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小區防汛預警提示
1、出門帶好雨具;
2、不要把車停在低洼或容易積水的地方;
3、提醒家中老人和孩子減少外出;
4、如車輛涉水熄火,切忌馬上重新點火,應該撤到安全位置后撥打求救電話;
5、去山區旅游的朋友,注意大雨引發的地址災害,如滑坡和泥石流等;
6、不要在久經雨水浸泡的建筑物、施工工地、圍墻旁逗留;
7、打雷時,不要在大樹、電線桿、孤立的棚屋、崗亭、山頂等位置避雨;
8、如前方有電線被擊落,請不要再往前走了!
9、涉水路段,謹慎慢行,防止有下水道蓋被倒灌的水重開!
篇2:山西省防汛管理規定(1986年)
晉政發〔1986〕36號
頒布日期:1986年06月13日
實施日期:1986年06月13日
全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民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防汛工作貫徹以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防汛工作是社會公益事業。凡在我省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防洪設施和參加抗洪搶險的義務。
第四條省、地、市、縣、區設防汛指揮部,由同級有關部門組成,受上級防汛指揮部的指導。水利部門是負責防洪工作的主管機關。
鐵路、交通部門和防汛任務大的城鎮、廠礦,應建立防汛指揮機構,受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指導。
第五條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的職責:
(一)負責實施本規定,執行上級有關防汛工作的指令;
(二)發布特大暴雨洪水的預報和抗洪搶險的警報;
(三)監督檢查所轄范圍內的防汛工作,統一組織和指揮抗洪搶險;
(四)審查各部門、各單位重點防洪工程的度汛計劃和搶險、避險的技術措施;
(五)審查防洪工程規劃,監督檢查防洪工程的設計施工,參加防洪工程的竣工驗收;
(六)監督有關單位限期消除防洪工程隱患;
(七)鑒定和推廣防洪科技成果,開展防汛宣傳教育。
第六條各有關部門的防汛職責:
(一)公路、鐵路部門負責巡察可能受沖、滑坡的路段、險橋,儲備足夠的搶險物料和機具,制定有效的防御措施,保證汛期交通暢通。
(二)電力部門
篇3:沈陽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沈陽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沈政辦發[20**]35號)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及時、妥善處置水旱災害突發事件,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減少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實現老工業基地振興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和諧沈陽提供保障。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突發性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遼寧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應急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河流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干旱災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堅持防汛抗旱并舉,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防汛抗旱的現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方針”和堅持執行防抗結合的原則。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駐沈部隊承擔防汛抗洪等的攻堅任務。
1.4.6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4.7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