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與業主打糾紛官司“勝算”如何
物業公司和業主為何打官司 糾紛官司“勝算”如何
案例一:物業公司一年內起訴41戶業主
在越城區人民法院一名法官的記憶中,對越城區濱江花園的物業糾紛案印象深刻。
從20**年起,小區物業費收取率開始走低,到20**年,收取率僅為50%?!拔飿I費每平方米0.15元,入駐以來一直沒有變過,但保安、保潔等人員的成本不斷上升,這么低的物業費收取率,本公司年年虧本經營?!逼鹪V書中提到,在起訴前,他們曾嘗試張貼告示、上門催討等辦法,但效果有限,無奈之下,選擇起訴部分業主。
從20**年4月份至20**年1月,該物業公司先后分5次,一共起訴了41戶業主。
“大部分業主拿到法院傳票后,主動交了物業費。也有個別是法院判決的,但業主最終還是交清了物業費?!痹摲ü僬f。
法官解讀:物業糾紛逐年增長,多數因欠費
來自越城區法院的統計數據顯示,20**年至20**年,該院共受理物業糾紛案950件,其中20**年為90件;20**年為202件,成倍增長;20**年為293件,20**年則達365件,收案量持續高漲。
該院一名法官告訴記者,這些案件相對集中于小區物業公司,糾紛事由多為業主拒繳物業費。糾紛雙方多為物業公司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其中因業主欠費而被物業公司追繳欠費的糾紛占了該類案件總量的95%以上。
據介紹,大多數業主之所以成被告,不是差錢,只是想通過拖欠物業費來表達不滿。
業主不愿意交物業費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房產商存在遺留問題,一些業主把情緒發泄到后續的物業服務上。有的則是因物業管理公司運作不規范,業主認為物業服務存在瑕疵。如衛生清掃不到位、公共設施維護不及時、治安管理松散等,于是拒交物業費以示“抗議”。
越城區人民法院法官說,現實的物業管理過程中,一些業主能提供物業公司管理上的瑕疵證據,但物業管理服務針對廣大業主,不可能讓每個業主滿意,且有些瑕疵也不屬于物業管理服務能解決的范圍。業主以不滿意為由拒交物業費,只能讓物業管理服務更加惡化。因此,法律上對這一行為不支持。
案例二:業主告物業公司“不作為”
徐先生(化名)是越城區一小區的住戶。樓下不少車庫被出租住人,租客經常在露天炒菜,吵鬧聲不斷。徐先生因此倍感煩惱,于是找到小區物業公司,希望物業公司出面制止出租行為。物業公司告訴他,這事他們無權過問。幾次交涉,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結果。徐先生認為,每年的物業費他都在交,業主有需求,物業公司理應提供幫助。無奈之下,他把這家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出面制止出租行為。
雖然,法院最終不支持徐先生的這一行為,但也在判決書中寫明:物業公司有義務對出租車庫的房東進行勸說,對租客的不當行為(如大聲喧嘩、露天炒菜等)進行勸導。
法官解讀:有些“不作為”,法院是支持的
像徐先生這樣,因不滿物業服務,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件也占到了一定比例,且呈逐年上漲趨勢。比如,有的業主家中失竊(如電瓶車、現金等被盜)、樓上漏水找物業反映,物業不配合等,要求物業公司道歉或賠償。這一方面說明業主維權意識在不斷提高,另一方面也應看到,物業公司作為服務企業,“執行”權限是有限的,業主不應以物業服務不那么完美作為申訴的理由。
案例三:業主起訴要求物業公司曬賬單
余先生(化名)是越城區一小區的業主,幾年前,他看到小區內有一些業主在違規搭建,物業公司卻漠然處之。于是,他也將自家陽臺包了起來。物業公司幾次勸其拆除都沒有結果,于是將余先生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決余先生輸了。余先生不服氣,又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這次他要求物業公司公布每年的財務收支情況。法院給予了支持。
法官解讀:業主對賬本有知情權
對涉及小區物業管理方面的支出、收益,業主有知情權,物業收支情況應該向小區業主公開。至于公開哪些內容,要看物業公司實行的收費制度是包干制還是酬金制。
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管理的各項資金應當按規定建賬立制,其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實行包干制收費方式的,只需要定期公布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情況。
案例四:物業公司告業主損壞公共場所
城區有一老小區,停車位緊張。有業主私自將公共綠化帶上的草坪鏟掉,填上沙石,改成了停車位。物業公司幾次要求其復原,均遭拒絕。無奈,物業公司將業主告上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判定該業主將損壞的綠地進行復原。
法官解讀:停車位糾紛成“新增長點”
這類案件正成為物業糾紛案中的“新增長點”。在一些小區,尤其是老小區,停車難問題愈加明顯,業主想方設法創造停車位而引發的矛盾也越來越多。因地面空間有限,很多停車位的改造勢必破壞小區公共場所,從而影響其他廣大業主的利益。物業公司因無“執行權”,選擇走法律途徑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篇2:物業與業主打糾紛官司勝算如何
物業與業主打糾紛官司“勝算”如何
物業公司和業主為何打官司 糾紛官司“勝算”如何
案例一:物業公司一年內起訴41戶業主
在越城區人民法院一名法官的記憶中,對越城區濱江花園的物業糾紛案印象深刻。
從20**年起,小區物業費收取率開始走低,到20**年,收取率僅為50%?!拔飿I費每平方米0.15元,入駐以來一直沒有變過,但保安、保潔等人員的成本不斷上升,這么低的物業費收取率,本公司年年虧本經營?!逼鹪V書中提到,在起訴前,他們曾嘗試張貼告示、上門催討等辦法,但效果有限,無奈之下,選擇起訴部分業主。
從20**年4月份至20**年1月,該物業公司先后分5次,一共起訴了41戶業主。
“大部分業主拿到法院傳票后,主動交了物業費。也有個別是法院判決的,但業主最終還是交清了物業費?!痹摲ü僬f。
法官解讀:物業糾紛逐年增長,多數因欠費
來自越城區法院的統計數據顯示,20**年至20**年,該院共受理物業糾紛案950件,其中20**年為90件;20**年為202件,成倍增長;20**年為293件,20**年則達365件,收案量持續高漲。
該院一名法官告訴記者,這些案件相對集中于小區物業公司,糾紛事由多為業主拒繳物業費。糾紛雙方多為物業公司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其中因業主欠費而被物業公司追繳欠費的糾紛占了該類案件總量的95%以上。
據介紹,大多數業主之所以成被告,不是差錢,只是想通過拖欠物業費來表達不滿。
業主不愿意交物業費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房產商存在遺留問題,一些業主把情緒發泄到后續的物業服務上。有的則是因物業管理公司運作不規范,業主認為物業服務存在瑕疵。如衛生清掃不到位、公共設施維護不及時、治安管理松散等,于是拒交物業費以示“抗議”。
越城區人民法院法官說,現實的物業管理過程中,一些業主能提供物業公司管理上的瑕疵證據,但物業管理服務針對廣大業主,不可能讓每個業主滿意,且有些瑕疵也不屬于物業管理服務能解決的范圍。業主以不滿意為由拒交物業費,只能讓物業管理服務更加惡化。因此,法律上對這一行為不支持。
案例二:業主告物業公司“不作為”
徐先生(化名)是越城區一小區的住戶。樓下不少車庫被出租住人,租客經常在露天炒菜,吵鬧聲不斷。徐先生因此倍感煩惱,于是找到小區物業公司,希望物業公司出面制止出租行為。物業公司告訴他,這事他們無權過問。幾次交涉,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結果。徐先生認為,每年的物業費他都在交,業主有需求,物業公司理應提供幫助。無奈之下,他把這家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出面制止出租行為。
雖然,法院最終不支持徐先生的這一行為,但也在判決書中寫明:物業公司有義務對出租車庫的房東進行勸說,對租客的不當行為(如大聲喧嘩、露天炒菜等)進行勸導。
法官解讀:有些“不作為”,法院是支持的
像徐先生這樣,因不滿物業服務,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件也占到了一定比例,且呈逐年上漲趨勢。比如,有的業主家中失竊(如電瓶車、現金等被盜)、樓上漏水找物業反映,物業不配合等,要求物業公司道歉或賠償。這一方面說明業主維權意識在不斷提高,另一方面也應看到,物業公司作為服務企業,“執行”權限是有限的,業主不應以物業服務不那么完美作為申訴的理由。
案例三:業主起訴要求物業公司曬賬單
余先生(化名)是越城區一小區的業主,幾年前,他看到小區內有一些業主在違規搭建,物業公司卻漠然處之。于是,他也將自家陽臺包了起來。物業公司幾次勸其拆除都沒有結果,于是將余先生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決余先生輸了。余先生不服氣,又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這次他要求物業公司公布每年的財務收支情況。法院給予了支持。
法官解讀:業主對賬本有知情權
對涉及小區物業管理方面的支出、收益,業主有知情權,物業收支情況應該向小區業主公開。至于公開哪些內容,要看物業公司實行的收費制度是包干制還是酬金制。
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管理的各項資金應當按規定建賬立制,其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實行包干制收費方式的,只需要定期公布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情況。
案例四:物業公司告業主損壞公共場所
城區有一老小區,停車位緊張。有業主私自將公共綠化帶上的草坪鏟掉,填上沙石,改成了停車位。物業公司幾次要求其復原,均遭拒絕。無奈,物業公司將業主告上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判定該業主將損壞的綠地進行復原。
法官解讀:停車位糾紛成“新增長點”
這類案件正成為物業糾紛案中的“新增長點”。在一些小區,尤其是老小區,停車難問題愈加明顯,業主想方設法創造停車位而引發的矛盾也越來越多。因地面空間有限,很多停車位的改造勢必破壞小區公共場所,從而影響其他廣大業主的利益。物業公司因無“執行權”,選擇走法律途徑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篇3: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范本
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范本
醫院名稱:_______醫院(甲方)
醫院負責人:_______
亡者繼承人(乙方):
乙方代理人:
協議地點:
亡者______于_____年____月_____因病在甲方處住院,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突然死亡,后乙方與甲方為其死亡原因產生糾紛,經雙方同意均愿通過協商解決該爭議;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實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由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雙方對自主協商解決該醫療爭議不持異議。
第二條:醫院同意向乙方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 ___ (¥ _____萬 元 ),包括之前已墊付的____萬元。以上費用含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所有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
第三條:醫方同意于本協議生效后當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剩余款項_____萬元。
第四條:亡者住院時所發生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所有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由甲方退回。
第四條:在醫方依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雙方因亡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醫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醫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乙方代理人一份,協議自雙方及乙方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特別約定:如乙方繼承人沒有在本協議親筆簽字,應該有繼承人對乙方代理人授權的全權委托書,且乙方代理人承諾對該全權委托書上委托人簽名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原因引起的糾紛而再增加甲方的損失由乙方代理人全額賠償甲方。
醫方負責人簽字:
醫院簽章:乙方簽字:乙方代理簽字:簽注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