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湖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簡本)

4884

  湖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簡本)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主動應對水旱災害,做好突發洪澇、干旱的防范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于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快速、有序、高效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湖北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本省配套的相關地方性法規、《湖北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城鄉漬澇、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潰口、涵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工作原則

  1.4.1堅持以"***"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執政為民的理念,樹立和落實***,防汛抗旱并舉,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防汛抗旱的綜合能力和現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鄉抗旱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和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

  1.4.4堅持依法防洪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警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群眾隊伍、專業隊伍是防汛抗旱的主要力量,中華人民解放軍、中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旱的重要力量,主要承擔防汛抗災的急難險重等攻堅任務。

  1.4.5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科學調度,優化配置,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最大限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4.6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雨洪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實現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的統一,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縣級以上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區域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省政府設立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負責領導組織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省防指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省防指負責領導、組織指揮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職責是擬定全省防汛抗旱的政策、規章和制度,組織制定長江、漢江、沮漳河、府氵不河、漢北河、洪湖、長湖、梁子湖、氵刁汊湖、斧頭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和省管45座大型水庫防御洪水方案,長江、漢江等27個主要分蓄洪區安全轉移預案,武漢、荊州、黃石3座全國重點防洪城市預案和跨行政區劃的排澇、調水方案,及時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災情并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統一調控和調度全省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組織災后處置,并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市(州)縣(市)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本級黨委、政府和當地軍事指揮機關、武警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由各級政府首長擔任指揮長。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利部門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建工程業主單位以及水文部門等,汛期成立相應的專業防汛抗災組織,負責各自的防汛抗災工作;省內有防洪任務的重大水電工程、大中型企業單位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部或針對重大突發事件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信息

  3.1.1氣象水文信息

  各級氣象、水文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并將相關信息及時報送同級和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當預報提示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準備。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及時向省防指上報預測結果,為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工程信息

  當江河出現設防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堤防、泵站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并將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發生洪水地區的市、州、直管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在每日8時30分前向省防指報告出險及防守情況;長江、漢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堤段,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應在第一時間上報省防指。

  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失事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并向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準確報告。

  在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按照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向下游預警,并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指報告。大型或重點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2小時內報省防指。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在做好搶險各項準備的同時,提早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1.3洪澇災情信息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道路、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洪澇災情發生后,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抗災情況,并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以及財產損失較大,應在第一時間內向省防指上報初步情況,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再報,為抗災救災提供依據。

  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成因、范圍以及對人口、工農業生產、農村飲水、城市供水、林牧漁業以及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掌握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數量及分布、農田土壤墑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規定及時上報旱情。遇旱情急劇變化時應及時加報。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水患教育。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到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和管理。

  (3)工程準備。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整險加固,有堤防防護的地區做好及時封閉穿越堤防輸水涵閘和交通閘口的準備;對在建的水利工程設施和病險工程,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編制。修訂完善各類江河湖庫和城市防洪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設施調度規程、堤防潰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分蓄洪區安全轉移預案、山區防御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城市抗旱預案。研究制訂防御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突發大洪水。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應制訂工程搶險方案。長江、漢江干流堤防潰口搶險方案,由現場搶險指揮部研究提出,報省防指批準執行。

  (5)物料儲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重點險工險段的備用搶險物料應運抵現場,以應急需;易旱地方應盡可能儲備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保障。對防汛通信專網、分蓄洪區預警反饋系統和水庫遙測設施組織分級檢查維修,保證處于完好狀態。除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外,應建立健全測報站網,確保及時傳遞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防汛指令。

  (7)汛前檢查。實行以查思想、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通過檢查,發現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8)日常管理。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江河湖庫和人工水道、分蓄洪區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進行防洪影響評價,并按管轄權限審批或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未經審批并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采取補救措施或強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預警

  (1)當江河即將發生洪水時,各級水文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將出現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勢等情況,為預警提供依據。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范圍,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

  (3)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3.2.3漬澇災害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確定轄區內漬澇災害預警范圍、級別,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漬澇災害信息,做好搶排有關準備,并根據需要,通知低洼區域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財產。

  3.2.4山洪災害預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協調發布預報警報。

  (2)凡有山洪災害的地方,應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國土資源、氣象、水利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繪制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并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指揮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3)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加強巡邏。每個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都應確定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周邊群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并報本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5分蓄洪區預警

  (1)分蓄洪區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分蓄洪區管理單位應擬訂群眾安全轉移方案,按分級管理的權限上報,由有審批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審定執行。分蓄洪區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分蓄洪區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運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當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命令運用分蓄洪區時,應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啟動預警系統,按照群眾安全轉移方案實施轉移。

  3.2.6干旱災害預警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干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采取預警防范措施。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絡和干旱災害統計隊伍,隨時掌握實時旱情災情,并預測干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干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并加強協調和管理,以增強防范和抗御干旱災害的能力。

  3.2.7供水危機預警

  當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出現供水危機時,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社會公布預警,城鄉居民、企事業單位應儲備應急用水,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3.3預警支持系統

  3.3.1洪水、干旱風險圖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制本地區的城市洪水風險圖、分蓄洪區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干旱風險圖。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水、干旱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需要,編制和修訂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動應對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變化的情況修訂和完善防御洪水調度方案,按照各種不同量級的洪水提出分區分段調度的具體措施。

  (3)各類防御江河洪水預案和防洪調度方案,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凡經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的防洪預案和調度方案,均具有權威性,有關地區應堅決貫徹執行。

  3.3.3抗旱預案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編制抗旱預案,以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干旱災害。

  (2)各類抗旱預案由當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凡經審批的各類抗旱預案,各有關地區應貫徹執行。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按照洪澇、旱災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

  4.1.2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加強水旱災害管理,并根據不同情況發出一、二、三、四級預警,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4.1.3省政府和省防指按規程負責事關全局的水利、防洪工程調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調度,由所屬市(州)縣(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視情況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直接調度。省防指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安排和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并及時報告情況。

  4.1.4洪澇、干旱災害發生后,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實施轄區內的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澇、干旱等災害發生后,由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并同時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6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害,或者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機構的同時,應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1.7因水旱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并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4.2Ⅰ級應急響應

  4.2.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

  (1)長江中游或漢江中下游發生特大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超保證水位);

  (2)長江中游和漢江中下游同時發生大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接近保證水位);

  (3)多條中小河流同時發生特大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超保證水位);

  (4)長江、漢江干流以及重要支流堤防發生潰口(含涵閘、泵站垮塌);

  (5)4個市州以上發生嚴重洪澇、滑坡、泥石流災害;

  (6)大型或重點中型水庫發生垮壩;

  (7)5個市州以上發生特大干旱;

  (8)3座中型以上城市發生極度干旱。

  4.2.2Ⅰ級響應行動

  (1)由省防指辦公室提出Ⅰ級響應行動建議,省防指主要領導決定啟動Ⅰ級響應程序。省防指政委、指揮長主持會商,副指揮長協助坐鎮指揮,可依法宣布全省進入緊急防汛期,召開省防指全體成員會議,緊急動員部署,強化相應工作措施,強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并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同時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軍區和省防指成員單位通報。省防指應在24小時內派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具體指導防汛抗旱工作。省防辦負責人帶班,增加值班人員,強化值班,隨時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災情的變化,做好預測預報,加強協調、督導和事關全局的防汛抗旱調度。定期通過省電視臺等媒體發布《汛(旱)情通報》。緊急時刻,提請省委、省政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實行省委常委負責制,帶領工作專班分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2)相關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Ⅰ級響應,可依法進入緊急防汛期,按照國家《防洪法》和本省的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行使權力。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主要領導主持會商,坐鎮指揮,緊急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掌握情況。按照分管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險區群眾,組織強化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隨時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軍區、省武警領導和省防指成員應率領專家組或工作組到相關責任區域駐守。省防指成員單位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工作。經委和電力部門確保防汛抗旱用電需要。財政廳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省防指辦公室為災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民航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運輸提供保障。民政廳及時組織救助受災群眾。衛生廳及時派出醫療專班,赴各災區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省氣象局視抗旱工作需要,及時組織實施飛機、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業。省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相關市州縣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3Ⅱ級應急響應

  4.3.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1)長江中游或漢江中下游發生大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接近保證水位);

  (2)長江中游或漢江中下游同時發生較大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證水位);

  (3)1條中型河流發生特大洪水和多條中小河流同時發生大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接近保證水位);

  (4)長江、漢江干流堤防(涵閘、泵站)發生重大險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庫垮壩;

  (5)大型或重點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6)3市州同時發生嚴重洪澇(滑坡、泥石流)災害,或4市同時發生洪澇(滑坡、泥石流)災害;

  (7)數市州多個縣發生嚴重干旱或1市州發生特大干旱;

  (8)多個中型以上城市發生重度干旱,或1個大中城市發生極度干旱。

  4.3.2Ⅱ級響應行動

  (1)由省防指辦公室提出Ⅱ級響應行動建議,省防指主要領導決定啟動Ⅱ級響應程序。省防指指揮長主持會商,副指揮長協助坐鎮指揮,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軍區相關責任領導作出通報。省防辦負責人帶班,增加值班人員,隨時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災情的變化,做好預測預報,加強協調和督導,搞好重點工程的調度。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4小時內派出省防指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并將情況上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不定期在省電視臺等媒體發布《汛(旱)情通報》。

  (2)相關市州縣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按照國家《防洪法》和本省實施辦法的規定,行使相關權力。防汛抗旱機構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按照分管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險區群眾,組織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加強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和省防指。

  (3)省防指成員單位應啟動應急響應,加派工作組分赴抗災一線,具體幫助防汛抗旱工作。民政廳及時組織救助受災群眾。衛生廳派出醫療隊赴一線幫助醫療救護。省氣象局視抗旱工作需要,及時組織實施飛機、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業。省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相關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4Ⅲ級應急響應

  4.4.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1)長江中游或漢江中下游發生較大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證水位);

  (2)長江中游或漢江中下游同時發生一般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超設防,低于警戒水位);

  (3)1條中型河流發生大洪水或多條中小河流同時發生較大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證水位);

  (4)長江、漢江干流堤防(涵閘、泵站)發生較大險情或一般支流堤防(涵閘、泵站)發生重大險情;

  (5)大型或重點中型水庫發生險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庫發生大險。

  (6)3市州同時發生洪澇(滑坡、泥石流)災害;

  (7)數市州多個縣發生中度干旱或1市州發生重度干旱;

  (8)多個中型以上城市發生中度干旱,或1個大中城市發生重度干旱。

  4.4.2Ⅲ級響應行動

  (1)由省防指辦公室提出Ⅲ級響應行動建議,分管副指揮長決定啟動Ⅲ級響應程序。分管副指揮長主持會商,并坐鎮指揮,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并將情況上報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省防指辦公室加強值班,掌握情況,搞好協調、督導和重點工程調度。省防指應派出專家組和工作組分赴一線幫助指導防汛抗災工作。在省電視臺發布《汛(旱)情通報》。

  (2)相關市州的防汛指揮機構的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分管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布防、搶險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到一線具體幫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省防指,并由省防指上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3)相關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民政廳及時組織救助災民。衛生廳組織醫療隊赴一線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省氣象局視抗旱工作需要,及時組織實施飛機、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業。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應根據需要,主動對口落實任務,為防汛抗旱排憂解難。

  4.5Ⅳ級應急響應

  4.5.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響應

  (1)長江中游或漢江中下游發生一般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超設防,低于警戒水位);

  (2)1條中型河流發生較大洪水或多條中小河流同時發生一般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超設防,低于警戒水位);

  (4)長江、漢江干流堤防發生險情或一般支流堤防(涵閘、泵站)發生較大險情;

  (5)小型水庫發生險情;

  (6)3市州同時發生一般洪澇(滑坡、泥石流)災害;

  (7)數市州多個縣發生輕度干旱或1市州發生中度干旱;

  (8)多個中型以上城市發生輕度干旱,或1個大中城市發生中度干旱。

  4.5.2Ⅳ級響應行動

  (1)由省防指辦公室提出Ⅳ級響應行動建議,省防指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Ⅳ級響應程序,并報分管副指揮長。省防指辦公室主任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嚴格執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災情的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具體協調和指導,抓好重點工程調度,并將情況上報省委、省政府領導。省氣象局視抗旱工作需要,及時組織實施飛機、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業。

  (2)相關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省防指辦公室的具體安排和分管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做出相應布防、搶險或組織抗旱,并將工作情況上報省防指辦公室。

  4.6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7信息報送和處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在第一時間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

  4.7.3屬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權限,分別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信息部門負責處理。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權限上報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后,可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信息部門上報。

  4.7.4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信息部門采用和發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調查核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7.5省防指辦公室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省政府,抄送有關部門,并及時續報。

  4.8指揮和調度

  4.8.1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8.2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進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8.3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后,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9搶險救災

  4.9.1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并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系。

  4.9.2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專家咨詢意見,深入分析,按照預案,研究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一級相關部門指揮決策。

  4.9.3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迅速調集本部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庫險情的搶護,應按事先制訂的搶險預案進行。

  4.9.4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單位或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4.10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0.1各級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消毒藥品,以備隨時應用。

  4.10.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10.3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或轉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事發地和有關地方的政府負責對轉移的群眾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并妥善安置災區群眾,保證基本生活。

  4.10.6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措施;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11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1.1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4.11.2必要時可通過當地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調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12信息發布

  4.12.1防汛抗旱的信息發布實行分級管理,做到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2.2全省性的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信息,由省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涉及水旱災情的,由省防辦會同民政廳審核和發布;涉及部隊和武警的,由省軍區、省武警有關部門審核。

  4.12.3市(州)縣(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轄區內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涉及水旱災情的,由當地防汛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發布。

  4.13應急結束

  4.13.1當嚴重的水旱災害趨勢減緩,并得到有效控制時,省防指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汛情、旱情,以文字的形式,通過媒體宣布結束應急響應程序或緊急防汛期、緊急抗旱期。

  4.13.2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間規定征調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結束后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13.3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應急保障

  5.1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5.1.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堤防及水庫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5.1.3出現突發事件后,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預案,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盡可能利用現有設施,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應調度應急通信,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設施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時,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或抗旱急需。

  5.2.2應急隊伍保障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駐鄂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按有關規定執行抗洪搶險任務。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群眾搶險隊伍、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省和部分市組織建設的防汛機動搶險隊和解放軍組建的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

  (2)在抗旱期間,各級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都有承擔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分配抗旱任務的責任??购捣战M織在干旱時期應直接為受旱地區農民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咨詢等方面的服務。

  5.2.3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電力供應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和防汛抗旱救災物資的運輸;分蓄洪區分洪時,負責群眾安全轉移所需地方車輛、船舶的調配;負責分泄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負責大洪水時用于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即時調配。

  5.2.5醫療保障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社會治安保衛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分子,維護工程設施安全,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爆破專家對分洪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審,并審批,做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分蓄洪區的社會秩序。

  5.2.7物資保障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范儲備防汛搶險物料。省防汛物資管理部門應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物資品種,提高抗洪搶險的科技含量。

  易旱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貯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用。嚴重缺水的城市應當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工程。

  5.2.8資金保障

  (1)中央和省財政籌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資金,用于國家明確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的堤壩抗大洪搶大險和水毀工程修復,以及遭受嚴重干旱地區為興建應急抗旱設施、添置提運水設備和運行費用的補助。各市(州)縣(市)財政籌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資金,用于本區域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修復補助。

  (2)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防洪保護區范圍內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防汛費,以加強保護區內的防洪工程建設,提高抗洪能力。

  5.2.9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責任。

  (2)汛期或旱季,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搞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在做好本行業本系統抗災工作的同時,按照分工,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4)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關鍵時刻,各級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5.3技術保障

  (1)逐步建立與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長江防總和各市州防汛抗旱部門互聯互通的計算機網絡系統,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改進水情信息采集系統,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的洪水預報系統,重點河流地區的地理和社會經濟數據庫,重要河段的防洪調度系統,為防洪調度決策提供支持。

  (2)開發全省旱情監測和宏觀分析系統,開展旱情信息采集試點建設,為宏觀分析全省抗旱形勢和作出抗旱決策提供支持。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專家庫,具體負責提供相關專業的技術咨詢。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及時派出專家組,分類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5.4宣傳、培訓和演習

  5.4.1公眾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同志審批后,可向社會發布。

  (2)當主要江河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漲趨勢;山區發生暴雨山洪,造成較為嚴重影響;出現大范圍的嚴重旱情,并呈發展趨勢時,按分管權限,由本區域的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發布汛情、旱情、災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參與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5.4.2培訓

  (1)分級負責,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規范課程、分類施教、嚴格考核、結業發證,保證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5.4.3演習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習,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

  6善后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地方的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6.1救災

  6.1.1發生重大災情時,事發地政府應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根據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災民,作好災民臨時生活安排,負責災民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水喝、有衣被、有住所,解決災民的基本生活問題。

  6.1.3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情、疾病的傳播、蔓延。

  6.2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省、市、縣防汛部門應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防汛搶險物資。

  6.3水毀工程修復

  6.3.1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組織突擊施工,盡快修復。屬于工程量大的水毀恢復項目,分級列入基建計劃,防洪工程應力爭次年洪水之前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盡快恢復功能。

  6.3.2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等基礎設施,按照部門職責,盡快組織修復,投入正常運用。

  6.4分蓄洪區補償

  荊江、洪湖、杜家臺等11個重點分蓄洪區分洪運用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蓄洪區補償暫行辦法》進行補償。其他分蓄洪區的分洪運用補償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湖北省分蓄洪區補償暫行辦法》后,按規定執行。

  6.5災后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盡快組織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各級防汛抗旱部門應實行防汛抗旱工作年評價制度。當年防汛抗旱工作結束后,應對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則

  7.1名詞術語解釋:

  7.1.1洪水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后可能淹沒的范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風險圖:是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水資源特征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水資源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干旱后可能影響的范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干旱等級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對特大洪水)、山洪災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臺風暴潮災害等方案的統稱。

  7.1.4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干旱,而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門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7.1.5抗旱服務組織:是由水利部門組建的事業性服務實體,以抗旱減災為宗旨,圍繞群眾飲水安全、糧食用水安全、經濟發展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開展抗旱服務工作。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種形式的抗旱社會化服務組織。

  7.1.6一般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較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現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水文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時段最大洪量,可依據河段的水文特性選擇。

  7.1.11輕度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2中度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為31-5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為21-40%。

  7.1.13嚴重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51-8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41-60%。

  7.1.14特大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高于60%。

  7.1.15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實際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居民生活和生產受到影響。

  7.1.16城市輕度干旱:因旱城市實際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5-10%,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7.1.17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實際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10-20%,出現明顯的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7.1.18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實際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20-30%,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7.1.19城市極度干旱:因旱城市實際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30%以上,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7.1.20大型城市:指常居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

  7.1.21緊急防汛期:根據國家《防洪法》和我省實施辦法的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防汛抗洪指揮機構報請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后,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每五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召集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專家評審,并視變化情況作出相應修改,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江河湖庫、區域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7.3國內外溝通與協作

  7.4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抗洪搶險和抗旱減災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省政府或由人事廳、省防指聯合表彰;對抗洪搶險和抗旱減災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防洪法》、《防汛條例》、《公務員管理條例》和本省配套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

  7.5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7.6預案實施與生效時間

  本預案從批準之日起生效實施。

篇2:沈陽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沈陽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沈政辦發[20**]35號)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及時、妥善處置水旱災害突發事件,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減少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實現老工業基地振興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和諧沈陽提供保障。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突發性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遼寧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應急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河流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干旱災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堅持防汛抗旱并舉,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防汛抗旱的現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方針”和堅持執行防抗結合的原則。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駐沈部隊承擔防汛抗洪等的攻堅任務。
1.4.6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4.7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