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關于規范物業管理用房配套建設的通知(20**)
各開發建設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用房配套建設工作,維護廣大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和《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物業管理用房配套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物業管理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提供,不得計入公攤面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活動和業主委員會辦公使用。
二、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如實對物業管理用房申請登記,市房屋交易和登記中心將物業管理用房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三、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對于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總建筑面積的標準先預留物業管理用房,開發建設完成后,按照最終確定的規劃總建筑面積核定物業管理用房面積。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的標準配套建設物業管理用房,總建筑面積小于兩萬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八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
五、地上規劃總建筑面積所配備的物業管理用房應位于地面以上,設置在物業項目出入口附近或中心區域并相對集中,具備自然通風采光條件。沒有配備電梯的物業項目,物業管理用房位置不應超過第三樓層。
六、地下規劃總建筑面積所配備的物業管理用房可設置在地面以下,但應具有獨立性、可分割性,并可單獨進行產權登記。 總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下的,所配備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設置在地面以上。
七、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銷售手續前,應當向我局物業管理部門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座落位置、建筑面積和測繪報告等資料,經審核后向相關部門出具物業管理事項確認證明。
八、物業管理用房應為永久性建筑,并具有相應的規劃審批手續。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房、變電室、設備間、消防控制室、監控室、公共門廳、過道、車棚、車庫、人防工程、社區配套用房、臨時性建筑及室內層高不足米的房屋不得作為物業管理用房。
九、物業管理用房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進行簡單裝修,并達到辦公或生活條件;
(二)符合安全、消防、環保、衛生等相關要求,上下水、供電等具備正常使用功能,并獨立計費;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通訊、有線電視、寬帶等設施的,應當在物業管理用房內預留端口,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篇2:鄭州市規范物業管理用房配套建設通知
鄭州市關于規范物業管理用房配套建設的通知
各開發建設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用房配套建設工作,維護廣大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和《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物業管理用房配套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物業管理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提供,不得計入公攤面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活動和業主委員會辦公使用。
二、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如實對物業管理用房申請登記,市房屋交易和登記中心將物業管理用房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三、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對于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總建筑面積的標準先預留物業管理用房,開發建設完成后,按照最終確定的規劃總建筑面積核定物業管理用房面積。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的標準配套建設物業管理用房,總建筑面積小于兩萬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八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
五、地上規劃總建筑面積所配備的物業管理用房應位于地面以上,設置在物業項目出入口附近或中心區域并相對集中,具備自然通風采光條件。沒有配備電梯的物業項目,物業管理用房位置不應超過第三樓層。
六、地下規劃總建筑面積所配備的物業管理用房可設置在地面以下,但應具有獨立性、可分割性,并可單獨進行產權登記。
總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下的,所配備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設置在地面以上。
七、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銷售手續前,應當向我局物業管理部門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座落位置、建筑面積和測繪報告等資料,經審核后向相關部門出具物業管理事項確認證明。
八、物業管理用房應為永久性建筑,并具有相應的規劃審批手續。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房、變電室、設備間、消防控制室、監控室、公共門廳、過道、車棚、車庫、人防工程、社區配套用房、臨時性建筑及室內層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作為物業管理用房。
九、物業管理用房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ㄒ唬┻M行簡單裝修,并達到辦公或生活條件;
?。ǘ┓习踩?、消防、環保、衛生等相關要求,上下水、供電等具備正常使用功能,并獨立計費;
?。ㄈ┪飿I管理區域內配置通訊、有線電視、寬帶等設施的,應當在物業管理用房內預留端口,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