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房產管理中心文件
焦房文〔20**〕50號
焦作市房產管理中心
關于規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通知
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各開發建設單位、各相關業主:
為了加強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管理,規范維修資金的交存行為,根據《河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豫建〔20**〕76號)及《焦作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焦政辦〔20**〕111號)精神,現將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或交易轉讓時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在房地產交易權屬管理系統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告知業主到焦作市房產管理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按照合同約定面積交存維修資金。局屬有關單位在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或交易轉讓時,如果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個人提供的材料中沒有蓋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資料傳遞專用”章的“河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復印件,不予受理。
二、辦理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個人不動產權證時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權利人是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個人的不動產權證時,如果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個人提供的材料中沒有蓋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資料傳遞專用”章的“河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復印件,相關單位不予受理。
三、加強政策宣傳和對群眾的解釋工作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如果維修資金歸集不能到位,住宅小區內消防、電梯、供水、監控、照明等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改造將無法進行,嚴重影響到廣大業主的住用安全和社會秩序,因此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就是交納房屋的“養老金”,是廣大業主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
焦作市房產管理中心
20**年6月5日
篇2:張家口市關于《調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通知(2015)
張家口市關于《調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通知(20**)
張住建字[20**]51號
張家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張家口市財政局
關于《調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住建(房管)局、財政局、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
根據《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我市主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交存的數額按住宅(非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6%計算,現將交存標準調整如下:
1.多層住宅為每平方米70元;
2.高層住宅(帶電梯的多層住宅)為每平方米110元;
3.非住宅(公寓、辦公用房、商業用房等)為每平方米130元;
4.別墅為每平方米80元;
5.獨立地下室、車庫為每平方米40元。
各縣區房產部門應當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應交存的首期維修資金交存的數額;也可參照本交存標準執行。
此交存標準從20**年4月1日起執行。其他規定內容按《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文件落實;本交存標準調整前已交存部分維修資金小區,繼續沿用原政策規定執行;存量房(2000年1月1日后建設的小區)產權轉移按新交存標準規定執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篇3: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6年)
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
津政辦發〔20**〕18號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 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已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是指從全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統一管理產生的增值資金中結轉的資金。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用于已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項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無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和無法界定受益人時的維修。
第四條 全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資金除核定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費用外,其余全部轉入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專戶,用于建立物業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在代理銀行開立全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專戶。物業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以項目為單位設立明細賬戶。
第五條 市國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統一管理。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有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工作的監督、指導。
市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六條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應當按照統一監管、項目統籌、??顚S?、量入為出、應急高效的原則,在物業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項目明細賬戶余額內合理申請使用。
第七條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應當用于物業項目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應急維修,不得挪作他用。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一)局部屋面和外墻滲漏、外墻脫落等受益范圍、責任人無法界定的;
(二)突發電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消防設施、設備監控系統、圍墻、大門損壞,局部道路破損、塌陷,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四)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緊急維修項目。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內容除外。
第八條 物業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請、使用:
(一)提出申請。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意見,以書面形式向項目所在區縣房管局提出申請。
(二)查勘備案。區縣房管局派人到項目現場查勘、確認后,出具核實意見,對屬于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予以備案。
(三)組織維修。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維修或者選擇施工單位維修,也可以委托區縣房管局組織代修。電梯、消防等維修項目,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
(四)驗收結算。工程驗收合格并按規定完成審價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結算。工程費用經業主委員會確認后,從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明細賬戶中列支。
第九條 發生本辦法第七條 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區縣房管局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及時申請維修。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及時申請維修的,由區縣房管局組織進行搶修,工程經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等驗收合格后,搶修費用從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 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根據應急維修需要建立審價單位、監理單位、招標服務單位備選庫,并向社會公布。對備選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服務質量、滿意程度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應急維修工程預算費用在1萬元以上的,工程竣工后,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選取專業審價單位進行工程決算審價,費用計入該項目應急維修成本。
第十二條 應急維修工程預算費用在50萬元以上的,鼓勵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專業施工企業,費用計入該項目應急維修成本。
第十三條 應急維修工程預算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委托專業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質量監理,費用計入該項目應急維修成本。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辦理工程結算前,對應急維修工程有爭議的,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或者區縣房管局可以隨機抽取專業審價、監理單位對未達到審價、監理條 件的應急維修工程進行決算審價或者竣工驗收監理。所需費用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五條 區縣房管局組織搶修、代修的,應當選擇具備相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工程結算前向業主公示該物業項目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公示期7天。
第十七條 未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業主補建;未成立業主大會的項目,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后,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業主補建。補建后,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項目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申請和使用。
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區縣房管局指導下,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相關單位負責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申請和使用。
沒有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在區縣房管局指導下,由項目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委托相關單位負責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申請和使用。
第十九條 利用物業項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相關收益,可以按照業主大會決議補充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年7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前已發生使用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符合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7號)規定且更好地保護業主權益的視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