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居民住宅小區共用設施水電氣價格的通知
江蘇省物價局文件
蘇價工[20**]224號
省物價局關于明確居民住宅小區共用設施水電氣價格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物價局(發改局):
為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973號)以及《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居民住宅小區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標準執行,具體明確如下:
一、居民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包括電梯、天線、消防、樓道照明、路燈、綠地、水泵、電子防盜門、電子門鈴、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內部監控設施、門衛等涉及到服務全體業主共用的水電氣,不包括經營性場所和經營性車庫等。
二、居民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用電不執行居民階梯式電價和峰谷分時電價;用水、用氣價格根據價格管理權限,按照由當地價格部門制定的具體標準執行。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認真履行業主服務義務,及時交納居民住宅小區共用設施水、電、氣費用,具備條件的可按協議約定預付費用。
四、以上規定從20**年7月1日抄見表量起執行。請各地價格部門加強政策宣傳和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江蘇省物價局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篇2:江蘇省關于明確居民住宅小區共用設施水電氣價格的通知(2013年)
江蘇省物價局文件
蘇價工[20**]224號
省物價局關于明確居民住宅小區共用設施水電氣價格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物價局(發改局):
為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973號)以及《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居民住宅小區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標準執行,具體明確如下:
一、居民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包括電梯、天線、消防、樓道照明、路燈、綠地、水泵、電子防盜門、電子門鈴、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內部監控設施、門衛等涉及到服務全體業主共用的水電氣,不包括經營性場所和經營性車庫等。
二、居民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用電不執行居民階梯式電價和峰谷分時電價;用水、用氣價格根據價格管理權限,按照由當地價格部門制定的具體標準執行。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認真履行業主服務義務,及時交納居民住宅小區共用設施水、電、氣費用,具備條件的可按協議約定預付費用。
四、以上規定從20**年7月1日抄見表量起執行。請各地價格部門加強政策宣傳和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江蘇省物價局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
抄送:省電力公司
江蘇省物價局辦公室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