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絕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實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特制定《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其它國家、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和技術規范編制。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及所屬單位和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規劃設計企業等其它生產單位在安全生產管理中也應依據本《條例》;境外企業和工程項目應參照本《條例》結合當地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本《條例》由安全生產組織保障、安全生產責任、安全技術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安全生產事故管理、總分包安全生產管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獎勵與處罰等章架構而成。
第五條 各單位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加強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或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指導和幫助項目經理部(或作業場所)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六條 各單位應依據《條例》的內容,并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
第二章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第七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首的安全生產決策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企業各分管領導負責各業務的工作責任體系;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以工會為主的勞動保護監督體系;以黨、團組織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體系。從而形成覆蓋全企業,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網絡。
第八條 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91 號)和《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第 21 號令)及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各單位及其較大的分公司、區域公司應設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應按要求足額配置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房地產開發企業、規劃設計企業及其它生產單位應結合本企業生產實際情況,明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九條 各單位應設立安全總監,協助企業分管生產的領導抓好安全監管工作;大型工程或投資較大的工程應設立項目安全總監,負責施工項目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十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重視和抓好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鼓勵和支持安全監管高端隊伍的形成。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健全安全責任體系,明確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制應當覆蓋本單位全體職工和崗位、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并應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進行修訂和補充。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
?。ㄒ唬└鲉挝恢饕撠熑耸潜締挝话踩a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 6 項職責。
?。ǘ└鲉挝环止苌a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對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ㄈ└鲉挝话踩偙O協助分管生產的領導加強單位安全監管工作,對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領導責任。
?。ㄋ模﹩挝黄渌撠熑藨敯凑辗止ぷズ弥鞴芊秶鷥鹊陌踩a工作,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
第十五條 各項目經理部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對項目關鍵崗位和關鍵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進行明確規 定。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項目過程中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十七條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且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十八條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時還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責任可通過合約條款、簽訂責任狀、管理協議
書等書面方式進行分解傳遞落實。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按照相關制度追究相關人員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
第四章安全技術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設計施工圖進行認真會審,防止因設計不合理或設計文件有遺漏而導致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特點,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針對性強、實施有效的安全技術方案(措施)。針對特殊和危險性較大工程,應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87 號)、《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建六科【20**】149)、《關于執行“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報告制度”的通知》(中建六科【20**】183)的規定在施工前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相應組織專家論證工作。
未編制安全技術方案(措施),或安全技術方案(措施)未獲得批準之前,不得進行施工。
第二十三條 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規范、規程;必須全面考慮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工程特點和作業環境;凡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因素及建筑物周圍外部環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須從技術上制定全面、 具體、有效的措施予以預防。
第二十四條 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必須有設計、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說明。并應根據單位自身的技術管理制度和流程逐級完善審核審批。
第二十五條 項目施工過程中如發生設計變更或現場及外部環境實際情況有較大變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組織進行評估,并按照審批流程對原定安全技術方案(措施)進行修訂變更。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和項目必須健全和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應向下分級進行,最終落實到操作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必須有針對性、指導性及可操作性。各級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實施書面交底簽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須全部在書面交底上簽字確認,并存檔以備查驗。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和項目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的安全驗收制度,各類安全防護用具、設施、架體和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或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制度,落實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嚴格落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定期組織企業職工進行多層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包括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專業安全技術知識、典型經驗、事故教訓和文明施工等內容。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建立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檔案,培訓合格者方可上崗。
第三十一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
第三十二條 施工過程中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對有關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國家有關政府部門頒發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并需接受項目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
第六章安全檢查
第
三十四條 各單位必須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通過安全檢查,促進單位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識別和發現不安全因素,整改和消除事故隱患,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谌鍡l 各單位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工作,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方案、查隱患、查整改、查培訓教育、查違章行為、查事故處理等。第三十六條 安全檢查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做好安全檢查總結。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檢查組織者應簽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被檢單位應簽字確認。
第三十七條 被檢單位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應立即落實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納入計劃,落實整改。對隱患和問題的整改情況,應進行復查,跟蹤督促落實,形成閉環管理。
第三十八條 如遇股民、客戶及政府部門等投訴系統內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問題,當事單位應迅速組織對被投訴項目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存在的隱患,并將檢查情況通過規定渠道予以反饋。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應根據檢查的結果,對存在的隱患和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并應與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及獎罰等相結合。
第七章安全生產費用
第四十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和使用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到位,使用合理。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用是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它包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費用和工程項目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兩部分;安全生產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單位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納入單位年度預算管理,各單位和各
項目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和在施項目工程特點編制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計劃和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計劃。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財務部門對單位和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帳,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對上一年度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實際投入情況進行匯總、分析。
第八章安全生產應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和裝備,提高單位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要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并定期組織演練,以達到檢驗預案可操作性和實用性以及事故發生后能快速反
應的目的。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安全預警制度,及時將預警信息逐級傳遞落實。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程序及時、主動、準確的將事故信息逐級上報,并要積極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和媒體應對工作,盡全力將事故影響降到最低。
第四十九條 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時,應嚴格按照《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突發(危機)事件新聞發布管理暫行辦法》(中建股文字[20**]247 號)文件規定,做好預防和應對工作,并按規定程序進行信息發布和披露。
第五十條 各項目應根據工程實際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開展有針對性的演練工作。
第九章安全生產事故管理
第五十一條 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項目經理應首先迅速組織有關人員開展搶救傷員工作,并積極指導現場緊急救護,防止險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同時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中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的將事故情況上報當地政府相關部門,不得有瞞報和遲報現象。
第五十二條 項目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后,項目經理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向上一級單位負責人報告,以后逐級報告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若發生一次死亡 1 人以上(含 1人)的生產安全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積極采取措施,妥善自救,盡最大努力弱化事故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 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詳細全面的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
第五十四條 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包括沒有發生傷亡或物損的未遂事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在單位內部進行認真的分析和總結。
第五十五條 事故單位應根據事故的調查分析,積極組織制定并落實相關整改措施,根據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及政府部門的批復和單位的相關制度,落實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章總、分包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十六條 實行總承包的工程項目,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由總 承包單位全面負責,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均應納入總承包單位的項目管理體系中。
第五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在與分包單位簽定分包合同之前應確認該分包單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應具備與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資質等級和已取得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簽定分包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以明確在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的分解與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兼)職安全人員的配置、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落實、安全教育、特殊工種的管理、現場防護要求及事故處理等方面雙方的權利、責任與義務。
第五十九條 對于業主直接發包且與總承包單位無任何合約和經濟關系的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應在發現其施工作業存在安全隱患時通報業主督促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章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十條 項目開工前,各單位應組織項目及有關部門編制有針對性、可操作的項目安全管理方案(項目安全策劃)。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必須強化對施工現場的綜合整治和管理,強化對施工人員的不安全因素和現場實物狀態的監控,并應堅持施工現場的動態管理,使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六十二條 鼓勵施工項目推行安全標準化管理,特別是各項目要努力達到施工所在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標準。
第六十三條 各項目經理部必須建立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內業資料檔案。安全管理內業資料的收集整理應全面、及時、準確。
第十二章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獎罰力度,嚴肅查處每起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 為科學地評價、考核安全生產工作,應設立相關安全生產考核指標,考核指標應隨著行業和社會發展情況予以調整,未完成考核指標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六條 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效顯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榮譽表彰或物質獎勵:
1. 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狀確定的內容,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取得顯著成績的;
2. 在安全防護和勞動保護研究方面,有重大技術改進和重大合理化建議或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有重大管理貢獻和管理創新,并經實踐證明確有顯著成效,給單位帶來明顯安全效益的;
3. 在防止和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發生或在事故搶險中表現突出的。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
1.安全生產體系不健全,導致普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導致事故發生的;
2.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落實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的;
3.遲報、漏報事故或謊報、瞞報事故的;
4.發現事故隱患或事故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安全事故的;
5. 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6. 對上級或安全檢查部門提出限期解決的安全隱患不積極整改而造成事故的;
7. 安全生產投入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的;
8.未完成責任狀所約定內容的。
處理情況應視事故的影響、情節及后果而定,處理的方式可在考核兌現、評優評職、晉升晉級、黨紀政紀等方面予以體現,觸犯刑事法律的,直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當事單位對事故的處理情況應及時上報上一級單位。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中“各單位”是指各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規劃設計企業及其它生產單位。
篇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
?。?0**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
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短胤N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14修正)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97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已經20**年1月7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53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年7月9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
20**年7月29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20**年1月28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十二、將《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p>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修正)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
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