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既有線橋涵工程監理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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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線橋涵工程的監理工作辦法

  一.改建既有線橋涵

  1.在審查施工方案時,監理工程師要重點復核既有線橋涵施工的加固、防護是否侵入規定的建筑限界。

  2.在施工過程中,當降低地下水位時,應要求承包單位進行監測,并采取措施,以保證既有建筑物的穩定。

  3.改建既有線橋涵的施工應嚴格按設計及規范執行,尤其要注意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問題,要求承包單位隨時觀測既有線路與橋涵狀態的變化。一旦發現有異常情況,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立即采取措施。

  4.施工質量必須符合設計及規范規定,具體要求與前面其他橋涵規定相同。

  二.增建第二線橋涵

  1.基礎施工時,承包單位符合以下規定:

 ?、牛魍诨A基底低于既有線橋墩臺基底時,應對既有線橋涵基礎采取保護措施;

 ?、疲蛉霕痘A,打樁順序自既有線一側開始,逐排開始,逐排向外施工,并不應采取射水或振動法施工。

 ?、牵辆A施工應控制超挖量,并隨時觀測井內挖出的土壤情況。當地質為細砂、粉砂時嚴禁抽水下沉。

 ?、龋捎贸辆A及鉆孔樁基礎時應隨時觀察外圍地面有無沉降或開裂現象。

  2.架梁施工時,要求承包單位遵守現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架橋機架梁規程》和《行車安全細則》,同時還應在不影響或少影響既有線運輸的原則下進行架設。監理工程師在審查施工方案時應特別注意這一點。

  3.采用人工架梁時,梁體需要橫過既有線時,施工前必須做好一切準備工作,并經試拉檢查,確保在封閉時間內將梁移過既有線路,當人工架梁縱移或橫移梁體時,牽引繩索嚴禁拴在既有線軌道上或既有線橋的支座上。

  三.既有線頂進橋涵

  施工方法與前面的頂進涵相似,不同的有以下幾點:

  1.施加、加固、防護不得侵入建筑限界。當需對行車進行限速時,除應符合現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規定外,必須確保安全。

  2. 施工時承包單位應隨時派人觀測既有線與橋涵狀態的變化,當降低地下水位時,不得影響既有建筑物的穩定。

  3. 既有線橋涵改建對行車線路卸載或加固時,施工可采用吊軌、扣軌、工字梁或低高度便梁等方法。頂進作業時應不間斷施工,縮短慢行時間并應經常檢查,在加固線路時,應保持軌道電路絕緣。

  4. 頂進作業應在列車行車間隔內進行,并采用相應保證行車安全的措施。

篇2:工程監理公司財務管理辦法

  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監理公司的財務行為理順企業內部管理,增強市場競爭的能力,建立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遵循國家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高等級公路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各監理公司和所有臨時監理機構。

  第三條 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行會計法規制度,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單位的領導人對本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第四條 企業領導人領導本單位的會計機構及會計人員執行本《辦法》,并按照本《辦法》中的各項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維護和監督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積極性來強化財務管理。

  第五條 必須樹立“企業管理以財務管理為中心”的思想,充分認識財務管理滲透和貫穿于企業一切經濟活動之中,更是企業經濟活動的檢查手段,財務管理是一切管理的共同基礎。

  第六條 企業法人對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所有財產屬于國有,企業法人對國家授予的經營資金、財產有統一管理、合理調配和依法處置的權利。

  第二章 會計核算的體制

  第七條 公司為企業法人,是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實行經理負責制。公司所屬單位為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在企業法人規范下進行會計核算工作。

  第八條 公司內部實行“兩級核算”的制度。即公司(獨立核算單位)、監理代表處(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兩級核算,公司、監理代表處兩級管理的體制。

  第九條 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所屬監理代表處實行報賬制。各監理代表處均應設賬實行會計監督,嚴禁搞無賬會計。監理代表處每月必須向公司報賬一次,報賬可采取抽單報賬或匯表報賬,程序和方式由各處自定。

  第十條 公司會計核算的任務,第一、全面反映資本金的運用情況;第二、反映期間費用的發生情況;第三、反映對外投資其他經營情況;第四、通過審查、匯總所屬單位會計報表,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第五、全面反映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和利潤分配情況。

  第十一條 公司會計對監理代表處進行單獨核算。第一、核算監理代表處職工、聘用人員的工資(在冊職工加班工資、夜餐費);第二、核算監理代表處固定資產和車輛使用費;第三、核算監理代表處的辦公費、通訊費、水電費、差旅費、住宿費、食堂開辦費、伙食補助費、防暑降溫費、取暖費、勞動保護費、低物品購置費、會議費、交際應酬費及其他。公司核算出各代表處的費用成本,為以后的承包制推廣積累經驗。

  第三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凡企業所屬的各種收入一律進入公司的合同賬戶。凡未按本條規定執行的,要追究負責人責任,除按公司內部合同上交一切費用外,并處以1.5‰的違規罰款,罰款由負責人承擔三分之二,會計負責人承擔三分之一,罰款由公司經財務部直接扣收,不準公費報銷。

  第十三條 企業除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有權以對外簽訂具有法律效力文件外,其他任何部門、分公司和個人都無權簽訂類似文件。監理公司的貸款、集資或利用其他方式籌集資金,都必須經公司經財務部門認可,報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以文字為憑,否則一律無效。

  第十四條 公司對所屬監理代表處將逐步實行分賬管理,定額承包,定量用款,盈利提獎,虧損自負。公司的負責人及財會人員有權查詢各代表處各期費用的配比核算情況,代表處應該財務公開,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 單位任何收入,包括監理服務費結算收入、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固定資產租賃收入和無形資產形成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錢款均應先存入單位銀行,會計部門統一辦理收支,納入會計核算,不準設立“賬外賬”。

  第十六條 企業領導人和會計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合法、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送虛假的會計報表。領導人和會計人員對會計報表和會計資料負有法律責任。

  第四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 監理公司屬國有企業,所有資產均屬國有資本。企業必采取不同形式來保證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把固定資產保值增值納入定期責任目標。固定資產年限折舊法提取折舊,折舊資金全部留存,作為更新、保值專用資金;公司總體負責增值任務,增值資金人由部合同體現。

  第十八條 企業固定資產要建立臺賬制度。公司建立固定資產總分類賬,賬實相符,定期清點。

  第十九條 凡經公司批準報廢、毀損、遺失、出售的固定資產,公司負責人通知經營財務部銷賬。

  第二十條 企業無形資產(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屬企業資產范圍,必須有價使用,納入會計核算之中。公司無形資產使用權屬企業法人,其它人無權轉讓。任何贈予、無價轉借和盜用均屬侵

  公行為,企業法人予以追究,必要時訴諸法律保護企業權益。

  第五章 納稅

  第二十一條 國家稅收是國家法令規定的制度,屬上層建筑,它是國家強化的意志和政策,納稅人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六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企業經財部、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企業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公司原則上每壹年對公司經財部和監理代表財務收支進行一次正常審計。

  第七章 會計人員職責與權限

  第二十四條 會計人員必須認真執行《會計法》和其他各項財經制度,各級領導要積極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辦事。會計人員必須注重自身職業道德修養,要有敬業精神,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權在工作中無故刁難和泄私憤,要樹立嚴以律已、寬以待人的工作作風。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必須認真執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統一會計核算制度,執行企業《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信息質量。

  第二十六條 按照國家財務制度和企業各項規定,認真編制并嚴格執行財務計劃和預算,分清資金渠道,管好用好各項資金。加強內控制度,嚴格執行管錢和管賬要分開,銀行印鑒保管要分開,制證和付款要分開。

  第二十七條 經財部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執行計劃、合同、預算、協議和其他有效文件;有權監督、檢查本單位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收發、計量、檢驗等情況,并有權要求更正。

  第八章 會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 會計報表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總結性文件,單位具有法律保證性。會計報表格式及填報內容參照國家有關會計制度進行印制。

  第二十九條 會計報表分月報、年度決算報表。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各項規定如與國家或上級規定內容有抵觸的,按國家或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國家或上級對財務制度有變更或修訂的,由公司統一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經財務部門負責解釋,由公司負責人負責監督實施。

篇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6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保證公路工程質量,維護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公路法》和《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設施)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機電工程、環境保護配套工程的施工監理以及對施工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施工安全的監理。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都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

  第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和人員信用檔案體系。

  信用檔案中應當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和人員的基本情況、業績以及行政處罰記錄。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公路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法人或者承擔項目管理的機構已經依法成立。

  第九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招標人可以將整個公路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作為一個標一次招標,也可以按不同專業、不同階段分標段進行招標。

  招標人分標段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標段劃分應當充分考慮有利于對招標項目實施有效管理和監理企業合理投入等因素。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應當公開招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經有審批權的部門批準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四)公開招標的費用與工程監理費用相比,所占比例過大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依法在國家指定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門提供的媒介上同步發布。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方式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后,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信譽和能力進行的審查。招標人只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文件。

  資格后審是招標人在收到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后,對投標人的資質、信譽和能力進行的審查。

  第十五條 資格審查方法分為強制性條件審查法和綜合評分審查法。

  強制性條件審查法是指招標人只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資格、信譽要求等強制性條件進行審查(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得出"通過"或者"不通過"的審查結論,不對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具體量化評分的資格審查方法。

  綜合評分審查法是指在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最低資格、信譽要求的基礎上,招標人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施工監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約情況和施工監理經驗等進行量化評分并按照分值進行篩選的資格審查方法。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確定招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二)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同時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文件,預審文件中應當載明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

  (三)發布招標公告。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同時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文件;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直接發出投標邀請,發售招標文件。

  (四)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將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文件。

  (五)必要時組織投標人考察招標項目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議。

  (六)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七)公開開標。

  (八)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的,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確定中標人,將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

  (十一)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二級以下公路、獨立中、小橋及獨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工程項目,可根據具體條件和實際需要對上述程序適當簡化,但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施工監理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符合交通部部頒標準《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中要求強制性執行的規定。

  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獨立大橋及特大橋、獨立長隧道及特長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工程項目,其主體工程的施工監理招標文件,應當使用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范本》,附屬設施工程及其他等級的公路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文件,可以參照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范本》進行編制,并可適當簡化。

  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和必要的工程設計圖紙,提交投標文件的起止時間、地點和方式,開標的時間和地點等);

  (三)資格審查要求及資格審查文件格式(適用于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的);

  (四)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條款;

  (五)招標項目適用的標準、規范、規程;

  (六)對投標監理企業的業務能力、資質等級及交通和辦公設施的要求;

  (七)根據招標對象是總監理機構還是駐地監理機構,提出對

  投標人投入現場的監理人員、監理設備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九)各級監理機構的職責分工;

  (十)投標文件格式,包括商務文件格式、技術建議書格式、財務建議書格式等;

  (十一)評標標準和辦法。評標標準應當考慮投標人的業績或者處罰記錄等誠信因素,評標辦法應當注重人員素質和技術方案。

  第十九條 招標人對重要監理崗位人員的數量、資格條件和備選人員的要求,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的,投標人應當按照要求的金額和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不得超過五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投標人,不得規定以獲得本地區獎項等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第二十二條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技術標準、規模、投資情況、工期、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時間和地點;

  (四)招標人對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五)招標人認為應當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時間。

  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項目,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開始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自發售招標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補遺書至少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補遺書應當向招標文件的備案部門補充備案。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編制成本,合理確定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售價。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七條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投標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企業資質,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監理企業。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允許監理企業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的,聯合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聯合體成員可以由兩個以上監理企業組成,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監理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企業確定資質等級;

  (二)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只能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不得針對同一標段再以各自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第三十條 采用本辦法規定的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和綜合評標法的項目,投標文件由商務文件、技術建議書、財務建議書組成。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應當密封于一個信封中,財務建議書密封于另一個信封中。上述兩個信封應當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內,成為一份投標文件。

  采用本辦法規定的固定標價評分法的項目,投標文件由商務文件、

  技術建議書組成。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應當密封于一個信封中,成為一份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及任何說明函件應當經投標人蓋章,投標文件內的任何有文字頁須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參加。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開標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所在的信封,宣讀投標人名稱和主要監理人員等內容。

  投標文件中財務建議書所在的信封在開標時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門妥善保存。在評標委員會完成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的評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再由評標委員會拆封參與評分的投標人的財務建議書的信封。

  第三十三條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應當符合有關價格管理規定。標底應當綜合考慮項目特點、要求投入的監理人員、配備的監理設備等因素。標底應當在開標時予以公布。

  招標人不設標底且不采用固定標價評分法的,招標人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設定投標報價上下限。

  第三十六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對國家和交通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交通部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者根據交通部授權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其他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監理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未列入招標文件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評標可以使用固定標價評分法、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綜合評標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固定標價評分法,是指由招標人按照價格管理規定確定監理招標標段的公開標價,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確定得分最高者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技術評分合理標價法,是指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確定得分 前二名中的投標價較低者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綜合評標法,是指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建議書、財務建議書進行評分、排序,確定得分最高者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其中財務建議書的評分權值應當不超過10%。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

  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商業賄賂。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二)開標記錄情況;

  (三)符合要求的投標人情況;

  (四)評標采用的標準、評標辦法;

  (五)投標人排序;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當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告知所有的投標人。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均不得提出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條件。

  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按要求的金額、時間和形式提交。以保證金形式提交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合同價的5%。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權限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規、規章及本辦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國家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二)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三)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四)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出售時限、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限、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少于規定時限的;

  (五)在規定時限外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

  第四十六條 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

  (一)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二)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效果的;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員參與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收受投標人的商業賄賂,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如有上述違規行為,則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商業賄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公路工程項目,貸款方或者資金提供方對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眾利益。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8年12月28日發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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