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行政強制
查封施工現場決定書
[ ] 號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向你(單位)下達了《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編號: ),但你(單位)至今仍未停止違法建設。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三條(條款內容)規定,現決定對你(單位) (建設項目)施工現場依法予以查封。
若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本級) 人民政府或 (上級主管部門)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說 明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臨時建筑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行政執法、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工程、臨時建筑等措施。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篇2:建設行政執法查封(扣押)決定書文本
建設行政執法查封(扣押)決定書文本
封決〔 〕第 號
(當事人單位名稱) :
因你(單位)涉嫌 (違法違規建設工程)
的行為,根據 (法律法規條款)
的規定,現依法對你(單位)下列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在此期間,你(單位)不得使用、銷售、轉移、損毀、隱匿。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人民政府或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單
執法機構(印章)
年 月 日
篇3:建設行政執法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文本
建設行政執法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文本
解封〔 〕第 號
(當事人單位名稱) :
于 年 月 日向你(單位)下達了《查封(扣押)決定書》( 封決〔 〕第 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現對你(單位)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予以解除查封(扣押)的措施,請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到 (執法機關) 辦理查封(扣押)物品返還事宜。
附: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單
執法機構(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