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管理-35 項二十九、血液凈化室工作制度
1. 血液凈化技術是急性、慢性腎衰竭患者完全或部分恢復腎功能重要的替代治療手段之一,屬于救治重危病人的高危操作,應實施技術資格準入與授權制,參加與接受本轄區內的血液凈化質量監控組織管理,參加透析登記工作。
2. 醫院應設置有腎臟內科專業或學組,具備??漆t師隊伍,具有獨立處理腎臟內科常見疾病的能力。同時應獲得具備急慢性并發癥處理及綜合搶救能力科室的強力支持。
3. 透析室應具備透析區、水處理區、治療室、候診室等基本功能區域;應配置有符合規格的透析機、水處理裝置及必須的搶救基本設備。
4. 必須建立并執行嚴格的消毒隔離、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質量檢測、技術操作規范、設備檢查維修、一次性醫用耗材的管理與登記等制度。
5. 血液透析室應至少每月進行透析液細菌培養、每3 個月進行透析液內毒素檢測、每年進行透析用水化學污染物檢測,并在達標的前提下方可從事血液透析治療。
6. 血液透析患者應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完整的病歷記錄,應當向病人及家屬講明操作或治療的目的、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其措施,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7. 血液透析室由經專業培訓合格的執業醫師、注冊護士和技師組成,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或由主治醫師及以上醫師),進行查房,監督及評估病人的透析質量。
8. 血液透析室由副高以上職稱(含副高職)、有豐富透析專業知識和腎內科臨床工作經驗的醫師擔任負責人,負責安排醫療、教學和科研工作;組織業務學習、技術考核等及解決臨床疑難問題。
9. 教育培訓血液透析室全體員工,熟知與掌握常見突發不良事件的應急預案與處理流程,如:透析管路脫落破損、供水異常、透析設備故障、血液透析過程中誤操作所致(出血、凝血、空氣的混入)事件、透析器破膜、管路脫落、藥物錯誤、異常脫水、醫院感染、血管通路、內外科并發癥、停水、停電、地震等。
篇2:醫療管理:血液凈化室工作制度
醫療管理-35 項二十九、血液凈化室工作制度
1. 血液凈化技術是急性、慢性腎衰竭患者完全或部分恢復腎功能重要的替代治療手段之一,屬于救治重危病人的高危操作,應實施技術資格準入與授權制,參加與接受本轄區內的血液凈化質量監控組織管理,參加透析登記工作。
2. 醫院應設置有腎臟內科專業或學組,具備??漆t師隊伍,具有獨立處理腎臟內科常見疾病的能力。同時應獲得具備急慢性并發癥處理及綜合搶救能力科室的強力支持。
3. 透析室應具備透析區、水處理區、治療室、候診室等基本功能區域;應配置有符合規格的透析機、水處理裝置及必須的搶救基本設備。
4. 必須建立并執行嚴格的消毒隔離、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質量檢測、技術操作規范、設備檢查維修、一次性醫用耗材的管理與登記等制度。
5. 血液透析室應至少每月進行透析液細菌培養、每3 個月進行透析液內毒素檢測、每年進行透析用水化學污染物檢測,并在達標的前提下方可從事血液透析治療。
6. 血液透析患者應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完整的病歷記錄,應當向病人及家屬講明操作或治療的目的、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其措施,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7. 血液透析室由經專業培訓合格的執業醫師、注冊護士和技師組成,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或由主治醫師及以上醫師),進行查房,監督及評估病人的透析質量。
8. 血液透析室由副高以上職稱(含副高職)、有豐富透析專業知識和腎內科臨床工作經驗的醫師擔任負責人,負責安排醫療、教學和科研工作;組織業務學習、技術考核等及解決臨床疑難問題。
9. 教育培訓血液透析室全體員工,熟知與掌握常見突發不良事件的應急預案與處理流程,如:透析管路脫落破損、供水異常、透析設備故障、血液透析過程中誤操作所致(出血、凝血、空氣的混入)事件、透析器破膜、管路脫落、藥物錯誤、異常脫水、醫院感染、血管通路、內外科并發癥、停水、停電、地震等。
篇3:血液凈化室的醫院感染管理制度
血液凈化室的醫院感染管理制度
血液凈化室在病房醫院感染管理基礎上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 設置在清潔、安靜的區域。
二 布局合理,清潔區和污染區及其通道必須分開。設普通病人血液凈化間、隔離病人血液凈化間。
三 管理要求:
1 建立健全消毒隔離制度。對血液透析機定期消毒,嚴格監測;透析器、管路應一次性使用。
2 工作人員定期體檢,操作時必須注意消毒隔離,加強個人防護,必要時注射乙肝疫苗。
3 進入血液凈化室應更衣、換鞋、戴帽子、口罩,嚴格執行《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
4 應對病人常規進行血液凈化前肝功能、肝炎病原學、梅毒及艾滋病感染等相關檢查。
5 傳染病患者血液凈化在隔離凈化間內進行,固定床位,專機透析,采取相應的隔離、消毒措施。急診病人應專機透析。
6 加強透析液制備輸入過程的質量監測。
7 對透析中出現發熱反應的病人,及時進行血培養,查找感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8 血液凈化系統:必須每月對入、出透析器的透析液進行監測。當疑有透析液污或有嚴重感染病例時,應增加采樣點,如原水口、軟化水口、反滲水出口、透析配口等,并及時進行監測。當檢查結果超過規定標準值時,須再復查。標準值為透析入口液的細菌菌落總數不得超過200cfu/ml,出口液的細菌菌落總數不得超2000cfu/ml并不得檢出致病微生物。
9每月對透析凈化中心進行衛生學監測。
10血液透析器重復使用應嚴格按照《血液透析器復用操作規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