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管理企業責任保險條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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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物業管理企業責任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為“本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文件構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有營業執照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物業管理企業均可成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中列明的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時,因過失而致使第三者遭受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下同)法律(以下簡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下列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將保險單中列明的某一或所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全部委托給他人管理;(注:泳池承包算不算委托管理?如果算,那物業的保費就等于白交)

  (二)被保險人無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物業管理資質證書而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三)被保險人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四)被保險人挪用專項維修基金或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五)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地區或在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所有意外都有可能是物業方過失,何為重大?如何界定);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主義活動、罷工、暴動、騷亂;

  (三)行政行為、司法行為;

  (四)核爆炸、核裂變、核聚變;

  (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種環境污染。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損害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

  (二)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合同或協議,被保險人依法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在本款責任免除范圍內(此條與保險員介紹的物業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都屬于理賠范圍有沖突);

  (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四)精神損害賠償;

  (五)間接損失;

  (六)保險單中載明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每次事故免賠額(率)。

  第八條 其他不屬于本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九條 本合同的賠償限額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

  各項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十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至保險責任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本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三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直接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第三者或其他索賠權利人(以下簡稱為“索賠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情形特別復雜的,由于非保險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導致核定困難的,保險人應與被保險人商議合理核定期間,并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七條 投保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本合同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或對保險費交付方式、交付時間沒有約定的,投保人應在保險責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發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額交付保險費或不按約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險費的情形, 從違約之日起,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經承擔保險責任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的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當交付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當交付保險費是指按照付款約定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該交納的保險費總額。

  第十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事故的發生。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收到索賠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和保險費收據;

  (二)事故報告書;

  (三)財產損失清單;

  (四)醫療證明、死亡證明或殘疾程度鑒定書;

  (五)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

  (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與索賠人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六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率)后進行賠償,但對于人身損害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率);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在第二十六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并且賠償時不扣減每次事故免賠額(率),但每次事故的賠償總額不超過保險單中載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10%。

  在保險期間內如果發生多次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對法律費用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的10%。

  如果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同時涉及保險事故和非保險事故,并且無法區分法律費用是因何種事故而產生的,保險人按照本合同保險賠償金額(不含法律費用)占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賠償金額(不含法律費用)的比例賠償法律費用。

  第二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條 保險賠償結案后,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任何新增加的與該次保險事故相關的損失、費用或賠償責任。

  當一次保險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時,如果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已經確認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申請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與這些第三者相關的任何新增加的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本合同自保險人收到書面申請時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根據保險法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訊地址時終止。

  第三十六條 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按照保險費5%的比例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如果解除時,本合同項下仍有尚未賠償結案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可在賠償結案后再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釋 義

  第三十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保險人:是指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專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或其雇員、代表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人身損害:是指死亡、肢體殘疾、組織器官功能障礙及其他影響人身健康的損傷。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索賠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單獨或共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項或一系列索賠或民事訴訟,本合同將其視為一次保險事故,在本合同中簡稱為每次事故。

  未滿期保險費:是指保險人應退還的剩余保險期間的保險費,未滿期保險費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未滿期保險費=保險費×(剩余保險期間天數/保險期間天數)×(累計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金額)/累計賠償限額

  其中,累計賠償金額是指在實際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已支付的保險賠償金和已發生保險事故但還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法律費用。

  電 梯 責 任 保 險

  第一條 總則

  在投?!段飿I管理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險。

  本附加條款與主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條款為準。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區域內的電梯(包括客用電梯、貨用電梯、人貨兩用電梯和自動扶梯)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加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對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電梯維修保養人員、安全檢測人員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

  (二)發生火警時,使用非消防用電梯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電梯乘坐人數或裝載貨物重量超過該電梯最大負荷量;

  (二)未取得有效的電梯準用證,或非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合法企業生產、安裝、維修電梯;

  (三)電梯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四)根據電梯使用說明應該配備電梯司機的電梯未配備合格的電梯司機;

  (五)被保險人發現有妨礙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故障后,仍使電梯帶故障運行。

  主險中責任免除事項,未列入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的,也適用于本附加險。

  第四條 賠償限額

  本附加保險每人每次人身傷亡賠償限額于保險單上載明。對于同一部電梯,每次保險事故賠償金額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間內無論發生多少次保險事故,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部電梯的累計賠償限額。

  游 泳 場 所 責 任 保 險

  第一條 總則

  在投?!段飿I管理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險。

  本附加條款與主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條款為準。

  第二條 保險責任

  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游泳池在正常開放時間內被保險人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管理游泳場所過程中因過失導致的第三者在游泳場所內死亡或傷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游泳池正常開放時間內沒有合格救生員值勤;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游泳者的故意行為;

  (二)疾病、分娩、自殘、斗毆、自殺、犯罪行為;

  (三)消毒劑泄漏;

  (四)游泳者在游泳場所內感染傳染性疾病;

  (五)游泳者在游泳池(館)內活動時猝死。

  主險中責任免除事項,未列入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的,也適用于本附加險。

  第四條 賠償限額

  本附加險的賠償限額于保險單上載明。主險項下的保單累計賠償限額不變。

篇2:雇主責任險保險合同范本

  雇主責任險保險合同范本

  1.雇主責任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載條款的規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內,承保下述雇主責任險,特立本保險單。

  投保人________

  姓名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營業性質________

  地區范圍________

  保險期限 ____個月自____零時 至____二十四時止

  雇員一覽表

  雇員工種________

  總計

  估計雇員人數________

  估計工資及其他收入總數________

  雇主責任險

  賠償限額

  費率

  保險費

  死亡

  傷殘

  附加醫藥費保險

  每人累計不超過

  第三者責任險

  累計每次事故

  保險費總數(預付)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

  簽字:

  日期:___年__月__日

  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日期: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雇主責任險條款

  一、責任范圍

  凡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雇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雇用合同,須負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上述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徒工。

  二、賠償額度

  1.死亡: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2.傷殘:A.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B.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本保單所附賠償金額表規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單規定的賠償額度。

  C.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在此期間,經醫生證明,按被雇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

  注:(1)本公司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

  (2)被雇人員的月工資是按事故發生之日或經醫生證明發生疾病之日該人員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接實際月數平均。

  三、除外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暴動或由于核子輻射所致的被雇人員傷殘、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員由于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員自加傷害、自殺、犯罪行為,酗酒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5.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雇用的員工的責任。

  四、保險費

  在訂立本保險單時,根據被保險人估計,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付給其雇用人員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計算預付保險費。在本保險到期后的1個月內,被保險人應提供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實際付出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確數,憑此調整支付保險費。預付保險費多退少補。

  被保險人必須將每一雇用人員的姓名及其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妥為記錄,并同意本公司隨時查閱。

  五、賠款

  1.如發生本保險單承保責任范圍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迅速將詳細情況通知本公司。

  2.在未經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不能作承認、提議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助。

  3.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又有承保同樣責任的其他保險,本公司對有關賠款及費用僅負比例賠償責任。

  4.索賠期限,從發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過1年。

  六、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對其經營的業務,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發生。

  2.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取消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險人取消保險單,保險費照上述四項調整,按日計算退費。

  3.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如經協商不能解決時,應在被告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

  附加醫藥費保險條款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不論遭受意外傷害與否,因患疾病(包括傳染病、分娩、流產)所需醫療費用,包括治療、醫藥、手術、住院費用。除另有約定外,本保單只限于在中國境內的醫院或診療所治療,并憑其出具的單證賠付。醫療費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論一次或多次賠償,每人累計以不超過本保險單附加醫藥費的保險金額為限。

  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對第三者的撫恤、醫療費的賠償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賠付的金額,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上列明的最高賠償金額為限。對人身傷亡的賠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幣5萬元為限。

  雇主責任險賠償金額表

  項目 傷害程序 按保單規定賠償 最高額度的百分比(%)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身故(失蹤不能作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飛機或船只失事而致完全滅失的不在此限).........

  全身癱瘓(必須終身臥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喪失兩肢(指自手腕或踝關節以上之分離喪失)或雙目失明、或喪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喪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喪失手指、足趾(每手、腳的):........................

  1.喪失四指...................................................

  2.喪失拇指全部.............................................

  3.喪失拇指一節或食指全部..............................

  4.喪失食指一節或兩節或中指全部.....................

  5.喪失中指一節或二節,或無名指、小指全部......

  6.喪失無名指、小指一節或兩節........................

  7.喪失腳趾全部.............................................

  8.喪失大趾全部.............................................

  9.喪失大趾一節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10.喪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節.....................

  其他傷殘和耳聾、斷骨等..............................

  參照醫院證明另定。

  附約:本表內賠款按下列附約辦理:

  1.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賠償,本公司賠償累計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2.被保險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獲得表列一項以上的賠款金額。僅表列第(五)項內的可同時兼得。

篇3:公眾責任險保險合同范本

  公眾責任險保險合同范本

  1.公眾責任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

  到期通知書

  鑒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人向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交書面投保申請和有關資料(該投保申請及資料被視作本保險單的有效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繳付了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費,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特立本保險單為憑。

  明細表

  被保險人名稱:_________

  被保險人地址:_________

  被保險人營業場所:_________

  被保險人營業性質:_________

  被保險人名稱:_________

  被保險人地址:_________

  賠償限額:_________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_________

  人身傷亡:_________

  財產損失:_________

  總計:_________

  累計賠償限額:____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論一次事故或一個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賠額:_________

  適用于財產損失:_________

  保險期限:共____個月。 自____年___月___日零時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費率:_________

  總保險費:_________

  付費日期:_________

  被保險人名稱:_________

  被保險人地址:_________

  司法管轄(選擇下列其一):_________

  1.中國司法管轄:_________

  2.世界司法管轄(北美地區除外):_________

  特別條款:_________

  公眾責任險保單明細表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

  簽字: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簽發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簽發地點:______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公眾責任險條款

  一、責任范圍

  1.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范圍內,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3.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定義: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對為被保險人服務的任何人所遭受的傷害的責任;

  (三)對下列財產損失的責任:

  1.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傭人員所有的財產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財產;

  2.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傭人員因經營業務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項引起的損失或傷害責任:

  1.對于未載入本保險單明細表而屬于被保險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義使用的任何牲畜、腳踏車、車輛、火車頭、各類船只、飛機、電梯、升降機、自動梯、起重機、吊車或其他升降裝置;

  2.火災、地震、爆炸、洪水、煙熏;

  3.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衛生裝置或任何類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潔或有害的食物或飲料;

  5.由被保險人作出的或認可的醫療措施或醫療建議;

  (五)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引起任何土地、財產、建筑物的損壞責任;

  (六)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七)由于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八)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九)由于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責任;

  (十)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十一)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應努力做到選用可靠的、認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員并且使擁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廠、機器、裝修和設備處于堅實、良好可供使用的狀態。同時,應遵照當局所頒布的任何法律及規定的要求,對已經發現的缺陷應予立即修復,并采取臨時性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發生事故;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在未經本公司檢查和同意之前,對擁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廠、機器、裝修和設備不得予以改變和修理;

  3.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后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并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本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項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認為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后,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 )項辦法解決:(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六、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于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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