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巖土工程勘察造價管理控制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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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巖土工程勘察造價管理的控制對策淺析

  巖土工程造價控制地好與壞,直接關系到巖土工程質量的高與低, 直接關系到巖土工程進度的快與慢,直接影響到工程項目的成功與否。文章分析了目前巖土工程 勘察造價受土建定額制約所存在的問題,提出應從技術、制 度、管理三個層面加強巖土工程勘察造價管理。

  一、巖土工程勘察造價管理的特點及其必要性

  1.巖土工程勘察造價的特點巖土工程造價管理屬于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一部分,但 是巖土工程的施工對象與整治對象是地層,研究的是地質方 1 法,正是因為地層的隱蔽性、深藏性及巖土的不均勻性,造成 工程造價的相對不確定性,而如果套用原有土建預算定額,勢 必誤差較大,地層變化越大,總誤差也越大,因此造成預算的 不準確性,一般土建預算價遠遠低于巖土工程造價。

  2.巖土工程勘察造價管理的必要性自gg開放以來,我國巖土工程施工技術得到了迅速發 展,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不斷涌現。在推動了建筑業發展的同時,也給施工企業帶來了許多造價確定上的問 題與困難,稍有不慎便會因決策不當而虧損。目前巖土工程勘 察尚沒有一套單獨完整的、具體的巖土工程造價體系,現有預算定額不符合實際情況,使施工單位蒙受較大損失,施工企業承擔了風險還得忍氣吞聲,而施工企業自己編制的工程造 價則往往沒有依據而得不到認可。我國目前建設規模雖大,但巖土工程勘察單位眾多,相 比來看勘察市場仍是供過于求,導致勘察市場競爭激烈,甚 至到了無序競爭的狀態,勘察招標投標中壓價、讓利現象比比皆是。過低的勘察價格迫使部分勘察單位削減勘察工作量 以求贏利,其結果是使勘察質量大打折扣。目前人們對建設 項目造價管理研究得時間較長、較成熟,而對獨具特點的巖 2 土工程勘察造價的管理則認識不夠,探討、研究得也不多。因此,規范勘察市場迫在眉睫,需要加強對勘察造價的科學 管理。

  二、目前巖土工程勘察造價管理中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勘察隊伍龐大,而勘察任務相對不足,從巖土工程造價管理方面來看,不僅存在著現有項目劃分不切實 際,新技術項目短缺等技術問題,而且存在管理體制交叉重 疊,相互矛盾等問題。由于受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建筑市場體系不健全、市場行為不規范.市場競爭日益加劇, 導致勘察單位竟相壓價,從而使勘察成果的價值大打折扣,結 果是嚴重影響勘察質量。

  1.造價管理的技術問題首先,缺少專門的巖土工程施工定額。目前土木建設項目中巖土工程施工定額非常粗略,尚沒有一套單獨完整、具體 3 的巖土工程造價管理體系。 就目前應用最廣的灌注樁來講,套 用現行鐵路鉆孔灌注樁施工預(決)算定額,顯然太粗,不符合實際情況,施工單位要蒙受很大的損失,甚至造成虧損。這就 使得工程造價管理不能得到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也降低了工 程造價管理的權威性。其次,新技術、新工藝缺少對應項子目。目前的巖土工 程施工定額中,新技術、新工藝項目奇缺,具體體現在(1)基礎 工程施工方面,缺少專項子目:預制樁沉樁新工藝振動沉樁 法、射水沉樁法等;灌注樁成樁新工藝回轉鉆孔灌注樁、沖擊鉆孔灌注樁、 旋挖灌注樁等。 (2)軟弱地基處理工程施工方面, 缺少專項子目包括:固結排水(塑料)插板樁等。(3)基坑及邊 坡加固工程施工方面,缺少專項子目:抗滑樁、錨樁、護坡(擋土)樁、擋土墻、鋼筋混凝土地下連續墻等。(4)基礎托換工 程方面,缺少專項子目:樹根樁、壓入樁等。(5)地下水防治工 程施工方面,缺少帷幕灌漿等子目。 最后,不注意對巖土工程勘察造價資料的積累、分析、 整理與發布??辈旃こ淘靸r比較意識淡薄;或走向另一極端, 過分強調勘察工程造價的類比,而不考慮巖土工程勘察的客 觀性差異,盲目追求所謂的“低造價”。 4

  2.造價管理體制上的問題工程造價管理條塊分割,協調配合乏力。中央、地方、 各行業均有自己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各自開展相關專業的 建筑、安裝等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由此導致諸多弊端:①重復 工作。工程造價管理的絕大部分工作本可以由一個專門的機構完成,卻在不同行業內重復進行,無謂地消耗了大量的人 力、物力、財力,沒有一個權威的協調機構。②政出多門, 無所適從。

  3.造價管理方式上的問題 對于巖土工程勘察造價的控制,政府部門雖頒布了有關 價格方面的法規,但目前尚沒有對其進行直接有效地審查、監督的措施,即政府部門對勘察造價管理的廣度與深度均欠 缺,宏觀調控欠佳,基本上只有建設方和勘察方在對巖土工 程勘察造價進行管理。但建設單位(發包方)往往只注重降低 造價而很少注意到勘察工作量應在一個科學、合理的范圍內, 很多情況下只重視招標投標階段的工程勘察造價管理,而輕視工程勘察實施中及完工后的造價管理。 很多勘察單位(承包方)則迫于市場競爭的現實情況,時常為多攬勘察任務而迎合 發包方的要求過多讓利,或不注意對勘察造價資料的積累、 5 整理及利用而盲目讓利,亦不重視勘察過程中的成本控制。建設工程中的其他各方(如監理方、設計方、施工方)對勘察造價基本是不管不問。

  三、加強巖土工程勘察造價的控制對策

  1.創新技術層面的造價管理首先,建立良好的造價管理系統。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系 統是指能夠對工程造價系統進行搜集、加工、整理、運算、 分析、預測、輔助決策、傳遞、儲存、維護和使用的計算機系統, 目前所謂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系統大部分就是提供估算、概算、預(結)算或提供價格信息和政策文件等單項、幾項 信息服務,功能單一且分散,獨立的處理系統較多,相互之 間不能進行數據交換,沒有數據交換接口和共享數據庫,而且內部的數據庫沒有規范化。更重要的是沒有建立信息標準 化管理,使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與建筑市場的需求 還有相當人的差距。其次,加強勘察技術人員的再教育和技術

培訓并形成定6 期制度,促進其知識的更新換代。提高工程勘察技術人員業 務水平和綜合能力的關鍵是: (1)培養勘察技術人員的技術素 質;(2)拓寬專業知識的廣度和深度;(3)積極參與工程實踐。

  2.完善制度層面的造價管理設立巖土工程造價管理分協會,負責制定巖土工程造價 管理的法規和制度,制定統一的巖土工程施工基礎定額。要充 分考慮施工環境—地質情況、施工深度、施工方法及工藝等因素,不能籠統地按“打樁工程”套用。如大直徑灌注樁孔, 一定要考慮到地層卵石、漂石、滾石直徑的大小;嵌巖深度、 巖石可鉆性、巖層有無溶洞或暗河;施工動力來源、孔徑、孔 深、鉆頭類型、護壁形式及排污等工藝情況。地層分類可借 鑒工程勘察取費標準中的分類方法進行分類。建議組建巖土工程監理中心,由該部門管理合同,約束業主和承包單位的行為,處理工程中的索賠事宜,若發生分歧, 協商不能達到意見一致時,可采用仲裁或訴訟的法律行為,使巖土工程實際造價與預算定額之間相輔相成,逐步實現兩者 之間的,統一化、規范化、動態化和科學化。

  3.改革管理層面的造價管理7 首先, 對巖土工程勘察造價的管理同樣必須是全過程的。就是無論是選址勘察階段,還是初步勘察階段、詳細勘察階 段,或者施工勘察階段,從勘察招標投標,到勘察實施,再 到提交勘察報告、勘察完工,建設單位、勘察單位都要從頭到尾對其造價進行管理。其次,對巖土工程勘察造價的管理 也應是是全方位的。即對巖土工程勘察造價進行管理的不僅 僅是建設單位(發包方)和勘察單位(承包方),還應包括政府 主管部門和設計單位,規模較大的工程還應包括監理(咨詢) 單位。再次,巖土工程勘察造價管理應是多層次的。巖土工程勘察的多層次性包含兩層含義:其一,管理主體的多層次。 其二,勘察造價管理內容的多層次性。巖土工程勘察造價管理得科學與否、有效與否,很大程 度上影響著對建設項目決策的正確性、投資和工期估算的準 確性,影響著建設項目社會效益的實現。因此,應加強對勘察造價的管理。

  參考文獻 8

  [1] 楊 有 志 . 論工 程造 價管 理體 制的 改革 [J]. 建筑 經濟,19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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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黃桂東.鐵路建設項目中巖土工程造價管理問題的研 究[J].20** 年 4 月. 9

篇2: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12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號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為,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經費投入,督促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造價管理的具體事務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職責,負責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有關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監察、審計、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機關)和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獨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指導性計價依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指導性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和市場調研機制,適時調整指導性計價依據和相關管理措施,科學引導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八條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聽取工程建設各方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反映建筑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與修訂,報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

  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必要時,提請頒布部門予以解釋。

  第十條 為處理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需要對工程定額予以補充的,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發布補充定額,并報有關審定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因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特殊性,已編制的工程定額缺少對應內容的,施工企業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編制一次性補充定額。一次性補充定額僅適用于本建設工程。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的一次性補充定額,建設單位應當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涉及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以及相應的工程合同價調整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基礎數據庫,定期采集、測算、發布建設工程價格要素市場信息價和指數、指標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鼓勵開發和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軟件和輔助管理系統。

  軟件開發單位開發和銷售的建設工程造價軟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三章 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實施全過程管理。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指導性計價依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設工程造價。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其造價的約定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條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施工圖編制,不得作假。

  非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結算的依據。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送備案的同時,應當一并將有關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招標控制價,并將有關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控制價是建設工程招標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計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十九條 工程價款結算,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能夠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實行分段即時結算。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工程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進行審核,并予以答復。對工程結算答復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具體期限按28個工作日確定;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和施工企業簽署工程價款結算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結算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工程價款結算需要由財政部門批準或者認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批準或者認定之日起30日內報送結算信息。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拒絕、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價款的,施工企業可以暫停施工,并可以依據建設單位授權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或者工程價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結算價款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章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執(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咨詢活動。未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咨詢活動的,其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無效。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等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本系統、本行業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所承接業務的書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和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執業準則的要求,客觀、公正地提供服務,對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負責。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當加蓋企業執業印章,具體承擔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應當簽字并加蓋執(從)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的造價咨詢業務;

  (四)使用本企業以外人員的執(從)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五)轉讓其所承接的造價咨詢業務;

  (六)故意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七)偽造造價數據或者出具虛假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咨詢服務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九)以給予回扣、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者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執(從)業活動。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造價成果文件;

  (二)在非實際執(從)業單位注冊;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造價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造價成果文件;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從)業;

  (五)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執(從)業印章、專用章;

  (六)泄露在執(從)業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操作流程、檔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強執(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信息交流,完善協同監管機制。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監督檢查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控制價、中標價、結算價等信息在本單位的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建設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條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超過國家、省規定的投資額度及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低價中標、高價結算,以及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審計和建設工程造價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出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 下的罰款: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三)招標控制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報送工程結算價款信息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九)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本辦法所稱指導性計價依據,是指建設工程各方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額、補充定額、價格信息等。

  本辦法所稱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工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 年10月1日起施行。20**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3: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1997年)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廈門市建筑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設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以及按規定列入工程造價的建設期貸款利息等。其在不同階段具體體現為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決算。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運用科學的方法,遵循價值規律,在保障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護投資、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等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計劃、財政、物價等其他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管理。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市內使用的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實施統一管理。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勞動定額、工期定額、材料、設備預算價格、工程直接費價格指數、材料價格指數和造價指數。

  第六條 適用本市工程計價的估算(概算)指標、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標準、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及工程直接費價格指數,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設工程的實際需要及時組織編制、修訂,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

  第七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每月及時公布建筑材料市場價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價格、人工費、機械費指數及造價指數,實行工程計價動態管理。

  第八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及時做好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預算定額項目補充、測算、發布工作。

  工程施工中的定額補充項目,應當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測定審查后,方可采用。

  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必須經鑒定并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投資估算應根據建設規模、標準、主要設備選型,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估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編制,并綜合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風險等動態因素,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有相應資質

  的單位編制。

  第十條 設計概算,應在優化建設方案、調整充實投資估算的基礎上編制。財政性投融資項目、上報國家計委審批項目、使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設計概算由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其它項目的設計概算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技術方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設計預算應根據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在優化設計的基礎上,依照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及有關規定,并綜合市場材料差價、價格指數和必要風險系數等動態因素編制。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計劃限額進行設計,控制造價。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按前款規定的辦法進行編制,作為建設單位撥付進度款和施工單位備料、用工的依據。

  第十二條 招標發包的工程,應由招標組織者按設計圖紙、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并按統一的工程項目、計量單位、計算規則編制標底價。投標單位根據招標文件工程實物量清單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費用,自主報價。

  市級財政性投融資的建設項目的標底價超過投資計劃時,建設單位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應以中標價為基礎,明確造價調整的范圍與方式,確定工程合同價。

  直接發包的工程,應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并結合風險系數以及需要調整的造價范圍,確定合同價。

  外商獨資、外資占50%以上的中外合資建設工程的造價,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協商約定。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合同有約定,從其約定),以合同造價為依據,并根據工程設計變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國家政策性調整等實際情況,依照承包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編制工程竣工決算文件并提供完整的相關決算資料,報建設單位審核,建設單位應在收到工程決算文件之日起,大、中型工程60日、小型工程3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其他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

  第十五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概算、預算、決算編制和審核的管理。屬財政性投融資建設工程的預算、決算審核工作,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編制和審核概算、預算、決算等文件時弄虛作假,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咨詢中介機構等單位對執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發生異議時,可報請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爭議的事項進行解釋、調解、裁定。

  第十七條 從事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并在指定的范圍內從事概算、預算、決算工作。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八條 鼓勵依法成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九條 設立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造價咨詢機構資質實行年審制度,并接受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可以接受委托,承擔下列業務:

  一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資估算編制;

  二 建設項目的經濟評價;

  三 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編制或審核;

  四 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

  五 接受有關部門委托的造價審核業務。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同一咨詢文件的編制和審核業務。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業務,委托方與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轉讓所接受的中介服務業務。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業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竣工決算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等文件時弄虛作假或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從事概算、預算、決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 偽造、出借、出租、轉讓資格證書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格證書;

  二 從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不按指定的從業范圍或私自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概算、預算、決算咨詢業務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造價管理機構人員遵紀守法、廉政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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