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南昌市關于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有關事項的公示

5705

  南昌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指導文書》(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10】

  關于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有關事項的公示

  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南昌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業主大會籌備組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類型分布的具體特點,考慮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代表性和不同物業類型專有部分的分布比例,現就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的本屆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組成、成員候選人條件及選舉辦法等有關事項公示如下:

  一、本屆業主委員會擬由 名成員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候補成員 名。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義務;

  (四)身體健康、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較強的社會公信力;

  (五)組織協調能力較強,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六)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機構中任職,或與其關聯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七)無侵犯本物業管理區域其他業主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

  (八) 。

  三、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擬采用下述第 項辦法產生:

  (一)籌備組根據業主自薦情況、聽取業主意見,經匯總后提出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

  (二)籌備組向業主發放推薦表,根據被推薦人所得推薦票多少,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三) ;

  (四)以 為 區域確定 名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共計 名。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資格,由業主大會籌備組進行審定。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被籌備組正式向業主大會會議提名為候選人的,其在籌備組中的工作自行終止。由此造成籌備組工作人員缺額需要補充的,由籌備組從業主代表推選結果中依次遞補。

  四、選舉工作要求:

  (一)全體業主應配合業主大會組織者做好有關選舉工作;

  (二)進行書面表決的時間不少于15日;

  (三)本次選舉應當經專用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四)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五)未參與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是否可以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由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本公示期限為15日,自20 年 月 日 時至20 年 月 日 時。業主如對上述公示內容有異議的,請于 20 年 月 日 時之前向籌備組書面反映。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特此公示。

  縣、區(開發區、新區)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蓋章)

  (物業項目名稱)業主大會籌備組組長簽名或社區居民委會(蓋章)

  20 年 月 日

  備注:本公告可改用于選聘或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換屆和補選等事項需要召開業主大會。

篇2: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舉辦法(1996)

  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舉辦法

  長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小區管理,維護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的選舉工作。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以住宅為主,經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自建的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居住區。

  第三條 管委會選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 管委會由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大會(以下簡稱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房屋產權人、使用人超過總數50%以上即可召開大會。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大會:不滿18周歲的產權人、使用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大會。

  第六條 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開發建設單位及時組織召開第一次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經已入住房屋產權人、使用人50%以上人數決定,可以推遲召開大會。

  第七條 管委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有足夠時間參加此項工作的人員擔任。

  第八條 管委會委員人數一般為11-17人。經大會決定,委員總數可以適當增減,但不得少于5人。

  第九條 管委會應當設候補委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人數為1至3人。

  第十條 管委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候選人名單,一般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當地街道辦事處提出,20名以上的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可以聯名推薦管委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

  第十一條 管委會委員、候補委員會候選人必須獲得參加大會人數半數以上的選票,方可當選為委員、候補委員。

  第十二條 管委會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從管委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管委會每屆任期3年,管委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管委會任期屆滿,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選舉新的管委會。

  第十五條 管委會委員因死亡、搬遷、工作調動等原因缺額的,由候補委員補任。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管委會選舉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 管委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按照《長春市住宅小區物

  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7日

篇3: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00.11.17
【實施日期】2000.11.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完善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應當有利于社會穩定,有利于調動村民參與民主管理的積極性,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四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外,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采取差額和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成員。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由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各級民政部門具體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經費,由鄉、鎮財政給予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組。選舉工作指導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指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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