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行政執法先行登記文本
保存證據通知書
證通〔 〕第 號
(當事人單位名稱) :
你(單位)涉嫌 (違法違規建設工程) 行為。為確保調查取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的有關證據(證據名稱、數量等詳見附后清單)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1.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本機關將在七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請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到 (執法機關)接受對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處理決定。
2.對就地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在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前,你(單位)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不得有短缺、滅失、損毀或擅自移動等改變證據物品的任何行為。
3.請核對證據清單后,簽名確認。
執法機構(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書一式二聯,第一聯送當事人,第二聯存檔
篇2: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2019年)
【頒布單位】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07.29
【實施日期】20**.10.01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必須遵守本條例。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依照本條例中關于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有關條款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活動指導、監督和協調的具體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第四條行政執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及合法、適當、公開、公正的原則。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堅持有錯必糾。
第五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公民、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監督以及輿論的監督。
第二章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
第七條行政執法應當由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
篇3:大連市行政執法監督證使用管理辦法
大政法辦〔20**〕48號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大連市行政執法監督證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監督證》的使用及其持有人員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有效發揮行政執法監督作用,促進依法行政,根據《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及《遼寧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證》,是指由遼寧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核發的《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持有《行政執法監督證》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下列人員可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
(一)市及區市縣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
(二)行政機關法制或承擔法制工作職能的機構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
(三)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法制工作機構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
市政府部門(直屬機構)各可為2—3人申請領取《行政執法監督證》,區市縣政府(含其所屬部門)各可為3—8人申請領取《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五條 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直接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本單位正式在職工作人員;
(二)經過行政執法監督資格培訓并考試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四)年度考核稱職以上。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證》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重新申領。
《行政執法監督證》遺失,應當聲明作廢,申請補發。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堅持違法必究的原則,在規定的區域內,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履行監督義務。
第八條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