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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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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大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條考試是檢測教師教學效果、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考試的結果為教與學的改進提供了依據??荚囘`規是對考試結果公正性的破壞。為保證考試的科學性、公正性,嚴肅考試紀律,純正考風,營造良好的學習風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試違規是指違背國家及學校一切有關考試規則和紀律的行為,包含考試違紀和考試作弊兩種行為。

  第三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并拒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傳、接物品或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四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并保持設備開啟狀態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發送、傳遞、接收信息的;

  (四)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五)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六)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或者替他人(含外校學生)參加考試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向考場內未交卷學生提供答題信息的;

  (十)在課桌、衣物、身體等處書寫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公式、圖標等的;

  (十一)盜竊試卷或者標準答案的;

  (十二)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十三)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五條教務部門(研究生院)、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七條學生有第三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無效,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八條學生有第四條、第五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無效,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組織作弊的;

  2.使用相關設備發送、傳遞、接收信息的;

  3.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或者替他人(含外校學生)參加考試的;

  5.第二次考試作弊的;

  6.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二)有第四條(二)、(五)、(十一)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有其他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必須在處分決定送達后10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的,由學校按有關規定處理,并由學生本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九條學生有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該科目考試,該課程考試成績記為無效,并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凡因考試違規受到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重修機會;成績被記為無效的必選和限選課程原則上必須重選重修,但可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簽署意見,報教務處(研究生院)批準后直接參加重修考試;成績被記為無效的全校性公共選修課程,可申請放棄選修該課程,但必須補選其他課程。

  第十一條學生以作弊行為獲得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取消其錄取資格或者學籍。

  第十二條凡考試違規學生,須在考試結束后立即寫出書面檢討(含違規情節及本人認識)交教務處(研究生院)??荚嚬ぷ魅藛T在考試結束后立即將考試違規報告單隨同試卷及相關材料交教務處(研究生院)。教務處(研究生院)匯總相關材料,發布考場違規情況通報。教務處一周內將考場違規情況通報及有關材料移交學生工作部(處),學生工作部(處)根據教務處的認定對本科生進行紀律處分并行文。研究生院對考場違規研究生進行認定和紀律處分并行文。

  第十三條學生工作部(處)在對考試違規的學生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并通過當事學生所在學院聽取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若當事學生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無異議,應當寫出書面檢討;若當事學生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教務處考場違規情況通報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所在學院向學生工作部(處)提交書面申辯材料。

  若學生工作部(處)根據當事學生提交的書面申辯材料,認為教務處發布的考場違規情況通報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即可進行處理;若認為教務處發布的考場違規情況通報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則應在收到學生提交的書面申辯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書面函告教務處,并移交申辯材料。教務處在收到相關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將重新調查認定的事實書面反饋給學生工作部(處),學生工作部(處)應根據教務處重新認定的事實進行處理。

  研究生院研工部在對考試違規的學生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并通過當事學生所在學院聽取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若當事學生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無異議,應當寫出書面檢討;若當事學生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研究生院培養辦考場違規情況通報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所在學院向研究生院研工部提交書面申辯材料。若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據當事學生提交的書面申辯材料,認為研究生院培養辦發布的考場違規情況通報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即可進行處理;若認為研究生院培養辦發布的考場違規情況通報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則應在收到學生提交的書面申辯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書面函告研究生院培養辦,并移交申辯材料。研究生院培養辦在收到相關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將重新調查認定的事實書面反饋給研究生院研工部,研究生院研工部應根據研究生院培養辦重新認定的事實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五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務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學生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湖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七條學生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八條學生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學校決定暫緩執行的除外)。

  第十九條本辦法中的考試均含考查,有關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級在內。

  第二十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十一條考試違規處理的權限、程序、管理及其他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中違規行為的認定由教務處、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和修訂,紀律處分部分由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沙理工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長理工大學〔20**〕19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2:職業學院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職業學院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1條 為了嚴格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的考試秩序,規范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以考風建設促進學風、校風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參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考場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試工作人員(包括巡考、考務和監考人員)當場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考生糾正,口頭警告無效者,視為考試違紀,學校給予其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ㄒ唬y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ǘ┪丛谝幎ǖ淖粎⒓涌荚嚨?;

 ?。ㄈ┛荚囬_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ㄋ模┰诳紙龌蛘哂绊懣荚囍刃虻姆秶鷥?,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ㄎ澹┪唇浛荚嚬ぷ魅藛T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⒃嚲?、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ㄆ撸┯靡幎ㄒ酝獾墓P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ò耍┢渌`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3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行為之一者,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其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ǘ┚芙^、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ㄈ┢渌麌乐財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凡出現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從重處理,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4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正當手段獲取考試成績??荚嚂r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學校給予其留校察看處分,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ㄒ唬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u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ㄈ寠Z、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ㄋ模y帶或使用考試禁止的通訊設備的;

 ?。ㄎ澹┡愿Q、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室鈸p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ㄆ撸┰诖鹁砩咸顚懪c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ò耍﹤?、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ň牛┦褂貌徽斒侄胃脑嚲泶鸢富蚩荚嚦煽兊?;

 ?。ㄊ┢渌鞅仔袨?。

  第5條 請人代考或替人考試(包括請或替校外人員考試)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6條 學生考試作弊,有以下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開除其學籍:

 ?。ㄒ唬┮蜻`反學校紀律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處分期間又作弊的;

 ?。ǘ┮蜻`反考試紀律在本校曾受到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再次作弊的;

 ?。ㄈ┳鞅缀箐N毀作弊證據的;

 ?。ㄋ模┳鞅缀缶懿怀姓J舞弊事實,態度惡劣或其他嚴重作弊行為者。

  第7條 對竊取試卷或試題者,學校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8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組考和監考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ㄒ唬┥米宰兏荚嚂r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ǘ┨崾?、暗示或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ㄈ┥米詫⒃囶}、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ㄋ模┮蛭凑J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大面積雷同卷的;

 ?。ㄎ澹├帽O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甘?、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ㄆ撸┱_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ò耍├每荚嚬ぷ鞅憷?,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ň牛┢渌`反監考人員守則的行為。

  第9條 學生考試違紀、作弊由監考人員、巡考人員或閱卷教師予以證實,由教務處根據有關證據材料予以認定??忌荚嚭蟊慌e報作弊和考試工作人員監考違紀者,由教務處負責進行調查,并以認定的證據以及所證明的事實為依據進行認定。

  第10條 對考試違紀、作弊的學生,監考人員應終止其考試,收回其試卷,將其帶至考點辦公室。同時,監考人員應將當事人姓名、學號、違紀或作弊主要情節在《考場記錄》中如實記錄或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名??荚嚱Y束后,監考人員應當將《考場紀錄》或書面材料、違紀或作弊考生的試卷和物證一并送交教務處。

  凡考試(查)違紀、作弊的,應作出書面檢討,寫明違紀、作弊事實及本人認識。

  第11條 有考試(查)違紀或作弊行為的學生,由教務處通報全校,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由教務處通知所在系部,由系部通知學生與家長。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照程序進行申訴。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適用我校全體在校學生所參加的各種校內外考試。

  第13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教務處與學工處共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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