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出臺參照執行辦法:小區共用水電費咋分攤
20**年08月10日
來源:蘭州晚報
原標題:小區共用水電費咋分攤我市出臺參照執行辦法
8月9日,記者從蘭州市物價局獲悉,為規范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公共水電費分攤行為,引導物業企業誠信收費,維護業主或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根據相關規定,蘭州市物價局、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聯合印發了《蘭州市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水電費分攤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適用于蘭州市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水、電費用的分攤。同時,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物業管理區域、及尚未實行專業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用的分攤方式也可參照該《辦法》執行。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辦法》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物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該《辦法》從即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分攤共用水電費時,不得提前預收
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用水、用電,應根據受益群體和費用承擔范圍的不同,分別獨立安裝水、電等計量表具。
物業服務企業應每月向業主或使用人公布分攤水電總量、費用總金額以及各業主或使用人應負擔的金額。物業服務企業分攤共用水、電費用時,不得有任何借機從中盈利行為,不得提前預收。
地下停車場,共用水電費不得另行計算分攤
房產建設企業所有未售房產的產權面積,與購買業主同時同等承擔公共用水用電的分攤。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中已包含電梯電費、正常綠化養護、清潔衛生等用水、用電,不得再另行計算分攤。地下停車庫(場)的共用水、電費用,包含在停車服務費用中,不再另行計算分攤。
四種情況下,分攤辦法可協商確定
《辦法》明確,在四種情況下,共用水、電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分攤。除供電二次轉供能源費外,具體分攤辦法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含業主代表大會、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所稱均含)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規定的方法計算分攤。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電二次轉供能源費按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收取。即:服務范圍用戶在1000戶及以下的每千時收取0.04元;1001至3000戶的每千時收取0.03元;3001戶及以上的每千時收取0.02元。轉供電已移交給供電營業機構的,不得收取此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的供水二次轉供能源費用(即電費),由區域內(單幢樓或小區內)所有物業使用人按用水量據實分攤。物業管理區域內不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樓物業使用人不分攤。
◆物業管理區域的供熱二次轉供能源費用(即電費),由業主專有部分占供熱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的比例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不使用二次轉供供暖的住宅樓業主或使用人不分攤(二次轉供供熱總建筑面積中也不包含該面積)。
◆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觀設施等共用水、電換算為金額,由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建筑面積)的比例確定。這兩項為減化核算和收取,物業服務企業可與業主委員會協商每月收取固定金額(單位為:元/月·平方米),但應有至少6個月的基本數據作為計算依據,并公告全體業主。此后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共用水、電計量情況。
無法單獨計量的小區,也有具體分攤方式
對于確因條件限制,供水、照明設施無法獨立安裝水、電等計量表具而進行單獨計量的小區,《辦法》也有規定了明確的分攤計算方式。
◆物業管理區域的供水二次轉供設施,能源費用(即電費)按每噸水0.10元標準分攤電費;
◆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觀等設施共用水、用電費用,合并在一起,按建筑面積0.04元/月·平方米標準分攤。
三種情況,共用水電費不得向業主分攤
《辦法》明確,在三種情況下,共用水、電費用不得向業主或使用人分攤,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物業服務費或經營收益列支。
◆物業服務企業辦公及生活自用水、電費用;
◆住宅小區宣傳、公示、廣告等水、電費用;
◆經營性的商鋪、游泳池、球場、會所、停車場等經營活動場所水、電費用。
分攤共用水電費用,必須單獨列賬
為倡導節約用水、用電,確保業主或使用人的利益,減輕公攤負擔,物業服務企業要制定小區節約用水、用電方案,方案由業主委員會確認,并在小區內廣泛公示。
凡向業主或使用人分攤的共用水、電費用,必須單獨列賬,不得以提高電價、水價、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方式收取,也不得與業主或使用人自用的水、電費用等混合記帳和收費。
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取公共水電費用分攤時,應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對公示、分攤的合理性以及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質詢。有異議時,應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進行抄表核算,同時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篇2:小區公攤水電費共用水電費分攤培訓
小區公攤水電費共用水電費分攤培訓
一、共用水電費分攤的法律依據
1.《z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五條第二款:“社區公共部位水電及電梯運行的分攤費用以實際使用情況按甲方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由乙方公布分攤金額,甲方須與管理服務費用一并繳交?!?/p>
2.《z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十九條:“共用的專項設備運行的能源消耗及損耗,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不明確的,應獨立計量核算,業主應當據實分攤合理的費用?!?/p>
3.湛江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
湛江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共用水電收費行為,根據《印發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1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用分攤問題規定如下:
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辦公及生活等自用水、電,必須單獨設置計量表,其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負擔,不得向業主分攤。
二、住宅小區綠化物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區喜慶活動,宣傳,裝飾等用水用電,其費用均由物業服務公共服務費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三、在住宅小區內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該項經營收益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四、住宅大樓內走廊、樓梯、電梯等公共設施設備的共用水、電費用,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本樓業主合理分攤。
五、小區范圍的路燈用電費用,也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小區所有業主按實合理分攤。
六、向業主分攤的公共設施設備共用水、電費,應單獨列帳,按繳費周期向業主公布費用分攤的辦法、總金額及各業主分攤的金額,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業主自用水、電費與共用分攤水、電費分別列明,以便業主明明白白繳費。
二、小區內涉及業主共用水電費可以分攤的項目一般情況下有:
1、電梯用電電費;
2、走廊樓梯照明用電電費;
3、路燈照明電費;
4、供水二次加壓用電電費;
三、共用水電費的分攤原則:
1、物業服務公司自用水電費不得向業主分攤;
2、綠化、水池噴泉、值班室水電不得向業主分攤;
3、喜慶活動、宣傳、裝飾用水用電不得向業主分攤;
4、未單獨設置計量表不得向業主分攤;
5、共用水電費須“按實合理分攤”;
6、共用水、電費,應單獨列帳,按繳費周期公布費用分攤的辦法、總金額及各業主分攤的金額。
四、按法律法規,一般情況下共用水電費分攤的計算公式如下:
根據《物權法》第八十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專用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p>
1、電梯用電電費分攤:
按樓層遞增系數法:
電梯用電電費分攤:按基本電量乘以樓層系數法分攤。
第2~5層為第一段,系數為1;第6~10層為第二段,系數為1.2;第11~15層為第三段,系數為1.4;如此類推。每5層劃分一段,按20℅遞增;每段系數為[1+(N-1)*0.2],注:N為所處段數;首層不使用電梯的用戶不參與分攤。
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電量=電梯用電量/一段戶數*1+二段戶數*1.2+...+N戶數段×[1+(N-1)*0.2]
業主電梯分攤電量=基本電量*[1+(N-1)*0.2]
業主電梯用電電費分攤費用=業主電梯分攤電量*用電價格
2、走廊樓梯照明用電分攤(按座分攤):
走廊樓梯照明電費分攤=[(走廊樓梯照明電量×用電價格)/該座總建筑面積] ×業主房屋建筑面積
3、路燈照明電費分攤(按整個小區分攤):
路燈用電電費分攤=[(路燈電量×用電價格)/小區總建筑面積] ×業主房屋建筑面積
4、供水二次加壓用電電費分攤(按整個小區分攤,從使用加壓供水的樓層開始):
公式一:二次加壓用電電費分攤=(業主分表水量/住戶分表水量總和)×(水泵電量×用電價格)
注:最公平合理
公式二:二次加壓用電電費分攤=[(水泵電量×用電價格)/小區總建筑面積] ×業主房屋建筑面積
五、共用水電費分攤的起計日期
為優惠業主及便于計算,共用水電費分攤從收樓日期的次月1日起計收。
六、未銷售空置單元(含已銷售但未到約定收樓日期)共用水電費分攤辦法:
未銷售的空置單元(含已銷售但未到約定收樓日期)的共用水電費分攤由房屋的產權單位(發展商)繳付。
七、未收樓空置單元(已到約定收樓日期)共用水電費分攤辦法:
未收樓空置單元(已到約定收樓日期)的共用水電費分攤,按《z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五條第四款:
“業主未按約定時間辦理收樓手續的,自《收樓通知書》約定的交樓日期后15日,視為業主默認收樓,乙方依照上述規定向該業主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p>
該單元的共用水電費分攤自該單元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日期的次月1日起開始計收。
八、其它問題的統一回復口徑:
1.為什么好幾個月的共用水電費分攤現在一起收???
答:
2.共用水電費分攤是通過銀行代扣還是繳納現金?
答:正常情況下通過銀行代扣與物業服務費一起代扣,但業主亦可至物業服務中心財務以現金方式繳納。
3.共用水電費的計量是否每個分攤項目都按規定要求安裝了計量表?
答:是的,業主如有質疑可至現場核實。
4.共用水電費分攤分攤明細會公示嗎?公示在什么地方?公示日期是每月的哪一天?
答:會張貼公示,公示在小區公共欄內,每示的日期為每月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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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湛江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2012年)
附件3:
湛江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共用水電收費行為,根據《印發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1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用分攤問題規定如下:
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辦公及生活等自用水、電,必須單獨設置計量表,其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負擔,不得向業主分攤。
二、住宅小區綠化物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區喜慶活動,宣傳,裝飾等用水用電,其費用均由物業服務公共服務費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三、在住宅小區內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該項經營收益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四、住宅大樓內走廊、樓梯、電梯等公共設施設備的共用水、電費用,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本樓業主合理分攤。
五、小區范圍的路燈用電費用,也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小區所有業主按實合理分攤。
六、向業主分攤的公共設施設備共用水、電費,應單獨列帳,按繳費周期向業主公布費用分攤的辦法、總金額及各業主分攤的金額,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業主自用水、電費與共用分攤水、電費分別列明,以便業主明明白白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