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工程總包管理:質量管理
1 總包管理中的質量目標和質量計劃:
在整個工程的質量管理中,總包部的質量目標是單位工程一次交驗合格,力爭獲得"魯班獎"。
質量計劃明確各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要求,通過總包部的質量管理來達到質量計劃要求。
2 總包管理中的質量保證體系
項目部將根據工程特點,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對運行情況進行監控,具體過程及要求如下:
(1)明確分包工程的質量目標及要求。
(2)明確分包單位管理部門人員的質量職責,并與總包質檢部的有關人員相對應,進行對口管理。
(3)總包部隨時檢查質量體系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 總包管理中的質量管理體系
總包質量管理體系涵蓋各分包單位,總包部主要履行監督職責,分包單位主要履行管理職責,總包項目部主要成員管理職責如下:
(1)項目經理的質量職責
全面負責工程質量,并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平衡進度計劃、經濟效益等多項指標的按時完成。
(2)項目技術負責人的質量職責
項目技術負責人作為工程質量控制及管理的執行者,從技術上全面管理工程的質量工作,審核分包單位所提供的施工方案、技術措施等,主持質量分析會,對質量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處理措施,監督分包單位的施工質量。
(3)總包管理部經理的質量職責
總包管理部經理主要負責分包的施工過程,必須把施工質量作為其首要任務,嚴格按設計要求和規范要求對分包單位的施工產品進行檢查、驗收。
(4)項目質量部經理的質量職責
質量部經理作為項目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管理的主管負責人,對分包單位的施工過程進行檢查及驗收;對出現的質量隱患及時發出整改通知單,并監督整改以達到相應的質量要求;對各種質量問題作好記錄并監督處理,若出現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有權向分包單位下達停工整改單,直到整改合格并經復核才允許分包單位復工。
4 施工準備階段質量管理制度
(1)作好圖紙會審:項目總承包部總工組織項目相關人員進行圖紙審核、作好圖紙會審記錄,協助甲方、設計作好設計交底工作,解決圖紙中存在的問題,并作好"設計交底記錄"。為工程順利施工打好基礎。
(2)項目總承包部總工組織項目工程技術人員,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編制本工程的《質量計劃》,對工程的質量要求及控制進行規劃,確保嚴格按照ISO9000標準要求的程序進行質量控制。
(3)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在進入施工現場一個月內,項目總承包部總工組織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和各分包技術人員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并組織項目全體人員進行施組討論,經項目經理審核、公司總工審批和報監理、甲方審核后,由項目總工組織施組交底,確保項目的每一位員工對施組的內容了如指掌。
(4)優選勞務隊伍和分包商: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考察,采用招投標的方式,優選技術過硬、有同類工程施工經驗、管理體系健全的勞務隊伍和分包商。為施工操作質量打好基礎。
(5)優化資源配置:根據施工圖紙及合同要求,進行工程量計算,結合工程規模和工期等要求,作好勞務、主要施工機械、周轉材料、主要設備材料等的數量、質量、規格型號的計劃,采用招投標形式,優選質量好的施工隊伍進場使用。
5 施工過程質量管理制度
(1)實行"目標"管理
?、俑鶕緦Ρ竟こ痰目傮w質量目標,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項目各部門主管人員對總體質量目標進行分解、細化,層層分解到各分部和分項質量目標。
?、诟鶕鞣植?、分項的質量目標,項目總承包部總工組織各部室員工制定達到質量目標的各種具體施工方案、交底和措施。
?、垌椖拷浝砗晚椖靠偝邪靠偣っ吭略碌捉M織項目質量領導小組人員對當月各分項工程的質量目標、施工方案、技術交底、質量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總結、評價。對未達到目標的情況,進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辦法,責成專人負責整改辦法的落實、檢查。
(2)實行"計劃管理"
?、偈┕で?,項目各部室根據施工圖紙、質量目標、施工規范等的要求,對施工中的主要工作項目均做好書面計劃,并經過項目討論、項目總承包部總工審核、項目經理審批后,作為項目施工的制度文件,在施工過程中,每項計劃的變更必須有依據、討論、審批通過。否則,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
?、谥饕媱澃ǎ?主要施工工程量計劃";"設備、材料備料計劃";"主要設備材料考察、進貨計劃";"周轉料使用計劃";"主要施工機械進場計劃";"主要勞動力使用計劃";"主要分包商計劃";"施工方案編制計劃";"樣板制作計劃";
"施工驗收計劃";"施工試驗計劃"等。
?、鄞_保施工中每項工作有計劃、有依據、有規定、有落實,確保質量和工期。
(3)堅持"圖紙會審"制度
?、僭诨A、主體、裝修工程開工前,由項目總工負責組織各進行一次圖紙會審;
?、诟鲗I負責人組織本專業人員對本專業的施工圖紙進行審核,記錄好存在的問題,項目總工組織將各專業的圖紙放在一并核對,繪制各專業的結構預留洞、裝修管線排列等綜合圖。將各專業間的沖突之處進行匯總。特別是土建與機電、設備的各管線路線和預留、結構與裝修等之間容易出問題的部位作為重點進行會審。
?、墼谑┕み^程中,技術人員堅持日常的圖紙審核,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并與設計聯系解決。通過圖紙會審,保證施工前及時解決圖紙中的問題,避免因圖紙矛盾而出現的質量問題。項目總工牽頭組織圖紙會審會議,解決圖紙中存在的問題。
(4)堅持"樣板先行"制度
?、偈┕で熬幹?樣板制作部位"計劃表,明確樣板施工部位,包括基礎、墻體、柱子、頂板的鋼筋、模板、混凝土樣板,設備、電氣預留、預埋及裝修樣板間。保證每一道工序施工前均由樣板作為質量驗收標準。
?、谒袠影?,必須經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驗收合格,并報監理或甲方現場代表驗收后,方可大面積施工,以確保樣板和大面積質量標準。
(5)堅持"方案先行、交底先行"制度
?、僭谑┙M編制階段,在結合工程的特點,編制施工方案、質量計劃,確保每個分項工程均有可行的施工方案;
?、谠谑┕で?,針對每個施工方案均進行方案交底,確保施工管理層和監控層各人員均充分了解施工方案要點及注意事項。
?、凼┕さ拿恳坏拦ば蚓幹剖┕ぜ夹g交底,技術交底在施工方案的基礎上進行編制。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對作業層各工班長進行交底,并監督工班長對各施工人員進行切實可行的交底,保證技術交底的內容落實到各工作面上去。
?、軐^復雜的節點部位進行詳細放樣,并嚴格按放樣圖施工。
?、轂榇_保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更好地保證施工質量,所有方案由項目總工審核并組織項目、分包主要技術人員進行可行性分析、討論,并由公司技術部審批。
所有書面技術交底由分包單位專業負責人組織施工班組長以上人員進行討論。保證施工中地每一細部做法均采取最有效、合理地做法,達到質量預控目的。
?、奘┕み^程中,根據各分項的實際質量情況,由項目總工或專業負責人分工種組織施工人員,進行現場實物交底,尤其是關鍵和特殊部位的做法。以加強工人對施工做法、質量標準的理解。真正作到工人施工"有依據、有方法、有標準"。
6 工序完成后質量總結制度
(1)堅持"質量問題會診"制度
?、偈┕み^程中,為確保工程質量穩步增長,一個質量問題不出現第二次。在施工過程中定期進行工程質量會診。
?、诿恳坏朗┕すば蛲瓿珊?,由項目總工和專業技術負責人組織項目質量、技術人員以及分包單位管理人員進行現場質量會診,找出施工中存在的質量問題,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研究出整改方法和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責成專人負責落實整改,并由項目總工和專業技術、質量負責人對整改效果進行評估。
(2)堅持"獎罰分明"制度
?、夙椖拷浝砗晚椖靠偣そM織項目所有工程技術人員每周不定期對現場的施工質量進行全面檢查、評定,并作出評分,每月進行一次質量總結,并進行獎罰兌現。以強化工人的質量意識,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和責任心。
?、谟身椖靠偣っ刻煜挛?:00 組織質量例會,針對當天存在的質量問題,制定整改辦法,并限期整改。堅持"今天的問題今天解決"的原則。
7 堅持"三檢、聯檢、過程控制、統計報表"的質量控制制度
(1)各工種的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分包質檢員自檢,合格后報項目質檢總監驗收,合格后報監理驗收。各工種驗收合格并辦理完驗收手續后,由項目工長組織辦理工種間的聯檢單,全部完成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2)在施工過程中,項目、分包單位的質量、技術、工程人員隨時進行現場質量檢驗,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和整改,以確保質量一次達道標準,防止出現成型后的返修、返工現象,實現質量過程控制。
(3)每月25 日,項目質量總監負責對本月各分項工程的的質量評定進行匯總,報公司質量部,公司質量部每月對工程質量進行至少一次的抽查、檢驗,對項目的質量評定進行核實。在認真分析當月質量問題后,公司質量部會同技術部、工程部共同研究、制定出質量問題統計表及整改建議,每月做一次整個公司的質量檢查通報,獎罰分明,督促項目的質量控制力度。
(4)質量控制作到"質量目標明確,方案和交底到位,監督上工序,保證本工序,服務下工序,保證工程質量一次到位"。
8 嚴格施工"標識"制度
按照ISO9000(2000 版)要求,從施工物資管理到施工的每一道工序嚴格按要求進行標識,以確保工程質量及可追溯性。
施工物資標識:現場所有材料采用同規格、大小的標識牌,注明材料的規格型號、產地、數量、使用部位、進場時間、復試情況、是否合格等,確保材料的質量和有效性。
測量標識:項目設驗線員,每次每個流水段放完線后,首先測量負責人檢查一遍,合格后報項目驗線員,驗線員必須每條線均進行核驗,合格后由項目技術負責人進行抽查核驗,合格后報監理驗收,并辦理測量驗收手續。合格后方可施工。確保測量放線100%合格。
施工標識:在施工過程中,采用掛牌和蓋章標識的方法,使每個部位的施工單位、人員、施工質量公布于眾,激勵工人提高施工質量。標識牌上注明分項工程名稱、施工部位、施工單位、施工班組、班組負責人、檢驗人、工程質量情況及存在問題。
9 廣泛應用"四新"技術
(1)計劃采用建設部推廣應用的"10 項新技術"中的6 項,包括高性能混凝土應用技術、粗鋼筋連接技術(滾直螺紋連接)、新型模板應用技術(采用頂板模板快拆體系、墻體定型大鋼模板等)、新型腳手架技術、新型防水和塑料套管應用技術、計算機應用和管理技術。
(2)參照我公司的工法匯編及**市最新工藝標準,采用經過改進了的施工工藝和施工方法。
(3)通過采用"四新"技術,減小工作強度、簡化施工工序、改進施工方法,更好地保證施工質量。
10 成立"QC"小組,攻克施工難點
(1)結合本工程的特點和業主及公司對本工程的質量要求,成立相關的QC 小組,各"QC"小組報公司安全質量部備案,由項目總工領導,各專業技術人員按各施工階段分別負責實施,質檢組負責檢查。
(2)通過成立QC 小組,進行PDCA 循環,克服質量通病,提高工程質量。
11 總包對分包的管理程序
總分包管理中的質量管理控制流程圖見下頁:
項目總承包部根據質量策劃,建立各分包質量保證體系,并對分包質量保證體系運行進行監視和測量,其原則要求如下:
(1)明確分包工程的質量目標及要求,并在分包工程招標書中確認;
(2)明確分包單位人員的質量管理職責與權限,并與總承包部的有關人員相對應,實施對口管理;
(3)總承包部視分包單位質量保證體系運行的符合性、有效性適時組織檢查,對發生的不符合或預計將出現的不符合,提出糾正措施或預防措施,以期達到消除不合格或不合格的再發生。
總承包部質量總監作為項目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管理的直接負責人,對分包單位的施工過程進行預控、檢查及驗收,對出現的質量隱患及時發出整改通知單,并監督整改以達到相應的質量要求。對各種質量問題作好記錄并監督處理,若出現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有權向分包單位下達停工整改單,直到整改合格并經復核后才允許分包單位復工。
總包管理對工程質量的管理控制流程圖
篇2: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1)
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
?。?0**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6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9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利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質量義務,依法承擔質量責任。
第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應當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方面,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 本市鼓勵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建造優質工程;鼓勵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第二章 工程質量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招標投標、建筑市場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建設,對建設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工程質量負總責。
實行代建制的建設工程,代建單位在受委托范圍內承擔工程質量責任。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及合同約定進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對其勘察質量負責。
勘察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內容應當真實全面,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勘察文件應當由參加勘察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勘察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責任。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勘察文件及合同約定進行設計,出具設計文件,對其設計質量負責,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
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設計文件應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許最大沉降量、抗震設防裂度和防火要求。
設計文件應當由參加設計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設計文件的科學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對超限高層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工程質量保障措施,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上述工程的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組織施工,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并承擔保修期內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及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建造師資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換。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得偷工減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使用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
施工單位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核對或者修改。
本條所指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監理項目負責人和其他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監理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換。
監理人員對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執行、建筑材料核驗和工序驗收等實施監理,不得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在其資質范圍內按照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檢測,對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不得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應當由進行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檢測結果臺賬,出現檢測結果不合格的項目應當如實記入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及時書面通知委托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承擔審查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不得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
施工圖審查機構發現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設計技術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原因??辈斐晒募?、施工圖設計文件經修改后,由原審查單位重新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由進行審查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其科學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三章 工程驗收和質量保修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分階段驗收。
在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建筑節能工程等不同階段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進行階段驗收;建設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并告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階段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階段施工,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的地基驗收,經檢查工程地基土與勘察報告一致的,出具檢查驗收文件;不一致的,應當修改和補充勘察文件,并及時通報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建筑節能工程等分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施工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出具分階段檢查驗收文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設計文件的主要設計人員應當參加驗收活動。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當與建設工程進度同步記錄,并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隱蔽工程和每一檢驗批及時進行檢查,合格后通知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進行驗收。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進行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建筑材料,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人員見證下現場取樣封存,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對未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人員見證下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建筑材料,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不得出具見證取樣檢測報告。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竣工驗收。
對住宅工程,應當先組織分戶驗收,合格后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ㄒ唬┛⒐を炇諅浒副?;
?。ǘ┛⒐を炇請蟾?;
?。ㄈ┓?、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ㄋ模┓梢幎☉斢晒蚕啦块T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ㄎ澹┦┕挝缓炇鸬墓こ藤|量保修書;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責令建設單位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在工程明顯位置鑲嵌標志牌,標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名稱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外墻保溫、門窗和地下室外圍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為五年。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銷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購房人之日起計算,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及時予以保修。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購房人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保修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予以保修。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發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應當立即向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保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到達現場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維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維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保修后,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將驗收報告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拒不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單位維修,維修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在建設工程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O督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工程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
?。ǘz查工程項目法定建設程序、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抽查有關質量文件和技術資料,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
?。ㄈ┏椴榻ㄔO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節能工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重要部位的質量,抽查用于工程建設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ㄋ模┙M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查處對有關工程質量的舉報;
?。ㄎ澹┓?、法規和規章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ǘ┻M入施工現場進行質量檢查;
?。ㄈ┌l現存在工程質量隱患時,責令被檢查單位就該質量隱患進行整改,其中涉及結構安全隱患的,責令停工整改;
?。ㄋ模┎榉?、扣押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問題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ㄎ澹┓?、法規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需要,可以組織編制高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時,發現應當由其他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管理部門處理。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辈靻挝晃窗凑展こ探ㄔO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不按照規定參與驗收或者出具的驗收文件不真實的;
?。ǘ┰O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ㄈ┰O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ㄋ模┰O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ㄎ澹┰O計單位不按照規定派駐設計代表,設計文件未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許最大沉降量、抗震設防裂度和防火要求,不按照規定參與驗收或者出具的驗收文件不真實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挝晃磁鋫湎鄳椖控撠熑撕蛯I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或者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ǘ┕こ瘫O理單位未配備相應監理項目負責人和其他監理人員,或者擅自更換監理項目負責人的;
?。ㄈ┕こ瘫O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質量技術要求的相關行為未予以制止和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ㄒ唬┪窗垂こ淘O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ǘ┦褂梦唇洐z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
?。ㄈ┰谑┕ぶ型倒p料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劫Y質范圍從事檢測業務的;
?。ǘ┏霈F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未及時通知委托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
?。ㄈξ匆娮C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出具見證取樣檢測報告的。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
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記錄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者與建設工程進度不同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階段驗收要求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單位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或者對所送檢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弄虛作假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竣工驗收備案文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將其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在本市參加招投標活動的資格。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20**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
(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罰則
第九章 附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