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先進事跡:一切為了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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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先進事跡:一切為了公平正義

  在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這么一位年輕的法官:他辦案神速,年均結案一百五十余件,連續四年創全院辦案“吉尼斯紀錄”;他善于調解,融情于法,七成案件干戈化玉帛;他工作認真,嚴謹細致,審結案件“零錯案、零投訴、零*”。他,就是黃石中院民庭法官z。由于出色的工作業績,z連年被黃石中院評為“辦案能手”、“調解能手”,多次榮立三等功,去年還被評為黃石十佳政法干警。

  以公正高效為志業,爭做審判業績NO.1

  面對成績和榮譽,z總是靦腆而謙虛;面對同事和當事人的夸贊,他總是擺擺手說“身為一名法官,勇挑重擔辦好案是我應盡的本分,這些都是我應該做的”。

  然而,一串串不尋常的數字最能說明這個年輕的法官在審判崗位上的艱辛努力和默默付出。自20**年從基層選調入中級法院后,z一直堅守在案多人少、審判任務最為繁重的民一庭。在這個平凡的崗位上他用汗水換來了驕人的成績--連續三年創下了黃石中級法院法官民事結案的記錄。20**年z又一次做出了新突破--全年共審結各類案件100余件,案件調撤率達74.54%,案件平均審理天數23.30天,所有審執結案件卷宗重達270多公斤,再次創下黃石地區法官辦案總數的新高。

  同事們常說z辦案數量多,當事人常說胡法官辦案速度快,這“多”和“快”兩個字體現了他身為人民法官的高度責任感,凝聚了他無數的辛勞和汗水。由于開庭任務繁重,z養成了熬夜的習慣,白天上班時間他安排開庭、組織當事人調解,晚上下班后犧牲自己的休息時間開夜車寫法律文書,加班工作到深夜12點已是家常便飯。20**年的夏天,z慢性腸胃炎發作,為了不耽誤當事人的時間,他堅持不住院不休息,一邊開庭一邊打點滴,讓案件當事人深受感動。今年年初,為了讓因公負傷的當事人早日拿到工傷待遇,z在春節假期結束上班的第一天就安排了開庭。去年7月,z接手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企業因對方不履行債務即將斷掉資金鏈。作為一名審判經驗豐富的民事法官,z深知資金鏈的斷裂對企業運營意味著什么,為了替當事人爭取寶貴的時間,他快速行動,當天就送達了法律文書,利用晚上時間加班加點準備案卷材料、迅速理清了該案法律關系。為了盡早查清事實,z沒有拖延,第二天就想方設法找公安部門協調,去看守所會見了當時已被刑事立案羈押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下午他馬不停蹄地約談雙方當事人,組織雙方基本達成了調解協議,原本分歧很大的案子迅速得到妥善解決,當事人激動地連聲道謝,“本來以為這個官司要打很久,拖很久,沒想到胡法官這么神速,這么快就幫助我們解決了糾紛矛盾”。大家勸z不要這樣拼命,他卻說,“遲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老百姓打官司最怕久拖不決,為了給當事人減輕訴累,我們辛苦一點算不了什么”。今年以來,z已辦結案件近百件,參與審理案件200余件,并且承辦了庭內很大部分的疑難復雜、矛盾易激化案件。憑著對審判事業的熱愛和扎實工作能力,他深得歷任庭長的信任,迅速成長為庭內骨干,成為承擔該庭大案、要案審判任務的不二人選。

  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取信當事人

  民事法官每天都在與老百姓打交道,婚姻家庭、債務糾紛、勞動爭議無不關系老百姓切身利益,z常說,“作為一名法官,一言一行不僅僅代表自己,更代表著法院的形象,會深深地影響到老百姓對公平與正義的信任,因此法官就必須時刻警醒自己,公平對待每一件案子,充分尊重每一位當事人”。他就是懷著這樣一顆赤子之心,懷著對群眾樸素而深厚的感情去辦案,恪盡職守,清廉為民,在平凡的審判崗位上用自己的實際行動詮釋著司法為民宗旨,贏得了群眾的信任和愛戴,被當事人稱為親和力十足的“平民法官”。

  “一張笑臉相迎、一把椅子請坐、一杯熱茶解渴、一句問候暖心”,是z接待當事人的必備“程序”。他注重細節,堅持把對當事人的態度問題,作為實踐黨的群眾滿意度的大問題來看待。在接待過程中,z對當事人從不直呼其名,而是根據年齡稱謂來稱呼,喊得當事人心里一暖;對老年、殘疾當事人,他永遠悉心照顧,噓寒問暖;對外地當事人,他必定詢問來往起居有無困難,拉一拉家長里短。z誠懇的待客之道無形中拉近了法官與當事人的距離,為案件審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游某是一件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的當事人,在案件的開庭過程中,游某多次偏離案件陳述家事糾葛,作為主審法官,z本來可以打斷他這些與案情無關的陳述,但他沒有這么做,事后他對同事說,“老百姓打官司最怕的不就是連個說話的地方也沒有嗎,我們當法官的,不能僅僅公平審判把案子判了就算了,還要讓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關懷,感受到法官對他們的尊重,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化干戈為玉?!币虼?,z堅持用心傾聽游某40多分鐘與案件無關的“苦水”。之后,他又以拉家常的方式,幫助游某仔細分析案情,耐心地逐條釋明法律。臨走時,游某非常感激地說:“胡法官,你人真好,打了這么久的官司,你是第一個聽我把話說完的人,謝謝你!無論官司勝負,我都相信你是最公正的?!边@個案子游某雖然敗訴了,但他完全服從了法官判決,最終矛盾糾紛得到了妥善的解決。

  “急當事人所急,想當事人所想”算得上z的職業守則之一,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他始終把當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這不僅來源于他對法院事業的忠誠和對人民群眾的熱愛,更來源于他對法律的信仰和對實現公平正義理想的堅守。20**,田某帶領四十多名重慶農民工來到大冶金山店打工,一年辛苦下來,得到的卻是一張由包工頭黃某開出的七萬元欠條。眼看到了年底,只得到了2000元錢的田某急的好像熱鍋上的螞蟻,他把2000元錢分給了沒錢回家的其他農民工兄弟,自己帶著7個人滯留在金山店開始艱辛討薪。庭審中,被告某礦山公司否認田某等農民工是其招錄,并稱包工頭黃某并非其公司職工。而此時黃某避而不見,無法聯系。8名農民工幾乎絕望,z面對這8名沒有地方住,也沒錢回家的農民工,心里很不是滋味,他二話不說開始了走訪調查。經過千辛萬苦,z通過各種渠道輾轉得知黃某的去向,他當即找到了黃某,要求黃某當庭作證,并出具與某礦山公司存在關系的證據。最終,在如山鐵證面前,該公司無法抵賴,當庭與田某等八名農民工達成了調解協議。過小年之前,該公司付清了全部拖欠款,田某等人被拖欠的七萬元工資全部被追回??粗矘O而泣的田某,z的勞累一掃而空,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就是這樣,z始終用他的執著付出和溫暖微笑感動著當事人,贏得了更多的理解和信任。

  以調解求“雙贏”,力爭案結事了人和

  作為民事法官,z有個與眾不同的愛好,他特別喜歡調解,因此也常被同事們戲稱為不怕麻煩的“金牌調解員”。調解這個在許多審判人員眼中的大難題,在z這里卻是他獲得快樂與滿足的源泉。

  民事案件矛盾尖銳,處理稍有不慎極易引發信訪或群體事件。 民事上訴案件更是復雜,當事人對立情緒大,往往為了爭面子、爭口氣,大多寸土必爭、寸利不讓,親朋好友、街坊四鄰以及涉及同類糾紛的許多人都關注著案件結果,其社會影響面廣、調處難度大可想而知,而z恰恰愿意迎難而上,挑戰這些一審調解過濾后剩下的“硬骨頭”。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他逐步總結探索出了趁熱打鐵的“熱調解法”,鈍化矛盾的“冷調解法”,以理服人、以情動人的“感化法”,換位思考的“正反對比法”等調解方法,在日常工作中,他常常靈活地運用各種調解技巧,促使對立雙方握手言和、重歸于好。同時,z常說,“耐心和永不放棄是做調解工作必備的精神”,他從不因為當事人說堅決不同意調解或堅決不讓步就放棄做調解工作。在審理某些當事人矛盾尖銳的糾紛案時、當事人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一時義憤,聲稱堅決不調解,讓法院盡快判決,并用不文明的語言攻擊z,但他沒有跟當事人計較,仍然選擇從大局出發,為了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死皮賴臉”地繼續耐心做雙方的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一致。

  一直以來,z堅持積極調動各種資源,把調解當做自己的事兒認真對待,整合各種力量,費盡心思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甚至不惜動用自己的各種人脈關系,能依靠同學、朋友、同事幫忙的,他都盡力去找。有一次,z接手一起勞動爭議案件,雙方對賠償問題爭執不下,矛盾白熱化,在其他人看來,這個案件的調解幾乎是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但z沒有輕言放棄,一個偶然機會讓他發現,作為當事人一方的某礦產企業屬于當地工業協會管理,而該工業協會的法律顧問剛好是他的同學,于是z動用了自己私人關系,找到自己的同學,說明情況,懇請同學出面幫忙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他的同學聽完之后,十分感概,“別人是假公濟私,托人找關系辦自己的事兒,而你z卻是假私濟公,跑斷腿找人,用自己的關系卻都是為了別人的事兒”。最終在z的努力下,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終于做通了,最后雙方化干戈為玉帛,圓滿化解了糾紛。

  打鐵還須自身硬,攻堅求精正己身

  不少當事人夸z“法律素養高”、“知識面廣”,他高超的辦案技巧和嫻熟的業務水平來自于他常年以來鍥而不舍的學習和積累。進法院工作以來,為不斷適應新的形勢對審判工作的要求,做一個勤學善思的“專家法官”,他自我加壓,堅持學習從未間斷。為了將實踐和書本知識有機結合,他利于業務時間對民事案件分門別類,整理了大量的讀書筆記和閱卷材料,在很短的時間內,對各類案件的難點、突破點做到心中有數。

  在承辦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某農工商貿易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商品房合同糾紛一案中,雙方約定共同出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并擬按施工圖紙的實際面積平均分配房屋。但實際建成后,房屋面積大于圖紙面積,雙方對超規劃房屋面積部分未作出約定,由此產生爭議?!案粜腥绺羯健?,接到案子后,z瞬間被“設計面積、規劃審批面積、施工許可面積、預售面積、竣工面積”等一大堆專業術語給打懵了。面對陌生的知識領域,z努力克服任務重、案件多的壓力,專程找專業人士咨詢、請教,查閱了大量的專業書籍資料,與同事反復討論研究,解決了專業方面的疑難困惑。庭審中,雙方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僅就“原設計圖紙面積與竣工后實建面積不一致”這一爭議焦點展開辯論。由于z事先準備充分,弄懂了專業術語和知識背景,他先從專業出發解決了雙方矛盾爭議,然后在進行了判決。判決后,雙方均表示服判。z的不懈努力,也換來了當事人的尊重和信任,案件當事人常說:“案子到了胡法官手里,我們心里踏實”。

  公正對待每一起案件,是z十幾年如一日的堅守,法理與人情的妥善調和是他在長期的審判工作中不斷面臨的考驗。有一次z成功辦理了一起案件,當事人非常感激,通過送材料的方式偷偷夾帶了一萬元現金后一走了之,z發現后立即想辦法退還,但是始終聯系不上那名當事人。z找來那名當事人的一個朋友,說該當事人把東西落在法院了,請該朋友給他帶回去,就這樣不動聲色、也不駁面子的退回了這筆“禮金”。z因為堅持原則、不徇私情,有時也會得不到親朋好友的理解,被批評為“不通人情世故的怪人”。但也正是由于他的公道正派、一視同仁,贏得了無數當事人好的口碑。在友情、親情與法律之間,z堅定執著的是一個人民法官的職業道德,忠誠維護的是法律的神圣與尊嚴。

  國徽在上,法袍在身,天平在心。在z的審判生涯中,沒有什么豪言壯語,也沒有什么驚天動地的壯舉,面對黨和人民給予他的各種榮譽,這名年輕樸實的法官說得最多的卻是“我并沒有做什么,我只是做了自己該做的事情?!比欢沁@樣一名普通的年輕法官,堅守在平凡而艱苦的崗位上,用自己的一言一行維護著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用一個個具體實際的行動展示著新時代人民法官的光輝形象!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等級規定

組通字[1997]5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等級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為了實現對法官的科學管理,增強法官的責任心和榮譽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國家實行法官等級制度。
第三條 法官等級是表明法官級別、身份的稱號,是國家對法官專業水平的確認。
第四條 法官等級根據法官的職務編制。

第二章 法官等級的編制
第五條 法院等級設下列四等十二級: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級、二級;
(三)高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四)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第六條 法官實行下列職務編制等級: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長:首席大法官;
副院長:一級大法官至二級大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
庭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
副庭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審判員:一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一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高級人民法院
院長:二級大法官;
副院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庭長: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副庭長:二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審判員:二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一級法官至四級法官。
中級人民法院
院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副院長: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三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篇3:澳門司法官通則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0/1999號法律
司法官通則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法適用于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而經作出必要配合后,亦適用于正執行司法官職務的司法官代任人。

第一節
司法官團
第二條
司法官團
一、司法官團由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組成。

二、法院司法官與檢察院司法官獨立行使職務。

三、司法官之間的居先順序按有關職級定出;職級相等時,以年資較長者為優先。

四、在有法院司法官參與的聽證及官方行為中,于同一法院擔任職務的檢察院司法官位列于法院司法官右方。

第二節
法院司法官
第三條
審判的義務
法院司法官不得以法律無規定、條文含糊或多義為理由,或在出現應由法律解決的具爭議的問題時,以該問題有不可解決的疑問為理由,拒絕審判;法院司法官亦不得以無合適的訴訟手段或缺乏證據為理由,拒絕審判。

第四條
獨立性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

第五條
不可移調
一、除非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否則不得將法院司法官調任,將之停職,命令其退休,將之免職、撤職,或以任何方式使其離職。

二、如法院司法官系屬定期任用者,確保其在該段時間內不被移調。

第六條
無須負責
一、不得使法院司法官對其以法院司法官身份所作的裁判負責。

二、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方可就法院司法官因履行職務所作的行為而追究其民事、刑事或紀律責任。

三、上款所指的民事責任,僅得透過由行政當局針對有關司法官而提起的求償之訴予以追究,但有關行為構成犯罪者除外。

第七條
職級
一、法院司法官職級如下:

(一)第一審法院法官;
(二)中級法院法官;
(三)終審法院法官。

二、上款各項所指的法院司法官分別在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擔任職務。

第三節
檢察院司法官
第八條
等級從屬關系
一、檢察院司法官具等級從屬關系。

二、等級系指下級司法官依據本法規定從屬于上級司法官,前者因而有義務遵守所接獲的指示。

第九條
行政長官的權限
行政長官有權限:

(一)在檢察院于民事訴訟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本地區公庫時,向檢察院發出指示;
(二)許可檢察院在上項所指的訴訟中認諾、和解、撤回訴訟或舍棄請求;
(三)許可檢察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為被害人,且追訴取決于舉報或自訴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撤回訴訟;
(四)要求檢察長提供一般性的報告書、報告或解釋。

第十條
穩定性
一、除非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否則不得將檢察院司法官停職,命令其退休,將之免職、撤職,或以任何方式使其離職。

二、如檢察院司法官系屬定期任用者,確保其在該段時間內的穩定性。

第十一條
責任
一、檢察院司法官須負起責任。

二、責任系指檢察院司法官依法有責任履行其義務及遵守所接獲的指示。

三、檢察院司法官的民事責任,僅得透過由行政當局針對有關司法官而提起的求償之訴予以追究,但有關行為構成犯罪者除外。

第十二條
職級
檢察院司法官職級如下:

(一)檢察官;
(二)助理檢察長;
(三)檢察長。

第二章
任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任用的一般要件
一、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各職級的一般任用要件,除一般法就擔任公共職務所定者外,尚包括須具法律認可的法律學士學位,以及熟悉澳門法律體系。

二、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第十四條
任用方式
一、司法官編制職位的任用得以確定委任、定期委任或合同方式為之。

二、已完成為出任法官或檢察官職級而設的培訓課程及實習且成績及格的投考人,及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投考人,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屬確定委任的司法官,如其被調任、轉入另一職級或獲任用于另一職級者,亦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

三、未完成上款所指培訓課程及實習的人士,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該定期委任為期三年,且得續期。

四、屬澳門以外編制的司法官的投考人,以合同方式聘任,為期兩年。

五、在首次任用上款所指的投考人,或將之調任、轉入另一職級或任用于另一職級時,均須訂立上款所指的合同。

六、本法開始生效時,已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本地編制的司法官均以確定方式任用。

第十五條
司法官的任用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法官,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二、檢察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檢察院的其余司法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

第二節
任用的特別要件
第十六條
第一審法院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
一、擬確定出任第一審法院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職級者,須同時符合以下特別任用要件,但不影響第四款規定的適用:

(一)在澳門居住至少三年;
(二)熟悉中、葡文;
(三)完成一培訓課程及實習且成績及格。

二、上款(三)項所指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期間、內容、修讀規則及紀律規則、有關評核及最后成績、有效期間,以及接受培訓的學員的通則,由獨立法規規范,且須遵守下條的規定。

三、屬確定委任、以合同方式聘任或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司法官,如擬由第一審法院法官職級調任或轉入檢察官職級,或擬由檢察官職級調任或轉入第一審法院法官職級者,無須符合任用的特別要件。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四、未完成適當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人士,如擬確定出任第一款所指職級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澳門居住至少七年;
(二)熟悉中、葡文;
(三)已實際從事須具有法律學士學位方得從事的職業至少五年。

第十七條
培訓課程及實習
一、培訓課程及實習為期共兩年

,并須有一個為所有學員而設的共同培訓計劃。

二、完成培訓課程及實習后,成績及格者按意愿向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申請出任法官職級。

三、完成培訓課程及實習后,成績及格者,如擬進入檢察院,須向檢察長申請出任檢察官職級。

第十八條
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及終審法院法官
一、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二、終審法院的院長及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節
調動方式
第十九條
定期委任
一、對于以確定委任任用的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任命其以定期委任制度擔任司法官以外的其他職務時,須分別聽取法官委員會及檢察長的意見。

二、任命司法官以定期委任制度擔任職務時,僅當其本身屬以確定委任任用的司法官,方得保有原職級。

三、如對以確定委任任用的司法官的定期委任為履行某職務或出任某官職的正常方式,則導致出現空缺。

四、以確定委任任用的司法官以定期委任制度提供的服務時間,為年資及退休的效力,均視為在原職級所提供的服務時間。

第四節
就職
第二十條
就職的要件及期間
一、就職應在澳門親身為之。

二、如無訂定特別期限,為就職而定的期間為十日,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有關任用的翌日起計。

三、在合理情況下,法官委員會或檢察長得延長為就職而定的期間。

第二十一條
不就職
一、如屬首次任用而于就職期間內不就職且無合理解釋,則無須經任何程序,該不就職的人的任用即被撤銷,并在兩年內不得出任司法官任何職級。

二、在其他情況下,對不就職無合理解釋者,等同放棄職位。

三、合理解釋應在用作合理解釋的原因終止后十日內提出。

第三章
通則所定的義務及權利
第二十二條
不得兼任
一、司法官不得擔任其他公共或私人職務,但屬教授法律、法律培訓或法律學術研究的職務,立法、司法見解或學說上的研究及分析的職務,以及自愿仲裁或必要仲裁方面的仲裁員職務,不在此限。

二、在特殊情況下且基于正當理由,法官委員會或檢察長可許可兼任職務,但該職務不得影響原職級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回避
除關于回避的法律規定外,司法官亦不得介入或參與與其有婚姻、事實婚、任何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又或二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的關系的法院司法官、檢察院司法官或司法輔助人員所介入或參與的訴訟程序。

第二十四條
政治活動
司法官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或于政治團體中擔任職務。

第二十五條
謹言義務
一、司法官不得作出與案件有關的言論或評論;但為維護名譽、使其他權利或正當利益得以實現者除外。

二、依據上款規定作出的言論不得違反司法保密或職業上的保密,且須預先獲得法官委員會或檢察長的許可。

第二十六條
必要住所
司法官的必要住所須在澳門。

第二十七條
無薪假期
處于無薪假期狀況的司法官,不得在用作識別其

所從事的職業的任何工具上,援引其司法官的身份。

第二十八條
不在澳門
一、禁止司法官離開澳門,但因執行職務、年假、合理缺勤、免除上班或獲批假,又或周六、周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二、如因年假、周六、周日及公眾假期而離開澳門會影響應于該期間進行的緊急工作,則不得為之。

三、不當離開澳門,除須承擔紀律責任外,亦導致喪失該期間的薪俸,以及不將該時間計算于年資內。

四、司法官因年假、缺勤、免除上班或獲批假而離開澳門時,須將此事通知各級法院院長或檢察長,并提供有關資料,以便與其聯絡。

第二十九條
年假
一、司法官在司法假期期間享受年假,但須輪值工作者除外。

二、基于公務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司法官得經各級法院院長或檢察長許可,在上款所指期間以外享受年假。

三、各級法院院長或檢察長得基于上款規定的原因命令正在享受年假的司法官返回工作崗位,但不得損害每歷年二十二個工作日的年假權利。

第三十條
缺勤及免除上班
一、如有應予考慮的理由不在澳門,而每月不超過三日每年不超過十日,則此情況視為合理缺勤。

二、在工作日辦事處正常辦公時間以外不在澳門,如不導致在公務處理上缺席或對公務造成影響,則不視為缺勤。

三、司法官參加在澳門或澳門以外地方舉辦的專業會議、座談會、課程、研討會、實習或其他與其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者,得獲給予免除上班。

第三十一條
擔任律師職務
司法官得在其本身、配偶、未成年或無能力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又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案件中擔任律師職務。

第三十二條
職業服裝
司法官在法院內擔任職務時,或在其應參與的莊嚴儀式而認為有需要時,須穿著法袍,法袍式樣由行政長官分別聽取法官委員會和檢察長意見后,以批示訂定。

第三十三條
拘留及羈押
一、司法官不得在被起訴前或指定聽證日前被拘留或羈押,但屬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犯罪的現行犯者除外。

二、司法官一經被拘留,須立即將之提交予有權限的法官。

三、司法官受羈押及服剝奪自由的刑罰時,須將之與其他被囚禁者分開囚禁。

第三十四條
薪俸制度
一、司法官的薪俸由獨立法規定出。

二、不準給予司法官任何本法及上款所指法規并無規定的報酬或補助。

第三十五條
其他的固定及長期報酬
司法官享有收取假期津貼及圣誕津貼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居所
一、司法官有權透過支付一項作為代價的金額,入住已配備或未配備家具的房屋,或有權依據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的規定,收取租賃或設備津貼。

二、上款所指作為代價的金額在薪俸內扣除,其數額由行政長官在聽取法官委員會和檢察長意見后以批示定出,但不得超過司法官薪俸的5%。

第三十七條
招待費
一、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有權以招待費名義收取相當于其薪俸25%的津貼。

二、如為中級法院院長,上款所指的津貼相當于其薪俸的10%。

第三十八條
公干待遇及啟程津程
一、司法官在各級法院院長或檢察長許可下前往外地執行被認定為有利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務時,應獲發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的日津貼、啟程津貼及交通費。

二、應獲發的津貼金額,

相當于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的最高標準者。

三、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的航空費用為商務客位費用,但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的航空費用則為頭等客位費用。

四、屬澳門以外編制的司法官,為出任澳門編制的職位而到澳門,或返回原居地時,以上各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后適用之。

第三十九條
其他津貼
一、司法官有權收取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的福利性質的津貼。

二、獲指定為紀律程序的調查、專案調查及全面調查的查核員的司法官,有權收取對上款所指工作人員所定的酬勞。

三、獲許可在公共部門擔任培訓員職務的司法官,得收取報酬。

四、司法官死亡時,其親屬獲賦予對第一款所指工作人員所定的權利。

第四十條
醫療護理
司法官及其家團享有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的醫療護理、藥物、手術、最高等級住院等權利。

第四十一條
居所電話
司法官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負擔其居所電話的安裝及用戶費用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使用房屋所需的費用
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的房屋在使用上所需的費用,根據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的規定支付。

第四十三條
個人使用的車輛
一、司法官有權獲分配供其個人使用的車輛。

二、使用供個人使用的車輛,須遵守規范該事宜的一般法規的規定。

三、司法官個人使用的車輛除牌照外,無任何標示。

第四十四條
特別權利
一、司法官有下列特別權利:

(一)自由通行,指執行職務時或因執行職務而可自由出入有通行限制的公共場所;
(二)無需執照或知會而持有、使用、攜帶、免費申報自衛槍械,并取得彈藥;
(三)免費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立法會會刊》;
(四)基于由法官委員會、檢察長及行政長官確認的應予考慮的安全理由,要求治安警察局特別保護其本人、親屬及財產;
(五)免費查閱公共圖書館資料及公共資料數據庫。

二、經批示核準式樣的工作證,由法官委員會或檢察長發給,并在職級更改時予以更換,以及在終止或中斷擔任職務的情況下交還;在該證上尤應載有司法官的職級及出示上述證件方能行使或易于行使的權利。

三、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的工作證由行政長官以批示確定并簽發。

第四章
服務時間
第四十五條
年資
一、司法官的年資,自公布其獲任用于有關職級之日起計。

二、為年資的效力,在屬本地司法官編制內提供的所有實際服務時間或等同者,均予以計算。

三、為上款規定的效力,下列者亦予以計算:

(一)紀律程序所命令的防范性停止職務的時間,以及因起訴批示或指定審判聽證日批示而引致的防范性停止職務的時間,只要該等程序因歸檔或當事人被判無罪而終結;
(二)在程序中的拘留或羈押時間,只要該程序因歸檔或當事人被判無罪而終結;
(三)因無能力的防范性停止職務的時間;
(四)每年不多于九十日的因病缺勤;
(五)第三十條第一款所指的不在,但下款的規定除外。

四、下列者均在年資內扣除:

(一)依據上款規定不應計算的批假或停止職務時間;
(二)根據有關紀律程序的規定視為喪失的時間;
(三)不當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

第四十六條

對年資
在同日公布數司法官獲任用于相同職級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屬培訓課程及實習后的任用,年資按有關評核名單上所列的次序而定出;
(二)屬其余的任用,年資按委任名單所列的次序而定出。

第四十七條
年資表
一、司法官年資表,每年由法官委員會或檢察官委員會編制,并張貼在各級法院或檢察院內。

二、每一職級司法官的排名系按服務時間定出,并須列明每一司法官的出生日期、所屬的職級、獲任用于該職級的日期及有關的服務時間。

三、張貼日期須公布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四十八條
異議
一、司法官認為其因載于年資表的排名而受到損害時,得在張貼日起六十日內以致送法官委員會或檢察官委員會的申請書提出異議,而申請書須附同復本,其數目相當于可能受該異議影響的司法官數目。

二、須在申請書內指出可能受影響的司法官,而該等司法官須獲通知于十五日內作答。

三、作答后或規定作答的期間屆滿時,法官委員會或檢察官委員會須在三十日內作出決議。

第四十九條
對錯漏的改正
一、發現排名有錯漏時,法官委員會或檢察官委員會得隨時依職權作必要改正。

二、須將改正文件予以張貼,且有關改正受上條所指的制度約束。

第五章
工作評核
第五十條
司法官的評核
一、第一審及中級法院法官由法官委員會評核。

二、檢察院助理檢察長及檢察官由檢察官委員會評核。

第五十一條
評核的周期性
一、對司法官每兩年作一次評核。

二、對隨后工作的評核使對先前工作的評核不產生效力。

三、司法官因不可歸責于其本人的原因而未受評核時:

(一)如有所屬職級的前一次評核,則該次評核繼續產生效力;
(二)如無所屬職級的前一次評核,但在所屬職級擔任職務已逾兩年,則推定評核為“良”;
(三)如無所屬職級的前一次評核,且在所屬職級擔任職務未逾兩年,則視為未受評核。

第五十二條
查核及評核要素
一、法官委員會或檢察官委員會在評核前,須進行一次查核,其范圍包括有關司法官的工作。

二、查核報告書的內容須讓司法官知悉,以便在其愿意時可就報告書的內容表明意見、申請采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或提供其認為適宜的資料。

三、查核員須就有關司法官的回應及所采取的措施編寫報告。

四、評核基本上以查核報告書、有關司法官的回應及查核員的隨后報告作為根據。

五、評核時須考慮司法官所負責工作的數量及復雜性、工作條件、司法官的技術能力、所發表的法律著作、公民品德、個人履歷紀錄及有關紀律的紀錄。

第五十三條
評核用語
按司法官的表現給予“優”、“佳”、“良”、“可”、“次”的評核。

第五十四條
“次”的評核
“次”的評核導致司法官立即停止職務,且須因其不勝任工作而對其提起紀律程序。

第六章
待安排工作、停止職務及終止職務
第五十五條
待安排工作
一、司法官因出現以下情況而聽候安排相應其職級的職位時,視為處于待安排工作的狀況:

(一)根據第十九條規定所履行的定期委任已終止;
(二)所占的職位已取消;
(三)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待安排工作的狀況不導致喪失年資,亦不導致喪失任何報酬或補助。

三、處于待安排工作狀況的司法官,須被安排于相應其職級的首個出現空缺的職位,且無須進行聘任程序。

第五十六條
停止職務
司法官自以下之日起停止其職務:

(一)針對故意犯罪的起訴批示的通知日或針對故意犯罪的指定審判聽證日批示的通知日;
(二)被拘留或羈押之日,又或開始執行所判處的實際徒刑或實際收容保安處分之日;
(三)因紀律程序而作的防范性停止職務的通知日,或科處任何導致須暫時離職的處罰的通知日;
(四)因無能力的防范性停止職務的通知日。

第五十七條
終止職務
一、司法官自以下之日起終止職務:

(一)就其新職務法律狀況公布的翌日;如無該公布,則為就其新職務法律狀況通知的翌日;
(二)未被續期的定期委任或合同終結前第十四日;
(三)離職批示的公布日;
(四)到達法律規定的強制退休年齡之日。

二、屬上款(一)項所指情況的法官,如在審判開始時已參與,或在須作檢閱的情況下,為進行審判而已檢閱有關訴訟卷宗者,須繼續審判直至終結為止;但有關狀況的變更系由因無能力而退休或紀律行動所導致者除外。

第七章
退休
第五十八條
適用規定
原編制為澳門編制的司法官的退休,由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的一般制度及以下各條的特別規定規范。

第五十九條
自愿退休
自愿退休申請書須送交法官委員會或檢察官委員會,由各該委員會將之交予澳門退休基金會。

第六十條
因無能力而退休的前提及程序
一、司法官因其在擔任職務時體力或智力顯得衰退或遲鈍,導致或可能導致其繼續擔任職務將嚴重損害司法或有關工作者,須因無能力而退休。

二、以合同方式聘任或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司法官,如處于上款所指狀況,須分別解除其合同或終止其定期委任。

三、基于司法官的無能力顯示其必須停止職務時,法官委員會或檢察官委員會得決定立即防范性停止其職務。

四、停止司法官職務時,須以維護職務聲譽及司法官尊嚴的方式進行,且不影響所應收取的報酬。

五、由法官委員會或檢察官委員會通知處于第一款所指狀況的司法官,以便其在三十日內申請退休,或以書面作出其認為適當的陳述。

六、涉及檢察長時,如行政長官認為其無能力履行職務,應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免去其檢察長的職務,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不適用于檢察長。

第六十一條
有關法院司法官的決議
一、如法官委員會議決一終審法院法官須因無能力而退休,或議決須解除其合同或終止其定期委任,則有關卷宗送交立法會,以設立一個由五名議員組成的審議委員會;如該委員會議決有關司法官須因無能力而退休,或議決須解除其合同或終止其定期委任,則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并由其批準。

二、如法官委員會議決第一審法院或中級法院法官須因無能力而退休,或議決須解除其合同或終止其定期委任,則終審法院院長須設立一個由三名屬本地編制且職級等于或高于有關司法官的法院司法官組成的審議庭;如該審議庭議決有關司法官須因無能力而退休,

或議決須解除其合同或終止其定期委任,則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并由其批準。

第六十二條
有關檢察院司法官的決議
如檢察長決定一檢察院司法官須因無能力而退休,則應交由檢察官委員會審議;如該委員會議決有關司法官須因無能力而退休,則應將卷宗呈送檢察長,由檢察長報請行政長官批準。

第六十三條
服務時間的計算
因無能力而退休者,視作已提供相當于賦予退休司法官可收取最高退休金的權利的服務時間。

第八章
紀律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十四條
紀律責任
司法官依據以下各條規定承擔紀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紀律的行為
司法官所作的事實,如違反司法官的義務,即使系因過失而作出者,亦構成違反紀律的行為;司法官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為或不作為,或對該生活造成影響的作為或不作為,如有悖于擔任司法官職務應有的尊嚴者,亦構成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紀律程序的獨立性
一、紀律程序獨立于刑事程序。

二、在紀律程序中發現有刑事違法行為者,須立即通知法官委員會或檢察官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
受紀律制度的約束
一、即使已免職、退休、停止職務、處于待安排工作的狀況或擔任不同職務,亦不妨礙仍可對擔任職務時所作的違紀行為加以處罰。

二、如屬上款所指的情況,須在可能時以喪失相應時間的退休金或任何性質的薪俸代替罰款、停職或休職的處分。

三、如不能作出上款所指的代替,或不能科處警告、強迫退休及撤職的處分,則司法官僅在恢復擔任職務時,方履行有關處分。

第二節
處分
第六十八條
處分等級
司法官受以下由輕至重的方式列舉的處分:

(一)警告;
(二)罰款;
(三)停職;
(四)休職;
(五)強迫退休;
(六)撤職。

第六十九條
警告
一、警告處分,指對所為的不當情事作告誡,或指申誡,其目的在于警惕司法官,以使其知悉其作為或不作為會對所擔任的職務造成損害,或在擔任職務方面所產生的后果系有悖于司法官應有的尊嚴。

二、對應受告誡或申誡的輕微違犯,科處警告處分。

三、警告處分不作紀錄,并得不經任何程序而科處之,但必須聽取嫌疑人的陳述及給予其辯護的機會。

第七十條
罰款
一、罰款處分以日數定之,至少五日至多三十日。

二、對疏忽的情況或對履行司法官的義務不關心的情況,科處罰款處分。

三、科處罰款處分時,須在司法官的薪俸內扣除相當于所科處的日數的金額。

第七十一條
停職及休職
一、停職及休職處分,指在處分期間內完全脫離職務。

二、停職處分得在二十日至二百四十日的范圍內酌科,而休職處分不得少于一年多于兩年。

三、對嚴重疏忽的情況或對履行司法官的義務極不關心的情況,科處停職或休職處分;司法官被判實際徒刑或實際收容保安處分時,亦科處上述處分,但有罪判決科處禁止執行公共職務的附加刑或禁止從事業務的保安處分者除外。

四、須將所履行的徒刑或收容時間,在紀律處分的時間內扣除。

五、科處停職及休職處分時,導致喪失在報酬、年資及退休等方面相當于處分期間的時間,亦得導致將有關司法官調任于與其作出違紀行為時所任職

的法院不同的法院內相應職級的職位,但僅以有關紀律決議載明調任者為限。

六、科處停職及休職處分時,并不損害上款未有規定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強迫退休及撤職
一、強迫退休處分,指命令退休。

二、撤職處分,指司法官確定性離職,并終止與該職務有關之所有聯系。

三、司法官在以下情況下,可被科處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

(一)顯示確實無能力符合職務上的要求;
(二)顯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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