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程項目監理請示匯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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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項目監理請示匯報制度

  1.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因事不能組織參加例會,總監代表應組織參加例會并將情況匯報給總監。

  2.施工監理過程中一般專業技術問題由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向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匯報。

  3.施工監理過程中遇到有關監理的重大技術質量、安全、經濟問題或影響到監理合同執行的問題時,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公司監理部、總工程師、總經理請示匯報,爭取得到及時研究處理。

  4.監理組接到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通知、與監理有關的信息,要及時向公司匯報。

篇2:第一醫院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第一醫院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一、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凡在**市第一醫院從事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三、建設單位應授權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監理合同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應支持監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

  施工單位應接受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五、監理單位應在工程項目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監理合同的范圍和內容確定;

  六、項目監理機構一般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偙O理工程師代表必須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

  七、項目監理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全面履行監理合同,控制建設工程質量、造價和進度,管理建設工程相關合同,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做好各類監理資料的管理工作,監理工作結束后,向本監理單位或相關部門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資料;

  八、項目監理機構應采用巡視、檢測、見證取樣和平行檢驗等方式控制工程質量,對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

  平行檢驗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單位檢驗數量的5%,檢驗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九、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監理合同配備滿足現場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具;

  建設單位應為項目監理機構開展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及生活設施;

  十、在履行監理合同期間,監理單位不得隨意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確需更換時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十一、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只能承擔一項監理合同業務,確需同時承擔多項監理合同的,不得超過三項一等以下工程監理合同業務;

  十二、總監理工程師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書面授權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

  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常駐現場;

  十三、項目法人應對監理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嚴格審核各類監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建立監理人員跟蹤管理檔案;

  十四、項目法人對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應責成有關方面及時處理;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妨礙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十五、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具備任職條件的監理人員;

  十六、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

  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降低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ㄒ唬┮虮O理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ǘ┡c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ㄈ⒉缓细竦慕ㄔO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ㄋ模┻x派不具備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工作的。

  十七、醫院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ΡO理人員的工作不進行監督管理的;

 ?。ǘE用職權、徇私舞弊,認可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業務的。

篇3: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1996年)

  水利部水建[1996]397號

  頒布日期:1996.08.23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職能,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國境內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施建設監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也應逐步實施建設監理。本規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澇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發電工程、鄉鎮供水工程、給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環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統的地方電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以及外資、中外合資興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以及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對工程建設實行的管理。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工期和質量,并協調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

  第五條 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建設監理的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實行統一審批、分級管理。

  第七條 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辦事機構為建設司。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法規,并監督實施;

  二、審批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

  三、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審批 和注冊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協調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部直屬大中型水利工程實施建設監理,并協調建設各方關系;

  六、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培訓管理工作。

  水利部設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和監理工程師資格審批工作。

  第八條 各流域機構協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辦事機構為建設處(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部有關建設監理的法規;

  二、負責本流域機構所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初審;

  三、負責組織本流域機構所屬單位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資格初審和注冊工作;

  四、對在本流域機構直屬水利工程中從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進行管理;

  五、指導、監督本流域機構直屬水利工程實施建設監理,并協調建設各方關系 ;

  六、負責組織本流域機構所屬單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培訓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辦事機構一般為建設處。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部有關建設監理的法規,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初審;

  三、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資格初審和注冊工作;

  四、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中從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進行管理;

  五、指導、監督地方水利工程實施建設監理,并協調建設各方關系;

  六、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培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

  第十條 申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須報請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審查,水利部批準。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是被委托與委托的合同關系;與施工單位(承包商)是監理與被監理關系。

  監理單位應依據合同,按照(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維護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項目監理組織,該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組成。項目監理組織必須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分包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 項目監理組織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 施工和建筑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筑機械、設備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自身過失造成工程重大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 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管理制度。監理工程師不得出賣、出借、轉讓、涂改《水利工程建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十七條 監理工程師不得在所監理工程的項目法人單位或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等單位任職,不得是施工、設備制造和材料、構配件供應單位的合伙經營者。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偙O理工程師是項目監理組織履行監理合同的總負責人,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全部職責,全面負責項目監理工作。

  總監理工程師變更時,必須經項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設計、施工等單位。

  第十九條 總監理工程師在授權范圍內發布有關指令,簽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有關款項的支付憑證,項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偙O理工程師有權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工程建設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 員。

  總監理工程師須按合同規定公正地協調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的爭議。

  第四章 建設監理合同和監理程序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一般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應與項目法人簽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其主要內容應包括:監理工程項目名稱;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和 職責;工作條件(如交通、辦公場所等);保密內容及措施;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違約責任;獎勵和賠償;合同生效、變更和中止;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理費在工程概算中作為一級項目費用單獨列支。

  第二十三條 實施監理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二、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細則;

  三、按照建設監理細則實施建設監理;

  &nbs p; 四、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后,向項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總結報告和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必須在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報上級主管部 門備案。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其實施工程監理的管理辦法,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與項目法人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規定接受監理 。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在執行工程承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須提交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協調解決,總監理工程師接到調解要求后,應進行充分調查 研究,盡快作出公正處理,并書面通知雙方。

  第五章 外資和中外合資建設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二十七條 國外公司、社團組織在中國境內獨立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需要委托國外監理單位承擔建設監理業務時,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接受中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中外合資興建的水利工程項目:;,應當委托中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

  國外貸款和贈款的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應由中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負責建設監理。

  第二十八條 外資、中外合資興建的水利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用計取標準及付款方式,參照國際慣例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章 處 罰

  第二十九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規定,由項目主管部門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監理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收繳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 位資格證書》。

  一、未經批準而擅自開業;

  二、聘用無《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人員從事監理工程師業務;

  三、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四、轉讓或分包監理業務;

  五、承包所監理工程的施工或經營與所監理工程有關的建院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

  六、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或被監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監理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取消其監理工程師資格,收繳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一、未經注冊,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從事監理業務;

  二、一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申請注冊;

  三、以監理工程師個人名義承接監理業務;

  四、出賣、出借、轉讓、涂改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五、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第三十二條 瀆職,與承包商勾結瞞報、虛報、偷工減料,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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