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鄉社區建設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意見
浙社建〔20**〕3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城市基層管理和服務制度,充分發揮社區組織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基礎性作用,根據民政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和諧社區建設工作的意見》(民發〔20**〕165號)和《關于切實做好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民函〔20**〕4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新中國成立60年來,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各個歷史時期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別是gg開放30多年來,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為推動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平穩較快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當前,隨著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城市社區正日益成為各種利益關系的交會點、各種社會矛盾的聚集點、社會建設的著力點和黨在基層執政的支撐點。加強新形勢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對于滿足廣大居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推動全面小康社會建設,對于擴大基層民主,鞏固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對于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夯實黨的執政基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和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積極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扎實工作,銳意進取,努力開創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新局面。
二、進一步明確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協助城市基層政府或其派出機關開展工作。要協助城市基層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做好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會治安、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勞動就業、文化體育、法制宣傳、人民調解、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權益保障、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流動人口管理、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各項工作,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在社區的全覆蓋。
(二)依法組織居民自治。進一步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自治機制,支持和保障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居民自治。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宣傳,切實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開展文明社區、文明庭院、文明樓道、文明家庭等形式多樣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定期召集社區居民會議或社區成員代表會議,民主協商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推進社區建設。積極調解居民間的糾紛,及時化解居民間的矛盾,開展社區互助服務和志愿服務活動,促進家庭和諧、鄰里和諧。及時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努力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居民自治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
(三)依法依規開展有關監督活動。要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組織居民群眾對城市基層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駐社區單位參與社區工作的情況以及公共服務單位在社區的服務工作情況等進行民主監督和評議。加強對社區民間組織、志愿者組織、業主組織、物業服務組織和其他社區組織的綜合管理和協調,指導和監督社區內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開展工作,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
(一)加快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全覆蓋。加快城鄉結合部、“城中村”、新建住宅區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組建工作。新建住宅區居民入住戶達到30%的,要及時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此之前應成立居民小組或由相鄰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管。設置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時,要充分考慮城市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和社區物業服務分布情況,按照便于 服務管理、便于居民自治、便于資源配置的原則進行。
(二)切實做好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是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構建和諧社區的重要環節。當前,我省城市基層社會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各地要進一步規范民主選舉程序,依法開展換屆選舉工作。在設區市范圍內,要統一屆期,以便統一部署、統一組織、統一指導、統一檢查,提高工作效率。今年進行城市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地區,要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調查研究,認真謀劃、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確保換屆選舉工作順利進行。要重點關注城鄉結合部、撤村建居、外來人口聚集、新建住宅區等“難點”社區的選舉,鼓勵流動人口參選、社區干部交叉任職、候選人競爭演講等。在撤村建居的地區,尚未完成農村集體經濟改制的,選舉時應適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農村集體經濟改制完成時間不長的,選舉時即便適用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也應盡可能實行居民直接選舉。各地可以提出候選人倡導性條件,但不得與憲法、法律相抵觸。要探索利用電子投票、短信投票等現代技術和采用分時設立投票站的靈活做法組織投票選舉。大力提倡“自薦海選”、全體居民直接選舉等方式,積極擴大居民委員會直接選舉的覆蓋面,力爭通過2至3年的時間,直選率達到50%以上。要努力降低非本地戶籍社區居民參加居民委員會選舉的“門檻”,鼓勵所有居民參與社區居民自治,促進社會生活共同體意識的形成。換屆選舉工作結束后,各地要及時組織對新一屆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使其盡快適應新崗位的要求。及時指導居民委員會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依法健全居民公約,規范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程序,完善議事協商、共駐共建等制度,推動社區管理和服務工作有序開展。做好社區換屆選舉、居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活動文件材料的收集歸檔和利用工作。
(三)進一步健全社區居民自治的體制機制。調整充實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設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區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各類專項委員會,切實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基層政府或其派出機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積極推廣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大力推行社區“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提升社區管理服務水平。選齊配強居民小組長、樓院門棟長、居民代表,形成居委會及其下屬委員會、居民小組、樓院、門棟上下貫通、左右聯動的城市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體系。廣泛開展院落、樓座、門棟自治及鄰居節等睦鄰活動,強化居民委員會和居民代表對政府公共服務的監督和評議,增強民主的實效性。進一步建立健全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議事協商、民主評議等制度,靈活運用協商議事會、聽證會、民情懇談會等方式,及時解決社區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探索居民接待日、居民論壇、社區對話等有效形式,鼓勵社區居民和駐區單位廣泛參與社區事務,切實保障社區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站應確定相對靈活的上下班時間,普遍實行社區工作者與居民錯時上下班制度,方便居民群眾辦事。
四、充實壯大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力量
(一)擴大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來源渠道。社區居民委員會一般配置5至9人,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員若干名,依法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倡導和支持社區黨組織書記通過依法選舉當選居民委員會主任、黨組織成員通過依法選舉擔任居民委員會成員,鼓勵居民委員會成員與社區業主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鼓勵年輕干部、高校畢業生、復轉軍人、機關企事業離退休人員、社區其他優秀工作人員參與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努力形成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老、中、青”結合的良好局面。
(二)規范專職社區工作者的管理使用。每個社區的專職工作者應不少于5人,人口規模在2000戶以上或地域面積較大的社區,除原有工作力量外可適當增加專職工作人員,也可專門成立社區服務站或工作站,進一步整合基層政府下派的專職工作人員力量,按照專干不單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則,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統一管理使用。增加的專職社區工作者應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招聘錄用工作原則上以縣(市、區)為單位,以民政部門為主進行,組織、人力資源等部門配合實施。各地要按照“公開招聘、競爭上崗、擇優錄取”的原則,建立統一的招錄機制,規范招聘程序,不斷提高專職社區工作者招錄工作水平。被選任或招聘為專職社區工作者的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五、大力推動社區管理服務的多方參與
(一)明確城市基層政府在社區管理和服務上應盡的職責。城市基層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承擔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主要職責。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應普遍建立街道(鄉鎮)社區服務中心,并以此為依托設立“一站式”服務機構。普遍推行社區公共服務事項準入制度,凡屬于基層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一站式”服務機構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得轉嫁給社區居民委員會。規范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面向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的檢查評比活動,大力壓縮針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各類會議和臺帳、材料報表,逐步清理和整合政府部門分設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機構和人員。
(二)大力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積極培育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適當放寬社區社會組織的登記條件,簡化登記手續,及時辦理備案手續,并在活動場地等方面為社區社會組織開展工作提供幫助。建立健全共青團、婦聯、殘聯、老年協會等群團組織在社區的機構,充分發揮其在社區管理和服務中的作用。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社會化運作等方式,對社區社會組織開展的公益性服務和社會力量興辦的微利服務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鼓勵通過社區網站、呼叫熱線、有線數字電視平臺、電子閱覽室、信息服務自助終端,為社區居民提供“一網式”、“一線式”綜合服務。推進社區商業服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組織采用連鎖經營的方式,興辦各類社區商業服務網點,滿足社區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三)發展壯大社區志愿者隊伍。積極培育和發展社區志愿者組織,大力推行社區志愿者注冊制度,廣泛動員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和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教師、退役軍人、青少年學生以及離退休人員加入社區志愿者服務隊伍,壯大社區工作者力量。建立社區志愿服務激勵機制,鼓勵居民就近參加志愿服務,力爭用3至5年的時間,使社區志愿者注冊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
(四)發揮社區物業服務機構在社區管理和服務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機構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社區物業服務有關事項,支持物業服務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服務。積極探索業主自治與居民自治的有效銜接機制,認真研究物業服務機構參與社區管理與服務的方式和途徑,切實維護社區居民和業主的合法權益。
六、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保障和激勵機制
(一)繼續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服務場所建設。各級政府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加大社區建設經費投入力度,并做到逐年增加。加強社區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解決必要的社區工作服務用房和配套設施。尚未全部解決社區工作服務用房的地區,黨委政府要繼續給予重視支持,通過新建、購買、置換、調節等方式盡快予以解決。新建社區和舊城區改建社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確保社區工作服務用房與小區建設和舊城改造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檢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福利、體育彩票籌集的公益金要安排一定數量用于社區福利服務設施、文體活動場所建設。提倡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服務和社區活動場所“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服務和社區活動場所,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二)有效保證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經費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待遇。落實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有關服務活動所必需的工作經費,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社區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工作。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委托社區辦理或需要社區協助辦理有關工作時,要按照“權隨責轉、人隨事轉、費隨事轉”的原則,賦予社區相應的權力、人力和財力。要切實解決好社區工作者的工資福利和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問題,確保其年收入不低于當地上一年的職工平均工資(含規模以上私營單位)水平,并參照企業有關標準享受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和住房公積金。
(三)拓展社區工作者的發展空間。定期組織開展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專職社區工作者、社區志愿服務人員的理論和崗位技能培訓,及時組織開展新當選或新任社區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和崗位輪訓,受訓時間每人每年一般不少于20小時,鼓勵社區工作者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不斷提高社區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堅持面向基層、關注一線的選人用人機制,積極創造條件,加大從社區培養選拔優秀社區工作者到街道、縣級部門工作的力度。積極推選優秀社區工作者為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成績突出、居民滿意的社區工作者,要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繼續深入開展和諧社區示范創建活動。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對和諧社區建設工作的指導,為黨委和政府當好參謀助手。要進一步完善和諧社區建設示范單位指導標準,改進完善評估方法,努力實現和諧社區建設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要以城市和諧社區建設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為載體,進一步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不斷提升居民委員會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二○一○年三月九日
篇2:社區居民委員會委員聯系群眾制度
社區居民委員會委員聯系群眾制度
1、社區居民委員會除了以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和社區居民小組長會議等形式溝通與居民的聯系外,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者應分工聯系居民群眾,熱心為居民群眾服務。
2、社區居民委員會委員聯系群眾的主要任務是:聯系孤寡老人、烈軍屬、特困家庭,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聯系居民中的積極分子,了解居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宣傳上級組織的指導性工作意見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安排,聽取居民群眾對社區建設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社區居民委員會定期召開社區居民代表座談會,做好居民來訪接待工作,設置居民意見箱,及時收集居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4、社區居民委員會委員、社區工作者應將聯系居民群眾的重要情況,及時向社區黨支部書記、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報告。
篇3:街道社區居民委員會義務
街道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義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利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需求和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