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理工作
[1 工作依據
[1.1 施工安全監理工作的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
3 鐵道部關于安全生產的規定
4 委托監理合同
5 施工合同
6 建設單位關于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
7 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
8 《鐵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TB10401.1-20**、J259-20**)
[2 主要工作內容
[2.1 施工單位是施工安全的主體,項目監理機構在施工監理工組中應根據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進行督促和檢查。
[2.2 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時,總監理工程師要根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審查施工單位所列的施工安全管理體系、安全措施、應急預案、起重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和電器設備的檢查,基坑支護、模板、腳手架工程和起重機械設備及整體提升腳手架拆裝等專項方案,冬、雨季施工方案,施工總平面布置圖及施工現場道路、場地、排污、防水、防火措施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刂乒て诠こ毯弯伡芄こ?,還應報送建設單位報準。
[2.3 監理工程師在對工地進行巡視檢查時,應對施工過程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下達指令,要求施工單位整改,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下達停工指令。
[2.4 當施工單位的不安全行為經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做出報告,或向鐵道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報告。
[2.5 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
[3 工作要點和方法
[3.1 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查
1 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已制定。項目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悉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施工前進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訓,經安全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
2 持證上崗: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在施工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的有關作業人員(電工、電焊工、架子工、裝卸工、爆破工等),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證后,持證上崗。
3 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符合分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瓦斯隧道應有預防瓦斯突出、噴出的措施,和揭煤方法。對基坑支護、降水工程、土方開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每分項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操作細則,并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交底。
[3.2 施工場地安全管理
1 施工單位的臨時油庫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規定。庫區應設圍欄,使用中應配足消防設備并設專人看守,嚴禁在庫區內存放易燃物品。
2 爆破器材庫必須符合防爆、防潮、防雷、防火、防鼠等要求,并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爆照明設備,庫房距廠礦、村鎮、人口稠密處所、交通要道及其它建筑物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有關規定。
3 施工現場應有安全標志。在懸崖、陡坎、溝、槽、坑、井等危險部位必須設有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
4 在臨時交通干道附近和居民密集地段施工時必須設安全圍擋和警示牌,實行封閉管理,嚴禁非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5 施工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應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有毒、粉塵侵害的作業應具有防護措施。
6 易燃和可燃材料的存放場所與作業場地應配設消防器材,保持足夠防火間距并留出消防通道施工防火要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7 作業區及生活區應設置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應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房屋、庫棚、場地的消防安全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8 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和使用應符合規定,氧氣瓶與乙炔瓶、氧氣瓶及易燃品嚴禁同室儲存,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距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
9 現場施工應掌握風力預報,當風力達到6級時,應停止露天起吊、裝卸、高空作業、水塔的水柜安裝,浮運架梁、泵送混凝土等作業。
[3.3 施工機械使用及技術安全狀況檢查
1 施工所用各種機具試驗工作使用的電氣絕緣工具,高處作業使用的防護措施應處于完好狀況,施工單位定期進行檢驗,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2 操作人員應熟悉機械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具有對突發事故采取緊急措施的能力,嚴禁疲勞作業,嚴禁機械帶故障作業。
3 施工作業使用的特種設備(如塔吊等),使用前必須經勞動安全部門鑒定、檢查批準。
4 工地使用的具有一定高危險大型臨時設備,如纜索吊機、吊索塔架、架梁吊機等,使用前需經施工單位上級安全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經試吊、試運行方可正式使用。
[3.4 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施工作業過程的檢查
1 每分項、分部工程開工前,監理工程師要檢查施工單位編制的安全操作細則及施工單位安全作業交底記錄。
2 深基坑開挖及降水施工中,檢查施工單位開挖及基坑支護措施,檢查降水過程對周圍建設物的影響,檢查施工單位沉降觀測記錄,檢查是否按批準的施工方案實施。
3 模板工程及腳手架工程,要對施工單位的檢算結果進行復核,現場實施過程中其支撐體系是否符合設計,尤其是要檢查腳手架的橫撐及斜撐,腳手架基礎是否進行了預處理(加固),支架是否進行了預壓。
4 檢查工地臨時用電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亂拉、亂接線現象。
5 石方開挖及隧道鉆爆施工中:
?、?爆破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及安全警戒。
?、?施工現場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是否完善。
6 隧道施工:
?、?隧道豎井、斜井的提升系統應經過安全檢算,并經安全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提升系統的鋼絲繩必須符合使用要求,在使用前應進行拉力試驗,并在使用中定期檢查、修理和更換。
?、?經常檢查施工單位洞內空氣質量檢測記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7 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牢固的物體上,嚴禁在一個物體上栓掛幾根安全帶或一根安全繩上拴幾個人,臨邊作業應設置防護圍欄和安全網,懸空作業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高處作業遇有架空輸電線路時,安全距離必須符合相關規定,當保持安全距離有困難時,應停電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作業。
?、?橋上進行鋪架作業時,對橋下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到位進行檢查。
[3.5 既有線施工的安全監理
1 既有線上施工,施工單位必須貫徹執行鐵道部《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工務安全規則》、《鐵路線路維修規則》和既有線上施工安全的有關規定。
2 既有線上施工必須根據鐵路機車車輛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制定施工臨時行車限界。施工中搭設腳手架,堆放工程材料或機具設備等,嚴禁侵入臨時行車限界。
3 監理工程師應檢查施工單位與設備管理單位和行車組織單位分別簽訂的施工安全協議。
4 既有線封鎖施工前的準備作業必須按施工放行列車條件的要求,其它施工不得影響列車運行,封鎖施工達到放行列車條件時,應按規定辦理銷點手續。
5 既有線旁施工及增建二線時,必須確保列車行車線路安全,軌下路基開挖作業要報送運輸部門批準。施工作業應采取先防護、加固,后施工作業的程序。
6 有線電氣化區段施工
?、?在建筑物及設施上施工時,作業人員及其攜帶物體與接觸網帶電部分的距離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并應有接觸網工監護,不足安全規定距離,應在接觸網停電后作業;提前提出申請,接到停電施工許可令后,由接觸網工安設臨時接地線方可施工。
?、?當接觸網斷電時,無論已斷導線是否落在地上,嚴禁任何人接觸,發現接觸網斷線時,立即通知附近的接觸網工區或電力調度員,按規定設置停車防護信號加以防護并在斷電電線的10m半徑范圍內禁止人員接近。
?、?電氣化區段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爆破必須停電。
?、?在電氣化線路上進行起道,撥道前必須征得供電部門同意,必要時應由供電部門派員配合。
?、?濃霧、陰雨、雷電天氣時,不得在高壓線交越的電桿上作業。
7 凡影響行車施工的地點應設置防護標志。
8 高壓危險影響區段進行通信線路施工作業必須設監護人,并按帶電作業規定進行作業。
?、?切割光電纜金屬外皮或打開接頭套管前,應將光電纜兩端金屬外皮連通,并臨時接地。
?、?用儀表測試電纜芯線有危險電壓時,應申請停電作業,無危險電壓時亦應對芯線接地后方準作業。
篇2:銀川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銀川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8.11.12
【實施日期】1998.11.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國家財產和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房屋拆除、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市政工程、裝飾裝修、土木工程、建筑構配件及預拌混凝土生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銀川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銀川市建筑安全監督檢查站(以下簡稱市安監站)為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實施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施工安全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第二章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安監站依照國家、自治區及銀川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范對建設工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開展安全檢查。
市安監站設專職安全監督員。安全監督員應當經市建委考核取得《銀川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員證》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市安監站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二)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及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申報企業晉升企業資質等級,企業升級和報評先進企業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四)負責本行業的安全技術
(五)監督施工企業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
(六)對施工現場防護用品及設備進行監督檢查;
(七)監督檢查施工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的情況;
(八)配合市建委、勞動、公安、檢察、工會等部門調查處理建設工程施工生產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九)及時匯總填報工傷統計報表。
第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企業到銀川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向市安監站領取并按規定填寫《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開工安全受監登記表》,經審核后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未辦理施工工程安全監督注冊的工程不得開工。
第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施工作業,應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改正。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及時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施工企業限期整改,并經市安監站復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復工。
第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時,應當由市安監站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情況進行評定,做出評定結論。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情況的評定結論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審定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三章 安全責任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施工單位,應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關法規、規范、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的規定,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電力設施及地下管線資料;
(二)拆除建筑物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并且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
(三)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需要變動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及外形作較大改變的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審批。沒有設計方案或設計方案未經批準的,不準施工。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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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費使用計劃,確定安全管理目標;
(三)加強安全技術培訓考核,開展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四)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安全組織施工,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經理(廠長)應經市建委進行安全管理資格認證后,方可從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企業經理(廠長)對企業施工安全負第一責任。
第四章 施工企業安全機構設置及現場管理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選派責任心強、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具有一定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法規的人員擔任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安全員的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各項法律、法規;
(二)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
(三)堅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對施工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現象有權暫停其作業,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提出整改意見;
(四)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提高職工自我保護能力;
(五)監督檢查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情況;
(六)檢查驗收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如腳手架、龍門架、塔吊、施工用電等。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人員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一)對錄用的合同工、季節工要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未經教育培訓不準上崗;
(二)對架子工、電工、金屬焊接、起重工等從事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內業資料檔案,加強對內業資料的管理。
內業資料檔案應設專人管理。
第十九條 內業資料檔案管理的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建立情況;
(二)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措施費計劃及實施情況;
(三)合同工、季節工安全教育檔案及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檔案;
(四)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措施方案;
(五)安全技術交底、工傷事故處理檔案;
(六)安全會議,安全生產活動及班組安全生產活動記錄;
(七)起重機械(包括門式架、井字架)架子搭設、施工用電設施等驗收記錄;
(八)安全隱患整改和檢查記錄。
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安裝、使用施工機械、機具和電氣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安裝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性檢測,(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檢測合格后方可安裝;
(二)在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性試驗,經評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間,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使用維修、保養、以保證其完好、安全。
(四)現場專用起重機械與施工用電梯的安裝使用應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企業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完成施工現場內臨時用水、用電的管線敷設和道路的修筑;
(二)場內施工道路應堅實、平坦、整潔,在施工過程中保持暢通;
(三)施工現場周邊應設圍欄或圍墻,高度不低于1.8米。沿街工程應按建設部施工安全標準進行全封閉;
(四)施工區域的各種安全警示標志應齊全、整潔、醒目;
(五)施工現場物料要堆放整齊,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統一清運,危險區域要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七)施工現場應設公廁,并保持衛生;
(八)施工現場內灶房、灶具應清潔衛生,炊事人員應有健康證;
(九)保證供應清潔、衛生的飲用水;
(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存放應符合公安消防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及時準確地向市安監站報送《建設系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施工企業應當在下列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建委及企業所在地勞動、公安、檢察機關、工會、市安監站 報告;
(一)一般傷亡事故24小時以內;
(二)重大特大傷亡事故在2小時以內;
建設工程施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和制度,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當主動采取防護措施,并及時向安全管理負責人報告。
施工企業職工對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拒絕和制止。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業工會和施工企業職工對建設施工安全依法進行監督。
施工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在施工中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作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與個人應由市安監站提請市建委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在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防止或避免重大傷亡事故及在事故搶險中作出貢獻的;
(三)在建設安全科學研究、勞動保護、安全技術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在生產中取得明顯實效的;
表彰和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商定。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由市建委依照《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違反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由市建委依照《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主管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阻礙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執行管理公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市建委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市建委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25日發布的《銀川市建筑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號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年1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月21日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
(2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區、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利專業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市政道橋、公路養護維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依法承擔相應的施工安全責任。
第六條 本市鼓勵在建設工程中采用先進施工安全技術,創建施工安全標準化示范工程,推進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學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可以制定嚴于國家要求的工藝、設備、材料等淘汰目錄,并向社會發布。
第二章 施工安全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給不具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于開工前存入銀行專用賬戶,??顚S?。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其使用實施監督。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施工影響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管線、設施的傾斜、沉降、開裂及損壞情況進行現狀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并在施工過程中委托工程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或者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將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資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施工安全措施資料:
(一)施工單位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施工單位的現場施工安全方案;
(三)建設項目施工影響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和設施的保護方案;
(四)土方處置方案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五)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存儲證明;
(六)施工單位的建筑業勞務人員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七)保證施工安全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及施工單位履行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建筑材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等。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責。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總責;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范圍提取、使用施工安全費用,施工安全費用應當開立專戶,??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F場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作業的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建筑架子工、盾構機械操作工、建筑焊工、建筑電工等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操作資格。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全面掌握項目施工安全狀況,做好帶班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需要臨時離開現場不能帶班的,應當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負責現場帶班。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關負責人應當對其所承包的建設項目實施現場檢查,每個項目每月檢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每日施工作業前組織施工安全隱患排查,做好排查記錄,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安全隱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響的區域不得施工作業,安全隱患未消除的設備、設施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的項目施工安全管理資料應當與建設工程進度同步記錄,并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項目監理工作方案中明確施工安全監理措施,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監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條件或者安全隱患未消除而進行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勘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確??辈斐晒恼鎸嵭?、準確性,并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勘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勘察單位應當在項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確??辈焓┕ぷ鳂I以及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設計責任。
對超限高層、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安全問題。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監測業務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監測責任,及時將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報送委托單位,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辨識,并向建設單位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在風險點位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工程監測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有關勘察單位技術負責人,對風險點位的施工條件進行審驗,審驗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條 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和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現場帶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進行旁站監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監測等單位協調解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問題,并對各方主體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研究保障施工安全的技術措施。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可以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行視頻監控,監控資料應當保存至工程驗收合格。
第三十三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工程監測等單位進行施工安全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告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章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使用的施工機械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并在使用前對其安全狀況進行查驗。
施工單位應當安排專人管理施工機械,定期做好檢查、維修和保養,并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保證施工機械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條 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應當遵守施工安全規章制度、強制性標準和操作規程,并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三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樁工成孔機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其產權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施工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一)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規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應當一并負責其調試、附著、頂升、下降和拆卸。
第三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應當編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內的安裝、拆卸方案,并報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安裝和拆卸作業。
第四十條 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調試、頂升、附著、下降完畢后,應當經施工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驗收活動進行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由檢測責任人簽字,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落實情況;
(二)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各方主體施工安全行為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三)參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調查;
(四)組織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依法查處相關的施工安全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安全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施工安全文件和資料;
(三)發現施工安全隱患時,要求被檢查單位在危險區域內停止施工,并立即整改;
(四)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施工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其中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施工情況進行檢查、抽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對施工影響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管線、設施的傾斜、沉降、開裂及損壞情況進行現狀調查而施工的,責令停工補充調查,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對風險點位未組織施工條件審驗而施工的,責令停工組織審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在現場帶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結束后,未按規定組織施工安全驗收的,責令限期驗收;逾期仍不驗收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理工期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機械設備和材料、器材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不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項目負責人不在現場帶班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安全隱患未消除而施工作業或者使用有安全隱患設備、設施的,責令停工消除隱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責令停止使用進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施工前對建設項目不進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辨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不經專家論證,進行施工的,責令停工整改,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負責人不在現場帶班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施工機械安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編制安裝、拆卸方案、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而安裝、拆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安全監理人員;
(二)發現施工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條件或者安全隱患未消除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而不及時報告的;
(三)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不在現場帶班或者不進行旁站監理的。
第五十二條 工程監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樁工成孔機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未辦理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建設、施工、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監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將其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監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三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在本市參加投標活動的資格或者不得在本市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五十五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20**年6月21日修訂的《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