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剛構)監理辦法
一.懸臂澆筑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剛構)
1. 懸臂澆筑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剛構)施工前,承包單位應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工藝設計上報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認真組織審查批復。
2. 承包單位應對墩頂及安裝掛籃前梁段的托架或支架進行設計計算和加載預壓。監理工程師復核計算結果,并監督檢查加載預壓的情況。
3. 墩頂梁段一般為大體積混凝土,在澆筑混凝土時應注意降溫,澆筑混凝土后應注意養護,以防混凝土開裂。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懸臂澆筑施工前,要求承包單位應采用臨時支座將墩頂梁段與橋墩臨時固結牢固。
4. 對于連續剛構的墩頂梁段,要求承包單位施工時應將墩頂梁段與橋墩整體澆筑。
5. 懸臂澆筑所用掛籃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結構形式、幾何尺寸應適應梁段變化、與已澆筑梁段搭接需要和走行要求,掛籃走行和澆筑混凝土時的抗傾覆穩定系數不得小于2。要求承包單位進行設計計算,在掛籃使用前應進行安裝、走行性能工藝試驗和按設計要求進行載重試驗。監理工程師復核計算結果,并旁站監督檢查載重試驗的情況。
邊跨非對稱現澆梁段采用膺架施工時應有施工工藝設計,其強度、剛度、下沉量及整體穩定性,應能滿足施工各階段施工荷載的要求和施工工藝要求,并應進行預壓,以消除非彈性變形和測出彈性變形值。監理工程師檢查預壓的情況。
6. 橋墩兩側懸臂澆筑梁段應對稱、平衡施工,實際不平衡偏差不得大于設計要求數值。掛籃應在梁段預應力張拉完成后對稱移動。
7.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合龍口臨時鎖定前,橋梁跨距應符合設計要求;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的合龍口兩端懸臂的施工荷載應對稱、相等;合龍段長度、合龍施工順序、合龍口臨時鎖定方法均應符合設計要求,合龍口臨時鎖定力應大于解除任何一側梁墩臨時固結后各墩全部活動支座的摩擦力之和。預應力混凝土連續剛構的合龍段長度和合龍口臨時鎖定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
8.預應力混凝土連續剛構采用掛孔施工時,
?、牛A制掛梁通過懸臂梁段架設應檢算懸臂梁段的強度和穩定性。監理工程師復核計算結果,監督檢查施工荷載的大小和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要求承包單位必須執行。
?、疲F澆掛梁應待懸臂梁段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后進行施工。要求承包單位進行同條件養護試件試驗,監理工程師檢查試驗報告,并見證試驗。
9.懸臂澆筑梁段施工過程中,應請監控單位進行線型監測,發現超出允許偏差應及時要求承包單位查找原因并調整。
10.檢查梁段混凝土的澆筑方法和保濕保溫養護是否符合施工工藝設計要求,監理工程師旁站監理澆筑過程。懸臂梁段的混凝土澆筑應從前端開始在根部與已澆筑梁段連接,已澆筑梁段接茬混凝土應充分潤濕;邊跨非對稱現澆梁段施工時,混凝土澆筑應從遠處向合龍口靠攏,并應對梁段高程進行監測,使合龍口高差控制在允許偏差范圍內。
合龍梁段混凝土施工除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外,尚要求承包單位執行下列規定:
?、牛炷翝仓?,合龍口兩端懸臂的預加壓重應符合設計要求并于混凝土澆筑過程中逐步撤除;
?、疲淆埩憾螒捎梦⑴蛎浕炷翝仓?,混凝土強度宜提高一級;
?、牵淆埩憾位炷翍谝惶熘袣鉁刈畹蜁r間快速、連續澆筑;
?、龋淆埩憾位炷翝仓瓿珊髴訌姳癖仞B護,控制箱梁內外溫差并應將合龍梁段及兩懸臂端部進行覆蓋降低日照溫差影響;
?、桑炷翝仓皯獙⒑淆埧趩蝹攘憾盏呐R時固結約束解除,合龍梁段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要求時應及時進行預應力筋張拉。
監理工程師旁站監理檢查合龍段混凝土施工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工藝設計。
11.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體系轉換必須在合龍梁段縱向連續預應力筋完成張拉、壓漿和墩頂梁段與橋墩的臨時固結解除之后按設計要求順序施工。
12.支座安裝應以高程控制為主,反力作為校核。全橋合龍后,支座上下座板間的相對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監理工程師全部檢查。
13.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剛構)的模板尺寸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鐵路橋涵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TB10415-20**的規定。監理工程師應抽查梁段的長、寬、高,頂、底板厚度,腹板厚度,腹板間距及中心偏離設計位置,端、橫隔板厚度,模板表面平整度、垂直度,端??椎牢恢?,梁段縱向旁彎,梁段縱向中線最大偏差,梁段高度變化段位置,腹板偏斜度,底模拱度偏差,底模同一端兩角高差等。
14.鋼筋安裝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鐵路橋涵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TB10415-20**的規定。監理應抽查彎起鋼筋的位置、主筋橫向位置、箍筋間距、鋼筋保護層厚度。
15.預留預應力孔道位置偏差應不大于4mm。預應力筋張拉時監理工程師旁站監理。預應力筋終拉后必須在24h內完成孔道壓漿。監理工程師全部檢查。
16.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剛構)表面裂縫寬度的檢驗與后張法預應力混凝土簡支梁制作的規定相同。
17.監理工程師應抽查懸臂梁段高程、合龍前兩懸臂端相對高差、梁段軸線偏差、梁段頂面高程差、豎向高強精軋螺紋筋垂直度、豎向高強精軋螺紋筋間距、表面平整度。連續梁(剛構)懸臂澆筑梁段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鐵路橋涵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TB10415-20**規定。
18.梁體施工完成后監理應抽查梁全長、梁高、邊孔梁長、各變高梁段長度及位置、邊孔跨度、梁底寬度、橋面內外側偏離設計位置的大小、擋碴墻厚度、表面垂直度、表面平整度、梁上拱度與設計值比、支座板位置等。懸臂澆筑連續梁(剛構)梁體外形尺寸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鐵路橋涵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TB10415-20**的規定。
19.預應力混凝土懸臂澆筑橋梁的感觀質量要求線型平直,接縫嚴密光滑混凝土表面平整,色澤均勻,表面無明顯缺陷、中線和高程符合設計要求。
二.懸臂拼裝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
1. 采用預制梁段懸臂拼裝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應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和梁段拼裝工藝設計。預制節段應提前兩個月制作,確保足夠的強度。
2. 制梁臺座必須堅固、穩定,臺座頂面、預制梁段的底模頂面必須與橋梁底面設計線型相一致。監理工程師全部檢查。
3. 預制梁段鋼筋安裝時,監理應抽查受力鋼筋全長、彎起鋼筋的位置、主筋橫向位置、箍筋間距、鋼筋保護層厚度。預制梁段鋼筋安裝允許偏差及檢驗方法應符合《鐵路橋涵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TB10415-20**的規定。
4. 預制梁段時,相鄰梁段混凝土必須密接澆筑,接縫面應設置隔離層;起吊梁段的吊環等預埋件必須固定牢固。監理工程師全部檢查,旁站監理。
5. 梁體表面裂縫寬度的檢驗必須符合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簡支梁的規定。
6. 預制梁段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鐵路橋涵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TB10415-20**的規定。監理抽查梁段長、梁高、梁體寬、頂板厚、腹板厚、底板厚、腹板間距、端面孔道位置、表面垂直度、表面平整度。
7. 預制梁段的表面質量與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簡支梁的規定相同。
8. 預留預應力孔道位置偏差應不大于4mm。預應力筋張拉時監理工程師旁站監理。預應力筋終拉后必須在24h內完成孔道壓漿。監理工程師全部檢查。
9. 預制梁段在拼裝前應進行全面檢查,梁段的外形尺寸、接縫面平整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控制梁段拼裝中線、高程的標線及標點數據必須符合工藝設計要求。拼裝梁段的接縫面處理、接縫寬度和方法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工藝設計。監理工程師全部檢查。
10. 墩頂及安裝吊機前梁段的托架或支架,應經過設計計算和加載預壓。
11. 懸臂拼裝的起吊設備,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吊機重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懸臂吊梁及走行時的抗傾覆穩定系數不得小于2,使用前應進行起吊試驗。
12. 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懸臂拼裝施工前,應將墩頂梁段與橋墩臨時固結。
13. 拼裝梁段的膠接材料進場時,承包單位應按批進行檢驗,膠接材料種類、性能、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配合比例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稠度和固化時間應符合施工工藝設計要求。監理工程師全部檢查,符合要求方可使用。如采用濕接縫施工,則應將梁段端面鑿毛清洗干凈,整直接縫鋼筋,穿孔,波紋管伸入兩節段的長度不應小于5mm,并應密封。兩節段模板接觸必須密貼,不得出現漏漿和臺階。
14. 懸拼梁段應對稱、平衡進行施工,不平衡偏差不得大于設計要求數值。懸拼過程中應隨時測量檢查橋梁中線、梁長、高程變化情況,發現超出允許偏差應及時調整。
15. 合龍梁段混凝土施工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工藝設計。合龍梁段施工與懸臂澆筑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剛構)部分相同。
16. 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體系轉換施工順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支座安裝應以高程控制為主,反力作為校核。監理工程師全部檢查。
17. 懸臂拼裝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施工完成后,其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鐵路橋涵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TB10415-20**的規定。監理抽查高程、中線、相鄰兩墩懸臂端相對高差、拼接處相鄰梁段高差、相鄰梁段中線偏差。
18. 懸臂拼裝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的感觀質量應達到線型平順,無明顯轉折;相鄰塊件接縫平整密實,色澤一致,中線和標高符合規定。
三.頂推法制架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
1. 采用頂推法制架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應編制頂推工藝設計。頂推階段必須考慮梁的彈性壓縮對梁長及支座對位的影響。
2. 制梁臺座必須堅固、穩定,位于頂推線上的制梁臺座,中線及縱坡應與橋梁設計中線及縱坡相一致。
3. 臨時墩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需加設頂推裝置時應經過計算。
4. 頂推設備在使用前和施工中必須進行檢驗,頂推設備、滑道、導向及糾偏裝置應符合頂推工藝設計的要求。
5. 多點頂推時,同一墩臺及各墩的頂推設備應同步啟動和同步縱向運行。
6. 頂推梁段接續時,應保持軸線一致,其臨時預應力筋張拉與拆除順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監理工程師全部檢查。
7. 導梁長度及與主梁連接方法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導梁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底面應平直。監理工程師全面檢查。
8. 頂推滑道材料和摩擦系數必須符合頂推工藝設計要求。頂推過程要注意梁體縱向傾覆穩定和滑動的計算控制,監理工程師全部檢查。
9. 千斤頂的頂推力應不小于計算頂推力的2倍,頂推過程中須加強對支點變化和墩臺位移的觀測,墩、臺縱向位移不得大于設計要求。頂升橋梁的起頂反力值不得大于計算反力值的1.1倍,頂升高度不得大于設計要求值,設計無要求時不得大于5mm。監理工程師應全部隨時檢查、糾正梁體的橫向偏移。
10. 頂推法架設預應力混凝土連續梁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鐵路橋涵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TB10415-20**的規定。監理抽查橋梁全長、跨度、中線、底面平整度、導梁中線、相鄰兩跨支承點同側滑移裝置縱向頂面高程、同一支承點滑移裝置橫向頂面高程、制梁臺座或拼裝線(包括滑移裝置)和底模高程、導梁底面縱向高程、和橫向高差、頂推梁端面垂直度、底面高程
11. 落梁程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拆除滑動裝置時,頂梁高度應不大于5mm,下落高度應不大于10mm,相鄰橋墩各頂點高差應不大于5mm,同一墩、臺兩側梁底頂落高差應不大于1mm;落梁時應以支點反力控制施工,可在不大于計算支點反力值±10%范圍內兼顧調整梁底高程。監理工程師全部檢查,旁站監理。
篇2:工程監理公司財務管理辦法
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監理公司的財務行為理順企業內部管理,增強市場競爭的能力,建立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遵循國家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高等級公路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各監理公司和所有臨時監理機構。
第三條 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行會計法規制度,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單位的領導人對本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第四條 企業領導人領導本單位的會計機構及會計人員執行本《辦法》,并按照本《辦法》中的各項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維護和監督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積極性來強化財務管理。
第五條 必須樹立“企業管理以財務管理為中心”的思想,充分認識財務管理滲透和貫穿于企業一切經濟活動之中,更是企業經濟活動的檢查手段,財務管理是一切管理的共同基礎。
第六條 企業法人對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所有財產屬于國有,企業法人對國家授予的經營資金、財產有統一管理、合理調配和依法處置的權利。
第二章 會計核算的體制
第七條 公司為企業法人,是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實行經理負責制。公司所屬單位為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在企業法人規范下進行會計核算工作。
第八條 公司內部實行“兩級核算”的制度。即公司(獨立核算單位)、監理代表處(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兩級核算,公司、監理代表處兩級管理的體制。
第九條 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所屬監理代表處實行報賬制。各監理代表處均應設賬實行會計監督,嚴禁搞無賬會計。監理代表處每月必須向公司報賬一次,報賬可采取抽單報賬或匯表報賬,程序和方式由各處自定。
第十條 公司會計核算的任務,第一、全面反映資本金的運用情況;第二、反映期間費用的發生情況;第三、反映對外投資其他經營情況;第四、通過審查、匯總所屬單位會計報表,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第五、全面反映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和利潤分配情況。
第十一條 公司會計對監理代表處進行單獨核算。第一、核算監理代表處職工、聘用人員的工資(在冊職工加班工資、夜餐費);第二、核算監理代表處固定資產和車輛使用費;第三、核算監理代表處的辦公費、通訊費、水電費、差旅費、住宿費、食堂開辦費、伙食補助費、防暑降溫費、取暖費、勞動保護費、低物品購置費、會議費、交際應酬費及其他。公司核算出各代表處的費用成本,為以后的承包制推廣積累經驗。
第三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凡企業所屬的各種收入一律進入公司的合同賬戶。凡未按本條規定執行的,要追究負責人責任,除按公司內部合同上交一切費用外,并處以1.5‰的違規罰款,罰款由負責人承擔三分之二,會計負責人承擔三分之一,罰款由公司經財務部直接扣收,不準公費報銷。
第十三條 企業除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有權以對外簽訂具有法律效力文件外,其他任何部門、分公司和個人都無權簽訂類似文件。監理公司的貸款、集資或利用其他方式籌集資金,都必須經公司經財務部門認可,報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以文字為憑,否則一律無效。
第十四條 公司對所屬監理代表處將逐步實行分賬管理,定額承包,定量用款,盈利提獎,虧損自負。公司的負責人及財會人員有權查詢各代表處各期費用的配比核算情況,代表處應該財務公開,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 單位任何收入,包括監理服務費結算收入、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固定資產租賃收入和無形資產形成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錢款均應先存入單位銀行,會計部門統一辦理收支,納入會計核算,不準設立“賬外賬”。
第十六條 企業領導人和會計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合法、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送虛假的會計報表。領導人和會計人員對會計報表和會計資料負有法律責任。
第四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 監理公司屬國有企業,所有資產均屬國有資本。企業必采取不同形式來保證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把固定資產保值增值納入定期責任目標。固定資產年限折舊法提取折舊,折舊資金全部留存,作為更新、保值專用資金;公司總體負責增值任務,增值資金人由部合同體現。
第十八條 企業固定資產要建立臺賬制度。公司建立固定資產總分類賬,賬實相符,定期清點。
第十九條 凡經公司批準報廢、毀損、遺失、出售的固定資產,公司負責人通知經營財務部銷賬。
第二十條 企業無形資產(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屬企業資產范圍,必須有價使用,納入會計核算之中。公司無形資產使用權屬企業法人,其它人無權轉讓。任何贈予、無價轉借和盜用均屬侵
公行為,企業法人予以追究,必要時訴諸法律保護企業權益。
第五章 納稅
第二十一條 國家稅收是國家法令規定的制度,屬上層建筑,它是國家強化的意志和政策,納稅人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六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企業經財部、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企業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公司原則上每壹年對公司經財部和監理代表財務收支進行一次正常審計。
第七章 會計人員職責與權限
第二十四條 會計人員必須認真執行《會計法》和其他各項財經制度,各級領導要積極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辦事。會計人員必須注重自身職業道德修養,要有敬業精神,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權在工作中無故刁難和泄私憤,要樹立嚴以律已、寬以待人的工作作風。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必須認真執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統一會計核算制度,執行企業《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信息質量。
第二十六條 按照國家財務制度和企業各項規定,認真編制并嚴格執行財務計劃和預算,分清資金渠道,管好用好各項資金。加強內控制度,嚴格執行管錢和管賬要分開,銀行印鑒保管要分開,制證和付款要分開。
第二十七條 經財部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執行計劃、合同、預算、協議和其他有效文件;有權監督、檢查本單位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收發、計量、檢驗等情況,并有權要求更正。
第八章 會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 會計報表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總結性文件,單位具有法律保證性。會計報表格式及填報內容參照國家有關會計制度進行印制。
第二十九條 會計報表分月報、年度決算報表。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各項規定如與國家或上級規定內容有抵觸的,按國家或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國家或上級對財務制度有變更或修訂的,由公司統一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經財務部門負責解釋,由公司負責人負責監督實施。
篇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6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保證公路工程質量,維護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公路法》和《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設施)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機電工程、環境保護配套工程的施工監理以及對施工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施工安全的監理。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都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
第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和人員信用檔案體系。
信用檔案中應當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和人員的基本情況、業績以及行政處罰記錄。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公路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法人或者承擔項目管理的機構已經依法成立。
第九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招標人可以將整個公路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作為一個標一次招標,也可以按不同專業、不同階段分標段進行招標。
招標人分標段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標段劃分應當充分考慮有利于對招標項目實施有效管理和監理企業合理投入等因素。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應當公開招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經有審批權的部門批準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四)公開招標的費用與工程監理費用相比,所占比例過大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依法在國家指定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門提供的媒介上同步發布。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方式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后,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信譽和能力進行的審查。招標人只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文件。
資格后審是招標人在收到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后,對投標人的資質、信譽和能力進行的審查。
第十五條 資格審查方法分為強制性條件審查法和綜合評分審查法。
強制性條件審查法是指招標人只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資格、信譽要求等強制性條件進行審查(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得出"通過"或者"不通過"的審查結論,不對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具體量化評分的資格審查方法。
綜合評分審查法是指在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最低資格、信譽要求的基礎上,招標人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施工監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約情況和施工監理經驗等進行量化評分并按照分值進行篩選的資格審查方法。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確定招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二)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同時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文件,預審文件中應當載明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
(三)發布招標公告。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同時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文件;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直接發出投標邀請,發售招標文件。
(四)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將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文件。
(五)必要時組織投標人考察招標項目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議。
(六)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七)公開開標。
(八)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的,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確定中標人,將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
(十一)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二級以下公路、獨立中、小橋及獨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工程項目,可根據具體條件和實際需要對上述程序適當簡化,但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施工監理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符合交通部部頒標準《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中要求強制性執行的規定。
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獨立大橋及特大橋、獨立長隧道及特長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工程項目,其主體工程的施工監理招標文件,應當使用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范本》,附屬設施工程及其他等級的公路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文件,可以參照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范本》進行編制,并可適當簡化。
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和必要的工程設計圖紙,提交投標文件的起止時間、地點和方式,開標的時間和地點等);
(三)資格審查要求及資格審查文件格式(適用于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的);
(四)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條款;
(五)招標項目適用的標準、規范、規程;
(六)對投標監理企業的業務能力、資質等級及交通和辦公設施的要求;
(七)根據招標對象是總監理機構還是駐地監理機構,提出對
投標人投入現場的監理人員、監理設備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九)各級監理機構的職責分工;
(十)投標文件格式,包括商務文件格式、技術建議書格式、財務建議書格式等;
(十一)評標標準和辦法。評標標準應當考慮投標人的業績或者處罰記錄等誠信因素,評標辦法應當注重人員素質和技術方案。
第十九條 招標人對重要監理崗位人員的數量、資格條件和備選人員的要求,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的,投標人應當按照要求的金額和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五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投標人,不得規定以獲得本地區獎項等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第二十二條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技術標準、規模、投資情況、工期、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時間和地點;
(四)招標人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五)招標人認為應當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時間。
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項目,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開始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自發售招標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補遺書至少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補遺書應當向招標文件的備案部門補充備案。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編制成本,合理確定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售價。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七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投標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企業資質,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監理企業。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允許監理企業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的,聯合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聯合體成員可以由兩個以上監理企業組成,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監理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企業確定資質等級;
(二)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只能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不得針對同一標段再以各自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第三十條 采用本辦法規定的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和綜合評標法的項目,投標文件由商務文件、技術建議書、財務建議書組成。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應當密封于一個信封中,財務建議書密封于另一個信封中。上述兩個信封應當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內,成為一份投標文件。
采用本辦法規定的固定標價評分法的項目,投標文件由商務文件、
技術建議書組成。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應當密封于一個信封中,成為一份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及任何說明函件應當經投標人蓋章,投標文件內的任何有文字頁須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參加。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開標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所在的信封,宣讀投標人名稱和主要監理人員等內容。
投標文件中財務建議書所在的信封在開標時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門妥善保存。在評標委員會完成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的評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再由評標委員會拆封參與評分的投標人的財務建議書的信封。
第三十三條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應當符合有關價格管理規定。標底應當綜合考慮項目特點、要求投入的監理人員、配備的監理設備等因素。標底應當在開標時予以公布。
招標人不設標底且不采用固定標價評分法的,招標人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設定投標報價上下限。
第三十六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對國家和交通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交通部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者根據交通部授權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其他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未列入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評標可以使用固定標價評分法、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綜合評標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固定標價評分法,是指由招標人按照價格管理規定確定監理招標標段的公開標價,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確定得分最高者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是指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確定得分 前二名中的投標價較低者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綜合評標法,是指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財務建議書進行評分、排序,確定得分最高者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其中財務建議書的評分權值應當不超過10%。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
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商業賄賂。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二)開標記錄情況;
(三)符合要求的投標人情況;
(四)評標采用的標準、評標辦法;
(五)投標人排序;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當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告知所有的投標人。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均不得提出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條件。
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按要求的金額、時間和形式提交。以保證金形式提交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合同價的5%。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權限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規、規章及本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國家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二)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三)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四)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出售時限、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限、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少于規定時限的;
(五)在規定時限外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
第四十六條 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
(一)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二)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效果的;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員參與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收受投標人的商業賄賂,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如有上述違規行為,則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商業賄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公路工程項目,貸款方或者資金提供方對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眾利益。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8年12月28日發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