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內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確保師生員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是指各校區內的道路、廣場及校門附屬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浙江農林大學各校區內道路及區域內的人員和車輛。所有人員、車輛進入校區后,應嚴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服從執勤人員的指揮和管理,確保人員、車輛的安全。
第四條 保衛處是校園交通管理職能部門,并依照國家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實施對校園的交通管理,負責實施校園內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和其它道路交通參與者的日常管理,校內交通事故的處理,以及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教育,做好與交通管理部門協調和配合工作。其他單位和部門應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共同協助做好各校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規定所指人員,是指進入校區內的各類人員,包括校內工作人員及外來人員。
第六條 本規定所指車輛,是指進入校區內的下列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機動車:汽車(大小客車、貨車、特種車輛等)、摩托車(二輪、三輪、燃油助動車)、專用工程車、拖拉機、農用車等;
非機動車: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人力車、殘疾人專用車等。
第二章 機動車管理
第七條 進入學校的機動車需服從執勤人員的管理。
教練車、農用車、拖拉機、出租車、外賣車輛不得駛入校園,因特殊情況需進入的,須經保衛處同意并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八條 在校內參加各種會議或其他相關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方提前報保衛處備案,并按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九條 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進入校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交通,并同時向保衛處報告。運鈔車、郵政車應按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條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中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專用車進入校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出入校門限速5公里、校區道路限速20公里;
(二) 進出校園車輛按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行駛;
(三) 校園內不得超速、超車、鳴喇叭、逆向行駛;
第十一條 車輛停放
(一)主干道禁止停放車輛;
(二)車輛必須有序停放在指定區域內。教學樓、實驗樓、辦公樓、學生宿舍等樓道和門口,消防通道,以及其它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不得停放。
(三)妥善保管好車內物品,車輛及隨車物品安全由停車人自行負責;
第三章 非機動車管理
第十二條 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的道路靠右側行駛。
(二)橫穿道路或者轉彎前應當看清來往車輛和行人, 開啟轉向燈或者伸手示意,減速慢行;
(三)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得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等冒險行駛;
(五)不準騎車帶人(裝有安全座椅帶12周歲以下兒童一名除外);
(六) 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沒有指定地點的,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十三條 凡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做到文明禮讓,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四條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鬧、使用滑板或者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十五條 橫過道路或者路口時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過。有人行橫道線的地段必須走人行橫道。
第十六條 校內各單位、個人,不得雇請拖拉機或8噸以上(含8噸)的載重汽車進入學校。確因學校工作需要或施工需要,須事先報請保衛處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破壞校內交通設施,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和擅自挖掘校內道路。因道路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的,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必須中斷交通的,應設置交通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夜間還應懸掛醒目的警示燈。工程竣工后,必須立即恢復道路的原狀。
第五章 交通智能化管理
第十八條 校園實行交通智能化管理,分為收費和免費車輛。
第十九條 免費車輛實行統一審批,年度審核。人員或車輛變動時應及時到保衛處更改相關信息,并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 收費車輛分為包年、包月、臨時計費等。包年、包月車輛期滿后,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 采用欺騙手段辦理車輛登記手續者,一經發現,學校采取撤銷相應通行的權利,通報相關單位(部門),追繳所漏交的費用,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學校向車輛使用人收取的是停車泊位費,只負責對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不承擔車輛及車輛內物品的保管責任。
第六章 綜合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保衛部門在實施交通管理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遇有特殊情況對校園道路實施臨時交通管制;
(二)責令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或人員糾正其行為;
(三)檢查進出校園的車輛、證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處理校內交通事故(交通糾紛)并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
第二十四條 校內發生交通事故(交通糾紛)的,肇事者或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學校保衛處。
發生交通事故(交通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和解或請學校保衛處調解處理;對于產生嚴重后果的或者調解不成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也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第二十五條 校內超速行駛車輛,視情節輕重,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超速達50%(30公里/小時)以上至100%(含40公里/小時)者,進行批評教育;
(二)校內車輛:超速達100%(40公里/小時)以上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報所在單位或部門;第三次通報全校,并取消當年免費進出校園的資格。
(三)校外車輛:
1、超速達100%(40公里/小時)以上至200%(60公里/小時)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半年內禁止該車輛進入校園,第三次禁止該車輛進入校園;
2、超速達200%(含60公里/小時)以上者,禁止該車輛進入校園;
第二十六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禁止該車進入校園,并通知相關部門按校紀校規予以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公安依法處置:
(一)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的;
(二)車輛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
(三)外來車輛未經允許駛入校園;
(四)在校園內進行駕駛培訓或陪練;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違法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給予批評教育、滯留車輛,并通報所在單位和部門,情節嚴重的報請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六的,保衛處可責令其停止違法、違規行為,并按有關規定報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規定,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人身傷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和民事、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教職工和學生,保衛處將對其進行有關交通安全知識和交通法規教育,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通報批評或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不服從管理,妨礙執勤人員工作或謾罵毆打執勤人員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經濟賠償,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本部門法制教育的內容,加強對本部門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將教育和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門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篇2: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 中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一、教職工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學校教職員工應自覺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2、在正常教學時間內,未經學校同意,機動車一律不準進入校園。若因工作需要,也應錯開學生課間時間,在校園內行車時,駕駛員應特別注意安全,慢速行駛,防止撞人、撞物;
3、非教學時間內,非行使公務的車輛,應事先由有關人員與門衛聯系,做好登記,無特殊情況,未經學校同意,不得進入校園,若確因特殊情況,必須進入,應到門衛處備案并服從校門衛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嚴禁在校園內練車、學車。未經允許,出租車和外來摩托車嚴禁進入校園;
4、騎自行車、電瓶車的教職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學生課間活動時間內,應扶車前行;
(2)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樓內或辦公室內。要依次、整齊地擺放在停車場內。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二)學生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中小學學生不得騎摩托車、電瓶車等機動車上下學。未滿十二歲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須戴安全頭盔。二輪、側三輪車摩托車后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2、學生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應推車行走,防止撞人。
篇3: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3)
>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三)為了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創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1、所有出入校園的機動車輛一律憑“邯鄲學院機動車輛通行證”出入校門。
2、外單位機動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入校園,對確需進入的車輛平“校園臨時通行證”方可進入。
3、禁止出租車進入校園,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運重物等)需向門衛講明情況,經門衛執勤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
4、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嚴禁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園。
5、禁止在校園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和試剎車。
6、生活保障用車(送食品、煤、清運垃圾等),通行時間為7:00以前,晚8:00以后,中午12:00-14:00;建筑工程車進出學校,使用單位事先與保衛部門聯系,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在人流高峰時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校園
7、機動車輛進入校園,應嚴格遵守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按指定的路線行駛,禁止鳴笛,限速5公里∕小時。
8、機動車輛出校門,應接受門衛檢查,凡攜帶物品出校門,必須持有由部門、院(系)開出有效持物證,持物證應由所在單位蓋章、簽字,經門衛檢查后給予放行。
9、來校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不受上述規定限制,門衛應及時將情況報告保衛處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