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園道路排污工程監理總結
一、工程概況
?。ㄒ唬┕こ堂Q:Z縣大道北側排污工程
?。ǘ┙ㄔO單位:Z縣工業園區建設開發公司
?。ㄈ┰O計單位:寧波市城建設計院
?。ㄋ模┍O理單位:寧波******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ㄎ澹┦┕挝唬?**第**建筑工程公司
?。┕こ虄热荩痕纯h大道北側排污工程,東起鄞縣工業園區八八路,西經同三線西側污水泵站,臨時接至寧橫路已建污水管。排污管線距鄞縣大道道路中心線35.5米,全長2264米,其中W1—W14為F500承插式鋼筋混凝土管,長362米,采用國際II級管、O型橡膠圈接口,135°混凝土管基,W1—W14窨井尺寸為80?80cm。采用密打鋼板樁打開挖施工。W14—W39全長1902米,采用頂管施工,管材采用F型接口鋼筋混凝土管,II級管楔形橡膠圈。其中W14—W21管徑為F900,長518米;W21—W29管徑為F1100,長643米;W29—W39管徑為F1200,長741米。W31、W33、 W35、 W37、 W39為頂管方形工作井; W15、W17、 W19、 W23、 W25、 W27 、W 29為頂管圓形工作井;W30、W32 、W34、 W36、 W38、W14為頂管方形接收井; W16、 W18 、W20、W22、 W24 、W26、W28為頂管圓形接收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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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量目標:優良
?。ň牛┕こ掏顿Y:500萬元
二、監理組織機構和設施投入
本工程成立由同志任總監理工程師,同志任專業監理工程師,同志任監理員的組織機構,總監受公司委托和業主授權全面負責本工程的監理工作,專業和監理員行使各自的職責。
根據本工程特點,為了便于更好地完成監理工作,特自備經緯儀、水準儀各一臺,電腦一套,手機三部及其他檢測工具等,從開展監理工作中已證實可以滿足需要。
三、合同和信息管理
監理項目部在合同和信息管理方面主要注重以下幾方面工作:
首先,進行與項目有關的各類合同的跟蹤管理,包括對合同各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各類信息的收集、分類存檔和整理。其次,隨時向業主提供工程投資、質量、進度、安全及合同等方面的信息情況,并定期提供月報和報告;建立工地會議制度,整理各類會議紀錄;督促承包商及時整理工程技術資料檔案等,這些工作的開展為工程的順利進行起到了積極作用。
四、施工概況及對承包商的評價意見
本工程是排污工程,包括長度為362米的F500承插式鋼筋混凝土管鋪設,采用打開挖施工;長度為1902米的頂管施工,管材采用F型接口鋼筋混凝土管,管徑為F900,長518米,管徑F1100,長643米,管徑為F1200,長741米。
施工方對工程質量較為重視,建立了完備的質量保障體系和質檢制度,內業資料及時跟進,對監理工程師指出的問題能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有力地保障了工程質量。
五、工程質量控制及評價意見
?。ㄒ唬┦┕蕚潆A段的質量控制
首先,監理方認真熟悉了解合同文件、設計圖紙及技術文件,對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計劃、施工方案進行了審查,參加了設計交底及有關技術會審。參加了對工程基準線、控制樁和水準點的現場交底,并對水準點、控制點進行了復核。檢查了開工條件,如承包商工、料、機落實、進場情況;水泥、鋼筋、砂、石料及預制管構件、主要外購件的質量及有關復試資料,對部分供應廠家進行了考察,見證了復試試驗。召開首次工地會議,明確了施工過程中業主、承包商、監理方三方各自的職責和監理工作管理辦法。編制了詳細的《監理規劃》、《監理細則》,為我們開展監理工作打下了基礎。
?。ǘ┦┕るA段質量控制
在施工中要求承包商必須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通知監理驗收,經監理簽認后,才能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1、大開挖部分
督促承包商做好施工水準點、控制點、基準線的測量、復核管道中心定位、復核工作,并檢查其有關記錄,在承包商上報復測資料的基礎上,對臨時水準點等進行了復核,其結果均在誤差范圍內。同時,多次抽檢了管道中線的控制點、中心樁、檢查井位置,確保其準確性。
在溝槽開挖工序中,檢查了承包商溝槽橫斷面型式是否適用、安全,溝槽排水、支撐措施是否落實,重點控制溝槽不得受水浸泡,防止槽底土體擾動和超挖。
在抽檢墊層、平基的厚度及高程無誤后,才同意承包商進入安管工序施工。安管工作重點檢查管底坡度是否倒流水,管道中心線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并對管內底高程進行檢測,同時,隨機抽取了以上各道工序的混凝土質量,見證了試塊試壓,全部達到設計要求。
通過巡視的手段,對全線檢查井砌筑質量進行檢查,發現有通逢、灰漿不飽滿,抹面有空鼓、裂縫等現象的,均要求承包商做了返工。
承包商充分意識到回填質量的重要性,本次工程的回填土承包商均自覺分層夯實,監理方見證了回填土壓實度試驗,回填土壓實度達到了設計及規范要求。
2、頂管施工部分
督促承包商做好施工水準點、控制點、基準線的測量、復核及管道中心定位、復核工作,并檢查其有關記錄,在承包商上報復測資料的基礎上,對臨時水準點等進行了復核,其結果均在誤差范圍內。同時,多次抽檢了管道中線的控制點、中心樁、檢查井位置,確保其準確性。
檢查沉井砂墊層和混凝土墊層尺寸和厚度,督促施工方嚴格按照圖紙施工,保證沉井在混凝土澆筑過程不發生傾斜和突沉。
嚴格執行隱蔽工程驗收程序,督促施工方完善和落實質量保障體系,在沉井的刃腳、井壁、底板、頂板和預留孔洞等部位的鋼筋模板隱蔽驗收中,嚴格按照圖紙,從鋼筋規格、數量、尺寸、間距和幫扎焊接長度等方面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后堅決要求施工方整改,施工方整改后監理人員進行檢查驗收,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在施工方施工資料上簽字確認。
沉井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留取的試塊試壓全部合格。在沉井澆筑過程中采用分層澆筑。第一次澆筑刃腳混凝土,第二次澆筑井壁混凝土,兩次混凝土澆筑設置水平施工縫。在第二次澆筑之前,施工縫鑿毛并沖洗干凈?;炷翝仓r,監理人員旁站監理,檢查商品混凝土質量,發現混凝土和易性不好時堅決退貨;督促施工人員振搗情況,防止漏振和過振。從模板拆除后混凝土成型質量來看,混凝土外觀質量較好。模板拆除后馬上進行澆水保濕保養工
作。沉井在刃腳混凝土強度滿足要求后方可進行下沉。下沉過程中督促施工方均勻挖泥,勤加觀測沉井頂標高,防止沉井傾斜或突沉。下沉到位后靜置一段時間觀測沉井不再下沉后進行塊石、素混凝土封底和鋼筋混凝土底板澆筑。
頂管開頂之前,復核施工方測設的頂管標高、方向和井壁上的臨時水準點;頂進過程中督促施工方勤加觀測頂進軸線標高,防止出現大的偏差,使頂進偏差在允許的范圍內。頂通后檢查頂管情況,檢查是否滲水等,督促檢查封堵頭施工。
六、施工階段的工程進度控制
進度控制的總任務就是在滿足工程建設總進度計劃要求的基礎上,編制或審核施工進度計劃,并對其執行情況加以動態控制,跟蹤檢查施工項目按期竣工并交付使用。我方工作重點是審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要求施工總進度計劃應確定分期分批完成的項目組成,各工程項目的開工、竣工順序及時間安排,全場性準備工作,特別是首批準備工作的內容與進度安排等。隨時了解進度計劃執行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并幫助承包商給予解決,特別是承包商無力解決的內外關系協調問題。及時檢查承包商報送的施工進度計劃報表和分析資料,同時進行現場實地考察,核實所報送的已完項目的時間及工程量,在對工程實際進度資料進行整理的基礎上,我方將其與計劃進度對比,以判定實際進度是否出現偏差。如果出現偏差,我方進一步分析此偏差對進度控制目標的影響程度及產生的原因,以便研究對策,提出糾偏措施,對承包商申請的已完工程分項工程量進行核實,在監理工程師通過檢查驗收后簽發工程進度款支付憑證。
七、施工階段工程投資控制
本工程投資控制的原理是把計劃投資額作為投資控制的目標值,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定期進行投資實際值與目標值比較,通過比較發現并找出實際支出額與投資控制目標值的偏差,然后分析產生偏差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證投資控制目標的實現。首先,我方熟悉圖紙、設計要求、標底標書,分析合同價構成因素,明確工程費用最易突破的部分和環節,從而明確投資控制的重點。并審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預算,定期、不定期進行工程費用超支分析,并提出控制工程費用突破的方案和措施。認真、慎重對待工程變更、設計修改,嚴格經費簽證,及時對完工工程量進行計量,及時簽證支付進度款。
八、安全、文明施工控制
安全、文明施工是保證工程能否順利地在額定工期內按時、保質完成的重要條件。我方對此常抓不懈,督促承包商在施工中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我方督促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要求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對特殊工種操作人員,我方檢查其特殊工種合格證后,才能上崗作業。
操作人員上崗前,要求必須按照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督促施工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并組織人員定期檢查和驗收施工所用的各種機具設備、勞動保護用品和電器設備等,保證其處于完好狀態。
九、體會、經驗、建議
鄞縣大道北側排污工程現已完工,在此工程的監理過程中,監理項目部成員增長了不少經驗,幾點體會如下:
1、業主的支持是保證工程順利完成的基礎: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業主領導對監理方在各方面都給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協助,積極支持監理方的各項管理措施和監理手段,為工程的順利完成提供了保證。
2、協調、溝通的重要性: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很多的協調溝通工作要做,一個成功的監理項目部既要嚴格監理工程,也要同承包商建立良好的監理和被監理的合作關系,站在不同的角度為了一個共同目的,做好各自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出色地控制好質量、進度、投資等各項指標。
3、監理項目部自身建設:監理工作需要豐富的現場管理經驗和扎實的理論水平,綜合素質要求很高,要做一個優秀的監理工作者,只有取彼之長,補己之短,在工作中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更好地把監理工作做好。
篇2: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200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6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排污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
第六條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核定權限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
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放二氧化硫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經核定后,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條排污者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通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九條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時,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核定;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進行核定。
第十條排污者使用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排污者安裝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章排污費的征收
第十一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污染治理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國家排污費征收標準。
國家排污費征收標準中未作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費征收標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
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費征收標準的修訂,實行預告制。
第十二條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
(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
(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費征收標準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排污費數額確定后,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者因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得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費減繳、免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繳費通知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排污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排污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七條批準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排污者名單由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應當注明批準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排污費的使用
第十八條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
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
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排污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污費,并處所騙取批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并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費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責令排污者補繳排污費。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批準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
(二)截留、擠占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1988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篇3: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辦法
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環境保護廳(局):
為了規范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污染物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38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20**年7月2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污染物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3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的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物,是指國家作為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試點地區選擇對本地區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其他污染物。
試點地區要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污染物減排要求,將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企事業單位,不得突破總量控制上限。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經核定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
排污權由試點地區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核定,并以排污許可證形式予以確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償出讓方式配置排污權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收取的排污權使用費和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排污權取得的收入。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現有排污單位,是指試點地區核定初始排污權以及排污權有效期滿后重新核定排污權時,已建成投產并通過環保驗收的排污單位。
第七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八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九條 試點地區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額出讓或通過市場公開出讓(包括拍賣、掛牌、協議等)方式出讓排污權。
對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權,采取定額出讓方式。
對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以及現有排污單位為達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新增排污權,通過市場公開出讓方式。
第十條 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確認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規定征收標準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第十一條 排污權使用費的征收標準由試點地區省級價格、財政、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確定。
第十二條 排污權有效期原則上為五年。有效期滿后,排污單位需要延續排污權的,應當按照地方環境保護部門重新核定的排污權,繼續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第十三條 繳納排污權使用費金額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排污單位,可在排污權有效期內分次繳納,首次繳款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40%。
分次繳納排污權使用費的具體辦法由試點地區確定。
第十四條 排污權使用費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負責征收。
負責征收排污權使用費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許可證確認的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和規定征收標準,以及分次繳納辦法,確定排污單位應繳納的排污權使用費數額,并予以公告。
排污權使用費數額確定后,由負責征收排污權使用費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向排污單位送達排污權使用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單位應當自接到排污權使用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第十五條 對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權,考慮其承受能力,經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試點初期可暫免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現有排污單位將無償取得的排污權進行轉讓、抵押的,應當按規定征收標準補繳轉讓、抵押排污權的使用費。
第十六條 通過市場公開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的,出讓底價由試點地區省級價格、財政、環境保護部門參照排污權使用費的征收標準確定。
市場公開出讓排污權的具體方式、流程和管理,由試點地區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規定。
第十七條 試點地區應當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將儲備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調控排污權市場,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范等項目建設。儲備排污權主要來源包括:
(一)預留初始排污權;
(二)通過市場交易回購排污單位的富余排污權;
(三)政府投入資金進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權;
(四)排污單位破產、關停、被取締、遷出本行政區域或不再排放實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其無償取得的排污權。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通過市場公開出讓方式購買政府出讓的排污權的,應當一次性繳清款項,或者按照排污權交易
合同的約定繳款。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支付購買排污權的款項,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征收或委托排污權交易機構代征。
第二十條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或委托的排污權交易機構征收排污權出讓收入時,應當向排污單位開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二十一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103類07款10項“排污權出讓收入”,作為地方收入科目。
第二十三條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及委托的排污權交易機構要嚴格按規定范圍、標準、時限或排污權交易合同約定征收和代征排污權出讓收入,確保將排污權出讓收入及時征繳到位。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收范圍和標準,也不得違反排污權交易規則低價出讓排污權。
嚴禁違規對排污單位減免、緩征排污權出讓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排污權出讓收入。
第二十五條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污權核定、排污權出讓方式、價格和收入、排污權回購和儲備等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用于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政府回購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排污權交易平臺建設和運行維護等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相關工作經費,由地方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八條 相關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排污權出讓收入或者改變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排污權出讓收入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排污權出讓收入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排污權出讓收入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排污權出讓收入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排污單位不按規定繳納排污權出讓收入并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不予核發或換發排污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責任和依法繳納排污費等其他稅費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