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基礎工程關鍵施工技術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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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礎工程關鍵施工技術、工藝

  一、鉆孔樁基礎施工

  (一)工藝流程圖

  (二)施工工藝

  1、準備工作:基礎設計為Φ80cm鉆孔灌注樁。根據地質情況,采用回旋鉆機施工。施工前先進行場地平整,清除雜物,平整夯實,同時對施工用水、泥漿池位置等做統一的安排。

  2、測量放樣:施工前先確定樁位標志,根據設計給出的各承位的縱橫坐標及里程樁號控制點來測放,用全站儀定出承臺軸線、樁位。填寫樁基軸線和樁位標志記錄,鉆樁地區所放水準點的數量不小于2個,樁基軸線和樁位樣樁的定位點,設置中不受施工直接影響的鋼護筒上,在施工過程中經常作系統的檢查,并作好測量記錄。

  3、埋設護筒:護筒直徑比樁徑大0.2m,頂面高出地面不小于0.3m;護筒頂面宜高出施工水位1~1.5m,護筒埋入土不少于2m。因淤泥層厚,宜用長護筒。護筒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且不漏水。

  護筒中心應對準樁位中心平面位置,護筒平面位置任一方偏差不大于5cm,頂面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平面位置檢查:護筒中心十字線方向平面位置要在允許偏差范圍以內。填寫施工放樣單,經監理檢查簽認。

  4、鉆機就位:機身就位要穩固,錐體中心要與鉆孔中心垂直、重合;機架平臺水平一致,才保證鉆孔的垂直度。

  5、泥漿制作及泥漿池:泥漿采用直接在護筒內提放粘性土或膨潤土,并用鉆錐小沖程反復制作而成。橋位淤泥與粘土層很厚,視情況采用外加粘性土調制泥漿;泥漿的比重根據地層土質的變化隨時調整,一般比重在1.2左右,開始鉆孔時,宜提高泥漿比重。

  6、成孔施工

  (1)開鉆前做好樁位復核,鉆架定位調整的護筒復核等準備工作。

  (2)安裝鉆機時必須控制好機頭鉆桿的垂直度與機架平臺的水平度,以保證鉆孔垂直,鉆機底部必須穩固可靠。

  (3)根據地層選用沖擊鉆沖擊成孔。

  (4)開孔:在孔壁內灌注泥漿,或直接投入粘土,用沖擊錘以小沖程反復沖擊造漿。

  (5)分層鉆進:根據各層土質,采用大、中、小沖程方法。如淤泥或砂層地段宜用小沖程;在粘土、亞粘土時,宜采用中沖程,通過基巖時宜采用大沖程,最大沖程不宜超過6米,防止卡鉆。

  (6)掏渣:在沖擊一定深度后,提出沖擊錘,換上掏渣筒,下入孔底掏取鉆渣,倒進鉆孔外的倒渣溝中。鉆渣太厚,影響鉆進速度和成孔質量,故應按時掏渣。根據土層情況,掌握掏渣時間。掏渣后,應及時向孔內補充泥漿,以維持水頭高度,防止坍孔。

  7、成孔及清孔

  (1)鉆孔樁施工時應密切注意土層的變化,如遇到巖層而且巖層變化與設計圖地質資料不相符時,發現巖芯的承載力等于或大于設計的樁尖持力層的承載力要求時,應通知業主和設計人員現場協商研究,確定能否提高終孔標高。

  (2)當孔深已達到設計標高,但巖芯承載力仍未達到設計要求時,則仍繼續鉆孔,并同時會同業主及設計人員,變更該孔的終孔標高。

  (3)成孔工序驗收合格后,進行清孔工序的施工。檢孔采用驗孔器,驗孔器由鋼筋制成,長為孔徑的4~6倍,吊于鉆架上,能順利放入至孔底為止,驗孔合格后,即可進行清孔。清孔采用掏渣法清孔。采用掏渣筒,提取鉆渣,提渣時,并向孔內貫入泥漿,保持孔內水頭,為使鉆渣清至標準要求,可在清渣前,投入水泥1~2袋,沖擊錘反復沖拌數次,使孔內泥漿、鉆渣、水泥形成混合物,然后用掏渣筒提取鉆渣。清孔法較多,實際施工中結合采用何種方法為佳,以滿足清孔要求。

  8、制作鋼筋籠:鋼筋籠在附近場地上分節制作綁扎成型,分節的搭接長度不小于35d(d為鋼筋直徑)。鋼筋籠頂部焊有4根 20定位筋(掛鉤),用于控制籠頂標高及中心位置。鋼筋籠焊接保護層定位鋼筋并在鋼筋籠周邊每間隔2米安放4個圓形砼墊塊作保護層,保護層厚度按圖紙要求。

  吊放鋼筋籠:成孔檢查合格后即可吊放鋼筋籠,鋼筋籠采用吊車吊放,吊安時要輕放,以免碰壞孔壁,分節搭接處要點焊牢固。鋼筋籠中心偏位應符合要求,并用掛鉤固定(點焊)在鋼護筒壁上。

  9、吊放導管:根據孔深計算好導管長度,導管采用絲扣導管,分節長度應便于拆裝和搬運。導管使用前先做閉水試驗,變形和磨損嚴重的不得使用。導管內徑為25cm,距離孔底0.4m。導管居中穩步沉放,不能接觸到鋼筋籠,以免導管在提升中將鋼筋籠提起。導管分段下完后用測錘進行孔底沉渣測定,滿足規范要求后即可進行水下砼的灌注。若沉淀厚度不符合要求,則可利用導管進行二次清孔,直至沉淀厚度符合要求。

  清孔后灌注前由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驗收的質量標準見下表:

  成孔驗收質量標準

  護筒安放偏差(mm)孔徑(mm)孔深(mm)樁位偏差(mm)沉渣厚度(mm)孔垂直度偏差(mm)終孔泥漿指標

  比重含砂率粘度

  ≤50不小于設計孔徑不小于設計孔深≤100≤設計

  要求≤1/100≤1.2≤4%17-20s

  10、灌注水下砼

  (1)采用導管法灌注水下砼。砼由拌和站統一供應,砼罐車運到工地,吊車提升吊斗灌注砼。砼坍落度一般控制在18~20cm,要具有良好的和易性,已離析的砼不能用于灌注。

  (2)灌注時幾個工種必須統一協調,密切配合。首先將預制砼球吊于漏斗口,待吊斗及漏斗均裝滿砼后,剪斷吊住砼球的鐵絲,砼急沖而下,泥漿從護筒內涌出,首批砼灌注完畢。首批砼必須滿足埋住導管1米以上。

  (3)砼灌注應連續進行,不得中斷。導管埋深不宜超過6米,拆管后埋深不得小于2米,提升導管要慢,拆管速度要快,使管反插快放。要注意保持導管始終位居鉆孔中心,防止掛籠。灌注時注意觀察鋼筋籠有否上浮,發現問題立即停止灌注,拆管,盡量減少埋深。灌注時經常前后左右轉動導管,可延緩導管附近的頂部砼的凝結時間。

  (4)當砼面接近鋼筋籠底時,放慢砼灌注速度,并使導管保持較大埋深,導管底口與鋼筋籠底端間保持較大距離,以減小對鋼筋籠的沖擊;砼面進入鋼筋籠一定深度后,適當提升導管,使鋼筋籠在導管下口有一定埋深,但要保證導管的最小埋深。

  (5)灌注過程中對砼數量、導管埋深、砼面標高隨時檢查并做好記錄,灌注完畢時應仔細量測,保證砼面超過設計樁頂標高至少50~100cm。以保證樁頂質量。

  11、成樁質量檢測:砼初凝后,撥出護筒,鉆機移位,一般7天后開挖基礎,鑿除樁頭多余砼,并按規范要求進行樁基無破損質量檢測或其他檢測法。

  12、鉆孔灌注樁施工中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為了避免下列幾種情況出現采取相應措施如下:

  (1)斷樁

 ?、俑鶕笓]部要求對樁身進行小應變測試后若發現有斷樁,可用地質鉆機鉆兩個孔進行壓漿處理(一個進漿孔,一個出漿孔),孔深必須達到補強位置以下1米。水泥漿達到強度后必須再鉆孔探測,檢查壓漿效果;

 ?、诠嘧⒅斜仨殗栏褡袷夭僮饕幊?,導管提升必須勻速平穩,施工中發現堵管必須及時處理;

 ?、奂訌姕y深員的技術培訓,正確指導導管提升。

  (2)孔壁坍塌

 ?、倏變人槐仨毐鹊叵滤桓?.5m以上,應維持0.2MPа靜水壓力;

 ?、诋斢龅綇娡杆畬佣鴮е驴變人患眲∠陆狄鹂妆谔鷷r,可在樁位周圍進行壓密注漿,加固地基后再繼續施工;

 ?、塾龅捷^高的承壓水頭導致孔底翻砂和孔壁坍塌時,可提上鉆頭撤離鉆機,用粘土回填,過一段時間(一般為半個月)后再重新施工,施工時可略提高泥漿的相對密度(尤其在承壓水頭標高附近);

 ?、芨鶕貙忧闆r,合理控制泥漿參數和成孔速度,避免孔壁坍塌;

 ?、輫栏褡⒁怃摻罨\綁扎、吊裝、連接、入孔、定位等各個環節的施工質量,避免破壞孔壁;

 ?、薮_保護筒底部進入粘土0.5m以上,以免護筒漏水造成護筒底部與周圍地基土松軟導致坍塌。

  二、承臺及地梁施工

  1、承臺基礎墊層

  基坑開挖后鑿除灌注樁樁頭,應盡量減少暴露時間及時澆搗混凝土墊層,澆筑前應將坑內的浮土、積水、雜物清除干凈,必要墊10~20cm石粉以固結基底土壤,然后裝好墊層邊模、澆搗混凝土、抹平壓實。

  2、承臺鋼筋

  當墊層達到一定強度后,用經緯儀投點,在墊層上彈出縱、橫軸線的"十字"線(釘上鐵釘)和承臺邊線,然后安裝承臺鋼筋,柱插筋待模板就位后,根據"十字"軸線放出柱位,綁扎固定在模板上,以保證柱插筋的位置準確和防止澆搗混凝土時移位。

  3、承臺模板

  模板用木模板(18mm膠合板)釘上50×80木擋間距500mm,拼裝后四周縱向木枋配水平及斜撐,以減少砼的側壓力,致使模板不孌形。

  4、承臺混凝土

  澆筑混凝土前應做好鋼筋隱蔽記錄,清除模板和鋼筋上的泥土或雜物,模板應澆水濕潤?;炷敛捎蒙唐讽?,應分層澆筑,分層振搗,對稱均衡下料。

  5、地梁砼澆筑采用"趕漿法",采用打鏟下料

由一端向另一端斜面推進,一般不留設施工縫,如必需留設梁的施工縫留置在相鄰兩承臺中間的1/3范圍內,并用鍍鋅斷口板擋好,留成直槎?;A地梁砼澆筑前,要注意防雷線的焊接和連接?;炷帘砻鎽S振搗按標高線進行抹平。

篇2:房地產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管理制度

  房地產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管理制度

  **總部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管理制度總部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

  1.目的:目的:為保證公司發展戰略認真貫徹,建立良好的項目風險控制體系和審計指標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2.范圍:

  2.1適用范圍:**房地產公司總部下屬各個項目公司

  2.2發布范圍:**房地產公司總部下屬各個項目公司

  3.名詞解釋:

  3.1[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指項目在前期可行性研究階段,以投資估算為依據的,基礎數據指標。

  3.2[項目]:本制度所指的項目是公司總部和各項目公司20**年后新獲取并簽訂了項目合作或開發協議,可進行操作的項目。

  [項目公司]:指獲取新項目后負責操作該項目的公司。

  4.職責:

  總部發展中心風險控制部人員:負責編制指標的依據,項目投資測算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制定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負責充分與總部管理中心、成本中心、財務中心、總工辦和營銷中心溝通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

  項目運行期間負責跟蹤和審計項目土地及大配套費用指標;積極配合總部總部管理中心、成本中心、財務中心、總工辦和營銷中心人員對項目成本基礎指標的審計

  總部管理中心、成本中心、財務中心、總工辦和營銷中心人員:配合發展中心制訂投資成本基礎指標;配合發展中心下達投資成本基礎指標;

  項目運行期間管理中心主要跟蹤和審計項目直接成本合計指標、管理費用指標和總成本合計指標;

  項目運行期間成本中心應跟蹤和審計項目的各項成本指標;項目運行期間財務中心主要跟蹤和審計項目財務費用指標和不可預見費用指標;

  項目運行期間總工辦主要跟蹤和審計項目建安工程費用指標、市政基礎實施費用指標和公用配套費用指標;

  項目運行期間營銷中心主要跟蹤和審計項目銷售費用指標;各項目公司相關負責部門和人員:負責本項目的成本控制和風險預警;按要求填報項目投資成本指標審核表;及時和總部各相應中心進行指標控制工作的交流和溝通;根據項目進展和需要,及時調整風險控制措施;如遇到特殊項目或特殊情況,需調整指標,及時上報發展中心或總部其他相關中心部門;

  各項目公司下屬項目部相關負責部門和人員:負責自身項目的成本控制和風險預警;按要求填報項目投資成本指標審核表;及時和項目公司或總部各相應中心進行指標控制工作的交流和溝通;根據項目進展和需要,及時調整風險控制措施;如遇到特殊項目或特殊情況,需調整指標,及時上報個項目公司或發展中心及總部其他相關中心部門;

  5.作業內容:

  5.1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構成如下:(祥見附件《投資成本基礎指標分解構成表》)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成本指標總額單方成本責任部門責任人備注

  土地及大配套費前期費用建安工程費用市政基礎設施費公用配套費不可預見費直接成本合計財務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總成本合計

  5.1.1土地及大配套費指標:土地費用主要包含土地出讓金、拆遷補償費、土地轉讓費、契稅、市政基礎設施費、征地費用、土地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大配套費用主要包含紅線外的供電、給水、排水;代征綠化、代征道路和代征市正用地的建設費用。

  5.1.1.1出讓金可以分解為住宅出讓金、商業出讓金、綜合配套級人防出讓金等;

  5.1.1.2拆遷補償費用一般指地上物的拆遷物的補償,如房屋、廠房和其他設施等,主要以拆遷協議為主要依據;

  5.1.1.3土地轉讓費,主要是根據土地獲取方式的不同和談判條件來制定的;5.1.1.4契稅,按合同金額繳納;

  5.1.1.5市政基礎設施費,按北京市政府規定繳納;

  5.1.1.6征地費用,主要是項目用地如果是集體土地或一級開發項目涉及集體用地的項目要按北京市規定繳納征地各項費用,主要有復墾費、青苗補償費用等;

  5.1.1.7土地使用費按北京市政府規定繳納;

  5.1.1.8土地其他費用,包括各項因獲取土地而需要花費地支出,如中介費用等;

  5.1.1.9紅線外供電費用、給水費用、排水費用按項目相關規定繳納;5.1.1.10代征綠化用地建設費用,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或拿地的協議規定,進行評估測算;

  5.1.1.11代征道路用地建設費用,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或拿地的協議規定,進行評估測算;

  5.1.1.12代征市政用地建設費用,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或拿地的協議規定,進行評估測算;

  5.1.2前期費用指標:主要包含三通一平費用、各種設計費用、招投標費用、勘測費、審圖費用、各項手續費用和其他費用

  5.1.2.1三通一平費用主要指項目場地平整,通水,通電。通路的費用;5.1.2.2各種設計費用,主要包含規劃設計費、施工圖設計費、綜合網管設計費、景觀設計費、人防設計費等;

  5.1.2.3招投標費用主要用于工程的招標工作,如招投標代理、標底制作等費用;

  5.1.2.4勘測費是對項目地塊的測繪等費用,主要用于拿地、設計前的勘測;

  5.1.2.5審圖費用主要

  是施工圖審查費用;

  5.1.3建安工程費用指標該費用是項目建設成本的核心,主要包含土建工程費、安裝工程費、監理費和工程預算編制費用等;

  5.1.3.1.土建工程費、安裝工程費在制定指標時,主要以北京市定額為依據,制定估算的指標;

  5.1.3.1.監理費用按行業常規制定指標,最終以和監理單位的合同為準;5.1.3.1.工程預算編制費用等,是在工程前后必須作的預算和決算費用。5.1.4市政基礎設施費指標主要包括供水、排水、中水、供電、供暖、智能化、燃氣、綠化等各項項目必須的市政條件建設費用;

  5.1.5公用配套費指標主要指項目相應的公用配套建設費用,如小區配套的學校、會所等等;

  5.1.6不可預見費指標指項目實施操作過程中不可估計風險存在,可能產生一些費用;該費用高低直接和項目管理水平相關聯,一般為項目扣除此項后直接成本的1.5%

  5.1.7直接成本合計指標直接成本是項目操作過程中必須和直接發生在項目上的費用;直接成本合計指標指的就是土地及大配套費指標、前期費用指標、建安工程費用、市政基礎設施費、公用配套費指標、不可預見費指標之和;

  5.1.9財務費用指標主要是就項目融資而發生的各項利息支出;管理費用指標主要包括項目操作過程中人員、行政、辦公等日常費用支出,一般在前期測算階段按直接成本的2%估算;

  5.1.10銷售費用指標是為了項目銷售,所支出的推廣、宣傳、活動等各項費用;一般住宅為計劃銷售額的2%,而別墅和商業就要略高;但是由于項目具體定位和銷售手法的不同,要根據具體項目具體制定該指標;

  5.1.11總成本合計指標是項目各項指標之和,反映了整個項目措作的全部成本費用支出,也體現的項目操作和投資成本風險控制的整體能力。

  5.2指標的制定和下達

  5.2.1由發展中心風險控制部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在項目操作前期制定項目投資成本基礎指標。

  5.2.2.土地及大配套費指標由發展中心同項目公司或負責獲取項目的人員核實后下達;

  5.2.3.前期費用指標由發展中心同總部總工辦及項目公司負責前期的人員核實后下達;

  5.2.4.建安工程費用指標、市政基礎實施費用指標和公用配套費用指標由發展中心同總部總工辦及項目公司負責工程的人員核實后下達;

  5.2.5.不可預見費用指標、財務費用指標由發展中心同總部財務中心及項目公司負責項目財務的人員核實后下達;

  5.2.6.直接成本合計指標、管理費用指標、總成本合計指標由發展中心同總部管理中心及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管理的人員核實后下達;

  5.2.7.銷售費用指標由發展中心同總部營銷中心及項目公司負責項目銷售的人員核實后下達;

  5.3指標的執行

  5.3.1項目公司相應部門和人員應積極配合總部發展中心及總部其他各中心的審核工作,應按各中心具體要求定期上報各項費用的情況或提交指標控制措施。

  5.3.2項目操作期間項目公司負責前期土地手續的部門及人員應將土地獲取成本嚴格控制在土地成本指標范圍內;

  5.3.3項目操作期間項目公司負責前期設計及報批手續的部門或人員應將前期費用成本嚴格控制在前期費用成本指標范圍內;

  5.3.4項目操作期間項目公司負責工程的部門及人員應將上述各項工程費用成本嚴格控制在建安工程費用指標、市政基礎實施費用指標和公用配套費用指標范圍內;

  5.3.5項目操作期間項目公司負責財務的部門及人員應將財務費用和不可預見成本嚴格控制在不可預見成本指標范圍內;

  5.3.6項目操作期間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管理的部門及人員應將直接成本、管理費用和總成本嚴格控制在直接成本、管理費用和總成本合計指標范圍內;5.3.7項目操作期間項目公司負責項目銷售的部門及人員應將銷售費用嚴格控制在成本指標范圍內;

  5.4指標的審計

  5.4.1負責審計部門:該指標主要下達項目公司相應部門或人員負責填寫本制度5.1條的指標表中負責部門及負責人,并由總部相關部門負責審計。

  土地及大配套費指標由總部發展中心配合總部成本中心負責審計。前期費用指標由總部發展中心配合總部總工辦、成本中心負責審計。建安工程費用指標、市政基礎實施費用指標和公用配套費用指標由總部發展中心配合總工辦、成本中心負責審計;

  5.4.1.5不可預見費用指標、財務費用指標由總部發展中心配合總部財務中心、成本中心負責審計;

  5.4.1.6直接成本合計指標、管理費用指標、總成本合計指標由總部發展中心配合總部管理中心、成本中心負責審計。

  5.4.1.7銷售費用指標由總部發展中心配合總部營銷中心、成本中心負責審計。

  5.4.25.4.2.1審計方式總部各中心制訂審計計劃;

  5.4.2.25.4.3各項目公司配合總部各中心工作,填報各總審計考核報表等;審計周期一般以項目操作周期為準,根據項目公司上報的計劃,由審計負責部門制定。6.獎懲條例:

  超額完成指標獎勵辦法獎勵標準

  6.1.1.1總指標超額完成出色的將各項成本費用都控制在成本基礎指標范圍內,并成本總額節約超過20%以上;

  6.1.1.2單項指標超額完成出色的將單項成本費用控制在成本基礎指標范圍內,單項成本指標節約超過20%以上;

  6.1.1.3總額和單項指標都超額完成出色的將各項成本費用都控制在成本基礎指標范圍內,成本總額和一些單項成本指標節約都超過20%以上。

  6.1.2獎勵金額

  6.1.2.1對于符合本制度

  6.1.1.2,6.1.1.2條規定的,公司給于相應部門或個人獎金激勵,獎金額的相當于節約成本0.3%;

  6.1.2.2對于符合本制度6.1.1.3條規定的,公司給于相應部門或個人獎金激勵,獎金額的相當于節約的總成本的0.5%;單項節約部分不再重復

  獎勵。

  6.1.3獎勵申請

  6.1.3.1達到獎勵標準的部門或人員,應由部門負責人或員工提交書面的獎勵申請書,經項目公司領導通過簽字后,上報集團管理中心;

  6.1.3.1管理中心咨詢各項指標的主要審計部門或中心該獎勵是否達到獎勵標準,審核通過的,由管理中心上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6.1.46.1.4.1獎勵審核獎勵審核負責部門主要是本制度5.4條規定的各項指標的審計負責部門,包括管理中心、發展中心、成本中心、財務中心、總工辦和營銷中心;

  6.1.4.2負責審核的部門要根據書面的獎勵申請書內容,進行詳細的審核和調查,確實達到獎勵標準的,應通知管理中心上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6.1.4.3獎勵申請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并批準具體的獎勵金額和方式,由管理中心向被獎勵部門下達獎勵執行的通知書。

  6.1.5獎勵的兌現

  6.1.5.1獎勵采取資金方式兌現的,由集團財務部門向獎勵主體發放獎勵資金,接受獎勵主體提供銀行存款帳號;

  6.1.5.2團隊獲得的獎,金可以由團隊負責人進行分配和安排,但應將分配或資金使用安排上報管理中心;

  6.1.5.3個人獲得獎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未完成指標懲罰辦法懲罰標準

  6.2.1.1總指標未完成未能將各項成本費用控制在成本基礎指標范圍內,并成本總額超出總成本合計指標20%以上;

  6.2.1.2單項指標未完成未能將單項成本費用控制在成本基礎指標范圍內,單項成本超出指標20%以上;

  6.2.2懲罰金額

  6.2.2.1對于符合本制度成罰標準的規定的,公司給于相應部門或個人進行資金懲罰,金額的相當于超出成本0.3%;

  6.2.3懲罰審核

  6.2.3.1懲罰審核負責部門主要是本制度5.4條規定的各項指標的審計負責部門,包括管理中心、發展中心、成本中心、財務中心、總工辦和營銷中心;

  6.2.3.2負責審核的部門要根據各項指標的審計內容,進行詳細的審核和調查,確實達到懲罰標準的,應形成書面懲罰通知單,通知管理中心上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6.2.3.3懲罰通知單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并批準具體的懲罰金額和方式,由管理中心向被懲罰部門下達懲罰執行的通知書。

  6.2.4懲罰的兌現

  6.2.4.1懲罰通知下達的當月,從被懲罰人員工資中直接扣除相當于懲罰金額的工資;

  6.2.4.2如果是懲罰相關部門,部門負責人承擔50%懲罰金額,其他部門員工平均承擔50%懲罰金額;

  6.2.4.3如果金額較大,可以考慮每月扣除一部分工資作為懲罰,連續扣除部分工資幾個月,直至扣除工資總額達到懲罰金額。

  7.2注意事項:注意事項:此制度各項指標為標準開發指標,各開發項目如出現特殊情況,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調整審核指標。

  7.3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由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8.附件:

  附件:投資成本基礎指標分解構成表

篇3:公司基礎管理考核規定

  公司基礎管理考核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基礎管理工作,加強公司基礎管理考核的力度,促進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與落實,規范員工工作行為,維護公司工作秩序,依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工作禮儀

  第二條 工作態度及待人接物和藹謙遜,不強詞奪理,不與人爭執。

  第三條 講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不打罵他人。

  第四條 上班注意儀容儀表,著裝整齊大方,禁止穿著怪異或暴露,禁止穿無領上衣、短褲、沙灘鞋、拖鞋等。

  第五條 不留怪異發型,不染發。

  第六條 保持工作區域及公共區域衛生。

  第七條 不在工作間內吸煙。

  第八條 愛護公司設備設施。

  第九條 凡違反上述2-8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情節輕微給予口頭警告、情節較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罰款30元。

  第三章 工作紀律

  第十條 嚴格遵守考勤、休假制度,不遲到,不早退,按規定休假。

  第十一條 工作時間不作與工作無關的事,不與他人閑聊,不到其他部室逗留、聊天。

  第十二條 工作時間不得上網玩游戲、聊天或瀏覽不健康網頁,或利用網絡傳播不利公司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言論、文章等。

  第十三條 工作時間內不得酗酒,工作區域不得大聲喧嘩、嬉戲、打鬧,無業務需要不得長時間打電話。

  第十四條 違反上述第10-13條,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50-100元,情節嚴重根據集團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五條 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確保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條 服從領導,聽從指揮,隨時及時辦理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 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相互推諉扯皮。

  第十八條 按時報送各類計劃、報表、資料,保證內容數據真實詳細。

  第十九條 按時參加公司或部門召集的各類培訓、集體活動,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培訓或集體活動的,按程序請假。

  第二十條 違反上述14-18條,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100-500元,情節嚴重根據集團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于部門違紀由部門經理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凡部門員工一般違紀部門經理未能及時、有效地作出處理,致使該現象累計出現三次以上五次以下,扣罰部門經理當月崗位工資的10%,嚴重違紀累計三次以上扣罰部門經理當月崗位工資的50%。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實施辦法同《公司考核實施細則》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考核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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