效期限繼續使用的;

  (五)由于電梯安全原因導致乘用人員發生傷害事故的;

  (六)其它有關電梯安全使用方面的問題。

  第四十四條 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對申訴進行登記,對提出的請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 1年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涉及電梯維保單位維保質量實名舉報3次(含3次)以上,且經確認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向發證部門建議取消許可資格。

  第四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發生電梯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組織排險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

  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向當地政府和安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情況,督促電梯使用、維保等單位進行現場救援,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負責及時協調化解電梯使用中的社會矛盾糾紛。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引導和扶持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區域電梯救援網絡,實現快速專業救援。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成立義務應急救援組織,參與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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