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現場防火制度和措施
1、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設施應在總平面圖中反映。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施工現場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30米以上的建筑物要隨層做好消防水源并設加壓泵,每層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4、施工現場嚴禁吸煙,或按要求設置吸煙室。
5、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乙炔瓶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與易燃易爆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米。
6、乙炔瓶與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于2米;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米。
7、乙炔瓶與氧氣瓶等焊割設備上的閥、表等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8、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9、施工現場進行大面積或特殊環境的明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和監護人。
10、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火災。
11、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木工機具間等,每25平方米應配置一只種類合適的滅火機;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機。
12、嚴禁在屋頂用明火熔人柏油。
13、發現火警和火災,應當迅速報警,并積極組織力量撲救。
14、定期向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消防安全能力和防火警惕性。
15、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負責施工現場每月消防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和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
16、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造成火災的有關人員進行必要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篇2:餐飲業防火安全制度
餐飲業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加強餐廳的消防安全工作,保護住賓客、員工的餐廳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餐廳的正常營業,特制訂以下辦法;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頒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嚴格的科學管理;
3、餐廳消防工作在公安機關監督下,實行由總經理負責、部門經理分管、防火安全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防火會")集體領導的體制;
4、實行專與群結合的原則,餐廳店長為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防火日常工作由保安部承擔,負責各項消防工作計劃、規章制度的監督實施及專職消防人員、義務消防人員的管理、訓練等項工作;
8、常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杜絕火險隱患,盡力防止火災發生。如發生火突,做到發現早、撲滅快,將火災控制、撲滅在最小范圍,使火災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篇3:工廠防火制度(5)
> 工廠防火制度(五)(1)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原則,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業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2)各生產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及主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時行一次大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
(3)對從事或雇請電工、焊工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時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格證方可操作;應給各關鍵部位、生活區配置消防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4)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凡是涉及到易燃、易爆品,都要嚴格按章管理。
(5)任何人發現火險,都要及時、準確地向保衛部門或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投放參加撲救,保衛部門按到火災報警后,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6)全體職員在宿舍一律不得使用電爐等電器;外來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嚴格辦理申批手續,待批準后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