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2018)

5225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

  《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 晏

  20**年11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水平,改善生活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城鎮范圍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回收利用及其監督管理和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餐廚廢棄物、可回收物的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統籌規劃、協同推進、全民行動、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并將該項工作納入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物業服務示范企業等評定內容。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中小學、幼兒園的環境教育內容,指導、督促中小學、幼兒園普及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新聞媒體單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工作。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公安交通、衛生、國土資源、財政、農業、旅游產業發展、市場監管、工業信息化、機關事務等主管部門和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協助組織本轄區居民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媒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基地。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官方微博和微信等媒體應當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鼓勵環境衛生、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餐飲、旅游、物業服務等行業協會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培訓和評價,指導、督促其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資、捐贈、義務勞動、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服務。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和分類管理等專項規劃以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專項規劃,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規范。

  第九條 車站、機場、碼頭、影劇院、博物館、體育館(場)、公園、旅游景區(點)、商場、賓館、飯店、大型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商用寫字樓等公共場所和新(改、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配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根據需要配建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列入工程總概算。

  新建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應當同步配建蔬菜瓜果就地處置設施。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場所、建設項目、市場已經建成,但未配建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或者就地處置設施的,應當補建。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向所在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通報同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商務、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建立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配套的收集、運輸體系,配備標志標識清晰的分類收集容器,滿足生活垃圾分類需求。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設置規范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志色、標識以及設置要求等內容。

  住宅區、辦公區域、生產經營場所和公共場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種類的實際需要,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場所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因工程建設、公共利益等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分類與投放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并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舊家具,廢舊書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鎘鎳電池、廢氧化汞電池、廢鉛蓄電池及其他廢電池,廢日光燈管、廢節能燈及其他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廢礦物機油及其包裝物等;

  (三)易腐垃圾,指在普通存放條件下容易腐爛變質的有機物廢物,包括:單位食堂、賓館、飯店、居民家庭等產生的餐廚廢棄物,食品加工、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前款規定標準需要調整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商務、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有害垃圾回收站(點);

  (三)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能就地處置的可直接投放就地處置指定投放點;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舊家具、廢棄電器產品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依法從事收運服務的經營者上門收集,或者在指定地點臨時堆放。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服務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實行物業服務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自行管理的,本機關、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協會、學會、聯合會等社團組織,社團組織為管理責任人;

  (三)車站、機場、碼頭、影劇院、博物館、體育館(場)、公園、旅游景區(點)、商場、賓館、飯店、大型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商用寫字樓等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經營攤點,其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其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

  (二)按照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設置收集容器,并保持齊全、完好、整潔美觀,及時維修、更換、清洗破舊、污損的收集容器;

  (三)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

  (四)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分類;

  (五)將分類的生活垃圾交由依法從事收運服務的經營者收運;

  (六)在其管理區域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和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予以勸告;

  (七)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相關數據;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并向社會公布,普遍發放。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分類標準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配合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減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國有企業、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等應當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七條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后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四章 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分別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時收集,日產日清。

  第十九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運輸,也可由產生可回收物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行運輸。

  有害垃圾,由有害垃圾運輸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要求,運輸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可的貯存點。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

  第二十條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市場競爭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企業,授予其特許經營權從事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

  第二十一條 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以下簡稱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收集、運輸車輛或者船只密閉、完好、整潔,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收集生活垃圾,運輸到指定處置場所;

  (三)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對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確保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不得在收集、運輸過程中敞開式壓縮、分揀、轉運;

  (五)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七)按照要求設置車載在線監測系統,并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發現交收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可以拒絕收集、運輸,并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容器、收集和轉運場所位于城市道路兩側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門劃定禁止其他車輛停放的范圍;位于居住區內的,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保障收集、運輸車輛作業道路通暢。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處置,其中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處置;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并在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三)易腐垃圾,由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生活垃圾處置服務企業(以下簡稱處置服務企業)采用生化厭氧產沼、堆肥、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由處置服務企業通過衛生填埋、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五條 推廣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近就地或者集中處置大型超市、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易腐垃圾。

  鼓勵開展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蔬菜瓜果易腐垃圾資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機肥應用。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料、廢玻璃、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置。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置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置科技水平。

  鼓勵家庭、社區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餐廚廢棄物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就地處置。

  鼓勵社會組織、學校和個人開展廢舊家電、衣物、書籍等生活用品的贈予或者交換活動。

  第二十六條 處置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相應設施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配備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處置生活垃圾;

  (四)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將檢測、評價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六)建立臺賬,每日詳細記錄生活垃圾的接收和處置情況;

  (七)保證處置站(場)環境整潔;

  (八)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九)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

  (十)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處置服務企業發現所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按照規定重新分揀,收集、運輸服務企業不重新分揀的,可以拒絕接收處置,并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容環境衛生部門。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處置收費制度。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置費。

  第二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污染防治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

  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和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污染防治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正常進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源頭減量協調工作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綜合目標績效考核。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配套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和處置服務企業的作業水平、服務質量、環境衛生、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考核和績效評價,并將考核和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市發展改革、財政、工業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旅游產業發展、農業、機關事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的措施。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制度,采取措施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第三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國有企業等應當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使用一次性包裝材料。

  鼓勵賓館、旅游、餐飲等經營者引導消費者節約用餐,低碳消費。

  第三十三條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承擔下列事務:

  (一)生活垃圾分類入戶宣傳、指導;

  (二)檢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

  (三)及時勸告違反規定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行為,對不聽勸告的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和相關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商務、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加快智慧環境衛生系統研究開發和建設,通過“互聯網+”等模式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線上平臺與線下實體相結合,并實現信息共享。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采集、匯聚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相關信息,并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聯通。

  第三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發展改革、商務、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信用檔案,將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并納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管理。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容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市容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宣傳報道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情況和典型經驗,曝光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和標準配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或者分類處置設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或者分類處置設施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核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隨意拋棄、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或者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經營性質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質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或者未明確崗位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收集容器,或者未及時維修、更換或者清洗破舊、污損的收集容器的;

  (三)未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未分類收集或者未分類貯存的;

  (四)未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分類的;

  (五)未將分類的生活垃圾交由依法從事收運服務的經營者收運的;

  (六)未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對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不予勸告,或者對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不予勸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數據的;

  (八)將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或者枯樹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

  (九)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未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或者投放人不重新分揀未報告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質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質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對易腐垃圾或者其他垃圾未每天定時收集日產日清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易腐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九項、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收集、運輸車輛或者船只未做到密閉、完好或者整潔,或者不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

  (二)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收集生活垃圾,或者未運輸到指定處置場所的;

  (三)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未對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未清理作業場地,或者收集設施、周邊環境不干凈整潔的;

  (四)在收集、運輸過程中敞開式壓縮、分揀或者轉運的;

  (五)未按照要求設置或者建設車載在線監測系統,或者未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的;

  (六)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未要求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進行收集、運輸或者未報告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

  (七)處置服務企業發現所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未要求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按照規定重新分揀,收集、運輸服務企業不重新分揀接收處置或者未報告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八項規定,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處置生活垃圾,擅自停業或者擅自歇業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貴州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配置相應設施設備,未保證其正常運行,或者未配備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或者粉塵等的;

  (四)未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或者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未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結果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

  (五)未建立臺賬,或者未每日詳細記錄生活垃圾的接收或者處置情況的;

  (六)處置站(場)環境不整潔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具體工作,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統籌安排,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參照本辦法規定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9日公布的《貴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2: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2015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一百三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20**年6月23日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餐廚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廚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市場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

  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第五條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建立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落實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主管部門,組織制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目標,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檢查指導和監督考核。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經貿信息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有害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共同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并反饋結果。

  第二章 分類標準和分類投放

  第十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為三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棄織物、廢棄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應當專門處置的廢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廢油漆、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廢棄物。

  鼓勵有處理條件的住宅區等場所將生活垃圾分為四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廚余垃圾可以納入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系統進行收運和處理。

  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管理實際,在充分征求意見、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信息、環境保護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駐深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本單位為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本單位為責任人;

  (二)住宅區,全體業主為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業主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責任人;

  (四)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潔;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時間和地點;

  (三)對分類投放工作進行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轄區街道辦事處報送數據;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體育館、公園、電影院、音樂廳、圖書館、機場、客運站、地鐵、火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市政路燈照明設施管理單位,學校,醫院等,應當回收產生的廢燈管并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處理。

  第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置標準和分類標識,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有條件的果蔬集貿市場實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處理。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拋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

  (三)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條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妥善處理,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住宅區內的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相對集中分類投放。

  前款規定的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的具體時間和地點,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確定,并在住宅區內顯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十七條 本市設立生活垃圾“資源回收日”,住宅區在“資源回收日”當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資源回收日”的實施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及標準。

  實行清掃保潔衛生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監督實施。

  第三章 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理

  第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基礎設施的建設,做到生活垃圾收運規模運營和區域全覆蓋;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并向社會公布服務企業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制定有害垃圾收集、運輸、貯存的技術規范,避免環境污染。

  第二十一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標示明顯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識。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持證上路,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的執法檢查。

  第二十二條 分類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企業處理;

  (三)其他垃圾按照規定采用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處理。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委托專業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的運行情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負責廢玻璃、廢塑料等可回收物分類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

  經貿信息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規劃國土、財政等部門,引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

  第二十四條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應當優先采用焚燒方式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逐步降低衛生填埋的比例。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管理實際,制定產品及包裝物設計、生產的特區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優先采購列入循環經濟產品政府采購目錄的產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引導消費者節約用餐,低碳消費。

  第二十六條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采取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等措施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七條 鼓勵廢棄織物進行資源性回收再造。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深圳讀書月”活動中開展廢舊書籍贈與或者交換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納入“節能周”“全國低碳日”等環?;顒拥男麄鲀热?,集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的宣傳推廣。

  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宣傳教育計劃,會同相關部門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教育部門負責對全市中小學、幼兒園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知識教育,將分類和減量知識教育納入環保教育相關內容,組織開展校園系列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實踐活動。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本單位職業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婦聯、團委(義工聯)、工會、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特點,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鼓勵、支持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活動,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督促會員單位落實工作方案的相關要求。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有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或者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優秀住宅小區評定的標準及評分細則。

  第三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適時在黃金時段或者顯著版面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并將對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的考核結果按規定程序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三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信息、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計量稱重工作制度,逐步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重量統計。

  第三十四條 本市實行轄區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并適時將限量排放要求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轄區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支付環境補償資金。重量統計信息作為支付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資金的依據。

  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和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與經貿信息、環境保護、住房和建設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臺賬,匯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報送的相關數據,并按規定向區主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信息、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加強監管。

  第三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社會監督員制度。

  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選擇一定數量的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志愿者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并被行政處罰的,主管部門、經貿信息、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住房和建設等部門應當作不良行為記錄,并將記錄納入征信系統。

  對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社區、家庭和個人,可以給予表揚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指導的,處3000元罰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時間或者地點的,處2000元罰款;

  (三)未記錄或者未如實記錄責任范圍內生活垃圾排放情況的,處2000元罰款;

  (四)未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處3000元罰款;

  (五)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分類投放或者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

  個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以申請參加主管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以抵扣罰款。

  第四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混合收集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處100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以罰款:

  (一)運輸車輛未標示明顯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識的,處2000元罰款;

  (二)運輸車輛未保持密閉、整潔、完好的,處3000元罰款;

  (三)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丟棄、堆放、遺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處5000元罰款;

  (四)混合運輸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的,處10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處理其他垃圾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產生二次污染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0元罰款。累計處罰3次或者3次以上的,取消其生活垃圾處理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處理有害垃圾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經貿信息、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住房和建設、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標準。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廚余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生活或者消費過程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飯、菜梆菜葉、瓜果皮核、廢棄食物、廢棄蔬菜、盆景植物、殘枝落葉等。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促進辦法(2016年)

  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促進辦法(20**年)

  《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促進辦法》已于20**年12月8日經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年1月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推進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建筑垃圾、餐廚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處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紙類、塑料制品、玻璃、金屬、紡織物、家具、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等固體廢物;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舊日用小電子產品、廢油漆、廢燈管、廢日用化學品、過期藥品、廢水銀產品、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等固體廢物;

  (三)易腐垃圾,指家庭、農貿市場等產生的容易腐爛的食品加工廢料、食物殘余、瓜皮果殼、廢棄食用油脂、枯枝爛葉、谷殼、藤蔓等居民廚余垃圾、農貿市場有機垃圾、農村可堆肥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不能單獨收集的被污染的紙類、塑料制品、紡織物和灰土等固體廢物。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循序漸進、覆蓋城鄉、獎懲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協調解決垃圾分類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導督促單位、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源頭減量等義務。

  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循環經濟發展等規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有關項目的立項核準、備案或者審批工作;

  (二)財政部門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并納入財政預算;

  (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的用地選址等規劃管理工作;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工作;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住房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的指導、監督,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分類收集后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和推廣工作;

  (八)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可堆肥垃圾制成的有機肥的推廣工作;

  (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等行業管理工作。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督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住宅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引導居民實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指導督促清潔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環境衛生、物業服務、再生資源和賓館等有關行業協會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業內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九條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等環境衛生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納入規劃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用地,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地性質。

  第十一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配置標準,縣級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已建住宅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首次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單位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四)公共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由場所主管部門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由縣級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規劃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轉運和

  處置設施。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依法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供臨時替代設施。

  第三章分類和處理

  第十四條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區域,由市、縣級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對外公布。

  第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并及時進行修訂。

  垃圾投放時應當按照分類收集容器上注明的標識進行分類投放。

  家具、家用電器等體積較大或者需要分拆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其他收運服務單位上門收集。

  第十六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物業服務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

  (二)單位的辦公管理區域,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落實責任人。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區域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宣傳;

  (三)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保潔、維修和更換;

  (四)指導、監督責任區域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定期分類收集、運輸,不得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鼓勵定時、定點、定類收集和運輸生活垃圾。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再生處理;

  (二)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三)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就地就近生化處置或者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集中處置;

  (四)其他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農村地區對可堆肥垃圾進行就地資源化利用,積極推行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實現生活垃圾減量。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生活垃圾,保障處置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第四章激勵促進

  第二十三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區域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設施的行政區域,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置數量,向終端處置設施所在的行政區域支付環境補償費。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制定并調整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辦法。

  第二十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部門,確定各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年度減量指標,按照目標實現情況對各行政區域進行相應的獎懲。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考核辦法,對各縣級市(區)政府的垃圾分類工作進行考核,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獎勵制度。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部門制定;農村地區的具體獎勵辦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

  第二十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年度生活垃圾分類宣傳計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為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年度生活垃圾分類宣傳計劃。

  各級行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動員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宣傳欄、電子屏、新聞客戶端和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

  地鐵、車站、碼頭、廣場、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

  第二十八條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的產品及再生產品。

  第二十九條商品包裝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優先選擇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避免過度包裝。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無償或者變相無償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購物袋。

  賓館、洗浴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取環保提示、費用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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