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2019)

2279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明遠

  20**年4月28日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餐飲垃圾(含廢棄食用油脂)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和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家庭廢棄的有機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體食物、蛋殼、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產市場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包括廢棄菜葉、水果、魚蝦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衛生巾、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煙蒂、清掃渣土、大棒骨、貝殼等。

  第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原則,實行資源化、無害化管理。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和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資金投入,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處置設施布局,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

  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和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結合社會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和自然條件,因地制宜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模式,按照有關標準科學合理規劃、建設和配置相關設施設備,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就地分類和資源回收利用。對具備條件的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應當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級城市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聯席會商制度,研究解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協調處理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

  聯席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時,可即時組織召開。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為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具體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以及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以及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工作。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和各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進行監督性監測,負責對有害垃圾非豁免環節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本市環境衛生、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餐飲、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的分類活動。

  第二章 宣傳引導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制定宣傳方案,增強市民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培養市民的分類習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宣傳方案,做好轄區內的宣傳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托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設施、場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并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通過媒體、戶外廣告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培養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文化和旅*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行社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督促旅行社對所屬人員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教育。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本市流動人口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引導流動人口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

  交通運輸、軌道交通等單位可以科學利用站場和車輛視頻等方式,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十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可以通過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發布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廣告,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并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指導,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第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應當積極宣傳生活垃圾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旅行社應當督促導游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導游應當引導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并對游客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導。

  第十三條 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本場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提高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的知識水平和意識。

  第十五條 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動員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各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適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時間、運輸線路等內容。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施方案制定具體措施。

  第十七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管理人,單位自管的,單位為管理人;

  (二)農村、城中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人;

  (三)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單位為管理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人;

  (五)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軌道交通車站、文化、體育、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人;

  (七)城市道路,管理單位為管理人;

  (八)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管理人。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依據相關規定,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投放方式,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出現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充;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分類投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發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點的顯著位置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的圖文資料;

  (四)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移交給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管理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上月的臺賬。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管理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準確投放生活垃圾,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

  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入有可回收物標識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回收;

  (二)廚余垃圾應當瀝干后投放;

  (三)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家具,應當預約回收經營企業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五)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標注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第二十條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動物尸體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類收集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按照《西安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低值可回收物目錄、擬定推動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制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分揀中心以及回收點,并會同市城市管理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

  從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選址和設置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和設置要求,通過預約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點定時定點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及本市的相關規范配置收集容器:

  (一)住宅區收集點應當配置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個住宅區至少設置一個可回收物和一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務、辦公、生產區域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設置一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配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設置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收集單位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有害垃圾集中點,臨時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點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要求。

  禁止將有害垃圾混入非有害垃圾中貯存。有害垃圾除直接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外,應當及時移交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危險廢物貯存點貯存。

  第二十七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收集設施。

  第五章 分類運輸

  第二十八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分類相關標準,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其運輸過程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經許可的單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要求運往生活垃圾處理場(廠)。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結合垃圾產生量及分布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套生活垃圾分類壓縮轉運設施,逐步推進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的建設。

  市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有害生活垃圾貯存、處理過程中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管理規范,并負責建立和完善有害生活垃圾處理體系。

  第三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規范生活垃圾收集站(點)標識,規范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監督、指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將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到垃圾收集站(點)。

  第三十一條 從事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運輸單位,應當執行行業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把生活垃圾收集點的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貯存點或者處置場所;

  (二)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定位系統,并在車身清晰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

  (三)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四)經過轉運站轉運的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實行日常養護,保持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整潔。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每月向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制定包括車輛應急調配、交通事故處理、運輸路線變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城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聯合執法檢查。

  第六章 分類處置

  第三十五條 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采用先進的、成熟的、環境友好的處置技術;對可回收物采用循環利用,對有害垃圾采用無害化處理,對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置等方式利用,對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填埋等方式處理,逐步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采用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由下列單位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置;

  (二)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生活垃圾處置許可證的服務單位進行處置。大型農貿市場、果蔬市場、超市、公園內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可以由經營單位采用技術手段就近就地處理;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

  第三十八條 從事生活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處置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三)對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護,將年度檢修計劃報送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四)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五)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并進行環境監測,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檢測,定期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六)在處置設施運營場所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并保持在線監測系統與城市管理部門、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互聯互通;

  (七)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數量、類別,處置過程中排放的廢渣、廢水等廢棄物情況,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門報送上月的臺賬;

  (八)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等;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依法核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將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由城市管理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成員中應當包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第三方機構代表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以及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情況以及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運行等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向社會監督員開放相關場所、提供有關材料和數據并回答詢問。

  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的,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監督員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

  第四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并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應當逐步與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四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和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信用評價體系,對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第四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設置舉報和投訴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四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的個人不良行為信息,納入個人征信系統。

  第四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獎勵的具體規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鼓勵企業、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為獎品通過積分等方式發動個人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隨意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收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將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未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處置場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未密閉運輸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2015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一百三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20**年6月23日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餐廚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廚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市場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

  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第五條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建立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落實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主管部門,組織制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目標,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檢查指導和監督考核。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經貿信息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有害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共同維護良好的城市環境。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并反饋結果。

  第二章 分類標準和分類投放

  第十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為三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棄織物、廢棄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應當專門處置的廢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廢油漆、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廢棄物。

  鼓勵有處理條件的住宅區等場所將生活垃圾分為四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廚余垃圾可以納入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系統進行收運和處理。

  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管理實際,在充分征求意見、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信息、環境保護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駐深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本單位為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本單位為責任人;

  (二)住宅區,全體業主為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業主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責任人;

  (四)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潔;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時間和地點;

  (三)對分類投放工作進行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轄區街道辦事處報送數據;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體育館、公園、電影院、音樂廳、圖書館、機場、客運站、地鐵、火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市政路燈照明設施管理單位,學校,醫院等,應當回收產生的廢燈管并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處理。

  第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置標準和分類標識,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有條件的果蔬集貿市場實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處理。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拋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

  (三)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條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妥善處理,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住宅區內的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相對集中分類投放。

  前款規定的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的具體時間和地點,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確定,并在住宅區內顯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十七條 本市設立生活垃圾“資源回收日”,住宅區在“資源回收日”當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資源回收日”的實施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及標準。

  實行清掃保潔衛生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監督實施。

  第三章 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理

  第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基礎設施的建設,做到生活垃圾收運規模運營和區域全覆蓋;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并向社會公布服務企業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制定有害垃圾收集、運輸、貯存的技術規范,避免環境污染。

  第二十一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標示明顯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識。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持證上路,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的執法檢查。

  第二十二條 分類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企業處理;

  (三)其他垃圾按照規定采用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處理。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委托專業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的運行情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負責廢玻璃、廢塑料等可回收物分類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

  經貿信息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規劃國土、財政等部門,引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

  第二十四條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應當優先采用焚燒方式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逐步降低衛生填埋的比例。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管理實際,制定產品及包裝物設計、生產的特區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優先采購列入循環經濟產品政府采購目錄的產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引導消費者節約用餐,低碳消費。

  第二十六條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采取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等措施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七條 鼓勵廢棄織物進行資源性回收再造。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深圳讀書月”活動中開展廢舊書籍贈與或者交換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納入“節能周”“全國低碳日”等環?;顒拥男麄鲀热?,集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的宣傳推廣。

  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宣傳教育計劃,會同相關部門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教育部門負責對全市中小學、幼兒園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知識教育,將分類和減量知識教育納入環保教育相關內容,組織開展校園系列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實踐活動。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本單位職業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婦聯、團委(義工聯)、工會、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特點,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鼓勵、支持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活動,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督促會員單位落實工作方案的相關要求。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有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或者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優秀住宅小區評定的標準及評分細則。

  第三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適時在黃金時段或者顯著版面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并將對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的考核結果按規定程序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三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信息、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計量稱重工作制度,逐步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重量統計。

  第三十四條 本市實行轄區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并適時將限量排放要求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轄區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支付環境補償資金。重量統計信息作為支付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資金的依據。

  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和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與經貿信息、環境保護、住房和建設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臺賬,匯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報送的相關數據,并按規定向區主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信息、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加強監管。

  第三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社會監督員制度。

  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選擇一定數量的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志愿者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并被行政處罰的,主管部門、經貿信息、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住房和建設等部門應當作不良行為記錄,并將記錄納入征信系統。

  對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社區、家庭和個人,可以給予表揚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指導的,處3000元罰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時間或者地點的,處2000元罰款;

  (三)未記錄或者未如實記錄責任范圍內生活垃圾排放情況的,處2000元罰款;

  (四)未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處3000元罰款;

  (五)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分類投放或者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

  個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以申請參加主管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以抵扣罰款。

  第四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混合收集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處100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以罰款:

  (一)運輸車輛未標示明顯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識的,處2000元罰款;

  (二)運輸車輛未保持密閉、整潔、完好的,處3000元罰款;

  (三)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丟棄、堆放、遺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處5000元罰款;

  (四)混合運輸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的,處10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處理其他垃圾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產生二次污染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0元罰款。累計處罰3次或者3次以上的,取消其生活垃圾處理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處理有害垃圾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經貿信息、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住房和建設、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標準。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廚余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生活或者消費過程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飯、菜梆菜葉、瓜果皮核、廢棄食物、廢棄蔬菜、盆景植物、殘枝落葉等。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促進辦法(2016年)

  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促進辦法(20**年)

  《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促進辦法》已于20**年12月8日經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年1月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推進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建筑垃圾、餐廚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處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紙類、塑料制品、玻璃、金屬、紡織物、家具、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等固體廢物;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舊日用小電子產品、廢油漆、廢燈管、廢日用化學品、過期藥品、廢水銀產品、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等固體廢物;

  (三)易腐垃圾,指家庭、農貿市場等產生的容易腐爛的食品加工廢料、食物殘余、瓜皮果殼、廢棄食用油脂、枯枝爛葉、谷殼、藤蔓等居民廚余垃圾、農貿市場有機垃圾、農村可堆肥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不能單獨收集的被污染的紙類、塑料制品、紡織物和灰土等固體廢物。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循序漸進、覆蓋城鄉、獎懲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協調解決垃圾分類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導督促單位、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源頭減量等義務。

  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循環經濟發展等規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有關項目的立項核準、備案或者審批工作;

  (二)財政部門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并納入財政預算;

  (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的用地選址等規劃管理工作;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工作;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住房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的指導、監督,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分類收集后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和推廣工作;

  (八)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可堆肥垃圾制成的有機肥的推廣工作;

  (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等行業管理工作。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督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住宅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引導居民實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指導督促清潔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環境衛生、物業服務、再生資源和賓館等有關行業協會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業內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九條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等環境衛生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納入規劃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用地,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地性質。

  第十一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配置標準,縣級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已建住宅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首次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單位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四)公共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由場所主管部門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由縣級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規劃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轉運和

  處置設施。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依法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供臨時替代設施。

  第三章分類和處理

  第十四條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區域,由市、縣級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對外公布。

  第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并及時進行修訂。

  垃圾投放時應當按照分類收集容器上注明的標識進行分類投放。

  家具、家用電器等體積較大或者需要分拆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其他收運服務單位上門收集。

  第十六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物業服務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

  (二)單位的辦公管理區域,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落實責任人。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區域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宣傳;

  (三)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保潔、維修和更換;

  (四)指導、監督責任區域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定期分類收集、運輸,不得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鼓勵定時、定點、定類收集和運輸生活垃圾。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再生處理;

  (二)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三)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就地就近生化處置或者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集中處置;

  (四)其他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農村地區對可堆肥垃圾進行就地資源化利用,積極推行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實現生活垃圾減量。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生活垃圾,保障處置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第四章激勵促進

  第二十三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區域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設施的行政區域,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置數量,向終端處置設施所在的行政區域支付環境補償費。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制定并調整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辦法。

  第二十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部門,確定各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年度減量指標,按照目標實現情況對各行政區域進行相應的獎懲。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考核辦法,對各縣級市(區)政府的垃圾分類工作進行考核,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獎勵制度。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部門制定;農村地區的具體獎勵辦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

  第二十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年度生活垃圾分類宣傳計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為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年度生活垃圾分類宣傳計劃。

  各級行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動員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宣傳欄、電子屏、新聞客戶端和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

  地鐵、車站、碼頭、廣場、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

  第二十八條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的產品及再生產品。

  第二十九條商品包裝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優先選擇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避免過度包裝。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無償或者變相無償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購物袋。

  賓館、洗浴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取環保提示、費用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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