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程項目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規定(3)

7795

  工程項目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規定(三)

  一、承包人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表,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備查。

  三、承包人應對其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單位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資。

  四、承包人應按上述要求及國家、地方有關規定按時支付民工工資,否則,承擔¥200000元違約金。

篇2:呂梁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2012年)

     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呂梁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的通知

  呂政辦發[20**]1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市直企、事業單位:

  《呂梁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9月29日

  呂梁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維護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勞動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建立健全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完善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投訴舉報。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建筑市場的監管,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對拖欠工程款,非法分包或因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等爭議導致農民工工資無法支付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進行調查核定,并對相應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管,監督施工單位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妥善處理因拖欠、克扣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社會治安事件。對有關部門通報的欠薪逃匿涉及的違反治安管理及犯罪案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及時依法查處。

  監察機關負責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負責人,嚴肅追究責任。

  工商部門負責加強企業監管,加強用人單位誠信制度建設。負責對無照經營單位或其他應由工商部門處理的情形進行查處。

  發展改革、財政、水利、電力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解決監管企業的拖欠工資問題。

  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督促企業及時解決拖欠工資問題。

  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工資的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支付事項。工資的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工資支付日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日跨春節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春節放假前結清并支付應付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和相關費用。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

  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抵付農民工工資,不得要求農民工在指定場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費抵付工資。

  第七條 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實名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明細項目和金額等事項。

  工資支付表保存 2 年以上備查。農民工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查詢人提供相關資料。

  第八條 市、縣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其所在地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專門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并負責監督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農民工工資。

  第九條 建設領域用人單位在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前,應當在建設工程所在地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 3 %的資金存入工資保證金賬戶。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款預算的 3 %向建設工程所在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存入工資保證金。建設工程工期超過 1 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預算的 3 %存入工資保證金。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建設單位預存工資保證金后,開戶銀行應在 3 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有關憑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銀行憑證后應在 3 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和建設單位出具《工資保證金存儲證明》。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手續時,應當提交《工資保證金存儲證明》。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等建設工程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

  第十三條 非建設領域用人單位發生過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經查證屬實的,除依法承擔拖欠或者克扣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在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單位施工組織計劃中農民工人數最高峰時月工資總額 3 倍的標準存入工資保證金。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被責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予以支付,并通知建設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補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五條 建設領域工程項目竣工通過驗收并已結清和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非建設領域用人單位在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 1 年內未再次發生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設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向銀行取回工資保證金本息。

  第十六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開戶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在發生用人單位確無能力支付、逃避支付農民工工資等情況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時,及時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墊付農民工工資動用的應急周轉金本息應當依法予以追償。

  應急周轉金專戶預存數額市級一般不低于 300 萬元,縣級不低于 100 萬元。應急周轉金的儲存啟用制度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并報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對建設工程各環節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履行監控義務,對所承包建設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

  因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將建設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農民工工資的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工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等部門和公安、監察機關及工會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公布受理電話、網站等信息,依法接受對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行為都有權舉報,農民工認為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工資的有權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核對。

  

篇3:葫蘆島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規定

  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47號

  現將《葫蘆島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規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都本偉

  20**年9月30日

  葫蘆島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解決和預防建筑業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5號)和《遼寧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規定》(省政府令第2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指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產業及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在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本規定所稱“建設單位”指所有建設工程項目開發企業和建設工程項目法人單位;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指所有建設工程項目承建企業(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承包)或法人單位。

  第四條 總承包建筑業企業分包工程,必須分包給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無資質的組織和個人不得承包工程和用工。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作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企業依法招、用農民工的監督管理和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保障房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等)、招商引資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施工許可的各類建筑、裝飾、安裝等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及保證金預存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及時有效組織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住房和城鄉建設及公安等有關部門全面做好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工作;工會應依法積極協助做好工作。

  第六條 招用農民工的建筑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承擔農民工工資拖欠或克扣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不得無故拖延。其所撥付的工程款,要優先保證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七條 總承包企業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分包企業對其分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直接負責??偝邪髽I負責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工資發放等進行日常動態監督??偝邪髽I因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企業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招用農民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農民工收取風險金、抵押金、保證金或抵押物,不得扣押農民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應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并建立相應工資支付臺賬。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制作農民工工資發放表,由農民工本人簽字領取。農民工工資發放表應記錄發放單位、時間、領取人、金額等事項,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三章 保證金制度與管理

  第十條 為確保農民工工資足額按期支付,我市建設工程項目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

  本規定所稱“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勞務承包企業除外)在工程招投標結束后,以工程合同價款的各2%為標準預存入指定銀行賬戶,保證建設工程在發生無故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情況下,用于先行墊付被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資金。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管轄權限實行分級管理,??顚S?。

  第十一條 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及財政部門要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管轄權限共同負責保證金的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為建設工程項目辦理開工手續時,應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出具工資保證金銀行存款憑證,經審查屬實的,方可發放施工許可證。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保證金的收繳、啟用墊付、返還及補足的管理和經辦工作。

  第十二條 市及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所管理的建設工程項目按規定預存保證金,對所管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因工程款未能按期撥付及發生合同履行糾紛等行為,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及時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在招投標結束后,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應在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之前,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保證金預存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ㄔO單位、建筑業企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資質證書、銀行開戶許可證。

 ?。ǘ╉椖恐袠藰藭?。

 ?。ㄈ┙ㄔO單位、建筑業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啟用保證金。已用于先行墊付的,由拖欠工資的責任單位在30天內等額補足。

  第十五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在工程竣工后,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確沒有拖欠或無故克扣工資的,將保證金本息一并退還。

  第四章 行政監督與職責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將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進行查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各部門相關職責。

 ?。ㄒ唬┤肆Y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加強對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會同有關部門處理企業拖欠和無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

 ?。ǘ┬旁L部門負責做好農民工*案件的協調處理,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做好案件的轉辦、交辦、督辦工作。

 ?。ㄈ┳》亢统青l建設部門應當規范建設工程項目的審批手續和備案制度,負責對建筑行業的執法檢查,依法查處無資質企業非法施工和非法分包、轉包工程和拖欠工程款案件及建設單位和建筑業企業未預存工資保證金、無施工許可證非法開工等違法行為;負責建設單位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建筑業企業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引發拖欠或工程轉包和非法分包導致拖欠情況的工程款督促、協調解決工作。對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暫緩辦理竣工驗收。

 ?。ㄋ模┕膊块T負責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偵查,并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確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ㄎ澹┕M織要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大力宣傳勞動保障有關法律法規,并為農民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處理。并依法對拖欠工資的建筑業企業、拒不繳納工資保證金的用人單位及因工程款未及時撥付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發生的建設單位實施處罰。

  第十九條 建筑業企業未按規定預存或補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共同督促,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建筑業企業未辦理開工許可擅自開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惡意拖欠、逃匿、以轉移財產等方式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以討薪為由進行欺詐、組織人員制造惡性群體事件,妨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情節嚴重的企業,列入建筑領域誠信體系建設“黑名單”。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葫蘆島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同時廢止。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