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價款的結算
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規定,甲乙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甲方向乙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在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1.預付備料款的計算。在案例分析中,預付款的計算比較簡單,一般是給出一個比例(指預付款占合同價款的比例),按照這個比例,再根據合同價款情況,就可以求出預付款的數額。另外還有一點要注意,就是對于只包定額工日不包材料的工程項目,甲方可以不預付備料款。
2.預付備料款的扣回。預付款的扣回,根據案例分析背景材料的不同,方式不同。主要方式是:
按主材比重計算預付款,并可采用從尚未施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構件的價值相當于備料款數額時起扣,在每次結算的工程價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價款,竣工前全部扣清。注意在此種情況下,需要計算起扣點,因此要記憶起扣點的計算公式。
備料款起扣點=工程價款總額—預付備料款限額/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3.中間結算。又稱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是指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按逐月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各項費用,向建設單位辦理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中間結算的具體步驟如下。
(1)根據每月所完成的工程量依照合同計算工程款。
(2)計算累計工程款。若累計工程款沒有超過起扣點,則根據當月工程量計算出的工程款即為該月應支付的工程款;若累計工程款已超過起扣點,則應支付工程款的計算公式分別為累計工程款超過起扣點的當月應支付工程款
=當月完成工作量-(截止當月累計工程款-起扣點)*主要材料所占比重累計工程款超過起扣點的以后各月應支付的工程款=
當月完成的工作量*(1-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中間結算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工程量的確認和合同收入的組成。
(1)、工程量的確認。有兩個內容要注意:一個是有關時間的規定;另一個是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計量。
(2)、合同收入的組成。要清楚合同收入包括兩部分內容,既包括在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又包括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構成的收入。而后一部分收入并不含在合同金額中,因此在計算諸如保修金等以合同金額為基礎進行計算的內容時,不要將這一部分收人計入其中。
4.保修金的扣除。按照規定,在工程的總造價中應預留出一定比例的尾留款作為質量保修費用,該部分費用稱為保修金。
保修金一般應在結算過程中扣除,在工程保修期結束時撥付。有關保修金的扣除,在案例分析中常見的有兩種方式(以保修金比例為合同總額的5%為例):
?、傧绒k理正常結算,直至累計結算工程進度款達到合同金額的95%時,停止支付,剩余的作為保修金;
?、谙瓤鄢?,扣完為止,也即從第一次辦理工程進度款支付時就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個比例扣除保修金,直到所扣除的累計金額已達到合同金額的5%為止。
在確定保修金的數額時要注意,所謂保修金的比例(如5%等)可按工程造價或按保修金占合同金額的比例,而合同金額不包括因變更、索賠等所取得的收入。
二、竣工結算
竣工結算是指施工企業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經驗收質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發包單位進行的最終工程價款結算。
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規定,竣工結算首先應由甲方驗收認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然后由乙方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甲乙雙方按照 合同中約定的合同金額以及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的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這里要注意,因為最終結算,因此除合同金額外,有關工程價款調整的內 容不要有遺漏。
辦理工程價款竣工結算的公式一般可表示為:
竣工結算工程價款=合同金額+工程價款調整金額—累計已支付工程價款(含預付款等)
工程價款的動態結算是指在進行工程價款結算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影響工程造價的動態因素的變化,并將這些變化納入到結算過程中,從而使結算的工程價款能夠如實反映項目實際消耗的費用。
工程價款動態結算的主要方法之一是調值公式法。調值公式法是利用調值公式來調整工程價款結算金額,其具體步驟如下:
1.將總費用劃分為固定部分(不調值部分)和變動部分(調值部分),并確定其在總費用中的各自比例。
2.確定變動部分中的各項費用(如人工、材料等)的價格指數變化情況。
3.采用調值公式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其中調值公式的一般表達式為:
工程實際結算款=合同價款*[a0+∑(ai*Ai0/Aij)]
式中:a0——合同規定的不能調整部分;
ai——各項變動費用(如人工、材料等費用)在合同總價中所占的比例( a0+∑ai=1);
Ai0—各項費用的基期價格或價格指數;
Aij——各項費用的現行價格或價格指數。案例一:(30分)
某建筑公司于某年3月10日與某建設單位簽訂一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有關工程價款及其交付的條款摘要如下:(1)合同總價為600萬元,其中:工程主要材料和結構件總值占合同總價的60%;
?。?)預付備料款為合同總價的25%,于3月20日前撥付給乙方;
?。?)工程進度款由乙方逐月(每月末)申報,經審核后于下月5日前支付;
?。?)工程竣工并交付竣工結算報告后30日內,支付工程總價款的95%,留5%作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半年)滿后全部結清。
合同中有關工程工期的規定為:4月1日開工,9月20日竣工。工程款逾期支付,按每月3‰的利率計息。
逾期竣工,按每日1000元罰款。根據經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進度,各月計劃完成產值(合同價)
如表4.1所示。在工程施工至8月16日,因施工設備出現故障停工兩天,造成窩工50工日(每工日工資19.50元),
8月份實際完成產值比原計劃少3萬元;工程施工至9月6日,因甲方提供的某種室外飾面板材質量不合格,
粘貼后效果差,甲方決定更換板材,造成拆除用工60工日(每日工資23.50元),機械多閑置3個臺班
?。颗_班按400元計),預算外材料費損失2萬元,其他費用損失1萬元,重新粘貼預算價10萬元,
因拆除、重新粘貼使工期延長6天。最終工程于9月29日竣工。問題:
1.請按原施工進度計劃,為甲方提供一份完整的逐月撥款計劃。
2.乙方分別于8月20日和9月20日提出延長工期2天,索賠費1092元和延長工期6天,
索賠費1620
70.00元。請問該兩項索賠能否成立?應批準的工期延長為幾天?索賠費為多少萬元?3.8月份和9月份,乙方應申報的工程結算款分別為多少?答案:
問題1:
解:1. 預付備料款M=600×25%=150萬元 (撥款日期3月20日前)
2.起扣點T=p-M/N=600-150/60%=350萬元
3.各月進度款
?。?)4月份計劃完成產值80萬元,撥款80萬元(撥款日期5月5日前)
?。?)5月份計劃完成產值100萬元,撥款100萬元(撥款日期6月5日前)
?。?)6月份計劃完成產值120萬元,撥款120萬元(撥款日期7月5日前)
?。?)7月份計劃完成產值120萬元,其中50萬元全額撥款,其余扣備料款60%
撥款額=50+(120-50)×(1-60%)=78萬元(撥款日期8月5日前)
?。?)月份計劃完成產值100萬元
撥款額=100×(1-60%)=40萬元(撥款日期9月5日前)
?。?)月份計劃完成產值80萬元
撥款額=80×(1-60%)-600×5%=2萬元(撥款日期10月5日前)
?。?)修期滿后將保修金30萬元扣除實際保修費支出的余額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撥付給乙方。問題2:
答:(1)兩項索賠中,前一項索賠不能成立(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后一項索賠成立
?。追皆蛟斐傻模?。
?。?)應批準的工期延長天數為6天。
?。?)因批準的索賠費用為:
60×23.50+3×400+20,000.00+10,000.00+100,000.00=132,610元=13.261萬元
問題3:
答: (1)8月份應申報的工程結算款為:(100-3)×(1-60%)=38.8萬元
(2)9月份應申報的工程結算款為:
83+13.261-83×60%-(600+13.261) ×5%-(9-6) ×0.1=15.498萬元案例二:(25分)
某施工單位承包某內資工程項目,甲乙雙方簽訂的關于工程價款的合同內容有:
1.建筑安裝工程造價660萬元,主要材料費占施工產值的比重為60%;
2.預付備料款為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20%;
3.工程進度款逐月計算;4.工程保修金為建筑安裝工作造價的5%,保修期半年;
5.材料價差調整按規定進行(按有關規定上半年材料價差上調10%,在六月份一次調增。)
工程各月實際完成產值如表5.1問題:
1.通常工程竣工結算的前提是什么?
2.該工程的預付備料款、起扣點為多少?
3.該工程2至5月,每月撥付工程款為多少?累計工程款為多少?
4.六月份辦理工程竣工結算,該工程結算總造價為多少?甲方應付工程尾款為多少?
5.工程在保修期間發生屋面漏水,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修理,乙方一再拖延,最后甲方
另請施工單位修理,
修理費用如何處理?
答案:
問題1:
答:工程竣工結算的前提是竣工驗收報告被批準。問題2:
解:1. 預付備料款:660萬元×20%=132萬元
2. 起扣點:660萬元-132萬元/60%=440萬元
問題3:
解:二月:工程款55萬元,累計工程款55萬元
三月:工程款100萬元,累計工程款165萬元
四月:工程款165萬元,累計工程款330萬元
五月:工程款220萬元-(220萬元+330萬元-440萬元)×60%=154萬元,累計工程款484萬元問題4:
解:1. 工程結算總造價為660萬元+660萬元×0.6×10%=699.6萬元
6月份應付工程結算款699.6萬元-484萬元-(699.6萬元×5%)-132萬元=154萬元
問題5:
答:5萬元維修費應從乙方(承包方)的保修金中扣除。
篇2: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12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號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為,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經費投入,督促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造價管理的具體事務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職責,負責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有關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監察、審計、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機關)和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獨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指導性計價依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指導性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和市場調研機制,適時調整指導性計價依據和相關管理措施,科學引導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八條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聽取工程建設各方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反映建筑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與修訂,報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
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必要時,提請頒布部門予以解釋。
第十條 為處理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需要對工程定額予以補充的,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發布補充定額,并報有關審定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因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特殊性,已編制的工程定額缺少對應內容的,施工企業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編制一次性補充定額。一次性補充定額僅適用于本建設工程。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的一次性補充定額,建設單位應當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涉及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以及相應的工程合同價調整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基礎數據庫,定期采集、測算、發布建設工程價格要素市場信息價和指數、指標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鼓勵開發和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軟件和輔助管理系統。
軟件開發單位開發和銷售的建設工程造價軟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三章 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實施全過程管理。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指導性計價依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設工程造價。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其造價的約定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條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施工圖編制,不得作假。
非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結算的依據。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送備案的同時,應當一并將有關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招標控制價,并將有關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控制價是建設工程招標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計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十九條 工程價款結算,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能夠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實行分段即時結算。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工程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進行審核,并予以答復。對工程結算答復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具體期限按28個工作日確定;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和施工企業簽署工程價款結算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結算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工程價款結算需要由財政部門批準或者認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批準或者認定之日起30日內報送結算信息。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拒絕、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價款的,施工企業可以暫停施工,并可以依據建設單位授權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或者工程價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結算價款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章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執(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咨詢活動。未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咨詢活動的,其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無效。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等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本系統、本行業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所承接業務的書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和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執業準則的要求,客觀、公正地提供服務,對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負責。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當加蓋企業執業印章,具體承擔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應當簽字并加蓋執(從)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的造價咨詢業務;
(四)使用本企業以外人員的執(從)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五)轉讓其所承接的造價咨詢業務;
(六)故意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七)偽造造價數據或者出具虛假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咨詢服務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九)以給予回扣、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者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執(從)業活動。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造價成果文件;
(二)在非實際執(從)業單位注冊;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造價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造價成果文件;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從)業;
(五)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執(從)業印章、專用章;
(六)泄露在執(從)業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操作流程、檔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強執(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信息交流,完善協同監管機制。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監督檢查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控制價、中標價、結算價等信息在本單位的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建設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條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超過國家、省規定的投資額度及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低價中標、高價結算,以及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審計和建設工程造價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出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 下的罰款: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三)招標控制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報送工程結算價款信息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九)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本辦法所稱指導性計價依據,是指建設工程各方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額、補充定額、價格信息等。
本辦法所稱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工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 年10月1日起施行。20**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3: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1997年)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廈門市建筑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設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以及按規定列入工程造價的建設期貸款利息等。其在不同階段具體體現為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決算。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運用科學的方法,遵循價值規律,在保障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護投資、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等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計劃、財政、物價等其他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管理。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市內使用的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實施統一管理。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勞動定額、工期定額、材料、設備預算價格、工程直接費價格指數、材料價格指數和造價指數。
第六條 適用本市工程計價的估算(概算)指標、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標準、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及工程直接費價格指數,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設工程的實際需要及時組織編制、修訂,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
第七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每月及時公布建筑材料市場價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價格、人工費、機械費指數及造價指數,實行工程計價動態管理。
第八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及時做好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預算定額項目補充、測算、發布工作。
工程施工中的定額補充項目,應當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測定審查后,方可采用。
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必須經鑒定并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投資估算應根據建設規模、標準、主要設備選型,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估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編制,并綜合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風險等動態因素,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有相應資質
的單位編制。
第十條 設計概算,應在優化建設方案、調整充實投資估算的基礎上編制。財政性投融資項目、上報國家計委審批項目、使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設計概算由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其它項目的設計概算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技術方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設計預算應根據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在優化設計的基礎上,依照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及有關規定,并綜合市場材料差價、價格指數和必要風險系數等動態因素編制。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計劃限額進行設計,控制造價。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按前款規定的辦法進行編制,作為建設單位撥付進度款和施工單位備料、用工的依據。
第十二條 招標發包的工程,應由招標組織者按設計圖紙、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并按統一的工程項目、計量單位、計算規則編制標底價。投標單位根據招標文件工程實物量清單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費用,自主報價。
市級財政性投融資的建設項目的標底價超過投資計劃時,建設單位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應以中標價為基礎,明確造價調整的范圍與方式,確定工程合同價。
直接發包的工程,應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并結合風險系數以及需要調整的造價范圍,確定合同價。
外商獨資、外資占50%以上的中外合資建設工程的造價,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協商約定。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合同有約定,從其約定),以合同造價為依據,并根據工程設計變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國家政策性調整等實際情況,依照承包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編制工程竣工決算文件并提供完整的相關決算資料,報建設單位審核,建設單位應在收到工程決算文件之日起,大、中型工程60日、小型工程3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其他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
第十五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概算、預算、決算編制和審核的管理。屬財政性投融資建設工程的預算、決算審核工作,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編制和審核概算、預算、決算等文件時弄虛作假,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咨詢中介機構等單位對執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發生異議時,可報請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爭議的事項進行解釋、調解、裁定。
第十七條 從事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并在指定的范圍內從事概算、預算、決算工作。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八條 鼓勵依法成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九條 設立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造價咨詢機構資質實行年審制度,并接受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可以接受委托,承擔下列業務:
一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資估算編制;
二 建設項目的經濟評價;
三 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編制或審核;
四 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
五 接受有關部門委托的造價審核業務。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同一咨詢文件的編制和審核業務。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業務,委托方與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轉讓所接受的中介服務業務。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業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竣工決算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等文件時弄虛作假或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從事概算、預算、決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 偽造、出借、出租、轉讓資格證書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格證書;
二 從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不按指定的從業范圍或私自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概算、預算、決算咨詢業務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造價管理機構人員遵紀守法、廉政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